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056899334 19166418749
 马鞍山律师导航 博望区 花山区 雨山区 当涂 和县 含山
律师团队
>>
  • 马鞍山律师姜律师
  • 马鞍山律师朱律师
  • 马鞍山律师叶律师
  • 马鞍山律师章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马鞍山市区、博望区、花山区、雨山区、当涂、和县、含山 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担保公司管理办法都做了那些具体的规定


马鞍山律师网 www.mas64.com


  担保公司管理办法都做了那些具体的规定
  
  担保公司管理办法是国家出台的规范担保公司的法律文件,是担保公司必须要遵循的法律规定,也是为了保障担保公司的合法权益的,只有遵守管理办法担保公司才能进行正常的业务,否则就会受到相应的惩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这个办法也是为了保障被担保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的。我们将管理办法进行了整理。
  
  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融资性担保公司的监督管理,规范融资性担保行为,促进融资性担保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融资性担保是指担保人与银行业金融机构等债权人约定,当被担保人不履行对债权人负有的融资性债务时,由担保人依法承担合同约定的担保责任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融资性担保公司是指依法设立,经营融资性担保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本办法所称监管部门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负责监督管理本辖区融资性担保公司的部门。
  
  第三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以安全性、流动性、收益性为经营原则,建立市场化运作的可持续审慎经营模式。
  
  融资性担保公司与企业、银行业金融机构等客户的业务往来,应当遵循诚实守信的原则,并遵守合同的约定。
  
  第四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依法开展业务,不受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第五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开展业务,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为客户保密,不得利用客户提供的信息从事任何与担保业务无关或有损客户利益的活动。
  
  第六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开展业务应当遵守公平竞争的原则,不得从事不正当竞争。
  
  第七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实施属地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辖区融资性担保公司的准入、退出、日常监管和风险处置,并向国务院建立的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报告工作。
  
  第二章 设立、变更和终止
  
  第八条 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应当经监管部门审查批准。
  
  经批准设立的融资性担保公司及其分支机构,由监管部门颁发经营许可证,并凭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注册登记。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监管部门批准不得经营融资性担保业务,不得在名称中使用融资性担保字样,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九条 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章程。
  
  (二)有具备持续出资能力的股东。
  
  (三)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注册资本。
  
  (四)有符合任职资格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合格的从业人员。
  
  (五)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
  
  (六)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
  
  (七)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的资格管理办法由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另行制定。
  
  第十条 监管部门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规定融资性担保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但不得低于人民币500万元。
  
  注册资本为实缴货币资本。
  
  第十一条 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向监管部门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申请书。应当载明拟设立的融资性担保公司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和业务范围等事项。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章程草案。
  
  (四)股东名册及其出资额、股权结构。
  
  (五)股东出资的验资证明以及持有注册资本5%以上股东的资信证明和有关资料。
  
  (六)拟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证明。
  
  (七)经营发展战略和规划。
  
  (八)营业场所证明材料。
  
  (九)监管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资料。
  
  第十二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有下列变更事项之一的,应当经监管部门审查批准:
  
  (一)变更名称。
  
  (二)变更组织形式。
  
  (三)变更注册资本。
  
  (四)变更公司住所。
  
  (五)调整业务范围。
  
  (六)变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七)变更持有5%以上股权的股东。
  
  (八)分立或者合并。
  
  (九)修改章程。
  
  (十)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变更事项。
  
  融资性担保公司变更事项涉及公司登记事项的,经监管部门审查批准后,按规定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登记。
  
  第十三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征得该融资性担保公司所在地监管部门同意,并经拟设立分支机构所在地监管部门审查批准。
  
  第十四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因分立、合并或出现公司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需要解散的,应当经监管部门审查批准,并凭批准文件及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注销登记。
  
  第十五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有重大违法经营行为,不予撤销将严重危害市场秩序、损害公众利益的,由监管部门予以撤销。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六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解散或被撤销的,应当依法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按照债务清偿计划及时偿还有关债务。监管部门监督其清算过程。
  
  担保责任解除前,公司股东不得分配公司财产或从公司取得任何利益。
  
  第十七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应当依法实施破产。
  
  第三章 业务范围
  
  第十八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经监管部门批准,可以经营下列部分或全部融资性担保业务:
  
  (一)贷款担保。
  
  (二)票据承兑担保。
  
  (三)贸易融资担保。
  
  (四)项目融资担保。
  
  (五)信用证担保。
  
  (六)其他融资性担保业务。
  
  第十九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经监管部门批准,可以兼营下列部分或全部业务:
  
