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056899334 19166418749
 马鞍山律师导航 博望区 花山区 雨山区 当涂 和县 含山
律师团队
>>
  • 马鞍山律师姜律师
  • 马鞍山律师朱律师
  • 马鞍山律师叶律师
  • 马鞍山律师章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马鞍山市区、博望区、花山区、雨山区、当涂、和县、含山 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医疗过错如何认定?


马鞍山律师网 www.mas64.com


  医疗过错如何认定?是怎样认定的?
  
  医疗过错如何认定
  
  (一)诊断的过错
  
  1、问诊的过错
  
  医疗上对病史询问有严格的规定,包括病因及诱因、主要症状及出现的时间,伴随症状、相关的阴性症状、体征、以前的诊治经过、病情的发展过程及有鉴别意义的其他阴性症状、过敏史、个人史、家族史、月经婚育史等。如果没有按医学教材《诊断学》全面、仔细问诊,遗漏重要病历、症状,就是违反问诊义务,可认定有过错。
  
  2、检查的过错
  
  检查包括体格检查和辅助检查。检查的过错分为实施检查的过错和未实施检查的过错。
  
  实施检查的过错包括四种情形:一是实施了不必要的检查;二是应实施检查但选择错误或检查不充分而迟于准确诊断;三是在实施检查过程中操作错误而致患者器官受损;四是研究检查结果有错误。
  
  未实施检查的过错包括两种情形:一是医师未依当时的医疗水准实施相当的检查;二是怠于适切相当之检查。
  
  ⑴体格检查的过错
  
  是否按照《病历编写手册》、医学教材《诊断学》的要求,全面查体及有针对性地进行专科查体。
  
  ⑵辅助检查的过错
  
  是否根据病史、体格检查结果得到的初步判断来给予针对性的检查。对价格昂贵的检查、可能对人体造成损害的检查是否取得了患者的同意。
  
  ⑶鉴别诊断的过错
  
  临床上的病情表现常常不像教科书所描述的那样典型,同时许多疾病有相同或相近的临床表现,因此要做出一个明确的诊断,必须将具有相同或相近临床表现的其他疾病予以排除,即鉴别诊断。如果对具有相同或相近临床表现的其他疾病没有做充分的鉴别诊断,出现误诊,可以认定为有过错。
  
  (二)治疗的过错
  
  1、治疗方法选择的过错
  
  每种疾病常常具有多种治疗方法及治疗方案,医生具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但医生应尽可能选择最适合该患者的治疗方法及方案。一般而言医生掌握治疗的主动权,治疗方案应以医生的意见为主。但对于一种疾病存在药物治疗、手术治疗、放疗、化疗等多种治疗方法,存在不同的药物、不同的手术、放疗、化疗等治疗方案时,应对各种治疗方法、治疗方案的适应症、优缺点进行告知,说明医生选择某种治疗方法的理由,但是否治疗及治疗方案选择的决定权应属于患者及其家属。对于手术或者可能造成患者损害的、费用昂贵的、实验性的治疗应充分告知并取得患者书面同意,紧急情况除外。
  
  2、治疗时机选择的过错
  
  重危患者到院是否及时治疗,治疗措施是否及时实施,
  
  3、用药的过错
  
  ⑴违背用药原则或禁忌证;
  
  ⑵用药剂量过大,时间过长,使患者发生药物毒性反应、中毒死亡或发生其他中毒后遗症;
  
  ⑶药量不足,不能达到医疗效果;
  
  ⑷用错药物;
  
  ④遗漏药物过敏史而使用患者过敏的药物;药物过敏抢救不当。
  
  4、手术的过错
  
  ⑴术前判断的过错
  
  手术进行与否、手术方案的选择、手术时期的判断不当。
  
  ⑵手术进行中的过错
  
  ①手术部位选择错误;
  
  ②手术操作不当,损伤或误切组织、器官;
  
  ③擅自更改手术方案、扩大手术范围;
  
  ④不认真执行器械物品计数核对制度,异物遗留在手术腔内;
  
  ⑶术后管理的过错
  
  ①术后观察不认真,未发现病情变化,或发现病情变化,未做及时处理。
  
  ②对术后早期并发症认识失误,延误抢救时机。
  
  5、麻醉的过错
  
  ⑴麻醉时机、方法、药物选择不当;
  
  ⑵麻醉及手术操作不当:
  
  
  ①插管误入食道或一侧支气管;
  
  ②硬膜外管置入蛛网膜下腔未发现;
  
  ③大量局麻醉注入血管;
  
  ④浅麻醉下眼心反射、胆心反射等;
  
  ⑤空气栓塞,骨科手术中的脂肪栓塞,肺栓塞。
  
  ⑶麻醉管理不当:
  
