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056899334 19166418749
 马鞍山律师导航 博望区 花山区 雨山区 当涂 和县 含山
律师团队
>>
  • 马鞍山律师姜律师
  • 马鞍山律师朱律师
  • 马鞍山律师叶律师
  • 马鞍山律师章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马鞍山市区、博望区、花山区、雨山区、当涂、和县、含山 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黄岩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案是怎样的?


马鞍山律师网 www.mas64.com


  黄岩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案是怎样的?
  
  黄岩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案
  
  为保证黄岩城区江北片(一期)房屋拆迁顺利进行,保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浙江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结合城区江北片(一期)房屋拆迁安置的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拆 迁 范 围
  
  第一条 本期拆迁范围分为A、B、C三个区块。其中A区块(大桥区块)东起离104国道中心线东108M-320M处;西至永宁江东岸;南起永宁江北岸;北至规划中纬七路至离104国道中心线西154M处垂直折向规划中纬六路并沿纬六路向东延伸。B区块(滨江三村区块)东起离104国道中心线西115M-280M处;西至永宁江东岸;南起规划中的纬七路;北至规划中的纬二路。C区块(五里牌毛区块)东起离104国道中心线西115M-280M处;西到永宁江东岸;南起规划中的纬二路;北至纬二路中心线北340M处。区域占地58.2公顷(详见规划红线图)
  
  拆迁补偿安置
  
  第二条 拆迁补偿、安置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产权调换。被拆迁人有权选择具体的补偿形式。但被拆房屋建筑面积少于10㎡的,不实行产权调换,只实行货币补偿。
  
  拆迁非公益事业房屋的附属物(包括车库),不作产权调换,由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拆迁范围公布后新建、改建、扩建的附属物及室内装饰,不予补偿。
  
  第三条 货币补偿或者产权调换的房屋面积,按照被拆迁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或其他合法房产凭证上记载的建筑面积为准。
  
  第四条 被拆迁房屋的货币补偿金额根据货币补偿标准,结合房屋具体区位、建筑结构、成新、朝向、装修、层次等因素评估确定。被拆房屋货币补偿价格、室内装饰及零星项目补偿、结构等级评定标准分别见附表一、附表四、附表五。
  
  第五条 住宅房屋拆迁应安置面积,平房(不含灶平、坑平等附属建筑物)和二层楼房的安置面积可按被拆建筑面积分别增加30%、15%;三层以上(含三层)楼房,安置建筑面积与被拆迁建筑面积相等。
  
  选择产权调换的住宅房屋,安置在A、B、C区块。其中,A区块的,安置在A、C区块;B区块的,安置在B、C区块;C区块的,全部原区块安置。A、B区块的回迁安置率均为40%。
  
  被拆房屋建筑面积少于30㎡的,一律安置在C区块。
  
  选择产权调换的住宅安置房的套型和套数,根据被拆房屋的建筑面积确定,详见附表三。
  
  第六条 拆除当地农民私有住宅,按居民住宅标准安置,也可按统建农民套式住宅安置,被拆迁人只能选择一种安置方式。
  
  选择统建农民套式住宅,按照《黄岩区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管理实施意见》(黄政发[2002]91号)执行。选择统建农民套式住宅的农户,按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奖励50元/㎡。农民私有住宅迁建补偿标准按附表二执行。
  
  被拆房屋占地面积以《土地使用权证》记载的合法建筑占地面积为准,超过或不足统建套房建筑占地面积的均按420元/㎡找补。被拆房屋的天井(道地)、道路、绿化、自然间隔部分的土地与住宅安置区内的道路、自然间隔、绿化用地等互不结算差价。
  
  下列情形之一的农户(含农居混合户)住宅房屋拆迁,按居民住宅标准补偿安置:
  
  1、不是大桥、妙儿桥的农户;
  
  2、非婚姻原因迁入本改造区内的;
  
  3、被拆迁人户内常住人口16-60周岁的人员中没有从事农业劳动的或没有本村(社)农业户口的;
  
  4、被拆迁人无承包田(地)的;
  
  5、已享受集资建房或房改房或福利房的。
  
  第七条 统建的农民套式住宅,按江北片改造总体规划,统一设计,统一建设,统一配套,被拆迁人不得自建。统建农民套房按以下标准结算:
  
