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056899334 19166418749
 马鞍山律师导航 博望区 花山区 雨山区 当涂 和县 含山
律师团队
>>
  • 马鞍山律师姜律师
  • 马鞍山律师朱律师
  • 马鞍山律师叶律师
  • 马鞍山律师章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马鞍山市区、博望区、花山区、雨山区、当涂、和县、含山 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深圳经济特区律师代理劳动争议案件收费办法都有哪些


马鞍山律师网 www.mas64.com


  深圳经济特区律师代理劳动争议案件收费办法都有哪些呢? 深圳经济特区律师代理劳动争议案件收费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深圳经济特区律师代理劳动争议仲裁诉讼收费行为,维护委托人和律师事务所的权益,促进深圳经济特区律师业的健康发展,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国家发展改革委、司法部关于印发<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6]611号)及《广东省物价局、司法厅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粤价[2006]298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深圳经济特区律师业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深圳经济特区律师代理劳动争议仲裁和诉讼案件的收费。外地律师到深圳经济特区代理劳动争议仲裁和诉讼案件,可以适用本办法,深圳经济特区律师到外地代理劳动争议仲裁和诉讼案件,也可以适用当地的有关规定。
  第三条 律师不得超出本办法规定的项目和限额收费,也不得随意降低收费标准,用不正当手段争揽业务。
  律师代理劳动者仲裁和诉讼不得采取风险代理的方式收费,收费不与胜诉额挂钩,除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情形以外,也不与仲裁(诉讼)标的挂钩。律师代理用人单位和用工单位办理劳动争议仲裁和诉讼案件的收费,不受本条的限制。
  第四条 律师可以向委托人收取的费用项目包括:
  (一)律师服务费(以下简称律师费);
  (二)约定由委托人负担,律师异地办案的差旅费、本市内交通费;
  (三)约定由委托人负担,其他单位收取的取证费用,如翻译费、查档费、公证费等。
  (四)由其他单位收取,委托人同意由律师代付的其他必要费用。
  上款(二)、(三)、(四)项属律师代收代付的项目,应当在委托代理合同中明确约定。
  第五条 律师费由律师事务所统一收取,禁止以下行为:
  (一)律师个人收受律师费;
  (二)律师通过他人转收律师费;
  (三)律师收受非表彰用实物财产或交易性利益。
  (四)法律和律师协会明文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六条 律师代理劳动争议案件,每个案件在仲裁阶段或诉讼的每个审级的律师费3000—6000元,案情复杂、律师工作量大的案件,可以上浮20%,但下列情况除外:
  (一)仲裁或诉讼双方的请求金额之和超过20万元的,律师费可以按《广东省物价局、司法厅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粤价[2006]298号)规定的涉及财产的案件收费标准收取。
  (二) 仲裁或诉讼双方的请求金额之和不超过上年度最低工资标准,且无非财产请求事项的,或双方的请求事项均不直接表现为财产的(律师费、诉讼费之争除外),每个案件在仲裁阶段或诉讼的每个审级的律师费不超过3000元,不低于2000元。
  (三)律师代理了仲裁又代理一审的,一审阶段的律师费可以与仲裁阶段的律师费相同;律师代理一审又代理二审的,或代理仲裁未代理一审又代理二审的,二审阶段的律师费应当在上一阶段律师费的基础上减半收取,但不低于2000元。上一阶段的律师费是指仲裁阶段还是一审阶段的律师费,由双方协商决定。
  (四)律师代理二人或二人以上劳动者以同一用人单位为仲裁(诉讼)对方的,以及此情况下代理用人单位、用工单位的律师,如果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法院)未并案审理的,可以分人分案计收律师费;并案审理的,律师费的限额按以下标准确定:
  2人或2个案件的,按上述标准的1.5倍收费,在此基础上,每多一人或一案,增加0.3倍个案的标准收费。
  本办法所称并案审理指仲裁庭(法庭)组成人员相同,书面通知的开庭审理时间也相同的情形,除此之外的其他情形均视为非并案审理。
  第七条 本办法所称律师是指同一律师事务所的律师,若律师在办案期间调动律师事务所的,则指转入和转出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律师事务所换办案律师,委托人无需增加律师费或改变律师费计算标准。
  同一律师事务所的不同律师与同一用人单位的不同劳动者分别协商确定律师费收取标准,并分别签订委托代理合同的,无需将不同律师的委托人合在一起适用本办法第六条第(四)项。
  第八条 律师费确定后委托人增加仲裁(诉讼)请求事项和金额的,律师费是否增加由双方协商确定,但增加后的金额不能超过本办法规定的最高限额。
  第九条 律师费确定后,又获知对方也申请仲裁或起诉的,律师费是否增加由委托人和律师协商确定,但增加后的金额不能超过本办法规定的最高限额。
  第十条 律师费确定后,一方或双方减少部分仲裁(诉讼)请求事项或金额的,不减少律师费。律师自愿减少的,减少后的金额不能低于本办法规定的最低限额。
  第十一条 律师费确定后,当事各方和解或申请人(原告)撤诉的,律师费不减少,已收的本阶段律师费不退还,但下一审级的律师费不能收取。
  申请人(原告)撤诉后在法定期限内就同一事实又申请仲裁或起诉的,原代理律师和同案其他当事人的原代理律师有义务继续代理本阶段仲裁或诉讼,不应重复收取律师费。
  第十二条 律师继续代理执行阶段,可按原仲裁或一审阶段律师费的一半收取代理执行费;律师未代理仲裁、诉讼,只代理执行的,可按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一审标准协商确定律师费。被执行人进入清算程序,或被执行的财产在外地,或执行法院受理执行申请后三个月未足额执行到财产的,律师代理执行费可上浮20%。
  第十三条 本办法未规定的,适用《广东省物价局、司法厅律师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粤价[2006]298号)的规定。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深圳市司法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综上所述,深圳经济特区律师代理劳动争议案件收费在深圳经济特区律师代理劳动争议案件收费办法中有详细的规定,对于律师收取过高的代理费用时候,可以根据该办法规定,向有关部门投诉或举报。另外,律师可以凭借该办法确保自身的利益。以上就是本次对于“深圳经济特区律师代理劳动争议案件收费办法都有哪些呢?”这个问题的解答。


