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056899334 19166418749
 马鞍山律师导航 博望区 花山区 雨山区 当涂 和县 含山
律师团队
>>
  • 马鞍山律师姜律师
  • 马鞍山律师朱律师
  • 马鞍山律师叶律师
  • 马鞍山律师章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马鞍山市区、博望区、花山区、雨山区、当涂、和县、含山 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江苏盐城农村拆迁补偿款是怎样的?


马鞍山律师网 www.mas64.com


  江苏盐城农村拆迁补偿款是怎样的?
  
  一直以来各地市的政府都致力于发展农村经济,毕竟我国的农村土地面积幅员辽阔。在这些经济发展举措中较常用到的是拆迁重建,为农村经济发展注入新活力。而拆迁工作的重中之重是解决拆迁安置问题,那么在江苏盐城农村拆迁补偿款是怎样的?下面就由我们为您详细介绍。
  
  盐城市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维护被征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和长远生计,规范征地补偿安置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江苏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江苏省人民政府第93号令)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是指国家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征收后,依法给予被征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补偿,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将被征地农民纳入城乡社会保障体系的行为。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应当遵循即征即保、应保尽保、分类施保、逐步提高的原则,与促进就业相结合,将被征地农民纳入城乡社会保障体系,确保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市开发区、城南新区境内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由市开发区、城南新区管委会具体负责。
  
  市、县(市、区)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相关工作。镇人民政府应当配合做好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被征地农民应当从征地前在拥有该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承担农业义务的成员中产生,原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享有优先权。具体办法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开发区、城南新区管委会制定。
  
  被征地农民的名单由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商定后提出,经镇人民政府审核,并在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公示无异议后,报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开发区、城南新区管委会确定。
  
  第七条市国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监察、财政、民政、审计和农办等部门负责对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监督、协调和指导。国土部门具体负责征地补偿和征地补偿安置费用的解缴,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具体负责征地保障资金的测算、发放、管理,财政部门具体负责征地保障基金的拨付、监督、管理,审计部门依法加强对征地保障资金的审计监督。
  
  第八条根据土地价值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全市以县级行政区为单位划分为三、四类地区,执行相应的征地补偿标准。征地补偿标准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物价变动、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标准等情况确定,并适时调整。
  
  市开发区、城南新区可参照亭湖区执行相应的征地补偿标准。
  
  第二章征地补偿
  
  第九条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足额支付征地补偿费用,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征地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
  
  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土地区位条件制定征地补偿区片价格,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按照区片价格确定征地补偿费用。
  
  第十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按照用途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
  
  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按照被征收土地的面积计算;征收建设用地的土地补偿费,按照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计算;征收未利用地的土地补偿费,按照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的0.5倍计算。
  
  第十一条征收农用地应当支付安置补助费,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被征地农民人数计算。需要安置的被征地农民人数,按照被征收的农用地面积除以征地前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人均农用地面积计算。
  
  征收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不支付安置补助费。
  
  第十二条征收土地涉及房屋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征收宅基地涉及农民住房的,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能够重新安排宅基地的,对其住房按照重置价格结合成新给予补偿;未能重新安排宅基地的,按照与被征收住房面积相当的原则安排住房,或者按照市场评估价格给予补偿。
  
  征收土地涉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能够重新安排其他建设用地的,对其建筑物、构筑物按照重置价格结合成新给予补偿;未能重新安排其他建设用地的,按照市场评估价格给予补偿。
  
  第十三条征收土地涉及前条规定以外的农田水利、交通运输、电力、通讯基础设施等其他地上附着物,按照等效替代的原则支付迁移费、改建费或者补偿费。
  
  青苗补偿费按照一季的产值计算,能够如期收获的不予补偿。对可以移植的苗木、花草以及多年生经济林木等,支付移植费;不能移植的,给予合理补偿或者作价收购。
  
  第十四条全市三、四类地区农用地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的具体标准,由市、县(市)人民政府制定并公布,报省人民政府备案;各区的具体标准,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所在区人民政府和市开发区、城南新区管委会制定并公布,报省人民政府备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开发区、城南新区管委会制定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不得低于省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
  
  农用地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最低标准,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物价变动情况适时调整。市、县(市、区)对征地补偿费用的具体标准应当及时作出相应调整,并按照调整后的征地补偿标准执行。
  
  第十五条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的征地补偿标准,按照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征地补偿标准执行,国务院规定的标准高于省人民政府的,执行国务院规定的标准。
  
  第十六条土地补偿费归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但应当将不少于70%的农用地土地补偿费支付给16周岁以上被征地农民。
  
  安置补助费用于16周岁以下被征地农民的生活补助和16周岁以上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
  
  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归其所有者所有。
  
  第十七条征地补偿费用没有足额到位的,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有权拒绝交地;征地补偿费用足额到位的,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应当按期交地。
  
  第十八条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被征地农民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争议的,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开发区、城南新区管委会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收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协调、裁决争议的具体程序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
  
  第十九条以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为界限,将被征地农民划分为下列三个年龄段:
  
  (一)16周岁以下(未成年年龄段);
  
  (二)16周岁以上至60周岁(劳动年龄段);
  
  (三)60周岁以上(养老年龄段)。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开发区、城南新区管委会确定的被征地农民每个年龄段人员比例,应当与被征地前被征地单位各该年龄段人员比例基本相同。
  
