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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ATM机故障恶意取款行为不构成侵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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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法律上,可以把利用ATM机故障恶意取款的行为分为两个部分:第一部分是行为人明知银行系统发生故障而取款的行为(以下称先前取款行为);第二部分是行为人得到额外款项之后不退还的行为(以下称事后占有行为)。 恶意取款行为是否构成侵占罪,应当对这两部分分别考察。

   首先,先前取款行为不构成侵占罪。如果认为先前取款行为构成侵占罪,其逻辑前提应当是:在取款之前行为人所取的额外款项已经处于行为人的占有、支配之下。只有这样,行为人的取款行为才属于“将自己占有的他人财物非法据为己有”。这样,判断先前取款行为是否构成侵占罪的关键是确定行为人恶意提取的款项在取款行为发生之前是否属于行为人占有?如果答案是肯定的,行为人就构成侵占罪;如果答案是否定的,行为人就不构成侵占罪,而构成其他的罪。

   第一种情形中涉及的问题是,银行基于过错输入行为人信用卡内的金额是否属于持卡人占有。关于储户在银行存钱后,存折或银行卡内记载的款项属于谁占有,大陆法系刑法理论中有不同的意见。日本刑法理论通说和判例认为,“存款人对于与存款相当的(存放在银行的)金钱具有占有权利”。 对于信用卡或借记卡内记载的真实金额的占有支配究竟归谁或许可以争论,但是无论如何不能认为银行基于错误而输入的额外金额归持卡人占有。理由是:(一)信用卡作为一种金融凭证,其本质上是持卡人在银行存储一定现金或者与银行订立一定信贷契约(对透支功能而言)的权利证明,持卡人依此证明通过银行服务系统办理支付、取款或转账业务,实现对其卡内资金的处分、使用。这些处分行为的实施应当以权利的真实性为前提,否则其操作就没有合法的根据。银行按照持卡人的指令提供支付服务时,要对持卡人权利的真实性和有效性进行核查,一旦发生错误,银行有权拒绝支付。如果认为凡是落人卡内的金额都属于持卡人支配,则意味着即便银行发现将卡里多输了钱,对多输入的部分银行也必须按照持卡人的指令无条件地先行支付或办理取款,而其损失只能事后向持卡人追偿,这显然与实际不符。(二)在银行存款不同于在银行租用特定的器皿或空间,自己将贵重财物放入其中并掌握开启的钥匙。在后者的情形里,行为人对特定的空间具有完全的支配权,如果因为系统故障导致他人的财物进入了行为人租用的空间,则可以认为行为人对财物取得了占有、支配权。然而,货币属于种类物而不是特定物,不同储户的钱一旦进入银行的账户就归银行统一保管,不能再分你我,逻辑上具体的储户不可能对其中的某一部分实施独立的占有、支配。因此,由于银行错误而多输入信用卡的钱在被非法支取或转账出去之前属于银行占有,不属于持卡人占有。第二种情形中涉及的问题是行为人提取的“卡外资金”是否属于行为人占有。如果确认银行多输入信用卡的钱都不属于持卡人占有,那么,银行并没有输入信用卡的“卡外资金”在被恶意支取之前就更不能说是归行为人占有了。可见,在上述两种情形中,行为人的先前取款行为都不属于非法占有自己支配、控制之下的他人(银行)财物,因此,不能以侵占罪定罪。

  

  其次,事后占有行为不能以侵占罪定罪。独立地看,行为人恶意取款之后已经事实地占有了款项,行为人如果不退还,完全符合侵占罪的特征。这时,对事后占有行为是否独立定罪,或者说对整个恶意取款行为是否在处断上以侵占罪处罚,取决于其先前的取款行为是否构成更为严重的侵犯财产犯罪。如果先前取款行为本身不构成犯罪,应当对事后占有行为单独定侵占罪;如果取款行为构成了盗窃、诈骗等更为严重的占有转移类型的侵犯财产犯罪,就不能对事后占有行为独立定罪处罚。如后文所述,笔者认为,在利用ATM机故障恶意取款的案件中,行为人的先前取款行为已经构成了盗窃罪,所以对其后占有款项的行为不应再定独立的侵占罪,更不能对整个案件以侵占罪处断。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省检察院、省公安厅《关于我省执行抢劫、抢夺、聚众哄抢、敲诈勒索、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标准的意见》
      1998年7月16日         苏高法发[1998]14号
各市县(区)法院、检察院、公安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经济发展和社会治安状况,确定我省执行抢劫、抢夺、聚众哄抢、敲诈勒索、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参照标准如下:
 ...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省检察院、省公安厅《关于确定我省诈骗犯罪数额标准的通知》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人民检察院江苏省公安厅关于我省执行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标准的意见
 
