18056899334 19166418749
 马鞍山律师导航 博望区 花山区 雨山区 当涂 和县 含山
律师团队
>>
  • 马鞍山律师姜律师
  • 马鞍山律师朱律师
  • 马鞍山律师叶律师
  • 马鞍山律师章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马鞍山市区、博望区、花山区、雨山区、当涂、和县、含山 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中资并购海外企业的风险及其应对方法


马鞍山律师网 www.mas64.com


  中资并购海外企业的风险及其应对方法
   说到并购海外企业,很多人认为这是一个很好的机会,我们要好好把握,但是,任何事情都是具有两面性的,我们也要好好应对她带来的风险。那么,中资并购海外企业的风险有哪些呢?我们该如何应对这些风险呢?下面,我们会为您带来相关知识的介绍。
   一、中资并购海外企业的风险
  海外并购的目的。并购只是手段,而投资回报率或效益才是目的。企业在向海外扩展的过程中,要防止一种倾向,就是为兼并而兼并,或为了规模而兼并,看到别的企业到国际上收购企业,也盲目跟风。 海外并购的策略。海外并购策略可以分为市场型的并购、资源的并购、品牌的并购、销售渠道的并购、技术的并购等。 海外并购的成本。企业的并购成本由初始成本和整合成本两部分组成。
  其中,整合成本是企业并购的最大未来风险,在进行海外并购时,不要仅仅考虑并购时的价格成本,有时并购的价格可能较低,但这并不意味着兼并的成本低。 整合的风险。对于中国企业来说,实施海外并购后如何将业务、资源进行整合,才是整个并购活动成功的关键,无论何种目的企业并购,都必须在并购后进行整合。如果整合不好,就可能陷入整合的陷阱中,增大跨国经营的风险。 管理能力能否适应规模扩大了的企业。国内有的企业家在管理原来的企业时游刃有余,得心应手,但一旦海外并购完成后,企业规模一下子扩大了,管理能力就跟不上了,结果使原有企业的利益也受到损失。
   二、如何应对风险?
  1、要在制度上规范中资企业的海外并购行为。对一些不具备并购条件、并购能力不强、并购行为失范的中资企业,要对其海外并购行为予以约束,防止在海外并购中做出对中国政府及其企业产生不利影响的行为。特别对其他国家企业已经基本谈妥的并购项目,要严厉中资企业靠恶性抬价参与并购。
  2、要在并购方式上对中资企业提出一些规则和规矩。海外并购,原则上要能够有利于企业提高竞争力、做长产业链、做厚企业基础,而不是一唯地靠钱任性,更不能把风险留在国内。目前一些险企对海外企业的并购,就值得引起关注。
  3、要严格控制海外并购的代价。海外确实有很多好企业、好项目,但是,并购价格、并购成本也很重要。而从目前中资企业海外并购的实际情况看,显然在并购成本的控制方面是存在缺陷的,是不计代价的。这一点,必须加以控制,避免一些中资企业以远高于市场价格的代价去实施海外并购。
  4、要强化对海外并购的监管。除了并购成本之外,并购以后企业如何发展,参与并购的中资企业也要提出详细的调研报告,要有明确的并购目标,而不是没有任何调研的盲目并购。尤其要严格把关的是,要防止一些企业和机构通过海外并购转移资产、转移财富,甚至将违规资金洗白。
  综上所述,关于中资并购海外企业的问题,这是一把双刃剑,会给不少企业带来一定的机遇,但是也是存在一定的风险的,所以,我们要辩证的面对这个问题,不可以盲目跟风,在进行并购之前要先做好充分的准备,了解相关的风险应对知识


·公司法股东责任原则规定是什么?
      公司法股东责任原则规定是什么?我们知道我国的经济在不不断的发展,在激烈的市场经济竞争中需要不断的增强自己的实力才能在市场中立足,一般的公司都是有一定数量的股东,对于公司的影响是比较大的,因此对于股东的权利在公司法中有详细的限制和说明,那公司法股东责任原则规定是什么?下面就详细介绍。 一、我国公司法对股东权利规定 我国公司法第4条规定,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除该条之外,公司法在很多其他条文中都规定了股东...


·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条件是什么?
      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条件是什么? 一、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是不是必须是外商独资? 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是指全部资本由等额股份构成,股东以其所认购的股份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中外股东共同持有公司股份,外国股东购买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注册资本25%以上的企业法人。 二、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发起设立需要的条件是什么? (1)有五人以上为发起人,其中须有过半数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其中至少有一个发起人应...


