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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知识产权案件法院管辖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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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
1、诉讼标的金额为人民币4000万元以上的案件;
2、在本省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3、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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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各中级人民法院的管辖范围
1、各市中级人民法院有权管辖本辖区内除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及集中管辖的下列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
  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自2007年9月10日起负责审理发生在镇江市辖区内发生的、标的在4000万元以下的下列专利纠纷案件。
(1)诉讼标的金额为人民币100万元以上,不满4000万元的案件(苏州、南京、无锡三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一审案件的诉讼标的为人民币200万元以上,不满4000万元);
(2)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3)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的案件。
2、苏州、南通、无锡三市中级人民法院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有权管辖本辖区内的专利纠纷案件,其他各市辖区内的专利纠纷、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纠纷及植物新品种纠纷案件由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集中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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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指定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部分专利纠纷案件的批复(法[2003]140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指定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专利纠纷案件的批复 (法函[2005]61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指定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专利纠纷案件的批复(法函[2006]82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指定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专利纠纷案件的批复(法函[2007]22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指定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专利纠纷案件的批复 (法函【2007】71 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指定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专利纠纷案件的批复(法函[200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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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管辖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的基层法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自2010年2月1日起,江苏省一批基层人民法院具有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管辖权。被授权的法院除专利、植物新品种、驰名商标、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四类产权纠纷案件不能审理外,其他知识产权类案件都可以受理。
法院名单及管辖标准如下:
1. 南京市:宣武区人民法院,鼓楼区人民法院,江宁区人民法院。
2.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昆山市人民法院,太仓市人民法院,常熟市人民法院,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3. 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江阴市人民法院,宜兴市人民法院。
(注:上述三地的基层法院受理诉讼标的额在200万元以下的第一审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
4.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天宁区人民法院,常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5. 镇江市: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6.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注:上述三地的基层人民法院受理诉讼标的额在100万元以下的第一审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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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印发《关于江苏省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知识产权案件级别管辖的规定》的通知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1995年7月26日颁布
苏高法发[1995]12号
各市中级人民法院、各基层人民法院:
    《关于江苏省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知识产权案件级别管辖的规定》已经讨论通过,现将其印发,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省院知识产权审判庭的设立,标志着我省知识产权审判工作的一个新的起点。各级法院要认真重视知识产权案件的审判工作,要进一步充实审判力量,有条件的中级法院可成立知识产权审判庭,暂不具备条件的,可先设立知识产权合议庭,以便集中审理知识产权案件,保障该类案件得到及时、公正处理。
    2.知识产权诉讼具有较强的专业性、技术性、涉外性,涉及的知识面较宽,有的案件涉及到国际上较为敏感的问题。担知识产权案件审判工作的人员,既要有丰富的实践经验,又要有深厚的理论知识。各级法院的领导要有长远眼光,紧迫感,要舍得投入。要选配有较高政治业务素质的同志从事此项工作。对于所选配的人员,要组织他们学习,加强专业培训,包括出国培训。提高审判人员素质,确保知识产权的司法保护水平。
    3.各级人民法院要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及时受理符合条件的知识产权案件。级别管辖务必要执行本通知的规定。各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案件,当事人上诉的,自收到本通知起一律移送省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省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审理由其依法受理的知识产权案件,同时负责全省法院知识产权案件审理的监督指导工作。
    4.各级人民法院在审理知识产权案件时,要严格依照现行法律、法规以及我国参加的有关知识产权的国际公约,充分、及时、平等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要结合办案,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宣传工作。同时要建立知识产权大要案的报告制度,各级法院在受理知识产权大要案时,要及时报告省院知识产权庭。
    以上通知请认真执行,在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报告我院知识产权庭。联系电话工025一3328511。
一九九五年七月二十六日
              关于江苏省各级人民法院
        第一审知识产权案件级别管辖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知识产权案件的审判实践,现对我省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知识产权案件级别管辖作出如下规定:
    一、基层人民法院管辖诉讼争议标的数额在30万元(不含本数)人民市以下的技术开发合同、技术咨询合同、技术服务合同以及技术转让合同纠纷案件。
    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案件:
    (一)专利权纠纷案件(该类案件由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1.关于专利申请公布后,专利权授予前使用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的费用的纠纷案件;
    2.关于专利侵权的纠纷案件(包括假冒他人专利尚未构成犯罪的案件);
    3.关于转让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合同纠纷案件;
    4.关于专利申请权纠纷和专利权归属纠纷案件,包括:
    (1)关于是职务发明创造还是非职务发明创造的纠纷案件;
    (2)关于谁是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设计人的纠纷案件;
    (3)关于协作(合作)完成或者接受委托完成的发明创造;谁有权申请专利的纠纷案件;
    (4)专利确权纠纷案件。
    (二)商标权纠纷案件
    1.商标侵权案件,包括非法使用他人注册商标、擅自制造或者销售他人注册商标标识以及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行为引起的纠纷案件;
    2.关于商标转让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纠纷案件。
    (三)著作权纠纷案件
    1.著作权纠纷及与其有关的权益纠纷案件;
    2.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案件。
    (四)技术合同纠纷案件
    1.诉讼争议标的数额在30万元人民市以上300万元(不含本数)人民币以下的技术开发合同、技术咨询合同、技术服务合同以及技术转让合同纠纷案件;
    2.基层人民法院审理有困难,报请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一审或者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由其进行一审的技术合同纠纷案件。
    (五)反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
    1.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璜的纠纷案件;
    2.擅自使用他人企业名称或者姓名的纠纷案件;
    3.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商品认证标志、名优标志及产地的纠纷案件;
    4.侵犯商业秘密纠纷案件;
    5.其他涉及知识产权的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
    (六)侵犯发明权、发现权及其他科技成果的纠纷案件。
    (七)涉外、涉港、澳、台知识产权纠纷案件。
    三、高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案件
    (一)诉讼争议标的数额在300万元人民市以上的知识产权案件;
    (二)本省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三)依照民事诉讼法第36条、37条、39条规定由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的案件。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受理的知识产权案件由知识产权审判庭审理。