(2011年7月26日 苏高法[2011]370号 )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结合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确定我省执行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江苏省各类犯罪数额较大、巨大、特别巨大的标准
      

1。抢劫罪(刑法第263条)
抢劫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10000元以上的为数额巨大。

2。盗窃罪(刑法第264条)
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1000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
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1万元以上的,为数额巨大;
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6万元以上的,为数额特别巨大。

3。诈骗罪(刑法第266条)
个人诈骗公私财物3000元为数额较大的起点;个人诈骗公私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

    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军事检察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


  为及时、准确打击经济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


·银行贷款诈骗罪分析
      贷款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或者以其他方法,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行为。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双重客体,既侵犯了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对贷款的所有权,还侵犯国家金融管理制度,贷款是指作为贷款人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对借款人提供的并按约定的利率和期限还本付息的货币资金。 客观要件:本...


·职务侵占罪的量刑标准
      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第1部分,共2部分)(根据《人民法院报》报道,最高人民法院决定,从2009年6月1日起,在全国法院开展量刑规范化试点工作,对《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和《人民法院量刑程序指导意见(试行)》两个文件进行试点。)
  第六十一条 【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量刑格】公司、企业人员受贿、职务侵占1万元以上不满2万元的,基准刑为拘役刑;5万元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二年,每增加1万元(总额不超过10万元),刑...


·抢劫罪量刑标准
      一、 量刑基准的确定
    (一)、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量刑基准
    抢劫一次,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四年。
    抢劫二次,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六年。
    抢劫取得财物,数额超过2000元,基准刑增加六个月;每增加数额1500元,基准刑增加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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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持有毒品罪量刑标准
      

    非法持有毒品罪是指明知是鸦片、海洛因或者其他毒品,而非法持有且数量较大的行为。
  “非法”是指违反国家法律和国家主管部门的规定。
  “持有”是指占有、携有、藏有或者其他方式持有毒品的行为。
  非法持有鸦片 二百克以上、海洛因 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构成本罪
  如果有证据证明非法持有毒品是为了进行走私、贩卖、运输、窝藏毒品犯罪的,则应当定走私、贩卖、运输...


·免除处罚情节
      免除处罚情节,是指对犯罪分子作出有罪宣告,同时根据刑法规定据以免除其刑罚处罚的情节。它是以行为人构成犯罪应受刑罚处罚为前提的,只是由于具有法定免除处罚的情节,才免除其刑罚处罚。这与刑法第13条但书规定的"不认为是犯罪"有原则区别,后者是不构成犯罪,根本就不存在免除刑罚问题。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依照刑法第37条的规定,在判决免予刑事处罚的同时,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采用非刑罚的...


·酒后犯罪能否减轻处罚?
      我国《刑法》第18条第4款明文规定:“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这一规定说明:一、醉酒的人犯罪也是犯罪;二、对醉酒犯罪人应当追究刑事责任,而不能免除处罚;三、醉酒犯罪人与非醉酒犯罪人所应负的刑事责任是同等的。从实际情况看来,醉酒犯罪人主观上并不一定是出于故意,而多是在自己的意识不能完全控制自己的行为之下犯的罪。这种犯罪与不醉酒的人犯罪在主观方面有所不同,但因为酗酒是一种恶习,而且司法实践证明,有些人就是以酗酒减弱了大脑对行为的控制...


·两高公布司法解释:诽谤信息被转发500次可判刑,在网络辱骂恐吓他人属于寻衅滋事罪
      


    9月9日下午3时,最高人民法院将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这部司法解释将于2013年9月10日起施行。

  《解释》明确了适用公诉程序的条件即“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七种情形: 引发群体性事件的;引发公共秩序混乱的;引发民族宗教冲突的;诽谤多人造成恶劣影响的;损害国家形象,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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