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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预付款纠纷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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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工程预付款的支付

     建设单位在依据合同条款支付工程预付款后,施工企业迟迟不予进场施工,占用建设单位资金,或提出种种不合理条件,对建设单位进行要挟,不能满足则拒绝进场施工。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1999版)》中关于工程预付款的约定中只规定了工程预付款的支付比例和时间,且只是约定建设单位的责任,施工企业无相应责任,而预付款(数额可能较大)一旦无条件全部支付给施工企业,极易产生上述问题,故建议在工程预付款支付条件中参考FIDIC《施工合同条件》中对工程预付款的约定,FIDIC《施工合同条件》关于工程预付款的要求是这样规定的:当承包商按照本款提交一份保函后,雇主应支付一笔预付款。预付款的总额、分期预付的次数和时间安排(如次数多于一次)、适用的货币和比例,均应按照投标书附录中的规定。在还清预付款前,承包商应确保此保函一直有效并可执行,但其总额可根据付款证书列明的承包商付还的金额逐渐减少。如果保函条款中规定了期满日期,而在期满日期前28天预付款未还清时,承包商应将保函有效期延至预付款还清为止。将以上FIDIC《施工合同条件》对照工程预付款的详细表述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1999版)》中工程预付款的约定相比较,不难发现前者考虑更加周全,且更利于双方主体的利益平衡并具有极强可操作性,FIDIC《合同条件》中关于履约保函的约定更有利于建设单位在支付预付款后仍可对施工企业进行约束,如在工程建设合同中约定此条款,因预付款无条件支付而产生的风险便可大大降低,避免不必要的争议和经济损失 。

  

   二、工程预付款的扣回

     工程预付款的扣回问题直接关系工程建设资金的投入和建设单位资金风险,工程建设资金投入又直接影响施工企业的资金安排,从而对工程项目的建设进度造成影响,最终影响建设单位的投资回报,工程预付款的扣回问题在国内许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未作详细约定,有的约定在竣工决算后支付尾款中抵扣,有的约定在后期工程款中一次性抵扣,这种不考虑与工程建设进度情况相适应的约定极易造成工程款支付方面的纠纷,如工程实施过程中产生其它纠纷,也可能引起因工程预付款支付和扣回约定的不详细而造成双方对工程款实际支付数额的异议。下面就工程预付款的扣回问题简要的介绍国内工程管理公认的扣回方式和一种国际上通用的扣回方式:

     1.工程预付款的扣回方式有两个关键要素:第一个是工程预付款支付后从何时开始扣回即起扣点,另一个要素是怎样扣回,扣回的比例是多少即扣回比例。在国内工程建设中,工程预付款的作用主要是建设单位在工程开工前支付给施工企业的材料和设备等的购置资金,该项资金的具体数额根据双方签订的工程合同金额及该工程项目所需的材料、设备占整个工程造价的比重来确定,故在工程预付款确定前必须对材料和设备所占整个工程造价的比重进行测算,测算出材料和设备占整个工程造价的百分比,然后我们可通过一个经验公式来确定工程预付款的起扣点,即:预付款起扣点=合同总价-工程预付款/材料和设备占工程造价的百分比,扣回数额为当月应支付进度款×材料和设备占工程造价的百分比,直至扣回完毕,正常的工业和民用建筑工程合同按此条件进行谈判多数能为双方接受,且不至于款项扣回超前而影响工程建设进度及预付款扣回不及时给建设单位造成经济风险。

     2.FIDIC《施工合同条件》(用于雇主设计的建筑和工程)中关于预付款的扣回是这样规定的:预付款应通过付款证书中按百分比扣减的方式付还。除非投标书附录中规定其他百分比:(1)扣减应从确认的期中付款(不包括预付款、扣减额和保留金的付还)累计额超过中标合同金额减去暂列金额后余额的百分之十(10%)时的付款证书开始(即“起扣点”);(2)扣减应按每次付款证书中金额(不包括预付款、扣减额和保留金的付还)的四分之一(25%)的摊还比率,并按预付款的货币和比例计算,直到预付款还清为止。如果在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前,或根据合同终止条款的规定终止前,预付款尚未还清,则全部余额应立即成为承包商对雇主的到期应付款。上述FIDIC的规定适用于大部分工程建设的预付款扣回方式,我们在签订合同时可根据不同的工程类型的建设周期和材料所占工程造价的比重对合同条款中的具体起扣点及扣回比例进行约定。


·工程款的优先受偿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86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法释 [2002]16号《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的批复》的有关规定,工程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工程价款的优先受偿权属于法定的抵押权,其相对于银行与建设单位...


