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056899334 19166418749
 马鞍山律师导航 博望区 花山区 雨山区 当涂 和县 含山
律师团队
>>
  • 马鞍山律师姜律师
  • 马鞍山律师朱律师
  • 马鞍山律师叶律师
  • 马鞍山律师章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马鞍山市区、博望区、花山区、雨山区、当涂、和县、含山 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什么是处理劳动争议的基础原则


马鞍山律师网 www.mas64.com


  
  一、什么是处理劳动争议的基础原则?
  
  
  根据《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17号)规定,劳动争议处理应遵循一些重要原则:
  
  
  (1)依法处理劳动争议原则。
  
  
  在处理劳动争议过程中,劳动争议处理机构和劳动争议当事人,必须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依法协商、依法解决劳动争议。
  
  
  要查清事实,首先,当事人应积极就自己的主张和请求提出证据;其次,劳动争议处理机构应及时调查取证,两者有机结合,才能达到查清事实的目的。
  
  
  依法处理争议,就要依据法律规定的程序要求和权利、义务要求去解决争议,同时要掌握好依法的顺序,即:有法律依法律,没有法律依法规,没有法规依规章,没有规章依政策。另外处理劳动争议还可以依据依法签订的集体合同、劳动合同,以及依法制定并经职代会或职工大会讨论通过的企业规章。
  
  
  (2)当事人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原则。
  
  
  劳动争议双方当事人虽然在其劳动关系中,存在行政上的隶属关系,但其法律地位是平等的,也就是说,不管用人单位大小如何,也不管职工一方职位高低,双方的在法律面前是平等的。适用法律时不能因人而异,不能因为某单位是重点企业,或者是当地创利创汇大户,而对其侵害职工劳动权益的行为进行袒护。
  
  
  (3)着重调解劳动争议原则。
  
  
  处理劳动争议,应当重视调解方式,调解既是一道专门程序,也是仲裁与审判程序中的重要方法。着重调解原则,首先是有利于增加当事人之间的相互理解,使其在今后的工作中能够相互支持和配合;其次是可以简化程序,有利于及时、彻底地处理劳动争议。
  
  
  二、劳动争议处理制度的方式
  
  
  1、调解
  
  
  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在用人单位内,可以设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由职工代表、用人单位代表和工会代表组成。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主任由工会代表担任。劳动争议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当事人应当履行。
  
  
  2、仲裁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同级工会代表、用人单位方面的代表组成。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担任。
  
  
  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仲裁裁决一般应在收到仲裁申请的60日内作出。对仲裁裁决无异议的,当事人必须履行。
  
  
  3、诉讼
  
  
  劳动争议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起诉又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通过对劳动争议处理的基础原则的分析以后也应该知道,无论是劳动仲裁机构还是人民法院处理劳动争议,肯定都是处于中立的地位,不会因为劳动者是弱势群体就忽略了公司的基本权益。而职工本人通过法律的途径处理劳动争议,劳动仲裁机构和人民法院都需要劳动者本人提供切实有力的证据。
  
  
  
  


·职工工伤能提前退休吗?
      职工工伤能提前退休吗?只有工伤伤残等级达到一到四级的伤者职工才可以享受提前退休。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1、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2、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


·劳动关系仲裁证言证人必须出庭吗?
      劳动关系仲裁证言证人必须出庭吗1,证人不是必须出庭,仲裁庭会根据需要决定是否通知证人出庭。2,劳动仲裁中证人出庭适用《民事诉讼法》规定。在证人因正当事由不能出庭时,可以通过书面证言、视听传输技术或者视听资料等方式作证。3,《民事诉讼法》规定:第七十三条规定,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应当出庭作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许可,可以通过书面证言、视听传输技术或者视听资料等方式作证:(一)因健康原因不能出庭的;(二)因路途遥远,交通不便不能出...