  (一)诉讼保全担保。
  
  (二)投标担保、预付款担保、工程履约担保、尾付款如约偿付担保等履约担保业务。
  
  (三)与担保业务有关的融资咨询、财务顾问等中介服务。
  
  (四)以自有资金进行投资。
  
  (五)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业务。
  
  第二十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可以为其他融资性担保公司的担保责任提供再担保和办理债券发行担保业务,但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近两年无违法、违规不良记录。
  
  (二)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从事再担保业务的融资性担保公司除需满足前款规定的条件外,注册资本应当不低于人民币1亿元,并连续营业两年以上。
  
  第二十一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不得从事下列活动:
  
  (一)吸收存款。
  
  (二)发放贷款。
  
  (三)受托发放贷款。
  
  (四)受托投资。
  
  (五)监管部门规定不得从事的其他活动。
  
  融资性担保公司从事非法集资活动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第四章 经营规则和风险控制
  
  第二十二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依法建立健全公司治理结构,完善议事规则、决策程序和内审制度,保持公司治理的有效性。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分支机构的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设两名以上的独立董事。
  
  第二十三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建立符合审慎经营原则的担保评估制度、决策程序、事后追偿和处置制度、风险预警机制和突发事件应急机制,并制定严格规范的业务操作规程,加强对担保项目的风险评估和管理。
  
  第二十四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配备或聘请经济、金融、法律、技术等方面具有相关资格的专业人才。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分支机构的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设立首席合规官和首席风险官。首席合规官、首席风险官应当由取得律师或注册会计师等相关资格,并具有融资性担保或金融从业经验的人员担任。
  
  第二十五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按照金融企业财务规则和企业会计准则等要求,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真实地记录和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第二十六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收取的担保费,可根据担保项目的风险程度,由融资性担保公司与被担保人自主协商确定,但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第二十七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对单个被担保人提供的融资性担保责任余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10%,对单个被担保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融资性担保责任余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15%,对单个被担保人债券发行提供的担保责任余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30%。
  
  第二十八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的融资性担保责任余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10倍。
  
  第二十九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以自有资金进行投资,限于国债、金融债券及大型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等信用等级较高的固定收益类金融产品,以及不存在利益冲突且总额不高于净资产20%的其他投资。
  
  第三十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不得为其母公司或子公司提供融资性担保。
  
  第三十一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按照当年担保费收入的50%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并按不低于当年年末担保责任余额1%的比例提取担保赔偿准备金。担保赔偿准备金累计达到当年担保责任余额10%的,实行差额提取。差额提取办法和担保赔偿准备金的使用管理办法由监管部门另行制定。
  
  监管部门可以根据融资性担保公司责任风险状况和审慎监管的需要,提出调高担保赔偿准备金比例的要求。
  
  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对担保责任实行风险分类管理,准确计量担保责任风险。
  
  第三十二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与债权人应当按照协商一致的原则建立业务关系,并在合同中明确约定承担担保责任的方式。
  
  第三十三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办理融资性担保业务,应当与被担保人约定在担保期间可持续获得相关信息并有权对相关情况进行核实。
  
  第三十四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与债权人应当建立担保期间被担保人相关信息的交换机制,加强对被担保人的信用辅导和监督,共同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五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按照监管部门的规定,将公司治理情况、财务会计报告、风险管理状况、资本金构成及运用情况、担保业务总体情况等信息告知相关债权人。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六条 监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融资性担保公司信息资料收集、整理、统计分析制度和监管记分制度,对经营及风险状况进行持续监测,并于每年6月底前完成所监管融资性担保公司上一年度机构概览报告。
  
  第三十七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向监管部门报送经营报告、财务会计报告、合法合规报告等文件和资料。
  
  融资性担保公司向监管机构提交的各类文件和资料,应当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八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按季度向监管部门报告资本金的运用情况。
  
  监管部门应当根据审慎监管的需要,适时提出融资性担保公司的资本质量和资本充足率要求。
  
  第三十九条 监管部门根据监管需要,有权要求融资性担保公司提供专项资料,或约见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监管谈话,要求就有关情况进行说明或进行必要的整改。
  
  监管部门认为必要时,可以向债权人通报所监管有关融资性担保公司的违规或风险情况。
  
  第四十条 监管部门根据监管需要,可以对融资性担保公司进行现场检查,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予以配合,并按照监管部门的要求提供有关文件、资料。
  