  (一)被拆房屋等建筑面积部分(含第五条第一款增加的面积),按特惠价500元/㎡结算。
  
  (二)超过被拆房屋建筑面积,但以被拆房屋建筑占地面积,按黄政发[2002]91号文件规定的限额用地推算法所确定的建筑面积内的,按优惠价970元/㎡结算。
  
  (三)超过被拆房屋建筑面积,但在黄政发[2002]91号文件规定的人均限额内的建筑面积,按1180元/㎡结算。
  
  (四)本条所指的价格均为平均价,楼层价格根据层次、朝向等因素进行调节。调节系数在安置前公布。
  
  第八条 拆迁单位非住宅用房(工业生产用房、商业用房除外),实行货币补偿,价格见附表一。
  
  拆迁单位所有的住宅用房,全部安置在C区块。
  
  拆迁工业用房,参照《黄岩城区工业企业搬迁实施办法》(黄政发[2001]135号)文件有关规定,其中土地按企业所在的区块确定补偿标准,A、B、C区块分别为420元/㎡、390元/㎡、360元/㎡。房屋按附表二标准进行补偿。
  
  第九条 拆迁房产权证登记用途及规划许可证和计划立项批准不是商业用房的临街个人私有房屋,按照住宅补偿安置。考虑到临街底层店面的商业因素,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由被拆迁人提出申请,经批准,被拆迁人可按物价部门核准的评估价购买住宅小区内的营业用房一间或商城(场)内的营业摊位一个(间)。
  
  (一)被拆迁人持有工商部门核发的有效营业执照和完税凭证,且自2000年12月31日前在拆迁区域连续营业至今。
  
  (二)营业执照核定的经营地点与被拆房屋座落位置相同,被拆房屋依法属于被拆迁人所有。
  
  被拆迁人购买营业用房(摊位)的价格,按物价部门核准的评估价予以优惠,一、二等地段分别优惠8%、4%。不需购买的,予以一次性经济补偿,一、二等地段每户分别补偿4.0万元、2.0万元人民币。
  
  临104国道店面为一等,其它地段临街巷店面均为二等。
  
  第十条 被拆迁房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拆迁人提出补偿安置方案,报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实施拆迁。
  
  (一)有产权纠纷的;
  
  (二)产权人下落不明的;
  
  (三)暂时无法确定产权人的。
  
  房屋拆迁前,拆迁人应当就被拆迁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
  
  第十一条 拆除依法设有抵押权的房屋,抵押人应当及时通知抵押权人。双方能达成解除抵押关系协议的,补偿款付给被拆迁人,付款前必须经抵押权人认可;不能解除抵押关系的,抵押权人可以请求法院对补偿或安置用房采取保全措施。
  
  第十二条 拆迁区域内需要拆(搬)迁的电力、通信、供水、交通标志、有线电视、广播等设施,由原所有人在规定时间内按规划要求自行迁移,所需经费由拆迁人进行适当补偿。
  
  第十三条 拆除违法建筑、集体土地上应拆未拆房屋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违法占地作价返还的房屋,按同等结构房屋货币补偿标准的30%予以经济补偿。
  
  补偿安置结算
  
  第十四条 选择货币补偿的,拆迁人应在拆迁协议生效后、腾房验收合格之日起30天内,与被拆迁人办理货币补偿的结算手续。
  
  为了鼓励住宅用房货币补偿,选择货币补偿的被拆迁人,按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给予400元/㎡奖励;按本方案第五条第一款规定增加的安置面积按600元/㎡补偿。
  
  第十五条 产权调换实行期房安置或安置房建好后现房安置。安置房的择房顺序,抽签确定。
  
  第十六条 被拆迁人选择产权调换的,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按被拆迁房屋的补偿金额与所调换房屋的价格,结清产权调换的差价。
  
  A区块、B区块、C区块的安置用房价格:与被拆房屋等面积部分(含第五条第一款规定增加的面积和因住宅套型不可分割而使户总安置面积增加5㎡以内)的平均价分别为1950元/㎡,1850元/㎡,1580元/㎡;超过被拆房屋面积的安置用房平均价分别为2150元/㎡、2050元/㎡、1780元/㎡。
  
  安置用房的楼层价格,根据其朝向、层次、间距等予以调节,调节系数在安置前公布。
  
  其它规定
  
  第十七条 拆除1984年1月5日后因城区改造而拆迁安置的房屋,按被拆建筑面积50元/㎡标准再予以补偿。
  
  第十八条 拆迁周转用房由被拆迁人自行解决,拆迁人给予临时安置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按被拆住宅房屋的建筑面积每月5元/㎡的标准计算,过渡期限为24个月。拆迁人超过约定过渡期限未提供安置用房的,自逾期之月起按每月10元/㎡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
  