·工伤死亡认定的标准是什么
      工伤死亡是一种后果极为严重的事故性伤害,不仅给企业生产带来重大损失,而且常常遗留许多社会问题。实践中,需要先对工伤死亡作出认定之后,才能进行相应的赔偿。那到底工伤死亡认定的标准是什么呢?我们一起通过下文进行了解。 一、工伤死亡认定的标准是什么 工作时间死亡一般属于工伤死亡,但是也有较为特殊的情形。具体属于工伤死亡的情形有: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 2、因工伤事故或职业病中...


·劳动合同到期了公司不续签了有赔偿吗?
      劳动合同到期了公司不续签了有赔偿吗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劳动合同期满,不续签劳动合同通常有如下情况:1.用人单位不续签劳动合同,用人单位需要向劳动者支付补偿金(每服务一年需要支付一个月工资)。2.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不续签,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需要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每服务一年支付2个月工资)。3.劳动者不续签,用人单位不需要支付补偿金,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除...


·单位单方解劳动合同的赔偿有吗?
      单位单方解劳动合同的赔偿有吗 用工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是一定要给予劳动者赔偿的;劳动合同的解除,是指当事人双方提前终止劳动合同的法律效力,解除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劳动合同的变更:是指当事人双方对依法成立、尚未履行的劳动合同条款所作的修改或增减。 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有三种情况: (1)即时解除 《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特别提示:...


·工程质量验收不合格的处理方式有什么?
      工程质量验收不合格的处理方式有什么? 一个人完不成一项工程的建设,每一个工程建设都是需要各个部门很多人员共同完成的,因此避免不了哪一个环节出现问题,也就无法保障每一个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工程质量验收不合格是常见的现象,已经出现了工程质量验收不合格,那么就需要按照规定的工程质量验收不合格的处理方式进行处理,尽量弥补错误。 一、工程质量验收不合格的处理方式 1、返修处理。当项目的某些部分的质量虽未达到规范、标准或设计规定的要求,存在一定...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什么时候建立?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关系是密不可分的,劳动者为用人单位提供体力劳动或脑力活动,而用人单位根据劳动者的能力支付其劳动报酬。那么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什么时候建立呢?是从用工当日开始计算的呢还是签署劳动合同后的呢?下面就由我们为您做相关介绍,请继续往下阅读。 一、劳动关系的建立时间 1、用工之日起确立劳动关系。 2、《劳动合同法》 (1)第七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 (2)...


·工伤认定标准最低标准是多少?
      工伤认定标准最低标准是多少?工伤赔偿标准不能一概而论,全国各地经济发展水平不一样,每个人的工作收入、伤情鉴定结果不一样,工伤赔偿数额也就不一样。工伤赔偿要考虑地区经济差异、人均收入、本人工资收入、工伤鉴定等级等因素综合考量。 一、工伤认定标准最低标准是多少? 工伤赔偿的标准,是按照本人每月工资收入为基数,根据伤残等级的不同,来计算伤残补助金。工伤级别鉴定标准就是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劳动功能障碍...


·一、夫妻共同财产个体工商户的收入可以均等分割吗?
      一、夫妻共同财产个体工商户的收入可以均等分割吗?如果个体工商户的收入是夫妻共同财产就可以为均等分割,而且,婚前成立的个体工商户,婚后利用个体工商户所取得的这部分收入也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离婚时,双方有合法婚姻财产约定的,依约定。一方的特有财产归本人所有。夫妻共同财产一般应当均等分割,必要时亦可不均等,有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依法判决。婚姻法第十七条对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应归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范围作出了规定,即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


·工伤赔偿诉讼时效是多久?
      工伤赔偿诉讼时效是多久?根据《劳动争议仲裁调解法》的规定,工伤职工与用人单位就工伤保险待遇的争议属于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另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


·一、建设工程承包的禁止行为包括哪些?
      一、建设工程承包的禁止行为包括哪些?   《建筑法》第24条规定:提倡对建筑工程实行总承包,禁止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禁止建筑施工企业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禁止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二、建筑工程的承...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马鞍山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056899334 19166418749
19166418749
点击这里给马鞍山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