  ①麻醉药、肌松药用后通气不足,气管导管扭折,分泌物堵塞或接头脱落,舌后坠,呕吐物未及时管理;
  
  ⑵椎管内麻醉平面过高或辅助用药导致呼吸抑制未及时处理;
  
  ③大出血病人未及时补充血容量,或心功障碍病人输液过多、过快致心衰、肺水肿;
  
  ④术后拔管过早或肌松药未完全消失、再箭毒化致呼吸抑制、通气不足;
  
  ⑤并存疾病未发现致处理失误;
  
  ⑥缺O2、CO2蓄积引起神经反射致呼吸循环紊乱;
  
  ⑦全麻因改变体位致循环功能紊乱或气管插管脱出。
  
  6、血的过错
  
  ①由于验血送血等环节疏忽,给患者输入了血型不合的血。
  
  ②输入有污染的血。
  
  ③输入有传染病源的血液。
  
  7、放射线治疗的过错
  
  放射线治疗适应性选择错误、治疗部位错误、放射线剂量过大造成灼伤等。
  
  (3)病情观察的过错
  
  对病情的变化是否仔细全面观察了解;是否采取了相应的诊断;是否采取了相应的治疗措施。
  
  (4)护理的过错
  
  用错药、盲目执行错误医嘱、不认真执行技术操作规程、擅离职守、不仔细观察病情。
  
  (5)医务人员的故意
  
  民事责任注重对受害人的补偿,因此民法中对过错是故意还是过失并不十分注重。立法和学理上经常以过失举轻以明重,因过失即可负责的情况下故意更应承担责任。因此,医疗损害赔偿责任中过错不仅是指过失,也包括故意。医务人员因个人目的而故意加害患者,如果利用了其医务人员的身份、或者利用进行医疗行为之便等,这些外在特征都可以表明该行为是职务行为。在医务人员的职务行为故意造成侵害的情况下,患者仍然可以请求医疗机构承担责任。常见的医疗故意有:
  
  ① 医院私自生产、配制未经国家专门检验批准的药物,给患者造成损害的;
  
  ②故意购买不合格或废旧的医疗器械给患者造成损害的;
  
  ③因患者无钱医院不予收治抢救,造成急症患者死亡、残废等严重后果的;
  
  ④利用医疗技术和自己从事医疗行为的便利对与自己曾有纠纷、不满的患者进行报复,故意侵害患者身体的;
  
  ⑤为经济利益采取本不应进行的医疗行为,而该医疗行为不可避免地会给患者造成人身损害的;
  
  ⑥明知不立即采取措施会造成严重后果,仍不采取措施放任结果发生的。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九条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具体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明确同意;不能或者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明确同意。
  
  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关于医疗过错如何认定这个问题,我们在进行鉴定的时候,需要在是否存在诊断的过错或者治疗的过错方面进行考虑,另外,我们在进认定医疗过错的时候,还需要考虑到当地的医疗水平的发展状况,对于医疗水平差的地方,也是需要酌情考虑的。
  
  
  
  
  


·医疗费;
      医疗费;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三、交通、食宿费; 四、康复治疗费; 五、辅助器具费; 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七、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还可以要求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以上的赔偿,如果用人单位为劳动者购买了工伤保险的,直接由工伤保险予以支付。如果用人单位并未为劳动者购买保险的,则应由用人单位直接赔偿劳动者。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八条 因...


·属于医疗事故的情况?
      属于医疗事故的情况有哪些 我国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也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医疗事故: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非法行医、医用产品侵权、故意行为等造成的患者人身损害则不构成医疗事故;或者虽然有过失但尚未造成患者明显的人身损害后果的也不构成医疗事故。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医疗事故: 1、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而采取紧急医学措施造成不良后果的; 2、在医疗活动中由于患者病情异常或者患者体质特...


·“医疗过错谁主张谁举证”的说法正确么?
      “医疗过错谁主张谁举证”的说法正确么? 一、医疗过错的举证责任谁承担? 医院与患者之间发生的侵权纠纷并不都适用医疗纠纷“举证责任倒置”。司法解释中明确规定医疗纠纷“举证责任倒置”仅适用于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纠纷,如果医院与患者之间的纠纷不是因医疗行为引起的,则不适用关于医疗纠纷 “举证责任倒置”的规定,应该按一般的民事侵权案件诉讼,适用民事诉讼法中“谁主张、谁举证”的证据分配原则。 随着《侵权责任法》 的实施,医疗侵权诉讼中实行的“举...


