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056899334 19166418749
 马鞍山律师导航 博望区 花山区 雨山区 当涂 和县 含山
律师团队
>>
  • 马鞍山律师姜律师
  • 马鞍山律师朱律师
  • 马鞍山律师叶律师
  • 马鞍山律师章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马鞍山市区、博望区、花山区、雨山区、当涂、和县、含山 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劳动争议已过仲裁时效怎么办


马鞍山律师网 www.mas64.com


  劳动争议已过仲裁时效怎么办当我们遇到劳动争议案件的时候,我们可以采取调解、仲裁以及诉讼的方式进行解决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众所周知,我们国家的法律为了节约司法成本,维护广大人民的利益,规定了法律时效期。有人疑问,劳动争议已过仲裁时效怎么办?下面跟着网的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一、相关概念解释劳动争议案件是劳动关系的双方当事人之间因劳动权利和义务而发生纠纷引发的诉讼案件。劳动争议诉讼,指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裁决,在规定的期限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程序,依法对劳动争议案件进行审理的活动。劳动争议诉讼,是处理劳动争议的最终程序,它通过司法程序保证了劳动争议的最终彻底解决。劳动诉的前置程序是劳动仲裁。由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是国家行政机关,其所作的裁决并不直接侵犯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当事人不服裁决,依法只能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而不能提起行政诉讼。因而,此处所说的诉讼为民事诉讼,劳动争议诉讼由法院民庭审理,适用民事诉讼程序,实行两审终审。由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是国家行政机关,其所作的裁决并不直接侵犯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当事人不服裁决,依法只能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而不能提起行政诉讼。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千问题的解释》第1条规定,调解行为以及法律规定的仲裁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劳动仲裁委员会逾期不作出仲裁裁决或者作出不予受理通知的劳动争议案件人民法院应否受理的批复》中规定:劳动仲裁委员会逾期不作出仲裁裁决或者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当事人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劳动争议仲裁裁决,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二、劳动争议已过仲裁时效怎么办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既然法律上明确规定了劳动仲裁的时间为一年期,那么如果劳动者错过了仲裁时效是否就不能争取自己的权益了呢?显然不是的。误过仲裁时效只是表明了劳动者失去了“胜裁权”,不能通过仲裁的程序维护自己的权益,但是还有“胜诉权”——即便超过仲裁的法定时效,劳动者也能就该劳动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而通过诉讼程序,一般劳动权利的诉讼时效就延长至两年。我们知道,遇到劳动争议我们不仅可以采取调解、仲裁的方式等,还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我们在上文中为您介绍了劳动争议已过仲裁时效怎么办,我们得知,如果劳动者错过了仲裁时效的情况下,依然能争取自己的权益。因为即便是超过仲裁的法定时效,劳动者也可以就该劳动争议向受理范围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您遇到此类情况,一定要在法律规定的时效内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有在线律师,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欢迎您随时咨询。
  
  
  


·公司恶意拖欠工资怎么办?
      现在的社会中,很多在职人员会碰到一些问题,那就是公司恶意拖欠工资怎么办?很多人不懂法律,更不知道如何运用法律来维护自己的权益,因此会吃很多亏,希望在法治社会中您能有一定的法律常识,今天我们就来告诉您公司恶意拖欠工资怎么办。公司恶意拖欠工资怎么办?1、对于这种违法行为,最简单的方法是电话投诉到当地劳动执法监察大队,他们会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依法对用人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并责令其支付拖欠的工资。2、还可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的规定,用人单...


·加班费按照基本工资算合理么?
      加班费按照基本工资算合理么?不合理,如果劳动合同有明确约定工资数额的,应当以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作为加班费计算基准。应当注意的是,如果劳动合同的工资项目分为“基本工资”、“岗位工资”、“职务工资”等,应当以各项工资的总和作为基数计发加班费,不能以“基本工资”、“岗位工资”或“职务工资”单独一项作为计算基数。如果劳动合同没有明确约定工资数额,或者合同约定不明确时,应当以实际工资作为计算基数。凡是用人单位直接支付给职工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


·通常,人们将我国《合同法》第十六章中,对于建设工程合同的相关
      通常,人们将我国《合同法》第十六章中,对于建设工程合同的相关规定称之为“建设工程合同法”,其实这中理解是错误的,我国不存在“建设工程合同法”这种法律规定。接下来,我们为您介绍我国《合同法》中对于建设工程合同的相关规定,希望对您纠正观念产生帮助。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十六章 建设工程合同 第二百六十九条 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 第二百七十条 建设工...