  选择货币补偿的被拆迁人,在规定期限内签订拆迁协议,并在规定时间内搬迁腾房的,由拆迁人一次性付给4个月的临时安置补助费。
  
  第十九条 搬家补助费按被拆房屋的建筑面积4元/㎡的标准一次性发给,单户搬家补助费低于600元的按600元发给;使用临时周转用房的,迁往正式安置用房时,按以上标准再次发给。
  
  被拆迁人在搬迁(腾房)期间,凭拆迁协议书,其所在工作单位应准其公假7天,不影响其工资和评奖。
  
  第二十条 拆迁协议订立后,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搬迁期限内拒绝搬迁的,拆迁人可以依法申请仲裁,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诉讼期间,拆迁人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先予执行。
  
  第二十一条 拆迁当事人对补偿形式、补偿金额、安置用房面积、安置地点、过渡方式、搬迁期限、过渡期限等内容,在拆迁公告规定的搬迁期限内,经协商达不成协议的,可以向房屋拆迁主管部门申请裁决。
  
  拆迁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除依法需要停止执行的情形外,在复议和诉讼期间,如拆迁人已按裁决给予货币补偿或提供拆迁安置用房或提供周转用房的,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拆迁的执行。
  
  第二十二条 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拒绝搬迁的,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依法强制拆迁,或者由房屋拆迁主管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
  
  实施强制拆迁前,拆迁人应当就被拆迁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
  
  奖罚措施
  
  第二十三条 被拆迁人按时签订拆迁协议的,按被拆房屋建筑面积40元/㎡予以奖励。被拆迁人在拆迁公告规定的搬迁期限内自行搬迁腾房的,按被拆房屋建筑面积20元/㎡再予以奖励。为了鼓励提前搬迁腾房,在规定的签订拆迁协议截止日后20日内搬迁腾房的,再按被拆房屋建筑面积20元/㎡予以奖励。逾期签订拆迁协议或逾期搬迁腾房的,相应奖励一律取消。
  
  第二十四条 房屋安置后,被拆迁人应在规定的期限内结清安置房款,超过规定期限,按规定加收滞纳金。
  
  第二十五条 被拆迁人必须将被拆房屋完整地移交给拆迁人,不得拆除门窗、楼板、玻璃、水电等设施、构件,不得损坏房屋结构。违者照价赔偿,赔偿金额在货币补偿金额或相应奖励中扣除。
  
  第二十六条 辱骂、殴打房屋拆迁工作人员,阻碍房屋拆迁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房屋拆迁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本方案由旧城改造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解释。
  
  以上就是我们整理的关于黄岩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案的具体介绍,由此可知,房屋拆迁方案的制定,不仅要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还要保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需要房屋拆迁工作人员为其做好相应的补偿安置。唯如此才能更好的为房屋建设做好准备,保证房屋拆迁顺利进行。
  
  


·儿媳妇要离婚家里的房子是父母出钱买的媳妇有权利分吗?
      儿媳妇要离婚家里的房子是父母出钱买的媳妇有权利分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有关内容的规定 第三十一条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 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


·开发商有违约能不能退房
      开发商有违约能不能退房很多人都梦想有属于自己的房屋,不过现实中可能的出现事与愿违的情况。不得不说,不少人也因为开发商的违约行为导致对所购买房屋不满意,提出退房要求。那么,从法律角度分析的话,开发商有违约能不能退房呢?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吧。 一、开发商违约能不能退房? 开发商违约后,购房者是可以要求退房的,但是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合同法》第九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


·离婚案件中房产分割裁判规则是什么
      在夫妻离婚的时候关于房产的分割其实是很重要的,毕竟现在房产在我国的价值很高,而这往往也成为了离婚夫妻争夺的焦点。而在离婚案件中对于房产分割裁判也有一定的规则,那到底此时涉及到的裁判规则是怎样的呢?我们马上为你做详细解答。离婚房产如何分割是夫妻离婚财产分割争论的焦点,根据《婚姻法》有关离婚房产分割的规定,对离婚案件中六种常见的房屋产权分割裁判规则总结如下: 第一种:夫妻双方婚后出资购买房屋,离婚时房屋如何分割?夫妻婚后购买的房屋,不论房产...


