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056899334 19166418749
 马鞍山律师导航 博望区 花山区 雨山区 当涂 和县 含山
律师团队
>>
  • 马鞍山律师姜律师
  • 马鞍山律师朱律师
  • 马鞍山律师叶律师
  • 马鞍山律师章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马鞍山市区、博望区、花山区、雨山区、当涂、和县、含山 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一、女方无收入抚养费怎么给?


马鞍山律师网 www.mas64.com


  一、女方无收入抚养费怎么给?
  
  
  对于女方无收入的,可用其财物折抵子女抚养费。如具有劳动能力的,原则上应支付子女抚养费,因抚养子女是父母的义务,不能因暂时无收入而免除其义务,应保障子女的最低生活水平。
  
  
  对于低收入的。按照上述比例计算低于上述的幅度的,如有较多其他财产的,可不按上述比例而按上述幅度判决,以维护子女的合法权益;如财产不多或无财产的,结合抚养人的抚养能力,可不按上述比例而低于上述幅度判决,以保障子女的最低生活水平。
  
  
  抚育费给付期限
  
  
  抚育费的给付期限,一般至子女18周岁为止。但有两种情况例外。
  
  
  第一,16周年以上不满18周岁,以其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停止给付抚育费。
  
  
  第二,尚未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又有给付能力的,仍应负担必要的抚育费:
  
  
  1、丧失劳动能力或虽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其收入不足以维持生活的。
  
  
  2、尚在校就读的。
  
  
  3、确无独立生活能力条件的。
  
  
  抚养费不单指生活费,《婚姻法》解释(一)第21条明确规定:“抚养费”包括三项,即生活费、教育费和医疗费。所以,在离婚时,除生活费外,要充分考虑教育费和医疗费,在抚养费的标准(20~30%比例)范围内争取较高的比例。
  
  
  抚育费给付方法
  
  
  抚育费应定期给付。有条件的可一次性给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8条规定:抚育费应定期给付,有条件的可一次性给付。
  
  
  第9条规定:对一方无经济收入或者下落不明的,可用其财物折抵子女抚育费。
  
  
  根据以上规定,抚养费的支付方式一般是按月支付,按月打入孩子抚养费的专用账户或在探视孩子时支付,实践中,很多当事人都要求对方一次性支付抚养费,因为这样一来省去要钱的麻烦,二来可以折抵给付对方房款。但是,是否采用一次性的支付方式,法院要看对方的实际支付能力,以及对方当事人的态度。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不同意一次性支付的,法院不会判令其一次性支付。
  
  
  综上所述,夫妻离婚之后把孩子交给父亲抚养的话也就需要母亲承担起给抚养费的责任,但是有很多的家庭中的女性都是完全的家庭妇女而没有工作,但是即便如此对于作为母亲抚养孩子的义务并不会消失,所以没有收入可以用自己合法的财产抵消或者协商暂缓。
  
  
  
  


·起诉离婚什么时候收到传票
      现在夫妻离婚的事件越来越多,离婚之后,夫妻所要解决的问题也就成为了我们的热点话题。如果夫妻双方不能够通过协议进行离婚,可以选择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离婚,那么起诉离婚什么时候收到传票呢?本文我们将针对这个问题给您做出相关介绍,请认真阅读。 一、起诉离婚什么时候收到传票 根据法律,有1-7天的立案审查时间,1-5天的送达起诉状的时间,再加上30天的举证期限,到开庭一般要32-42天时间。领开庭传票的时间要早些。 立案后根据承办案件法官时...


·一对夫妻有矛盾可能不会离婚
      一对夫妻有矛盾可能不会离婚,因为孩子是他们之间的纽带,可是夫妻一旦离婚,孩子归对方了以后,自己心里肯定还是惦记着孩子,那么很多人肯定会问,离婚后还是孩子的监护人吗?这是个比较现实的问题,本站的我们为您解答一下。依法履行对孩子的监护人责任,是当父母的“底线”。许多家长朋友对“监护人”的称谓感到陌生,因为我们一般谈论的是孩子的抚养权争议,很少有监护权的争议,其实作为孩子的父母,双方就是孩子的第一监护人,这不仅是权利,也是义务。父母是子女的法...


