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056899334 19166418749
 马鞍山律师导航 博望区 花山区 雨山区 当涂 和县 含山
律师团队
>>
  • 马鞍山律师姜律师
  • 马鞍山律师朱律师
  • 马鞍山律师叶律师
  • 马鞍山律师章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马鞍山市区、博望区、花山区、雨山区、当涂、和县、含山 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销售伪劣产品罪未遂会怎样?


马鞍山律师网 www.mas64.com


  现在社会购物越来越方便,可以不出门在网上看中商品直接支付,就会有人把你买的东西送上门。然后,科技的发达也铸就了一些不法分子利用购物的便利,生产伪造一些劣质产品,通过销售这些产品而得到丰厚的收入,不管是生产还是销售伪劣产品一样都是违法的,那么你知道销售伪劣产品罪未遂会怎样吗?
  
   在对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未遂犯量刑时,应该遵循以下原则:
   一、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是刑法的基本原则,指的是刑罚的轻重要与犯罪人所犯罪行和应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重罪重罚,轻罪轻罚,罚当其罪。它要求对被告人判处刑罚时应以犯罪的社会危害性为基础,全面、充分考虑犯罪的性质、情节、损害后果等因素,保持宣告刑与犯罪的社会危害程度之间的相当关系,从而体现刑事司法的公正性与合理性。就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未遂犯而言,一方面,生产、购买后准备销售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是客观存在的,行为人必须对此承担刑事责任,接受刑罚处罚,否则将使绝大部分的制假、贩假行为逃脱法律追究。另一方面,我们也应注意到伪劣产品毕竟没有流入市场,未对社会经济秩序造成实际损害,社会危害性小于既遂犯,因此对其处罚一般应低于既遂犯。
   二、遵循吸收犯的处理原则。所谓吸收犯,是指事实上数个不同的犯罪行为,其中一行为吸收其他行为,仅成立吸收行为一个罪名的犯罪。关于吸收犯的吸收关系,目前法学界主流观点认为有重行为吸收轻行为、主行为吸收从行为、实行行为吸收非实行行为等三种形态。对于吸收犯的根本原则,法学界和司法实务界都认可重罪吸收轻罪原则。而对于重罪、轻罪的衡量、比较,则根据行为所造成的社会危害的大小、所适用的法定刑的轻重来确定。由上观之,在吸收关系中,当同时存在既遂行为和未遂行为时,应是既遂吸收未遂。但当既遂犯的处罚轻于未遂犯,例如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中,已销售金额为5万元,未销售部分货值金额500万元时,如何处理?此时如仍以既遂吸收未遂来处理,则有违重罪吸收轻罪的原则,理论界称之为吸收不能,此时以未遂吸收既遂更为妥当,更能对犯罪予以实事求是的刑法评价。
   三、禁止重复评价原则。禁止重复评价原则是指在定罪量刑时,禁止对同一犯罪构成事实予以二或二以上的法律评价。禁止重复评价是刑法领域包括刑罚裁量的一个重要原则,其内涵包括两个方面:一方面,定罪构成情节不得再作为量刑情节使用,另一方面,在量刑时对同一量刑情节不得作两评价。对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未遂犯,如果将其每个量刑档的数额标准均提高3倍,同时还根据刑法第二十六条关于未遂犯的处罚原则予以从轻或减轻处罚的话,显然对未遂情节进行了二评价,违背了禁止重复评价原则。
   销售伪劣产品罪(未遂)该怎样定罪处罚
  《刑法》第140条规定,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销售金额5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50%以上2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20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的,处2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50%以上2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50万元以上不满200万元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50%以上2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200万元以上的,处15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50%以上2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我国《刑法》第150条规定,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140条的规定处罚。
  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什么是侵犯商业秘密罪?
  侵犯商业秘密罪,是指采取不正当手段,获取、使用、披露或者允许他人使用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侵犯商业秘密罪侵犯的客体既包括国家对商业秘密的管理制度,又包括商业秘密的权利人享有的合法权利。
  现在是信息科技时代,人们购物的方式也越来越多。通过网上购物可以省时间,但是网上购物有利也有弊,而且鱼龙混杂。虽然说线上成本相对比较低,买东西也很便宜,广大消费者也越来越倾向于网上购物。但是在网上筛选东西的时候,我们没有看到实物,导致我们很容易买到伪劣产品。在这里告诫销售商品的商家,虽说销售伪劣产品罪未遂惩罚力度不大,但也不能做违法的事。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10起如何处罚?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10起如何处罚?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10起处罚方式是我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构成要件是什么?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侵犯的客体是人民法院的正常活动。人民法院是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的唯一机关,它对各类案件制作的判决和裁定,是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的具体形式。判决和裁定一经生效,就具有法律强制力,有关当事人以及负有执行责任...