·广州房屋租赁合同备案登记的相关规定
      合同的管理工作也是合同的一项重要的内容,良好的合同管理和备案制度的建立,会使合同更加高效、合理的管理和发挥它的作用。那么,广州房屋租赁合同备案登记细则都包括哪些内容呢?下面,我们会为您带来相关知识的介绍。 广州房屋租赁合同备案登记 第一条为加强房屋租赁信息采集,为当事人申报房屋租赁信息提供便利,根据《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广州市房屋租赁管理规定》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房屋租赁合同网上备案,适...


·房屋过户的法律规定是什么?
      只要进行房屋转让或者赠予都需要进行房屋过户的。但是房屋过户是有法律规定和诸多程序的。那么,办理房屋过户的法律规定是什么呢?为此,的我们为您整理了关于房屋过户的法律规定相关问题的介绍,供您参考。 一、办理房屋产权过户的法律规定 根据我国《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相关法律的规定,国家对城市房屋所有权及土地使用权实行登记发证制度。因此,消费者在购买二手房后应及时到房屋产权登记机关办理房屋产权过户登记手续,...


·买二手房注意事项有哪些
      近年来,随着房价的不断上涨,大多数人选择购买二手房,而二手房的购买较一手房有许多不同之处,那么对于二手房的购买具体是怎样的规定,需要办理什么样的手续,注意事项有哪些,下面就由“”来为您解答买二手房注意事项及手续的具体规定。 一、买二手房的注意事项 1、确定房屋的产权归属是否真实,这是二手房交易注意事项的首要关注问题,要确定产权证上的房主与卖房人是同一个人;房屋所有权人是否与他人拥有“共有权”关系,房屋有无其他债权、债务纠纷等等,以免日后...


·租赁办公用房要注意什么
      租赁办公用房的注意事项1、注意签订租赁合同房屋租赁是指出租人将房屋交付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办公用房的租赁应当签订书面的租赁合同,否则,视为不定期租赁,出租人或承租人可以随时解除租赁合同。至于租赁期限,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不得超出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土地租赁合同约定的土地使用年限,并且最长不得超过二十年。2、注意所租赁的房屋的用途就办公房租赁而言,承租人首先要明确,欲承租房屋的性质为办公用途。如果租用住宅类房...


·农村回迁房产权性质是什么?
      农村回迁房产权性质是什么?农村的回迁房一般是乡产权,不能随意上市交易回迁房就是发展商征收土地时,赔给回迁户的房子;回迁房的概念源于拆迁,这是中国特殊的拆迁政策的产物。拆迁安置过程中,采取货币补偿的方式,拆迁户用补偿款购买商品房与普通人购买商品房没有任何区别,都是花钱买房,购房者的身份是相同的。二、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回迁房是不是小产权?1、未经过国家正规手续审批的房屋,今后再也不可能取得房屋产权证,这一类产权便是我们经常所俗称的小产权,这样...


·购买商品房注意哪些事项比较好
      购买商品房注意哪些事项比较好在购买商品房的时候,此时交易的对象是开发商。由于商品房市场的水很深,因此在实际购买的时候就需要购房者能够小心谨慎,以免日后自身利益受到损害。那一般购买商品房注意哪些事项比较好呢?下面就让我们为你做详细解答吧。 非购房合同条款要注意的事项: 一、开发商的资格。客户在选购商品房之前,最好留意一下开发商是否具备“五证”,即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工程开工证、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有...


·房屋被征收能否要求给回迁房?法律是否支持?
      一、房屋被征收能否要求给回迁房?法律是否支持?  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房屋拆迁补偿方式有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两种,而选择什么补偿方式由被拆迁人决定。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二十一条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  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


·宅基地可以买卖吗?
      宅基地是农村家庭或者个人用来建造住宅而占有、利用集体所有的土地。那么宅基地可以买卖吗?宅基地买卖转让有哪些条件限制呢?了解下。 宅基地可以买卖吗 根据法律规定:宅基地是无法买卖的,不过可以在本村村民中流转。 按照《土地管理法》,宅基地并非真正意义上的个人财产,仅是一种使用权,所有权属于村集体。宅基地能在本村村民中流转,通过土地管理机构依法批准,发放证件。 房子出售或出租后,宅基地的利用权也一并转给受让者或承租者,不过宅基地所有权...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马鞍山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056899334 19166418749
19166418749
点击这里给马鞍山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