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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过错相关因素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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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医疗过错相关因素有哪些 医疗过错相关因素
   (一)医疗的专门性因素
  由于医学是一门高度专业化的学科,且现代医疗技术也日趋高度专门化。因此,在现实中对各项不同的医疗技术很难找到一个都可以统一适用的标准。一般来说,法律对某一领域内的专门医生所要求的注意义务的程度是相同的。它以该领域的一般医疗水准为基础,即以作为该类专门医生所通常应具备的医学知识和医疗技术为一般标准,如果医生因医学知识和医疗技术低于该一般标准而给患者造成损害时,就可以认定其存在医疗过失。
  在实践中需要注意的是,对于非专门医生在特定情形下从事了该项专门领域的治疗时将如何认定是否存在医疗过失的问题。对此,一般认为因职业的特殊性,医生通常在专门的科室从事某领域的治疗,对其专攻领域之外的医疗技术了解不深,其技术水平也无法与这些领域的专门医生相比。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医生从事对自己专门领域之外的病症治疗时,法律要求他达到的注意程度不能等同于该领域的专门医生,而应结合该医生的具体情况加以认定。严格来说,医生不应从事自己专门领域之外的治疗业务,当患者前来求诊而其病症不属于该医生专门业务范围内时,该医生应当履行说明义务,请患者到专门医处治疗。医生如果没有履行该项说明义务而对自己业务范围之外的患者加以治疗时,法律上不考虑其业务范围,而以专门医生的注意程度来衡量其是否存在过失。只有在医生履行了上述说明义务以及依治疗当时的情形难以找到专门医生时,法律才考虑医生的具体情况,降低其注意义务的程度。例如,日本三宅岛一位眼疾患者到妇产科医生处就诊,而岛上并没有专门的眼科医生,该妇产科医生要求患者到岛外专门的眼科医生处就珍,患者执意在此就诊,结果该医生未能查出患者患青光眼。东京地方法院昭和39年6月13日判决认为,对该妇产科医生不能要求与眼科医生同样的注意义务,且该医生已经履行了说明义务,因为患者的原因未能及时前往专门医处就诊,致使其所患眼疾未能及时被查出,因而认定该医生在主观上不存在过失。
   (二)医疗的地域性因素
  在认定某种医疗行为是否存在过失时,还应考虑医生所处的具体环境和拥有的条件,即医疗的地域性因素。一般认为,医疗的地域性因素包括以下两个方面:
  1、综合医院与小医院的差别。
  综合性的大医院在医疗设备和人才等方面条件优越,并在所在地的医疗领域中一般处于领先地位。患者到这些医院就诊都是希望得到医方知名专家良好的治疗和优质的医疗服务。反之,在医疗设备和条件比较落后的小医院的治疗水平在一定程度上就低一些。因此,在认定是否存在过失时,应适当考虑大医院与小医院在治疗能力和注意程度上的这种差别。在具体案件中,在患者提出对大医院的治疗效果不满意时,一般通过衡量医方所应具备的具体能力来认定是否存在医疗过失。而对于小医院能力较低的情况,如果医方因医疗条件缺乏而难以对患者进行有效治疗时,应劝告患者转医到具备条件的大医院去就诊,如果没有履行转医说明义务,因条件和能力不足给患者造成损害的,就不能以自己医疗水平有限为由而提出免责。如果医方履行了注意义务,而患者对医院提出过高的治疗要求未得到满足,向医方提出承担赔偿责任时,应依据医方的实际医疗水平来认定是否存在过失。
  2、经济发达地区与偏远地区的差别。
  偏远地区的医生在医学知识、技术水平和设备条件上都比不上大城市,对先进医疗设备和药品的引进速度因各种原因也比经济发达地区慢一些。因此,对于偏远地区的医疗水平应结合本地的具体情况来认定。但是,有学者认为,医疗的地域性因素会使医生不求上进,不利于医学科学的发展。尤其是在医学科学迅速发展、医学交流活动频繁和治疗方法日趋一致的情况下,应借鉴美国等国家所采取的全国性标准,即以整个国家的一般医疗人员所具有的医疗水准为依据。对此笔者不敢苟同,因为就医生的医学知识和医疗技术来说,医学交流活动可能使地区间的差异减小。但就具体案件来说,医疗设备和客观环境的差异,仍然会影响医生获得对该种病症治疗相关的资料和信息,从而就会影响到对医疗诊断的结果。因此,为了正确认定医生的医疗行为是否存在过失,不能不考虑到地域和环境等地区性的差别因素。
   (三)医疗的紧急性因素
  医疗的紧急性是指由于医疗的判断时间紧促,对患者的病症无法作出详细的检查和诊断,很难要求医生与平时的注意程度相同的情况。医疗的紧急情况主要包括两种:
  1、时间上的紧急性。
  它是指医生的诊疗时间非常短暂,并在技术上不可能作出全面的考虑和安排,它通常是对急症患者需要紧急治疗的情形下发生的;
  2、事项上的紧急性。
