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056899334 19166418749
 马鞍山律师导航 博望区 花山区 雨山区 当涂 和县 含山
律师团队
>>
  • 马鞍山律师姜律师
  • 马鞍山律师朱律师
  • 马鞍山律师叶律师
  • 马鞍山律师章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马鞍山市区、博望区、花山区、雨山区、当涂、和县、含山 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居民购买农村房屋如何确定被拆迁人


马鞍山律师网 www.mas64.com


  居民购买农村房屋如何确定被拆迁人
  
  原告刘某有祖宅一处,位于北京市通州区某村内。1989年,刘某与张某签订买卖协议,刘某以25000元的价格,将刘家祖宅卖与张某,张某为城镇居民户口。2001年,张某将从刘某处购买的房屋又转卖给张某某。
  
  2004年,刘某以张某、张某某均系城镇居民,依法不能购买农村村民所有的房屋为由,诉至法院要求确认买卖协议无效。经法院审理查明:刘某购买房屋确系祖宅,有原河北省人民政府颁发的土地所有权证为凭证。刘某卖与张某后,张某又转卖给张某某,后该房屋因意外灭失,致使房顶被烧毁,后张某某出资翻建、扩建,但未取得相应的规划许可,亦未作宅基地使用权属变更登记。一审法院以土地使用权不得私自转让为由,确认刘某与张某之间的买卖协议无效。但因历时已久,且原有房屋已灭失,已无返还可能,因此,判决驳回刘某要求张某、张某某返还房屋的诉讼请求。刘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10年张某某购买的房屋占地范围内的土地被列入拆迁范围,由张某某与拆迁人签订了拆迁补偿安置协议,领取了补偿款并交付了房屋。此时刘某已经去世,刘某的配偶邓某及子女,认为刘某与张某签订的买卖协议已经法院生效判决确认无效,张某某不是房屋的权利人,无权处置,起诉至法院,请求确认拆迁人与张某某之间签订的拆迁安置补偿协议无效。
  
  本案一审法院以张某某的房屋系后来翻建、扩建而成,已不是刘某原有房屋,因此张某某与拆迁人签订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系合法有效。
  
  邓某及子女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为,刘某与张某之间的买卖协议已经生效判决确认无效,而仅以买卖关系历时已久,不宜返还等因素,没有判决张某某返还房屋,现拆迁人以张某某为被拆迁人并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没有法律依据,邓某及子女作为刘某的法定继承人,依法主张权利并无不当。据此,二审法院撤销了一审判决,并确认拆迁人与张某某之间签订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无效。
  
  【律师评析】
  
  该案争议的焦点有三个问题:第一,刘某与张某、张某某之间签订的买卖协议是否有效?第二,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是否有效?第三,谁是本案的被拆迁人?
  
  争议焦点一,法院判决买卖协议无效有一定的法律依据。
  
  根据我国《土地管理法》第八条之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本案中刘某系村民,其所属的房屋虽为祖宅,但经新中国成立后,土地的所有制变更为国家所有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二元所有制结构,即在我国领域内,不允许土地私有。根据我国《土地管理法》第三条之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本案中刘某与张某签订买卖协议,因该宅基地属于当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张某系城镇居民购买农村房屋,此地上房屋之买卖必然涉及土地使用权人的变化,即便是刘某未有将宅基地使用权一并转让的意思表示,该买卖行为也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所签订的买卖协议当然无效。而张某将其自刘某处购买的房屋卖与张某某的行为,系无权处分他人财产,因此在未经刘某追认的情况下,该买卖协议不能生效。
  
  律师提示:对于该类纠纷尚无统一的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农村宅基地房屋买卖纠纷案件的原则意见》(沪高法民一(2004)4号)就解决此类问题作了指导性规定,具体如下:第一,对于发生在本乡(镇)范围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的农村房屋买卖,该房屋买卖合同认定为有效。第二,对于将房屋出售给本乡(镇)以外的人员的,如果取得有关组织和部门批准的,可以认定合同有效。第三,对于将房屋出售给本乡(镇)以外的人员,未经有关组织和部门批准,如果合同尚未实际履行或者购房人尚未实际居住使用该房屋的,该合同应作无效处理。第四,对于将房屋出售给本乡(镇)以外的人员,未经有关组织和部门批准,如果合同已实际履行完毕,且购房人已实际居住使用该房屋的,对合同效力暂不表态,实际处理中应本着尊重现状、维持稳定的原则,承认购房人对房屋的现状以及继续占有、居住和使用该房屋的权利。
  
  对此类案件进行处理时,亦应区分不同情况:
  
  第一、按上述第三种情况处理的,双方当事人应各自返还房屋及购房款。
  
  第二、按上述第四种情况处理的,如果系争房屋已经拆迁或者已纳入拆迁范围的,应在扣除购房人的购房款后,充分考虑购房人重新购房的合理支出,由购房人与出卖人按比例取得补偿款,其分割比例一般可以考虑在7:3左右。
  
