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056899334 19166418749
 马鞍山律师导航 博望区 花山区 雨山区 当涂 和县 含山
律师团队
>>
  • 马鞍山律师姜律师
  • 马鞍山律师朱律师
  • 马鞍山律师叶律师
  • 马鞍山律师章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马鞍山市区、博望区、花山区、雨山区、当涂、和县、含山 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出售土地使用权交什么税?


马鞍山律师网 www.mas64.com


  出售土地使用权交什么税?营改增后,出售土地使用权应缴纳的税收主要有增值税及其附加税费(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土地增值税、印花税,另转让收益要并入企业所得,一并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转让土地使用权,不论是一般纳税人还是小规模纳税人,不论是房地产企业还是非房地产企业,均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并且可差额缴纳增值税,即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取得该土地使用权原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纳税人不选择差额计税的,则应当按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按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二、土地使用权转让的方式有哪些?1、买卖。作为土地使用权转让的最广泛的方式,买卖以价金的支付为土地使用权的对价。由于“买卖”是土地使用权“转让”的主要表现形式,我们通常所说的土地使用权“转让”指的就是土地使用权“买卖”。下文关于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的讨论实际上也是关于土地使用权买卖合同的讨论,所以说,“转让”有广、狭两个概念之分,当“转让”是广义概念时,它包括所有的以权利主体变更为目的土地使用权的移转行为;当“转让”是狭义概念时,它与买卖具有同样的涵义。2、抵债。抵债是买卖的一种特殊形式,只不过价金支付的条件和期限不同而已。在土地使用权买卖时,土地使用权的移转和价金的支付是对等进行的,而在以土地使用权抵债时,价金支付在前,所抵之债视为已付之价金。3、交换。以交换的方式转让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权的对价不是价金,而是其他财产或特定的财产权益。土地使用人将土地使用权移转给受让人,以此取得受让人提供的其他财产或特定的财产权益。综上所述,持有土地使用权的企业或者个人,如果决定不再使用土地,可以将其转让出去,防止土地闲置。对于转让方来说,完成出售手续后,要缴纳相关税费,包括增值税、印花税及相关附加税。对于企业来说,出售土地属于收入,应该按照企业所得税纳税。
  
  
  


·办理车辆抵押登记需要什么资料?
      办理车辆抵押登记需要什么资料? 一、办理车辆抵押登记需要什么资料? 1、机动车所有人将机动车作为质押物抵押,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登记该机动车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抵押登记。 申请抵押登记,应当填写《机动车抵押/注销抵押登记申请表》,持下列证明、凭证,由机动车所有人(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共同申请: (1)抵押人和抵押权人身份证明; (2)机动车登记证书; (3)抵押人和抵押权人依法订立的主合同和抵押合同。车辆管理的应当自受理后...


·怎么计算交通事故伤残赔偿
      交通事故中造成人员受伤和造成人员死亡的赔偿是严重不同的,既然涉及到的赔偿项目都不同,那么具体对赔偿的计算当然也是有所差异的。那您知道该怎么计算交通事故伤残赔偿吗?这里要区分一般伤害情况和造成了残疾的情况。下面我们就来为你做分析解答。 (一)人身损害的一般赔偿范围(受害人没有达到残疾或者死亡的后果) 1、医疗费赔偿计算公式 医疗费赔偿金额=诊疗费+医药费+住院费+其他医用费用 2、住院伙食补助费赔偿计算公式 住院伙食补助费赔偿金额...


·一、交通事故中的残疾赔偿金怎么算的?
      一、交通事故中的残疾赔偿金怎么算的?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简称“基数”),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受伤人员伤残程度划分为10级,从第Ⅰ级(100%)...


·我国商业车险的种类有哪些
      我国商业车险的种类有哪些 一、概念介绍 商业保险是指通过订立保险合同运营,以营利为目的的保险形式,由专门的保险企业经营。商业保险关系是由当事人自愿缔结的合同关系,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公司支付保险费,保险公司根据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达到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所谓社会保险,是指收取保险费,形成社会保险基金,用来对其中因年老、疾病、生育、...