·工程预付款纠纷的处理
        一、工程预付款的支付   建设单位在依据合同条款支付工程预付款后,施工企业迟迟不予进场施工,占用建设单位资金,或提出种种不合理条件,对建设单位进行要挟,不能满足则拒绝进场施工。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1999版)》中关于工程预付款的约定中只规定了工程预付款的支付比例和时间,且只是约定建设单位的责任,施工企业无相应责任,而预付款(数额可能较大)一旦无条件全部支付给施工企业,极易产生上述问题,故建议在工程预付款...


·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期限
          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是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而来的,是为保护建设工程的承包人工程价款最终得以实现的一种权利,是一种法定优先权,它优于银行贷款抵押权。《合同法》第286条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


·工程欠款的清欠
      《合同法》第269条规定:“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这表明承包商缔结建设工程合同旨在获取工程款,实现营利目的,故承包商应该牢记营利之目的,改变昔日以工期和质量为管理中心的经营理念。 实现工程量清单必然要按照固定价报价。固定价又称闭口价,包括单价闭口和全价闭口,二者在合同约定价款包含的风险范围内,价款不再调整。但是因设计变更可能导致工程量增加,为公平起见,承包人应当明确约定固定价风险范围之外...


·工程欠款的结算
      工程担保,是指为了保障工程的顺利施工,由建设单位与承包单位以及承担担保的第三方签订合同,以保护各自的合法权益的方式。工程担保主要有投标担保、改造担保、付款担保及分包担保。 付款担保是指建设单位和承担担保的第三方与承包单位签订担保合同,保证建设单位按时支付工程款的一种担保方式。承包单位有权要求住所合同向第三方提供承保建设单位未支付的款项,以保障自己债权的实现。这样,既能督促建设单位按时足额的支付工程款,又能保障承包单位的利益。 ...


·发包人写了工程款欠条不给钱,怎么起诉?
      1、证明双方当事人身份的证据材料。个人的是双方身份证资料,公司的是双方工商登记资料,如营业执照或工商查询资料。 2、证明建设工程合同关系成立的证据材料。如合同,会议纪要,来往邮件、信函,现场工程签证单等等一切相关的证据材料。 3、证明建设工程合同履行情况的证据材料。 (1)工程预、决算报告; (2)支付工程款的付(收)款凭证; (3)当事人对工程量、工程质量共同确认的证据,如工程验收、结算凭证,质检报告等。...


·工程欠款的风险防范
      

1、文件以传真方式传达的风险。

    风险:传真以其方便、迅捷的特点,在企业经济交往中得到广泛应用,但也存在很大风险。法律上,传真件的证据效力极低,与复印件相同,万一起纠纷,很容易被对方否认。

    防范方法:

    (1)在订立合同时注明双方传真号码,并约定通过其他号码发送的传真收件人有...


·非政府性投资建设项目工程欠款
      施工企业要预防拖欠工程款发生,加强企业管理,特别要加强对施工合同、施工质量、工期的管理。要调整经营结构,将承包工程的重点放在有实力、信誉比较好的业主和项目上。承接任务时必须对业主的业绩、资信进行详细的调查,对待垫付资金等工程要十分谨慎,要将垫付工程提高到投资行为管理的高度来对待。对已拖欠的工程款,要认真做好清欠工作,组建专门机构,成立由公司、分公司、项目部三级清欠小组,建立拖欠款回收月报表制度,要把责任指标落实到部门和人头。对于态度恶劣...


·发现建筑工程被擅自分包后,能解除合同吗?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的规定,承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发包人请求解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应予支持:  (1)明确表示或者以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  (2)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没有完工,且在发包人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完工的;  (3)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并拒绝修复的;  (4)将承包的建设工程非法转包、违法分包的。 由此可见,承包人擅自将建筑工程违...


·工程款纠纷处理方法
      承包人因拖欠工程款提起诉讼,发包人往往以工期逾期为由提出反诉,动辄提出数百、数千万的逾期赔偿,其目的是抵销承包人的诉讼请求;而承包人以发包人逾期付款工期可以顺延为由进行反诉抗辩,司法实践中却往往得不到法官的支持,原因是法官的自由裁量权缺乏统一的操作规矩。 《合同法》规定承包人可顺延工期的法条共有三条。《合同法》第278条规定:“隐蔽工程在隐蔽以前,承包人应当通知发包人检查。发包人没有及时检查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日期,并有权要...


·工程款拖欠的原因
      在一个工程项目建设中,从政府审批到建设单位发包,从勘察、设计、施工单位承包到建设单位验收,构成一条前后衔接的链条,其中任何一个环节发生意外,都可能造成工程款拖欠。 有的建设单位在资金不足、融资渠道还未落实的情况下,便盲目上马。有的建设单位甚至先上马,后筹资。还有的建设单位在项目审批后,随意增加预算,扩大工程规模和建设标准。有的建设单位甚至存在“欠款出效益”的错误思想,不守信用,利用勘察、设计、施工单位同业竞争激烈、僧多粥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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