·建筑工程分包管理制度
      建筑工程分包管理制度 建筑工程分包管理制度是否有效,决定着建筑工程分包合同管理是否可以有效的进行,它对合同的管理的作用是十分重要的。那么。您知道建筑工程分包合同管理制度的具体内容有哪些吗?下面,我们会为您详细的介绍一下。 建筑工程分包管理制度 为了加强各项目经理部对分包工程的统一管理,统一口径,加强内部核算,降低成本,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分包管理 1、施工项目分包工程管理及分包商的选定由项目经理部负责。 2、公司计划部是...


·感染新型肺炎不上班有工资吗
      感染新型肺炎不上班有工资吗?感染新型肺炎不上班也有工资,根据《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9条规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间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


·一、劳动合同没写工资有什么风险?
      一、劳动合同没写工资有什么风险?劳动报酬是劳动者提供劳动的回报,是劳动合同的主要内容,也是劳动者主要的合同权利。在订立劳动合同时,约定劳动报酬一定要明确、具体,包括明确劳动报酬的法律后果等相关内容。实践中一些用人单位在订立劳动合同时,对劳动报酬处理模糊,或者口头约定,因此常常引发劳动争议。工资应在劳动合同中明确,但并不一定表现为具体的金额,也可以表现为明确的计算方式,如计件工资时写明计件定额和计件单价。提成工资应写明提成基数与比例等。二...


·职工工伤过多久还可做司法鉴定?
      因为工作环境特殊,一些工人会在工作岗位上发生人身伤害。有时候,因为涉及到赔偿问题,赔偿方会要求当事人做一个司法鉴定。那么发生人身伤害后,当事人过多久还可做司法鉴定?我们通过下文给您做一个简单介绍。 一、职工在工作中受伤后多长时间可以司法鉴定 申请司法鉴定的时间,一般是从治疗结束,出院后三个月内申请,如果想提前申请可以在发生事故六个月内伤情稳定后申请,申请司法鉴定可以个人申请也可以委托法院申请,建议委托律师代为申请,因为个人申请司法鉴...


·建筑工程质量事故等级是如何划分的?
      建筑工程质量事故等级是如何划分的? 施工方在修建高楼大厦过程中,首先要确保工程质量合格,然后再争取工程质量优良。如果施工方不按照规范施工、缺乏管理,则有可能引发工程质量事故,导致人员伤亡。工程质量事故是有级别划分的,那么建筑工程质量事故等级是如何划分的?下面我们来听听我们的看法。 一、建筑工程质量事故等级是如何划分的? 1、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重大事...


·公司未提前30通知解除劳动合同要赔偿吗?
      不论是用人单位辞退劳动者,还是劳动者主动辞职,劳动法当中时间的约束都是必不可少的,如果没有按照规定时间呢提前通知对方的话,是需要承担一定的法律后果的,那么公司未提前30通知解除劳动合同需不需要赔偿呢,下面就由我们来告诉您。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换岗位显然是变更劳动合同,如果不与你达成一致就...


·工作保证书怎么写
      撰写工作保证书没有固定格式,但所包含的内容主要应该有:1、纸张一般直接写“保证书”;2、正文开始前有个抬头,顶格写上对保证书送达方的称呼;3、正文写清楚两点就可以了,第一点就是写保证书的原因是什么,第二点就是你要做保证的具体事项、具体行为、具体时间等等;4、在保证书的结尾最好再一次强调一下实现保证目标的决心,可以写上“以上保证绝对做到”等话;用“此致——敬礼”等礼貌用语结束正文;5、款一般都是写在保证书的右下方的,署上保证人单位的全称(...


·哪种不属于工伤事故2023
      哪种不属于工伤事故2023 一、哪种不属于工伤事故 按照《工伤保险条例》,以下情形不属于工伤: (1)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 (2)醉酒导致伤亡的; (3)自残或者自杀的。 一般情况下,以下几种情况都属于工伤范围: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


·劳动关系建立的条件都有哪些
      劳动关系不是自动建立的,这也需要在满足了规定条件之后,才能在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建立合法的劳动关系。那我国法律中规定的劳动关系建立的条件都有哪些呢?现实中,很多人无法正确区分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究竟这二者又有什么区别?我们在下文中为你详细解答这两个问题。 一、劳动关系建立的条件有哪些 首先,劳动关系的建立与双方是否签订劳动合同无关,只要用人单位开始用工,则双方的劳动关系成立。无论双方是在之前还是之后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关系的建立只能是...


·劳动法关于辞职的规定是怎么样的?
      劳动法关于辞职的规定是怎么样的?职工辞职,应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1、在试用期内的;2、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3、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同时,《劳动法》第102条规定,劳动者违反法律规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事项,对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劳动合同法...


·公司职员工作签了一年合同中途不干会有啥后果
      公司职员工作签了一年合同中途不干会有啥后果工作签了一年合同中途不干在约定服务期内辞职,就要支付违约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工单位之间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根据这个协议,劳动者加入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事业组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等用人单位,成为该单位的一员,承担一定的工种、岗位或职务工作,并遵守所在单位的内部劳动规则和其他规章制度;用人单位应及时安排被录用的劳动者工作,按照...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马鞍山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056899334 19166418749
19166418749
点击这里给马鞍山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