·交通事故中的重大事故是指造成了什么损失
      交通事故中的重大事故是指造成了什么损失 道路交通事故分为以下四类:轻微事故,是指一次造成轻伤1至2人,或者财产损失机动车事故不足1000元,非机动车事故不足200元的事故。一般事故,是指一次造成重伤1至2人,或者轻伤3人以上,或者财产损失不足3万元的事故。重大事故,是指一次造成死亡1至2人,或者重伤3人以上10人以下,或者财产损失3万元以上不足6万元的事故。特大事故,是指一次造成死亡3人以上,或者重伤11人以上,或者死亡1人,同时重伤8...


·购车合同注意事项有哪些
      签订购车合同注意事项有哪些1、车辆信息详细标明签订买车合同时,要明确约定汽车的品牌、汽车标识号码、发动机号码、汽车代码(车架号)等汽车本身应有的要素,尤其是汽车代码与汽车标识号码同时写明,防止汽车经销商掉包;车辆主要配置、颜色(具体到座椅颜色)、手排还是自排以及随车交付的文件等;价款应列明车辆交易的总价款(裸车价或是包牌价),付款方式和期限。2、细节要多多注意消费者签约时要特别注意体现经销商合同责任的细节,如交车方式、地点、时间;保养、...


·在发生交通事故后,警察都会进行责任划定,当事双方按照划定的责
      在发生交通事故后,警察都会进行责任划定,当事双方按照划定的责任各自承担应该承担的责任,而责任的划定一般是根据双方在事故中的具体行为判定的,以湘潭市为例,湘潭醉驾交通事故对当事人双方的责任是如何划分的呢? 一、交通事故责任的划分依据 交通事故责任的划分依据主要如下: 1、当事人有无违章行为; 2、违章行为与事故之间有无因果关系; 3、违章行为在事故中的作用有多大。 如果有违章行为,且行为与事故之间有因果关系,这时就应根据当事...


·交通事故责任赔偿分配比例是多少?
      近年来道路交通发生的事故频多,而且,一旦出现了交通事故,都会涉及到事故的责任赔偿,那么,交通事故责任赔偿分配比例是多少呢?以下,就是的我们为您查询整合的有关资料,请阅读下面的文章进行详细的了解吧。 一、交通事故责任赔偿分配比例是多少?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第1款第2项修改为: 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按照下列规定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


·道路交通伤残等级是几级标准是怎样的
      道路交通伤残等级是几级标准是怎样的 一、道路交通伤残等级是几级标准是怎样的 1、一级伤残 (一)、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 1、植物状态; 2、极度智力缺损(智商20以下)或精神障碍,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3、四肢瘫(三肢以上肌力3级以下);4、截瘫(肌力2级以下)伴大便和小便失禁。 (二)、头面部损伤致: 1、双侧眼球缺失; 2、一侧眼球缺失,另一侧眼严重畸形伴盲目5级。 (三)、脊柱胸段损伤致严重畸形愈合,...


·可转换公司债券和可交换债券区别是什么
      可转换公司债券和可交换债券区别是什么可转换公司债券和可交换债券区别有:发债主体和偿债主体不同。发债目的不同。 所换股份的来源不同。对公司股本的影响不同。抵押担保方式不同。转股价的确定方式不同。 转换为股票的期限不同。转股价的向下修正方式不同。1、 发债主体和偿债主体不同。可交换债券是上市公司的股东;可转换债券是上市公司本身。2、 发债目的不同。发行可交换债券的目的具有特殊性,通常并不为具体的投资项目,其发债目的包括股权结构调整、投资退出...


·一般交通事故人死了判刑么
      一般交通事故人死了判刑么《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三、交通事故诉讼时效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1、轻微交通事故以事故发生之日开始计算时...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马鞍山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056899334 19166418749
19166418749
点击这里给马鞍山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