  现场检查时,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融资性担保公司出示检查通知书和相关证件。
  
  第四十一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发生担保诈骗、金额可能达到其净资产5%以上的担保代偿或投资损失,以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及严重违法、违规等重大事件时,应当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并向监管部门报告。
  
  第四十二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股东大会或股东会、董事会等会议的重要决议。
  
  第四十三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聘请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年度审计,并将审计报告及时报送监管部门。
  
  第四十四条 监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融资性担保行业突发事件的发现、报告和处置制度,制定融资性担保行业突发事件处置预案,明确处置机构及其职责、处置措施和处置程序,及时、有效地处置融资性担保行业突发事件。
  
  第四十五条 监管部门应当于每年年末全面分析评估本辖区融资性担保行业年度发展和监管情况,并于每年2月底前向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告本辖区上一年度融资性担保行业发展情况和监管情况。
  
  监管部门应当及时向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告本辖区融资性担保行业的重大风险事件和处置情况。
  
  第四十六条 融资性担保行业建立行业自律组织,履行自律、维权、服务等职责。
  
  全国性的融资性担保行业自律组织接受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的指导。
  
  第四十七条 征信管理部门应当将融资性担保公司的有关信息纳入征信管理体系,并为融资性担保公司查询相关信息提供服务。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监管部门从事监督管理工作的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规定审批融资性担保公司的设立、变更、终止以及业务范围的。
  
  (二)违反规定对融资性担保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的。
  
  (三)未依照本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报告重大风险事件和处置情况的。
  
  (四)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及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四十九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违反法律、法规及本办法规定,有关法律、法规有处罚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给予处罚;有关法律、法规未作处罚规定的,由监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给予警告、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三款规定,擅自经营融资性担保业务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取缔并处罚;擅自在名称中使用融资性担保字样的,由监管部门责令改正,依法予以处罚。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一条 公司制以外的融资性担保机构从事融资性担保业务参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具体实施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并报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备案。
  
  外商投资的融资性担保公司适用本办法,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融资性再担保机构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并报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备案。
  
  第五十二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制定实施细则并报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备案。
  
  第五十三条 本办法施行前已经设立的融资性担保公司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应当在2011年3月31日前达到本办法规定的要求。具体规范整顿方案,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五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综上所述,担保公司管理办法的施行规范了担保公司的行为,也保障了被担保人的权益,使担保公司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开展业务,担保公司在有法可依的情况下依法开展业务法律为其提供保障,但是担保公司有些业务的开展却是超出了法律的界限,在没有法律依据的情况下当事人的利益无法得到保障,


·侵犯企业名称权的主体是怎么规定的
      侵犯企业名称权的主体是怎么规定的 一、侵犯企业名称权的主体是怎么规定的? 凡是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单位或者其他组织,都可以成为侵犯企业名称权的主体。侵犯企业名称权应当承担以下法律责任: 1、民事责任。企业名称权首先是一种民事权利,所以,侵犯名称权的行为首先应当承担停止侵害、赔礼道歉和消除影响等民事责任。如果侵权行为给权利人造成损失的,侵权人还应当赔偿被侵权人因该侵权行为所遭受的损失。但是,对于侵犯名称权的损失及赔偿的计算问题...


·对于个人投资公司注册条件是什么
      对于个人投资公司注册条件是什么对于个人投资公司注册条件是注册资金需一次性到位,不能分期出资。投资公司是一种金融中介机构,它将个人投资者的资金集中起来,投资于众多证券或其他资产之中。“集中资产”是证券投资公司背后的核心含义。在投资公司所建立起来的证券组合之中,每个投资者按照投资数额比例享有对资产组合的要求权。二、投资公司投资公司是一种金融中介机构,它将个人投资者的资金集中起来,投资于众多证券或其他资产之中。“集中资产”是证券投资公司背后的...


·想创业开公司,请问公司注册需要手续吗
      想创业开公司,请问公司注册需要手续吗? 近几年国家提倡自主创业,总理也提出了大众创新万众创业的口号。在这种大形势下,许多年轻人都有了自己创业开公司的念头。开公司是要有准备工作的,那么公司注册需要手续吗?具体需要哪些手续吗?请看法律我们为您总结的注册公司流程。 一、工商局名称核准登记 1、全体投资人身份证复印件2、查名表格(名字3-10个,主要经营范围、注册资金、出资比例、地址、全体投资人签字)。 3、地区名+企业名称(字号)+贸...