·申请劳动仲裁的形式有哪些?如何申请劳动仲裁?
      申请劳动仲裁的形式有哪些?如何申请劳动仲裁? 一、申请劳动仲裁的形式有哪些 根据现行规定,申请仲裁应当提交书面申请书。为了方便当事人尤其是劳动者,《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在规定“申请仲裁应当提交书面仲裁申请,并按照被申请人人数提交副本”的同时,又特别规定,书写仲裁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还规定,仲裁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劳动者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


·女员工在哺乳期能否辞退
      女员工在哺乳期能否辞退?女员工在哺乳期公司是不能辞退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女职工在哺乳期内,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女职工哺乳期内强行与其解除劳动合同,是违反我国法律规定的行为。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按照我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支...


·老板拖欠工资属于什么
      属于民事案件,民事纠纷。可以经法院诉讼受理。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以及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赔偿。用人单位除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外,还需加发相当于工资报酬百分之二十五的经济补偿金。用人单位无故拖欠职工工资,劳动者可以举报到劳动行政部门,其会承担相应行政责任,劳动行政部门应责令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责令按相当于支付劳...


·工伤伤残鉴定评判标准是什么?
      职工在上班过程中受伤或者在上班途中遭遇交通事故,都可以申请工伤鉴定。工伤鉴定机构会按照一定的标准来判断职工的工伤等级,然后出具工伤鉴定意见书。这份意见书非常重要,是职工申请工伤保险待遇的主要依据。那么,2017年工伤伤残鉴定评判标准是什么?下面我们来看看我们是怎么说的。 一、工伤伤残鉴定评判标准是什么? 1、一级:器官缺失或完全丧失功能,其它器官不能代替,存在特殊医疗依赖,生活完全或大部分不能自理者; 2、二级:器官严重缺损或畸...


·工程质量事故处理依据应包括哪些内容?
      工程质量事故处理依据应包括哪些内容? 现代社会,很多事故都会在我们的不经意之间发生。工程质量事故就是其中一种比较严重的事故,因为工程质量,它严重的威胁到人们的安全,健康。当然,只要涉及到工程质量的问题就会进行处理。那么工程质量事故处理依据应包括哪些内容?下面为您介绍。 一、工程质量事故处理依据应包括哪些 进行工程质量事故处理的主要依据有四个方面:质量事故的实况资料;具有法律效力的,得到有关当事各方认可的工程承包合同、设计委托合同、...


·工伤鉴定书要2600是否合理
      工伤鉴定的收费标准其实全国各地都没有一个统一的标准,但是国家制定的有大概的收费范围,所以员工在提交工伤鉴定申请书的时候,就可以自己先熟悉一下国家制定的关于工伤鉴定的收费问题,这样自己心里首先有一个底才可以。就比如有些人做工伤鉴定的时候,就遇到过工伤鉴定书要2600这种事情,那么2600的收费是否合理呢? 一、工伤鉴定书要2600是否合理? 《工伤保险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工伤鉴定费由劳动部门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各地的收费标准不同,一...


·山东省企业工资的指导线是多少?
      政府为了规范企业对工资的增长,按照以往的惯例,各地政府每年的上半年都会发布当地的工资指导线。工资指导线关系到每个员工的工资增长情况,因此很多人对工资指导线都十分关注。山东省是我国的经济大省,2016年山东省企业工资的指导线是多少呢?下面我们为您收集到了相关知识。 一、什么是工资指导线 工资指导线是薪酬水平的风向标,是政府根据当年经济发展调控目标向社会发布的年度工资增长水平的建议,并不具有强制约束力,但为企业与职工开展工资集体协商...


·聘书可以代替劳动合同吗
      聘书不能代替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的,应当及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经建立劳动关系,但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劳动合同的成立需经过要约、承诺、签约三个步骤。而聘书只是一个要约,即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出的邀请,是用人单位希望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单方意思表示,即要约,劳动者接受邀请,则是承诺,用人单位...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马鞍山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056899334 19166418749
19166418749
点击这里给马鞍山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