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056899334 19166418749
 马鞍山律师导航 博望区 花山区 雨山区 当涂 和县 含山
律师团队
>>
  • 马鞍山律师姜律师
  • 马鞍山律师朱律师
  • 马鞍山律师叶律师
  • 马鞍山律师章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马鞍山市区、博望区、花山区、雨山区、当涂、和县、含山 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重大责任事故罪附带民事诉讼提起条件是什么?


马鞍山律师网 www.mas64.com


  重大责任事故罪附带民事诉讼提起条件是什么? 一、附带民事诉讼的性质
  附带民事诉讼的性质,首先是一种民事诉讼。也就是说,这种诉讼活动所要解决的问题性质是民事损害赔偿。在实体法上应当受民事法律规范调整,在程序上,除刑事诉讼法有特殊规定的以外,应当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如诉讼原则、强制措施、诉讼证据、先行给付、诉讼保全、调解、和解、撤诉反诉等,都要遵循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进行。
  附带民事诉讼又是一种特殊的民事诉讼。这种要求损害赔偿的诉讼是由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引起的。被告人所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在刑法上构成犯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在民法上又属于民事侵权行为,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这两种责任虽然性质不同,却根源于被告人的同一违法行为。正因为如此,才有可能在一种诉讼过程中同时解决这两种不同性质的责任,这是附带民事诉讼的基础。
   二、附带民事诉讼成立的条件
   由上述可见,附带民事诉讼的成立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以刑事诉讼的存在为前提。
  附带民事诉讼是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提起的,又是在刑事诉讼中附带解决的,因此,只有刑事诉讼已经进行,才有可能进行附带民事诉讼;如果刑事诉讼不成立,就谈不上附带民事诉讼。所谓皮之不存,毛将焉附。被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请求,则成为独立的民事诉讼。
   2、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对被害人或国家、集体造成了物质损失,应当负赔偿责任。
  这里所指的被告人的犯罪行为,一般理解为被告人在刑事诉讼中被指控为犯罪的行为,而不是实际上确已构成犯罪的行为。只要被告人的行为被公安司法机关认为?构成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予以立案,那么该行为所造成的损害赔偿便属于附带民事诉讼的范围。为此,下述几种情况下人民法院均应对附带民事诉讼请求做出实体裁判:
  1、经审理确认被告人的行为构成犯罪,被告人的行为又给民事原告人造成损害应负赔偿责任的;
  2、经审理确认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但其违法行为给民事原告人造成损害应负赔偿责任的;
  3、经审理确认被告人虽然给民事原告人造成损害,但因患精神病或未成年而无刑事责任能力,应由其监护人负赔偿责任的。
   3、具有赔偿请求权的人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向司法机关提出了损害赔偿的诉讼请求。
   三、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
  关于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从刑法、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来看,均限定为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所造成的物质方面的损失,具体而言法律又有不同的表述。我国《刑事诉讼法》第77条第1款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用的是物质损失;同条第2款规定:如果是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用的是财产损失;
  我国《刑法》第36条规定:由于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对犯罪分子除依法给予刑事处罚外,并应根据情况判处赔偿经济损失,用的是经济损失。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可以理解为附带民事诉讼请求范围问题上,物质损失、财产损失、经济损失,三词同义,逻辑上属于同一概念。尽管在其他场合,三者的内涵并非完全相同。
   对于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理解时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1、是由被告人的犯罪行为造成的损失,损害事实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之间必须具有因果联系,这是允许提起附带民事损害赔偿之诉的前提之一。如果损害事实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之间没有因果关系,就不能作为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
  2、是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直接遭受的损失,而不限于遭受的直接损失。这里需要澄清两个问题:一是将非直接遭受的损失,如被害人因伤害住院治疗,花在医治其他与伤害无关的病症上的费用等,排除在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之外;二是在由于被告人犯罪行为直接遭受的损失中,既包括积极的损失,即已经受到的损失,也包括一些消极的损失,即以后必然遭受的损失。例如在伤害案件中,积极的损失如被害人支付的医疗费用,消极的损失如被害人因伤不能工作而造成的收入减少。但这种消极的损失应当是必然的、可期的、合理的,具体范围应当按照民事实体法的有关规定来确定。
  关于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法学界有不同意见。有人主张,应当按照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包括精神损害方面的赔偿。理由主要是,1979年颁布刑法和刑事诉讼法时,民事损害赔偿的理论与实践都没有扩大到精神方面的损害赔偿,因此,刑法、刑事诉讼法将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限定为物质损失、财产损失。1982年民法通则通过后,我国请求民事侵权赔偿范围已涉及侵害财产权与人格权。侵害财产权包括侵害有形财产权(物权)和无形财产权(知识财产);侵害人格权包括侵害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公民与法人的名誉权、荣誉权等。由于附带民事诉讼性质上属于民事诉讼,在诉讼上应当受民事实体法的调整,因此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在附带民事诉讼中也应同样适用。
  在国际上,许多国家已经在立法上明确规定包括精神方面的损害赔偿。例如,法国《刑事诉讼法》第3条第2款规定:“民事诉讼应包括作为起诉对象的罪行所造成的物质的、肉体的和精神的全部损失。”德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也将“因侮辱和伤害身体”而受损失包括在附带民事诉讼的请求范围之内。这些对我国将来的立法修改和完善,均有一定的参考价值。
  此种意见不无道理,但1996年修正刑事诉讼法时,考虑到司法实践的具体情况,没有对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作出修改。在现阶段,根据法律的明确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批复,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请求范围包括:人身权利受到犯罪行为侵犯而遭受的物质损失和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的物质损失。被害人这种因犯罪行为遭受的物质损失不仅指被害人因犯罪行为已经遭受的实际损失而且还指因犯罪行为必然遭受的损失。对于被害人因犯罪的行为遭受精神损失而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至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给被害人造成精神方面的严重损害的,例如侮辱、诽谤犯罪,笔者认为,可以在刑事诉讼进行完毕、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被确定以后,由被害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对由于被告人的侮辱、诽谤行为而遭受的精神损害进行赔偿。
  对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制度,在法学界有一定的争议,如文中提及的赔偿范围,关于精神方面的损害赔偿,很多人都持不同的意见,对于是否应将精神损害赔偿纳入附带的民事诉讼中是《刑事诉讼法》修改和完善的重点关注问题。其次,当同一种犯罪行为导致的民事和刑事责任,也不尽然将民事附带刑事诉讼中,要是附带民事诉讼会造成刑诉程序的延迟,便将会对民事诉讼部分进行单独审理。
  