·保外就医适用的条件有哪些
      保外就医针对的仅仅是正在服刑的犯罪分子,并且只有符合了规定条件的犯罪分子,才有可能获得保外就医批准。但是因为保外就医后,犯罪所服刑的环境会变得相对轻松,所以保外就医条件严苛。那么实践中,保外就医适用的条件有哪些呢?详细内容,一起和网的我们在下文中进行了解。 一、保外就医适用的条件有哪些 (一) 罪犯在服刑改造期间,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亲属又有抚养条件的可以准许保外就医: 1、身患严重疾病,短期内有死亡危险的; 2、年龄在60岁以上...


·患者应该怎样处理医疗纠纷
      患者应该怎样处理医疗纠纷怎样处理医疗纠纷 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解决医疗纠纷的方法有医患双方协商调解、申请卫生行政部门处理和向法院提起诉讼三种途径。而现实中,诉讼往往是医患双方解决纠纷的首选途径,患方在医疗纠纷中如何诉讼进行法律上的指导。 1、诉前准备工作 医疗纠纷发生后,患方应第一时间和医务科联系、投诉,要求复印诊疗病历,并会同医方代表一起共同封存病历(包括诊治病历、住院病历、手术同意书、会诊讨论记录等所有资料),向医务科索要...


·医疗事故鉴定在哪里做
      医疗事故鉴定在哪里做发生医疗事故后,需要对患者的具体损害程度作出鉴定,然后才能确定下一步该如何做,怎么进行赔偿。那么医疗事故鉴定在哪里做呢?要是机构选择的不够规范的话,可能会导致鉴定结果不被认可。接下来我们一起了解一下相关内容。一、医疗事故鉴定在哪里做《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设区的市级地方医学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直接管辖的县(市)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再次鉴定工作...


·处理医疗纠纷法律条文有哪些
      处理医疗纠纷法律条文有哪些?一、医疗纠纷的定义 医疗纠纷是指基于医疗行为在医方(医疗机构)与患方(患者或者患者近亲属)之间产生的医疗过错、侵权与赔偿纠纷。 医疗纠纷通常是由医疗过错引起的。医疗过错是指医务人员在诊疗护理等医疗活动中的过错。这些过错往往导致病人的不满意或造成对病人的伤害,从而引起医疗纠纷。 除了由于医疗过错引起的医疗纠纷外,有时,医方在医疗活动中并没有任何疏忽和失误,仅仅是由于患者单方面的不满意,也会引起纠纷。这类纠纷可以...


·医保统筹的主要作用是什么
      医保统筹的主要作用是什么医保统筹基金主要用于用于支付特殊病种门诊、住院医疗费用中属于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费用,不能支付普通门诊费用和全自费项目的费用,不能支付因违法犯罪、酗酒、自杀、自残、工伤、生育、交通事故、医疗事故以及其它责任事故发生的医疗费用。医保统筹基金属于全体参保人员,实行专项储存和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统筹基金主要用于参保人员住院、非定点医院急诊抢救、异地转诊(院)、异地安置、特殊病门诊等医疗费用。二、基金的支...


·周口医疗纠纷找谁?
      周口医疗纠纷找谁?一、医疗纠纷找谁 1、患者可以与医院协商,可以到卫生局医政科举报,也可以到法院起诉。 2、大型医院一般都设医务科或医务部,专门处理医疗纠纷。 二、医疗投诉的依次顺序 1、医院医务科电话 2、医院办公室电话 3、县卫生局医政股电话 4、县人民调解中心医患纠纷调解室 5、人民法院起诉 三、发生医疗纠纷先调节 首先发生医疗纠纷双方先进行调解,调解的方式有三种,可以选择其中一种方式或者一种调解不成功再用其他方式进行调解。调节方...


·一般工伤认定医院可以吗?
      随着我国社会的不断发展,我国的法律也在不断的完善,我们知道工伤就是在工作过程中受伤,通常情况下任何企业公司都会对安全问题十分的重视,特别是从事危险工作的劳动者来说,意外事故发生的几率很大,一旦发生安全事故就会造成严重的人员伤亡,在认定之后可以得到一定的赔偿,那工伤认定医院可以吗?下面就详细介绍。 一、工伤认定医院可以吗? 不可以。用人单位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用人单位不提,个人可以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 《工伤...


·医疗损害纠纷律师处理流程是什么?
      医疗损害纠纷律师处理流程是什么 现如今,医患关系十分紧张。医院本是治病救人的地方,但是不知道从什么时候开始,患者和医院好像成了对立方。在现实生活当中,如果患者出现了什么问题,家属不理解的情况下,可能会对医院的人员或者医疗器械大打出手,造成医疗损害。这种情况下,肯定需要聘请律师帮助院方解决纠纷。那么,医疗损害纠纷律师处理流程是什么呢? 医疗损害纠纷律师处理流程是什么? 一、接受咨询 了解医疗纠纷发生的双方当事人基本情况,及纠纷发生...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马鞍山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056899334 19166418749
19166418749
点击这里给马鞍山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