  它是指采取何种治疗措施直接关系到患者的生死存亡,需要医生作出紧急性的决断。它通常是对重症患者在治疗手段的选择上存在相当大的困难,需要医方在当机立断的情况下发生的。对于这种紧急性因素的医疗行为,法律在对医生注意程度上的要求通常要低于一般的医疗情形。如在从事开腹手术时出现患者严重出血的情形,医生在作紧急缝合时将纱布不慎遗留于患者体内,此时可能会考虑手术时间上的紧迫性而对医生这种不是很严重的疏忽行为不认定为存在医疗过失。又如当患者所患疾病为胃癌晚期,其生命处于非常危险的状态时,为挽救患者生命而选择施行具有一定危险性的手术,就对该医生注意程度的要求就低于一般情形,因为此时通常会考虑存在事项上的紧急性因素。
  其实,医疗过错相关因素主要是可以分为专门性因素、地域性因素以及紧急性因素。最常见的,由于每个地区的医疗水平的发生情况是不一样的,我们在进行鉴定的时候,要考虑到当地的医疗水平的情况,不能以大城市的发展水平去衡量一个村镇的水平。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费用要多少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费用要多少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可以收取鉴定费用。实际情况是,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都是收取费用的,且通常在进行鉴定前即预收鉴定费用,一般由提出申请一方预付,如果患者是申请方,预付鉴定费用确有困难的,在医院一方同意的情况下,也可以由医院预付鉴定费用。经鉴定属于医疗事故的,鉴定费用由医疗机构支付;经鉴定不属于医疗事故的,鉴定费用由提出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一方支付。鉴定费用标准由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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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决医疗纠纷的途径有哪些
      合法医疗纠纷的解决途径有:1、双方自行协商解决;2、协商不成的,可以到卫生行政部门的处理,医疗事故发生后,当事人可申请卫生行政部门处理,对符合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条件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及时受理;对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应当交由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3、诉讼解决,指通过法院的审理来解决医疗事故纠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全文第十一条?协商解决医疗事故争议涉及多个医疗机构的,应当由涉及的所有医疗机构与患者共同委托其...


·医疗事故死亡赔偿数额如何计算
      医疗事故死亡赔偿数额如何计算依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如果赵某的死亡不属于医疗事故,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如果赵某的死亡被确定为医疗事故,赵某的家属可能得到的赔偿数额应当按本条例第五十条所列的项目和标准来计算,具体内容如下: 1、医疗费:按照医疗事故对患者造成的人身损害进行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计算,凭据支付,但不包括原发病医疗费用。结案后确实需要继续治疗的,按照基本医疗费用支付。 2、误工费:患者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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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伤医疗康复待遇有哪些 工伤人员享受的工伤医疗和康复待遇主要有: ①全额享受符合国家和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诊疗项目目录、药品目录和住院服务标准的工伤医疗费用; ②住院治疗工伤期间享受每人每天20元的伙食补助费;经本市工伤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同意,工伤人员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未住院期间的食宿费标准为每人每天150元,交通费按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准的交通工具乘坐费用实报实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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