·新婚姻法哪条规定保险分割
      随着《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实施)的颁布,《婚姻法》将被废止。 一、《民法典》哪条规定保险分割 离婚时夫妻一方尚未退休、不符合领取养老保险金条件,另一方请求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养老保险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缴付养老保险费,离婚时一方主张将养老金账户中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个人实际缴付部分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所谓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 随着社会生活的发展...


·与军人离婚的方法有哪些
      配偶一方是军人的话,很容易因为长期没生活在一起,造成两人矛盾扩大化,长此以往,走到离婚的地步,但由于军人职业的特殊性,与军人离婚和与普通人离婚是有多不同的,那么与军人离婚的方法有哪些呢?我们整理了一些资料,希望能对您有所帮助。 一、与军人离婚的方法 可以通过协商和诉讼的方式。 如果夫妻双方只有一方是现役军人,非军人一方提出离婚的,须经军人同意;如军人不同意,而且原婚姻基础和婚后感情较好,非军人一方又无重要、正当理由的,应对非军人一...


·抚养权纠纷如何解决,子女抚养权归谁
      离婚的时候,免不了因子女的抚养权问日产生分歧。因此而造成的纠纷往往难以解决,那未成年子女抚养权纠纷如何解决呢?在双方都想获得子女抚养权的情况下,抚养权又该如何确定?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具体了解。 一、抚养权纠纷如何解决 1、委托人在离婚时一定要加强离婚与离婚协议的风险防范,在离婚时,一定要聘请专业的律师帮助自己制定合理的解决方案,不得冲动和盲目,更不能不顾子女以后成长而放弃要求对方承担抚养费用。无论当事人通过协议离婚还是法院诉讼的方式离...


·老公想去法院起诉离婚怎么办?
      老公想去法院起诉离婚怎么办? 首先,最好的方式就是私底下协商,如果协商不成的话,那么会进行一些诉讼的程序。诉讼外调解诉讼外调解,其依据来源于本条规定的“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这种调解属于民间性质。“有关部门”在实践中一般是当事人所在单位、群众团体、基层调解组织等。由这些部门进行调解,符合当事人的非讼心理和社会生活中的传统习惯,易于当事人认可和接受。也由于调解人一般对当事人的情况比较了解,便于做好思想开导工作,缓解夫...


·第三次起诉离婚去哪里
      第三次起诉离婚去哪里 1、离婚诉讼一般应向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但下列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1)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2)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3)对被劳动教养的人提起的诉讼;(4)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2、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夫妻双...


·面对家暴,你还可以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1、人身安全保护令,法律术语为人身安全保护裁定,是一种民事强制措施,即法院为了保护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子女和特定亲属的人身安全、确保婚姻案件诉讼程序的正常进行而作出的民事裁定。 2、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于2015年12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2016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三条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


·离婚时少分或不分财产的情形有哪些
      离婚时少分或不分财产的情形有哪些《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 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人民法院对前款规定的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予以制裁。如小明背着小红馈赠给别的女人金银首饰、汽车、房屋等,金额...


·在我国诉讼离婚没有证据是否可以
      家庭本来就是每个人需要长期肩负的一个使命,所以有些时候,夫妻感情破裂的原因也不一定就是因为婚姻当中哪一方存在严重的过错,也许可能就是因为长久的生活确实已经没有了感情,不想再继续这种关系想要离婚。在协商未果的情况之下,原告想要诉讼离婚但是又没有相关证据,所以不是特别清楚在我国诉讼离婚没有证据是否可以? 一、在我国诉讼离婚没有证据是否可以? 没有证据仍可起诉离婚。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增加抚养费法院支持吗?
      现如今社会,离婚率变的越来越高,离婚之后的抚养费问题就变的尤为重要。随着物价水平的增长,少量的抚养费已经远远不足以支持孩子的日常生活,增加抚养费法院支持吗?也成为越来越多的人想问的问题,让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 一、增加抚养费的法律依据 决定抚养费数额的客观因素可能会随时间的推移而发生变化,所以,原定抚养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子女生活时,法律允许双方协议变更抚养费的数额。根据《婚姻法》第 37条规定,子女在必要时可以向父母中的任何一方请求...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马鞍山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056899334 19166418749
19166418749
点击这里给马鞍山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