  本律师认为,农村宅基地房屋买卖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对由此引发的纠纷,应当综合考虑出卖人出售房屋是否经过审批同意、合同是否履行完毕、买受人的身份及买受人是否实际占有控制宅基地房屋等因素,区分不同情况,妥善处理。如果系争房屋买卖合同被法院认定为无效,则根据缔约过失责任原则,由购房人和出卖人分别承担相应的责任。
  
  争议焦点二,法院判决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无效正确。
  
  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系拆迁人与被拆迁人之间签订的,就被拆迁范围内的房屋及地上物的补偿安置而达成一致意见的合同。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双方主体必须是符合法律规定的拆迁人与被拆迁人。目前,国家级的规范性法律文件没有专门的关于农村集体土地拆迁方面的明确规定。根据《北京市集体土地拆迁管理办法》第3条的规定,被拆迁人是指对被拆迁房屋拥有所有权的单位或者个人。参照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4条第3款的规定,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据此,在农村集体土地拆迁当中,被拆迁人应当是指经依法取得宅基地上房屋所有权的所有权人。
  
  本案中,张某某取得刘某祖宅的依据是与张某签订的买卖协议,但已经法院生效判决确认无效。而拆迁中,不仅仅是对地上物进行的补偿,尚包括对宅基地的区位补偿及其他附着物的补偿,张某某的房屋虽然是失火后重新翻建而成,但其建房时未经规划审批,亦不能取得宅基地的使用权,不能作为被拆迁人。因此其单独与拆迁人签订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因主体及协议内容均违反法律规定而被确认无效。
  
  争议焦点三,谁是本案中的被拆迁人?
  
  在农村集体土地拆迁过程中,没有认定被拆迁人的具体法律、法规的规定,原则上被拆迁人为房屋的所有权人,但房屋必附着土地,鉴于我国的所有权二元的制度结构及房屋转让中的“房地一体主义”,并结合民事法律的一般原理,从物的“主从”关系判断,在宅基地与地上房屋的关系中,应以宅基地为主物,房屋为从物,即房随地走。又从拆迁的目的角度考量,拆迁中虽名为拆除地上房屋,但实则拆迁人旨在取得房屋占地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拆迁补偿款中的主体价值为土地的区位价值。因此,在无法确认居民享有被拆迁房屋所有权,而村民享有宅基地使用权的情况下,应以村民为被拆迁人。城镇居民地上房屋的价值补偿,应根据从物随主物转让而转让的原则确定。
  
  同时,虽然法律规定,对被拆除房屋享有所有权的人为被拆迁人,但因居民取得的宅基地上的房屋无法办理相关的产权凭证,从外部无法确知居民为所有权人,因此,不宜以居民为被拆迁人,应推定宅基地的使用权人为房屋的所有权人。如果居民持有权力机关认定的房屋所有权凭证或生效法律文书,则以村民及居民共同为被拆迁人,此时,不存在认定被拆迁人身份的困难。
  
  在拆迁人与村民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后,村民与居民之间的权利义务归属,应由村民与居民参照评估价值,确定拆迁补偿款的分配比例,协商不成时,可以通过诉讼的方式解决彼此之间的权利归属。这样既便于保障拆迁实施的进度,不致发生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被确认无效的风险,更可以避免村民与居民之间相互争抢,恶意纠缠的弊端。
  
  


·一、房屋买卖违约如何赔偿?
      一、房屋买卖违约如何赔偿?房屋买卖违约赔偿:当事人约定违约金的按违约金收取,当事人约定定金的按定金收取,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如果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规定,当事人约定的违...


·如何撰写房屋转让合同模板?
      如何撰写房屋转让合同模板?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越来越多的人选择投资房产,二手房产业也随之兴起。房屋买卖涉及的金额相对而言还是比较大的,同时也涉及到过户等一系列问题,由此可见房屋转让或者买卖合同是非常重要的,一个思虑周全的合同会免去很多不必要的麻烦。在此我们给您分享一个房屋转让合同模板,希望能够帮到您。 房屋转让合同 出售人(甲方) : 联系电话: 身份证号: 买房人(乙方) : 联系电话: 身份证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


·一般房产商欠钱不还怎么办
      一般房产商欠钱不还怎么办解决此类纠纷的方式有多种多样,如协商、调解、仲裁和诉讼等,诉讼只是其中方式之一。其实,还有一种简单的方式即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此方式是收回欠款的有效途径之一。若您选择了进行诉讼,那么应注意做好诉前的准备工作。对于已经超过诉讼时效而未主张权利的,建议债权人不要盲目起诉,应当寻找专业人士采取补救措施,如与债务人重新达成还债协议等等。二、欠钱不还怎么起诉1、诉讼费的缴纳诉讼费先由原告在起诉时预交,待案件审结后根据案件...