·根据刑法规定贩毒被抓如何判罪?
      根据刑法规定贩毒被抓如何判罪? 一、根据刑法规定贩毒被抓如何判罪? 根据刑法规定贩毒被抓按照我们刑法的347条来进行一个贩卖毒品罪的处罚,在这个过程当中,如果说走私或者是贩卖的鸦片达到1千克以上的话,就可以进行一个立案处理,通常情况下是15年有期徒刑或者是死刑。 判刑标准:《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 走私 、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


·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认定依据是什么?
      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认定依据是什么?2020年2月6日两高两部出台的《防控意见》第一条第二款规定:“其他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防控措施,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三十条的规定,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定罪处罚”。而《刑法》第三百三十条规定:“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


·领导组织传销罪情节严重的认定标准有哪些?
      领导组织传销罪情节严重的认定标准有哪些(一)组织、领导的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累计达一百二十人以上的;(二)直接或者间接收取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缴纳的传销资金数额累计达二百五十万元以上的;(三)曾因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一年以内因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受过行政处罚,又直接或者间接发展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累计达六十人以上的;(四)造成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五)造成其他严重后果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盗窃证件招摇撞骗罪的牵连犯如何处罚?
      一、盗窃证件招摇撞骗罪的牵连犯如何处罚? 但其方法行为或结果行为又触犯其他罪名的情况。牵连犯的方法行为或结果行为之间具有牵连关系。对于牵连犯,一般“从一重处断”的原则定罪。但是,法律规定实行数罪并罚的,或者规定只定一罪,却同时规定适用其他罪的部分处罚规定的,依法律规定定罪。 二、条件 构成牵连犯,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数罪必须出于一个犯罪目的 犯罪目的,是指行为人通过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所希望达到的结果。犯罪目的不同于犯罪构成...


·侵害名誉权有刑事案件吗
      侵害名誉权有刑事案件吗?侵害名誉权有刑事案件吗? 我国《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实施)   第一千零二十四条??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 这一规定是我们判断一个人的行为是否构成对他人名誉权的侵害的法律依据。根据这一规定,构成对他人名誉权的侵权须具备下列四个条件: (1)行为人实施了违法行为; (2)有侵害名誉权的损害事实...


·虚假出资要负刑事责任吗
      虚假出资要负刑事责任吗 一、什么是虚假出资 虚假出资是指公司发起人、股东并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所有权,而与代收股款的银行串通,由银行出具收款证明,或者与资产评估机构、验资机构串通由资产评估机构、验资机构出具财产所有权转移证明、出资证明,骗取公司的登记的行为。 公司的发起人,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发起人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


·数罪并罚的具体适用哪些情形
      数罪并罚的具体适用哪些情形根据刑法典第69条、第70条、第71条的规定,不同法律条件下适用数罪并罚原则的具体规则分为以下三种:1.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合并处罚规则刑法典第69条规定表明,我国刑法规定的数罪并罚原则及由此而决定的基本适用规则,是以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情形为标准确立的。因此,就基本内容而言,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合并处罚规则,与前述我国刑法中数罪并罚原则的基本适用规则完全一致,故不再赘述。2.刑罚执行期间发现漏罪的...


·济南运输毒品罪量刑标准
      毒品对人体健康是造成了很大危害的,因此世界各国都将毒品行为规定为犯罪,不断的加大打击力度。具体说到运输毒品罪,在我国不同的地区关于此罪的量刑标准都是不太一样的,下面我们为您提供济南运输毒品罪量刑标准的内容,帮助你进行了解。 1、三年以下量刑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1)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20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1克或者其他极少量毒品的(见附件),在三个月拘役至九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走私、贩卖...


·刑事自诉案件能否决定逮捕
      不一定,刑事自诉案件,是否需要逮捕,由人民法院自己决定,不需要报检察机关或上一级法院批准,完全根据案情的需要而定。有证据来证明被告是有犯罪实事的,需要逮捕的,立即决定逮捕。但应当在逮捕后24小时内进行讯问。《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对于各自决定逮捕的人,公安机关对于经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的人,都必须在逮捕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在发现不应当逮捕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 ...


·刑事诉讼法逮捕的时间是怎么规定的?
      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中是为了更好的从促进刑事诉讼的进程而设置的程序规定,并且也规定了追究刑事责任的机关,还规定了一些刑事的强制措施,刑事强制措施包括拘留、逮捕等等,这些措施的实施是需要符合法律规定的。接下来让我们来告诉您刑事诉讼法逮捕的时间是怎么规定的? 一、刑事诉讼法逮捕的时间是怎么规定的? 刑事诉讼法第60条规定:“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马鞍山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056899334 19166418749
19166418749
点击这里给马鞍山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