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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刻印章签订合同是否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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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员工持私刻印章签订合同,是否构成表见代理?参考最高院(2013)民申字第2016号民事裁定书裁判要旨:

  1、关于第六工程处公章的真实性问题

   本案所涉合同是2009年3月13日至5月10日期间xxx以 xx工程处名义与顾xx签订的16份买卖合同,经苏州xx司法鉴定所鉴定,涉案合同及收到条上加盖的“胜利油田胜利xx公司 xx工程处”印章与吕xx私刻印章一致。吕xx此前以第六工程处的名义与顾xx所签订的合同,与本案不属于同一法律事实和法律关系。2010年9月2日《解除劳动合同说明书》和山东省滨海公安局治安警察支队2012年2月16日出具的《证明》,是顾xx在一审中提交的证据;刘xx2012年4月的《情况说明》和2012年7月16日《说明》,都不属于在一、二审庭审结束前顾xx因客观原因无法取得或在规定的期限内不能提供的证据,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关于“新的证据”的规定。因此顾xx提交的上述四份证据都不属于新的证据。根据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东刑二初字第6号刑事判决书的认定,2007年7月至2009年2月期间,刘xx私刻 xx工程处、第六工程处印章,以单位购买劳保用品为由,先后与多人签订劳保用品买卖合同。刘xx2009年12月11日在东营市看守所的讯问笔录也承认其2007年私刻了第六工程处的印章。顾xx所提交的四份证据并不能证明刘xx与其签订合同所使用的第六工程处的印章是真章。

  

  2、关于刘xx的职务身份问题

   顾xx一审提交的第五组证据刘xx2009年5月15日的讯问笔录载明:“2009年2月份,我到了退休年龄,单位让我退二线,把我调到胜建集团 xx工程处搅拌站,不再负责劳保用品采购。”一审法院2012年3月14日到 xx工程处调取了原第六工程处机关岗位职责两份、刘xx的干部履历表一份,顾xx对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这些证据能够证明刘xx最初为第六工程处安全员,职责为安全生产和综治,2009年2月份以后为 xx工程处沥青搅拌站的职工。另根据一审法院2012年5月8日、7月18日到鲁中监狱对刘xx进行的调查,调查笔录中关于刘xx是否有劳保用品采购权,刘xx陈述:签订涉案劳保用品买卖合同没有经过单位授权。综上,二审判决关于刘xx职务身份的认定是正确的。

  

  3、关于本案的法律适用问题

   刘xx先为第六工程处的安全员后为 xx工程处沥青搅拌站的职工,自始不享有以 xx工程处名义对外签订合同的职权,亦无证据证明ss公司对刘xx以 xx工程处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单独予以了授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九条规定,行为人无代理权,但相对人有充分理由相信其具有代理权的,构成表见代理。根据已查明事实,顾xx签订涉案买卖合同时对以下事实未予以充分注意,不能证明其有理由相信刘xx有代理权。一是对于刘xx的身份并未进行核实。刘xx自始不享有以 xx工程处名义对外签订劳保用品买卖合同的身份和职权,并且刘xx签订涉案买卖合同所使用的 xx工程处公章系其私刻。二是对于交易方式异常也未予以注意,使刘xx的诈骗行为得逞。本案中,对于买卖合同的核心义务之一即交付货物以及货物是否符合合同约定双方并不关注,仅仅是进行现金的流转。对于这种非正常的交易方式,顾xx并未尽到充分注意义务。三是虽然刘xx原为第六工程处安全员,即使其原来有权以第六工程处名义对外签订买卖合同,但在其又以 xx工程处名义与顾xx签订合同时,顾xx也应对身份变化情况及是否享有相应权限进行审查核实。由于顾xx未尽到上述注意义务,故其无理由相信刘xx有以 xx工程处名义对外签订买卖合同的职权,刘xx的行为不构成表见代理。刘xx并非“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因此顾xx关于本案应当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 xx条的申请再审理由亦不能成立。


·委托代订合同的法律责任
      


委托代订合同有如下法律责任:第一,代理人和被代理人之间负连带责任。委托书授权不明的,代理人应当向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负连带责任。如果代理人知道被委托代理的事项违法仍然进行代理活动的,由被代理...


·因挂靠协议发生纠纷,不适用专属管辖
      挂靠人与被挂靠人之间在挂靠过程中履行挂靠协议所发生的争议,并非发包人与承包人、转包人或分包人之间发生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不适用有关专属管辖的规定,应当按照被告住所地和合同履行地的法定管辖原则确定管辖法院。...


·什么是合同成立的地点?
      合同成立的地点,指完成合同订立程序的地点。合同成立的时间关系到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的发生,合同成立的地点关系到案件的管辖(当事人可以约定由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管辖)。合同法规定,承诺生效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收件人的主营业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没有主营业地的,其经常居住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


·当事人未经上诉而直接申请再审,属于滥用再审程序的情形
      再审申请人虽主张一审判决存在错误,但在法定上诉期限内未提起上诉,亦未提供客观上导致其不能行使诉权的合理理由,其放弃法律规定的常规性救济途径,即应当承担该处分行为所致的失权后果。故二审法院以其未提起上诉为由对其不承担保证责任的主张不予审查并无不当。其未经上诉直接向本院申请再审,属于滥用再审程序的情形,故对其关于原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的主张,本院从程序上直接予以驳回。...


·要约与要约邀请的区别
      1、要约是当事人自己发出的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而要约邀请则是当事人希望对方当事人向自己发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的一种意思表示。

    2、要约一经发出,邀请方可以不受自己的要约邀请的约束,即受要约邀请而发出要约一方当事人,不能要求邀请方必须接受要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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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按照合同法的规定,合同法的原则主要有以下五项:

    第一,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

    第二,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第三,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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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撤回承诺?
      

撤回承诺是阻止承诺发生法律效力的一种意思表示。合同法规定,承诺可以撤回。由于承诺通知一经收到,合同即告成立。因此,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当在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之前或者与承诺同时到达要约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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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情形下要约失效?
      要约失效,即要约丧失法律效力。要约失效后,要约人不再受其约束,受要约人也终止了承诺的权利。要约失效后,合同即失去了成立的基础,受要约人即使承诺,也不能成立合同。合同法规定,有下列四种情形之一的,要约失效:

    1、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时。拒绝要约,包括明确表示拒绝,或对要约进行了修改、限制或扩张。要约人一旦收到受要约人不接受或不完全接受要约的通知,要约即因被拒绝而终止效力。...


·合同什么时候成立?
      合同法规定,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合同成立的时间,因合同的种类不同而有所区别。不要式合同,以受要约人表示的承诺生效的时间为合同成立时间。要式合同,须双方依法定形式办理特定手续后,还必须交付标的,合同才告成立。书面合同成立的时间,有两种情况:一是法律或者当事人对合同成立的程序无特别规定或约定的,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的,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签订确认书。签订...


·合同可以哪些形式存在
      现代各国对合同形式采用以不要式为原则,一般不加限制,法律只规定特定种类的合同必须具备书面形式或其他形式。

    第一,口头形式

    口头形式的合同,简称口头合同,是指当事人只以口头意思表示达成协议的合同。口头合同简便易行,在日常生活中广泛运用。但是,口头合同在发生纠纷时难以取证,不易分清责任。对于不及时结清的和较重要的合...


·合同具有哪些法律特征
      按照合同法的规定,合同法的原则主要有以下五项:

    第一,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

    第二,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第三,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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