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056899334 19166418749
 马鞍山律师导航 博望区 花山区 雨山区 当涂 和县 含山
律师团队
>>
  • 马鞍山律师姜律师
  • 马鞍山律师朱律师
  • 马鞍山律师叶律师
  • 马鞍山律师章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马鞍山市区、博望区、花山区、雨山区、当涂、和县、含山 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医疗纠纷不尸检是否有用?


马鞍山律师网 www.mas64.com


  医疗纠纷不尸检是否有用?一、医疗纠纷如何进行尸检
  患者死亡,医患双方当事人不能确定死因或者对死因有异议的,应当在患者死亡后48小时内进行尸检;具备尸体冻存条件的,可以延长至7日。尸检应当经死者近亲属同意并签字。尸检应当由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资格的机构和病理解剖专业技术人员进行。
  医疗事故争议双方当事人可以请法医病理学人员参加尸检,也可以委派代表观察尸检过程。
  二、医疗纠纷患方不同意尸检怎么办
  在现实中,该案例具有一定的典型意义。因为,在不少因患者死亡引发的医疗纠纷中,往往有一个难点就是尸检的问题,即患方执意认为医方存在诊疗问题,但又考虑农村有风俗,坚决不同意进行尸检。这则案例就是以医方的败诉而告终。它给医院提出了一个新问题,即应对死亡病例引发的医疗诉讼。由于尸检在事故鉴定中起着决定性作用,怎样让患方接受进行尸检呢?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 18 条规定: “患者死亡,医患双方当事人不能确定死因或对死因有异议的,应当在患者死亡后 48 小时内进行尸检;具备尸体冻存条件的,可以延长至 7 日。尸检应当经死者近亲属同意并签字。拒绝或者拖延尸检,超过规定时间,影响对死因判定的,由拒绝或者拖延的一方承担责任。 ”
  但是,实践中处理类似的医疗纠纷,医患双方进行“谈判”必不可少。每一次谈话,医方总是认真记录,可每次医方让患方家属在记录上签字时,患方多以记录内容不真实为由拒绝签字。有的甚至还执意要求医方作出解释并赔偿。这时候,医方应当怎么办?有权强行进行尸检吗?
  司法解决医疗纠纷,是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其中的“事实”并非客观的事实,而是有证据证明的“事实” 。应对这样的纠纷诉讼,如果患方的律师通过特别代理的方式,不让患方家属出庭,而是自己全权代理,并在法庭上坚持说明患方不懂医,是医方故意拖延,超过法定尸检时间,影响了对死因的判定。这样的话,根据举证责任倒置,一旦法院要求医方出具证据证明,医方将处于被动局面。
  为了防范类似医疗纠纷,笔者建议,在临床诊疗过程中,若发生患者死因不明,或患方对治疗过程不满意时, 医院应当预见到可能发生医疗事故纠纷, 随时妥善封存保留医疗所使用的药品、残液及器械,并及时、详细地记录病情变化及治疗抢救过程。
  如患者家属对死亡原因提出质疑,医院应及时申请尸检。如果患方家属不同意作尸检,医方无法强行尸检,但须在病历上写明,并要求患方家属签名认可。倘若患方家属拒绝签字,医方最好通过录音以保存视听资料,或者通过“第三方” ,如请求同病区不相关的病友见证签名,或拨打 110 并记住警察的警号,或找居委会或公证机关进行公证等,总之,要充分保全证据,以备在打官司中口说无凭。
  总之,在医疗纠纷案件中,如果医院或者司法部门提出尸检,患者如果拒绝尸检的话,那么,如果败诉,患者就要承担相应的责任了,因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在一些医疗纠纷案件中,为了明确患者死亡原因,必须进行尸检,好了关于医疗纠纷不尸检是否有用就聊到这里,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医疗事故等级鉴定标准是什么?
      医疗事故等级鉴定标准是什么? 一、医疗事故等级鉴定标准是什么 本标准中医疗事故一级乙等至三级戊等对应伤残等级一至十级。 一级医疗事故 系指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残疾。 (一)一级甲等医疗事故:死亡。 (二)一级乙等医疗事故:重要器官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其他器官不能代偿,存在特殊医疗依赖,生活完全不能自理。例如造成患者下列情形之一的: 1、植物人状态; 2、极重度智能障碍; 3、临床判定不能恢复的昏迷; 4、临床判定自主呼...


·什么是医疗过错的鉴定程序?
      什么是医疗过错的鉴定程序?一、医疗过错司法鉴定 1、是指人民法院在受理医疗损害赔偿民事诉讼案件中,依职权或应医患任何一方当事人的请求,委托具有法定鉴定资质的机构对患方所诉医疗损害结果与医方过错有无因果关系等专门性问题进行分析、判断并提供鉴定结论的活动 2、医疗过错司法鉴定的目的,是为医疗损害赔偿民事诉讼中遇到的专门性问题提供的一项技术服务 二、鉴定的程序是: 1、起诉时,提交《司法鉴定申请书》,内容一般包括-- 医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 ...