·公司法人和股东变更流程是什么?
      公司法人和股东变更流程是什么 我国的公司法当中,针对公司法人的要求其实是比较广泛的。因为公司法人有些时候可以是公司股东当中的某一位来进行担任。有些情况下也可能是公司以外的其他人员进行担任。因此,针对公司法人和股东的变更其实有时候需要提交的材料是有所区别的。下面我们就为您介绍一下,公司法人和股东变更流程是什么? 公司法人和股东变更流程是什么? 一、变更公司法人的具体流程: 1、领取《公司变更登记申请表》(工商局领取) 2、变更营业...


·东莞外资企业注册时需要提供什么资料?
      东莞外资企业注册时需要提供什么资料? 东莞外资企业注册时需要提供什么资料 外资企业分为,外商独资企业和中外合资企业,他们都是外资企业注册的一种,所以提交材料上也有一点不同. 外资企业注册材料 1、《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 2、外资企业章程; 3、审批机关的批复和《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副本; 4、投资各方的合法资格证明; 5、《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及《预核准名称投资人名录表》; 6、《指定(委托)书》; 7、《企业秘书...


·法律规定公司上市条件是什么?
      法律规定公司上市条件是什么? 一、法律规定公司上市条件是什么? (一)、只有股份公司才具备上市的资格; (二)、申请上市公司,公司经营必须是3年以上,在这三年内没有更换过董事、高层管理人员、并且公司经营合法、符合国家法律规定; (三)、上市公司的注册资金无虚假出资,没有抽逃资金的现象; (四)、上市公司的注册资金至少3000万,公开发行的股份是公司总股份的1/4以上,股本总额至少4亿元,公开发行的股份10%以上; (五)、上...


·公司法人带着钱跑了可以更换法人吗?
      我们在生活中,经常会跟人合法做生意,小的可能是开个饭店等的个体经营户的小生意,大的可能是成立一个公司,比如说像电影《中国合伙人》一样。如果,作为合伙人,带着钱跑了,对于合伙人来说是一个晴天霹雳。但是我们仍然要收拾残局。公司法人带着钱跑了可以更换法人,只需要召开股东会,股东会同意,报相关的部门进行报批就可以了。今天我们带您了解一下。公司法人带着钱跑了可以更换法人吗?可以更换法人,只需要召开股东会,股东会同意,报相关的部门进行报批就可以了。...


·公司注资不足谁承担责任
      1.公司注册资金不到位,出资不足的(虚假出资)、虚报注册资本。如果实际到位的注册资金没有达到公司法关于公司股东(发起人)对其认缴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记载于公司章程的约定,使公司的法律人格未能合法,产生的责任由股东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即公司和股东都要承担责任);如果实际到位的注册资金达到了,公司法关于公司股东(发起人)对其认缴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记载于公司章程的约定。股东对差额部分承担赔偿责任。2.股东抽逃公司资产,导致公司履约...


·公司股权转让后公司章程怎么改?
      公司股权转让后公司章程怎么改?在生活中,公司经常发生股权转让的现象,公司股权转让后公司章程也应当进行相应修改,《公司法》中也对股权转让后公司章程修改有明确指示。由于公司章程是一个公司内最高行为指导标准,所以需要非常谨慎对待,修改公司章程也是一项非常具有专业性的任务,那么公司股权转让后公司章程怎么改,下面我们带您一起看一下。一、法律依据《公司法》第七十四条:“依照本法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转让股权后,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


·有限公司和股份公司的区别是什么?
      有限公司和股份公司的区别是什么? 一、有限公司和股份公司的区别是什么? (一)股权表现形式差异 有限责任公司里,权益总额不作等额划分,股东的股权是通过所认缴的出资额比例来表示,股东表决和偿债时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比例享有权利和承担责任;而股份公司的全部资本分为数额较小、每一股金额相等股份,股东的表决权按认缴的出资额计算,每股有一票表决权。 《公司法》第三条: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


·侮辱诽谤罪的犯罪对象可以是公司吗
      侮辱诽谤罪的犯罪对象可以是公司吗 一、侮辱诽谤罪的犯罪对象可以是公司吗 侮辱罪,是指使用暴力或者以其他方法,公然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人格尊严和名誉权。人格尊严权和名誉权是公民的基本人身权利。本罪的犯罪对象,只能是自然人,而非单位。侮辱法人以及其他团体、组织,不构成侮辱罪。 诽谤罪(刑法第246条),是指故意捏造并散布虚构的事实,足以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本罪侵犯的客体...


·公司不准辞职应该怎么办
      公司不准辞职应该怎么办我国《劳动法》第31条规定:“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有关问题的复函》(劳办发[1995]324号)规定:“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既是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也是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无需征得用人单位的同意.超过30日,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提出办理解除劳动合同的手续,用人单位应予以办...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马鞍山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056899334 19166418749
19166418749
点击这里给马鞍山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