·公司融资管理办法的全文内容是什么
      公司融资管理办法的全文内容是什么 企业的发展需要足够的资金支持,但是很多企业在发展到一定程度是时候会遇到资金短缺的问题,为此很多企业都会选择到社会上去融资,来壮大公司的发展,所以的公司融资必须严格按照公司融资管理办法进行,确保融资过程的规定,但是具体的融资管理办法是什么,可以到本文了解。 一、公司融资管理办法的全文内容 中小企业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资金管理,降低筹资和用资成本,防范经营风险和财务风险...


·有限责任公司上市条件有哪些?
      有限责任公司上市条件有哪些? 为了使公司规模得到扩大,让公司的股票能够在证券交易所发行和募集,一些公司在达到一定的规定的时候,经过相关单位的批准就可以准备上市,那么,就有限责任公司而言,有限责任公司的上市条件是什么?今天,我们带着您一起来学习以下吧! 一、有限责任公司上市条件是什么? (一)公司的主体资格 从公司的组织形式上看,公司分为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只有股份公司才具备上市的基础条件。因此,如果有限责任公司有上市的...


·法院黑名单可以当公司股东吗
      不可以,凡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被执行人,都将受到信用惩戒,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政府扶持、融资信贷、市场准入、资质认定等方面受到限制或者禁止,失信被执行人的社会生存空间将大幅度缩小。另外,上了黑名单贷不了款、不能注册公司、不能高消费。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三条 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不得有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


·公司法认缴资本制度特点是什么?
      公司法认缴资本制度特点是什么?在公司建立前需要满足一定的资本条件。我们整理出来了公司法认缴资本制度的特点和政策解读,通常来讲,我们在认缴资本制度的时候秉承的原则是放宽资本认缴的条件,但是在后期审查的时候要更为严格。当然同时认缴资本的程序也得到相应的简化。 一、公司法认缴资本制度的特点 一是减少投资项目审批,最大限度地缩小审批、核准、备案范围,切实落实企业和个人投资自主权。对确需审批、核准、备案的项目,要简化程序、限时办结。同时,为避免重...


·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公司法人和自然人一样,也有独立的人格,有时候,公司股东会利用自己的权利,以公司法人的名义搞非法集资,这样使受害人的财产发生损失。签于此,我国通过立法形式对公司法人人格进行否认。那么,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适用范围是什么?下面我们通过本文一起学习了解下。 一、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是指为阻止公司独立人格的滥用,就具体法律关系中的特定事实,否认公司的独立人...


·全资子公司优缺点有哪些?
      全资子公司优缺点有哪些? 一、全资子公司有哪些优点 采用全资子公司的形式进入一国市场主要有两个优点: 1、管理者可以完全控制子公司在目标市场上的日常经营活动,并确保有价值的技术、工艺和其他一些无形资产都留在子公司。这种完全控制的方式同时还可以减少其他竞争者获取公司竞争优势的机会,尤其是在公司以技术作为其竞争优势的情况下,这一点显得特别重要。另外,管理者对子公司的产出和价格也可以保持完全控制。与许可和特许经营方式有所不同,子公司创造...


·成立集团公司的条件有哪些
      成立集团公司的条件有哪些 一、全国级集团公司成立条件: 1、企业集团的母公司注册资本在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并至少拥有5家控股子公司; 2、母公司与其子公司的注册资本总和在1亿元人民币以上; 3、集团成员单位均具有法人资格。 二、省级集团公司成立条件: 1、母公司的注册资本为3000万元以上; 2、有三个子公司(即控股企业); 3、母公司的注册资本与三个子公司的注册资本之和为6000万元以上。 三、市级集团公司成立条件: 1...


·上市公司法董事会人数的要求是什么?
      上市公司法董事会人数的要求是什么?上市,对任何一家企业来说,都是企业的终极目标。上市对企业的发展和员工的切身利益都是息息相关的。在实际生活当中,很多企业可能已经做好了上市的准备,但是对我国国家的一些基本法律法规不是很清楚,比如很多人不太清楚上市公司,是否需要达到一定人数才可以,下面我们就详细为您介绍上市公司法董事会人数的要求是什么?一、上市公司法董事会人数的要求是什么?公司没有最低人数的要求。上市公司通常只是对注册资金公司制度的完善性有...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马鞍山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056899334 19166418749
19166418749
点击这里给马鞍山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