·买房前要准备什么?
      买房前要准备什么? 买房是大事,必须慎之又慎,因此买房前做好资金和心理上的准备是十分必要的。准备工作一般包括几个方面:买房目的,买房预算,买房时机,房地产知识。通常买房有两个目的:自住或投资。如果是买房自住的话,您要考虑的是地段、环境、交通、价格、房型面积、配套设施等多种因素;如果买房单单是为了投资,则除了以上这些因素之外,还要考虑房产能否升值以及投资回报的问题。 二、在买房子注意哪些因素 (一)买房前估算您的买房能力您在买房之前,需要...


·现在买房的人越来越多,有些人不清楚到哪里办理,?
      现在买房的人越来越多,有些人不清楚到哪里办理,有哪些流程,买房子不像买东西一样,付了钱就可以把东西拿走,买房还需要把房子过户到自己名下才能真正意义上的属于自己,一面就为大家介绍一下房屋怎么过户:一、需要到哪里办理房屋办理需要到房管所办理的,需要的材料 ;身份证 、户口本、房产证、购买合同、购房、土地证、税费交纳证明二、房屋过户办理1、可以找一个信誉比较好的中介为你推荐,由中介带领看房,并要卖主提供房产证,身份证等相关证件2、在看房之后如...


·夫妻结婚后买房离婚财产怎么分?
      离婚关系中,关于离婚财产的分割,夫妻双方可以协议解决,最好达成书面协议,以备后患。如果双方协商不成的话则要起诉到法院由法院酌情判决。夫妻结婚后买房离婚财产怎么分割的,需要根据具体情形具体分析,下面我们带您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相关内容。 离婚夫妻房屋分割问题 夫妻共有或一方所有房屋的处理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购买、共同建造的房屋,或者婚前双方共同出资购买、建造的房屋,是夫妻共有房屋,离婚时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根据《婚姻法解释...


·房产过户手续是什么?
      房产过户手续是什么? 房产过户手续是什么? ?(1)房地产转移登记申请表;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房地产权利证书; (4)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决定书,房地产买卖合同书,(按规定需公证的,应提交公证的房地产买卖合同书)或经公证的房地产赠与书,或经公证的房地产继承证明文件,或房地产交换协议书,或房地产分割协议书; (5)已设定抵押权的,应提交抵押权人同意的书面文件; (6)人民法院强制性转移应提交生效的判决书、裁定书、调...


·如何理解商品房限售政策?
      随着人们经济能力的提升,人们的经济收入得到了增长,自此,人们开始致力于购买房屋,所以层一度咋社会上掀起了一场购房热潮,虽然这使得房屋售价上涨,但是同时也增加了购房压力。故而我国政府机构实行了商品房限售政策。 一、如何理解商品房限售政策? 限售政策与限购、限贷政策在时间上和持有、交易环节上有着本质的不同。在交易环节上,限购、限贷政策本质上是抑制购房需求端,加高了购房人的门槛,抑制了部分购房需求和投资投机需求,而限售政策本质上是抑制了房产供...


·一、房屋增值夫妻共同财产应该怎么分割?
      一、房屋增值夫妻共同财产应该怎么分割? 离婚财产分割即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是指离婚时依法将夫妻共同财产划分为各自的个人财产。现行《婚姻法》第17条到第19条明确了夫妻共同财产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以列举式和概括式的方式规定了夫妻共同财产的内容,该法也规定了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有协议分割和判决分割两种做法。离婚时,双方有合法婚姻财产约定的,依约定。一方的特有财产归本人所有。夫妻共同财产一般应当均等分割,必要时亦可不均等,有争议...


·规范的房屋赠与合同书是怎样的
      规范的房屋赠与合同书是怎样的? 房屋赠与合同书 甲方(赠与人):_____(写明姓名、住址)住所:_____ 有效证件号码:_____ 乙方(受赠人):_____(写明姓名、住址) 住所:_____ 有效证件号码:_____ 甲方自愿将其下所有的不动产房产赠与乙方。按照合同法等有关法律规定,双方自愿达成赠与房产协议如下: 第一条:甲方自愿将其房产赠与给乙方,乙方自愿接受该房屋。该房屋具体状况如下: (一)座落于_____,建筑面积__...


·商品房购买者要怎么维权
      商品房购买者要怎么维权 一、商品房购买者要怎么维权 当购房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最为重要的一点是,应当明确可以通过哪些途径获得救济,以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饿解决途径包括以下几点: 1、与开发商协商解决。 购房者(也可以委托律师)应与开发商当面交涉,将有关的事实依据直接向开发商提出,并提出和解的要求。如果购房者与开发商能协商一致,这是最快捷、最经济的解决方法双方应当以局面形式确认和解的内容,以免一方事后反悔。 ...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马鞍山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056899334 19166418749
19166418749
点击这里给马鞍山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