·协议约定的当事人住所地发生变更 ,管辖法院如何确定?
      管辖法院在双方签订协议时就是确定的,稳定了当事人的预期,更主要的是能杜绝当事人通过改变住所地选择有利于自己的管辖法院的现象发生。当然,如果当事人在协议中约定可以由变化了的住所地法院管辖,同样要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按协议确定管辖法院。与之相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二条规定,“管辖协议约定由一方当事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协议签订后当事人住所地变更的,由签订管辖协议时的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但当事人...


·对交通事故管辖的规定
      因铁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事故发生地或者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


·双方约定在起诉方所在地法院起诉的是否有效?
      在合同法律实践中,有时候双方约定:“如有争议,在起诉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或“各自可向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或“由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对于这样的管辖约定吗法律实践中颇有争议。
    依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双方当事人可选择与合同关系密切的五个联系地的人民法院作为管辖法院: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同时依据民诉意见的,合同的双方当事人选择管辖的协议不明...


·对运输纠纷管辖的规定
      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


·涉外合同法院管辖确定
      涉外合同诉讼法院管辖由涉外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诉讼标的物所在地、可供扣押财产所在地、或者代表机构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1)我国民事诉讼法中有关涉外合同诉讼管辖的其他规定因合同纠纷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被告提起的诉讼,如果合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签订或者履行,或者诉讼标的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或者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有可供扣押的财产,或者被告在中华人...


·关于协议管辖
      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标准的通知
      (法发〔2010〕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根据各有关高级人民法院的报请,现将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的目前具有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的标准(见附件)统一予以印发,自2010年2月1日起施行。之前已经受理的案件,仍按照各地原...


·关于一般地域管辖的规定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


·南京秦淮等五区知识产权案件移交铁路法院受理
      

    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7月1日,南京铁路运输法院正式挂牌受理知识产权案件,这也意味着南京市秦淮、栖霞等五区的一般知识产权案件正式移交铁路运输法院受理。“铁路法院新增加的管辖的案件是南京市秦淮区、栖霞区、浦口区、溧水区、高淳区的除了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以及驰名商标保护和垄断纠纷这些案件之外的其他知识产权案件。最主要的案件是著作权和商标权,诉讼标的额是在200万以下的。”南京铁路运输法...


·关于移送管辖
      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侵犯著作权行为的诉讼管辖规定
      

1.因侵犯著作权行为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著作权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所规定侵权行为的实施地、侵权复制品储藏地或者查封扣押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前款规定的侵权复制品储藏地,是指大量或者经常性储存、隐匿侵权复制品所在地;查封扣押地,是指海关、版权、工商等行政机关依法查封、扣押侵权复制品所在地。

2.对涉及不同侵权行为实施地的多个被告提起的共同诉讼,原告可以选择其中一个被告的侵权行为实施地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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