  
  


·12岁未成年杀人怎么判刑?
      一、12岁未成年杀人怎么判刑? 12周岁的未成年人故意杀人的,因其尚属于无刑事责任能力人,应当不予处罚,但是应当责令其家长或者监护人多加管教,必要时也可由政府收容教养。 《刑法》第十七条?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因不满十六周岁...


·一般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是怎么量刑的
      一、一般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是怎么量刑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49条对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规定了两个具体的量刑幅度: 第一个量刑幅度是,包庇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第二个量刑幅度是,包庇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这里的所说的“情节严重的”一般是指: (1)包庇重大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案件的犯罪分子的; (2)包...


·可以处职务侵占罪的罚金吗
      在对很多财产类的犯罪处罚中,对犯罪分子的处罚都有罚金刑,有的是处罚金,有的则是直接没收财产。那么对于职务侵占罪来讲,是否也能对犯罪分子判处罚金呢?我们从此罪的量刑规定中为您做详细解答。 一、职务侵占罪的罚金,可以判处吗 职务侵占犯罪的量刑中是没有罚金处罚的,因此也就不能对犯罪分子判处罚金,但可以判处没收财产。 《刑法》第271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


·假释考验期满之日犯罪是不是累犯?
      一、假释考验期满之日犯罪是不是累犯?1、假释期间的犯罪,不构成累犯。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一般累犯】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3、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二、所谓累犯,是指受过一定的刑罚处罚,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法定期限内又犯被判处一...