·非法行医民事责任是怎样的
      非法行医民事责任是怎样的进行医疗诊断活动是需要具备相应的资格,也就是要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否则的话就容易构成非法行医。非法行医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包括民事责任、行政责任以及刑事责任。那到底非法行医民事责任是怎样的呢?我们将在上文中为您做详细解答。一、非法行医民事责任是怎样的非法行医造成损害的。由于非法行医的主体一方,不附合医疗纠纷的特征要求,由此造成的病人人身损害事件,不属于医疗纠纷,更不构成医疗事故。就民事责任而言,不能依照《医疗事...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判决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判决的法律依据是什么?《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七章 医疗损害责任 第五十四条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五条 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 医务人员未尽到前...


·解除劳动合同后医保怎么办理?
      解除劳动合同后医保怎么办理?如果您是本市人员就可以拿您的身份证到当地社保中心办理个人自交养老和医疗。如果您觉得医疗和养老费用太高缴纳不起,那您可以找个单位上班,由单位缴纳。如果您是属于4050岁年龄不好找工作可以到社区街道申请4050就业困难人员补贴,这样您每月缴纳的社保由政府给您承担一部分。或者您也可以到村居委会办理城乡医社保。非本市户籍人员无法个人自己缴纳,只能回户籍地缴纳,不过也有部分地区开放非本市户籍个人缴纳,如长沙,长沙市人社...


·医疗事故赔偿申请索赔书如何起草?
      发生医疗事故无论是医院还是病人和其家属,都是一件不愿意发生的意外。医疗事故经鉴定成立后,医院必须按照相关的规定对病人和其家属进行赔偿,这是院方不可推卸的责任,也是病人和家属应有的权利。但是,索赔的时候,需要受害方提交医疗事故赔偿申请索赔书,很多人对此可能知道该怎么写,那么,医疗事故赔偿申请索赔书如何起草?具体范文如下:医疗事故鉴定申请书格式:一、写明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出生年月、职业、住址、电话等);二、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三、...


·医疗期满解除劳动合同是否需支付医疗补助费吗?
      一、医疗期满解除劳动合同是否需支付医疗补助费吗?根据《劳动合同条例》第44条规定,用人单位以医疗期满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的,除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外,还需另行支付6个月的医疗补助费。另根据《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对劳部发[1996]354号文件有关问题解释的通知》[1997]18号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合同期满终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支付不低于6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该医疗补助费是指合同期满的劳动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医疗期满或者医疗终...


·医疗机构责任状具备内容是什么?
      医疗机构责任状具备内容是什么? 医院机构不同于其他单位,其承担着救死扶伤的重任。医疗机构应该建立医疗机构责任状,通过规章制度来提高全员责任心。因为很多医疗事故的发生就是相关人员责任心不到位造成的。那么医疗机构责任状具体内容是什么?下面我们一起来学习一下。 医院机构责任书 为使全院医务人员牢固树立“以病人为中心”,救死扶伤,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强化质量意识、医疗安全意识,职业风险意识,消除医疗隐患,杜绝医疗差错、事故”。“医疗...


·医疗事故民事责任如何构成?
      医疗事故民事责任如何构成? 1、责任主体 医疗事故的行为主体与责任主体是同一的,都是医疗单位。医务人员的职务行为都是医疗单位的行为,因此,由这些行为而产生的医疗事故应由医疗单位承担民事责任。 2、人身损害事实 医疗事故构成中的损害事实,首先是指侵害了受害人的生命权或者健康权,其具体的表现形式,就是生命的丧失或者人身健康的损害,这是人身损害事实的第一个层次。其次,是受害人的生命权、健康权受到损害之后所造成的财产利益损失,包括为治疗...


·在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制定协议后可不可以反悔?
      在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制定协议后可不可以反悔? 一、哪些调解有法律效力? 我国调解制度主要包括法院调解、人民调解和行政调解三个部分。 法院调解又称司法调解、诉讼调解,是指法院在审理各类案件时,由法院主持,当事人平等协商,达成协议,从而解决纠纷所进行的活动。行政调解是指具有调解纠纷职能的国家行政机关根据国家政策、法律,以自愿为原则,在分清责任,明辨是非的基础上,通过说服教育,促使双方当事人互谅互让,从而达成协议解决纠纷的活动。人民调解,是指...


·2023医院病历保存多少年?
      2023医院病历保存多少年? 一、医院病历保存多少年? 根据法律规定,病历分为三种: 1、住院病历,医院保管时间不得少于30年,遗失或损坏均为院方责任; 2、在医院建立档案的门诊病历,医院保管时间不得少于15年; 3、由患者保存的门诊病历,包括化验单、检查单、挂号票根等,这些患者一定要妥善保管。 二、医院有没有保存患者病例的义务 患者病历是由院方保存。 按我国法律规定患者有权复印或者复制其门诊病历、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马鞍山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056899334 19166418749
19166418749
点击这里给马鞍山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