·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怎样判刑
      在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情况下,可能造成轻微伤,也有可能直接导致受害人的死亡,当然造成不同的损害结果,对行为人的处罚就是不同的。那么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怎么判刑呢?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 一、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怎样判刑 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处罚,应依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


·信用恶意透支无罪辩护重点有哪些?
      信用恶意透支无罪辩护重点有哪些?信用恶意透支无罪辩护重点从以下几个方面:1、审查持卡人的信用记录及造成无力还款的原因。持卡人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有持续还款行为且信用良好,但因失业、突发重大疾病或其他不可抗力导致短期经济状况严重恶化,无力还款,并未继续透支,且能够提供证明其当时经济状况的合理线索的,不应当认定为非法占有的目的,应当做无罪辩护。2、审查持卡人未及时还款的原因。有证据证明持卡人对欠款数额或还款方式存在合理异议,无拒不归还欠款的...


·协助组织卖淫罪的构成条件都有哪些
      协助组织卖淫罪的构成条件都有哪些1、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了对组织他人卖淫犯罪活动起协助作用的犯罪行为。2、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治安管理秩序3、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本罪,可以是一个人,也可以是很多人4、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具有协助组织他人卖淫的“协助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是在进行协助组织他人卖淫的犯罪活动,而为组织他人卖淫犯罪提供帮助,创造条件,...


·行政拘留的年龄限制是什么?
       一、行政拘留的年龄限制是什么? 1、刑事案件没有年龄限制; 2、《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一条 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依照本法应当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 (一)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 (二)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初次违反治安管理的; (三)七十周岁以上的; (四)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的。 二、刑事犯罪承担法律责任的年龄 我国的法律对此有以下规定: 1、...


·毒品犯罪辩护律师的职责是什么
      相信您对于毒品这两个字都有一种禁忌的感觉,从小就被教育珍爱生命,远离毒品。但是现实生活中仍然会有一些毒品犯罪的案件发生,在法院提起公诉的时候,也是需要律师对其进行辩护的,那么今天我们就带您去看看毒品犯罪辩护律师应该要做些什么。 一、毒品犯罪辩护律师的职责 刑事辩护律师的职责无非三点: 1、就是让无罪的人免予受到法律的追究,通俗点说,就是帮助被诬陷、错抓、错捕的人洗刷冤情; 2、就是通过辩护,使犯罪嫌疑人受到其相应的处罚,依法使...


·刑诉法司法解释关于管辖的具体规定
      刑诉法司法解释关于管辖的具体规定 为了更好的处理案件,人民法院在处理案件的时候进行了明确的管辖划分。在刑事案件中,管辖的内容比较复杂,不同类型的案件对管辖进行了地域和级别的化分,各人民法院根据不同的化分进行不同管辖。那么,刑诉法司法解释关于管辖的具体规定是什么呢?我们今天带着您一起来学习一下吧! 刑诉法司法解释关于管辖的具体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条 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诉案件...


·怎么划清遗弃罪和其他犯罪行为的界限
      在生活中每个人都有义务赡养自己家里的老人和孩子和不能独立生活的人,因为他们是没有生活能力的群体。如果无故遗弃的话,根据我国法律有权判处当事人遗弃罪,那么什么叫遗弃罪呢?应该如何界定呢?请阅读下面的文章进行相关的了解。 一、什么叫遗弃罪? 从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来看,所谓遗弃罪,是指对于老年人、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抚养义务而拒绝抚养,情节恶劣的行为。 二、怎么划清遗弃罪和其他犯罪行为的界限? (一)遗弃...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马鞍山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056899334 19166418749
19166418749
点击这里给马鞍山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