  第二十条未成年年龄段的被征地农民按照当地安置补助费标准一次性领取生活补助费,不再作为被征地农民参加城乡社会养老保险。
  
  第二十一条劳动年龄段的被征地农民在企业就业的,应当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从事非全日制工作或者自由择业(灵活就业)的,可以按照灵活就业人员的规定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劳动年龄段的被征地农民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可以选择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之前已经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的劳动年龄段人员,仍然按照《盐城市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实施办法》(盐政发〔2006〕27号)按月领取生活补助费。亭湖区、开发区、城南新区执行统一的生活补助费标准:男16-35周岁、女16-30周岁生活补助费月领标准150元;男35-50周岁、女30-45周岁月领标准170元;男50-60周岁、女45-55周岁月领标准190元。盐都区逐步提高生活补助费标准,三年内市区实现同城同标。
  
  各县(市)政府可参照制定相关办法组织实施。
  
  第二十二条养老年龄段的被征地农民从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次月起,按照不低于当地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1倍按月领取养老补助金。市亭湖区、盐都区、开发区、城南新区征地养老补助金标准,统一调增到330元/月,其他县(市)具体标准由各县(市)人民政府确定。
  
  被征地前已经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的人员,同时享受省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基础养老金。
  
  今后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标准,按国家、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标准和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同步调增,各县(市)负责辖区内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标准调增工作,报市人民政府备案;各区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调增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发布执行。
  
  第二十三条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主要包括安置补助费及其增值收益和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市开发区、市城南新区管委会从土地出让金等土地有偿使用收益中安排的社会保障费用。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不足的,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开发区、城南新区管委会负责解决。
  
  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的最低标准按照当地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1倍乘以139计算。各县(市)的具体标准由县(市)人民政府确定,报省人民政府备案;各区的具体标准,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所在区人民政府和市开发区、城南新区管委会公布并施行,报省人民政府备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开发区、城南新区管委会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不留缺口的原则筹集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从土地有偿使用收益中优先安排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
  
  第二十四条市、县(市、区)财政部门应当设立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财政专户(以下简称保障资金专户),管理、核算16周岁以上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
  
  16周岁以上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资金一次性划入保障资金专户,并建立个人分账户。
  
  第二十五条劳动年龄段的被征地农民达到领取养老金年龄的,其在保障资金专户个人分账户中的资金本息余额一次性退还本人。被征地农民死亡的,其在保障资金专户个人分账户中的资金本息余额可以依法继承,并一次性结算。
  
  第二十六条被征地农民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可以按照规定申请最低生活保障。
  
  第二十七条被征地农民按照医疗、工伤、生育保险规定缴纳保险费用后,享受相关待遇。
  
  第二十八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开发区、城南新区管委会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将劳动年龄段内的被征地农民纳入城镇就业体系,加强就业培训和指导,创造就业条件,促进被征地农民就业。
  
  第四章资金管理
  
  第二十九条实行征地补偿资金预存制度。征地报批前,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开发区、城南新区管委会应当将征地补偿费用和土地有偿使用收益中安排的社会保障费用存入市、县(市)财政部门指定的账户(以下简称预存款账户)。征地报批时,市、县(市)财政部门应当出具征地补偿费用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落实的相关凭证。
  
  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前,市、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对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落实情况提出审核意见。经国务院批准征地的,土地所在地的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将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落实情况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未经审核同意的,不得批准、实施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第三十条市、县(市、区)国土部门应当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从预存款账户中将土地补偿费足额支付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将青苗补偿费支付给其所有者。地上附着物征收补偿安置按照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开发区、城南新区管委会的规定执行。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在被征地农民的名单经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开发区、城南新区管委会确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不少于70%的农用地土地补偿费支付给16周岁以上被征地农民。
  
  第三十一条被征地农民的名单经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开发区、城南新区管委会确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市、县(市、区)国土部门应当从预存款账户中将16周岁以下被征地农民生活补助费足额支付给本人,将16周岁以上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一次性划入保障资金专户。
  
  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到账后10个工作日内,市、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按照以下方式处理:
  
  (一)将养老年龄段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资金记入其在保障资金专户中的个人分账户,用于逐月发放养老补助金;
  
  (二)将劳动年龄段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资金记入其在保障资金专户中的个人分账户,用于逐期代缴其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
  
  第三十二条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参照社会保障基金有关规定管理,单独记账、核算,实现保值增值。
  
  第三十三条依法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部分土地补偿费,纳入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用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展生产和公益性事业,不得挪作他用。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在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中,有关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依法履行职责,造成征地补偿费用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未能及时足额到位的;
  
  (二)出具征地补偿费用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落实的虚假凭证的;
  
  (三)对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落实情况提供虚假审核意见的;
  
  (四)侵占、截留、挪用征地补偿费用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
  
  第三十五条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弄虚作假,冒领、截留、挪用征地补偿费用的,由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所称“以上”均包含本数。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自2013年12月1日起施行。从本办法施行之日起,新征收土地不再执行《盐城市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实施办法》(盐政发〔2006〕27号)。已经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的,仍然按照《盐城市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实施办法》(盐政发〔2006〕27号)继续执行,有条件的地区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衔接。
  
  拆迁补偿政策的出台除了使得政府拆迁工作有法可依外,也是被征地者核算拆迁款的一大依据。各位盐城的拆迁户可以根据上述的江苏盐城农村拆迁补偿款实施办法来计算自己的拆迁补偿费用,同时如果在拆迁补偿过程中发现有人私用拆迁款项的可以及时的反馈。
  
  


·欠款未到期可以起诉对方吗?
      欠款未到期可以起诉对方吗按照法律规定,可以起诉,但必须证明对方明确表示了到期不还钱,或者证明对方到期无力归还,如果证明不了,法院会驳回起诉。1.严格说来,提前还款也是一种违约行为,除非提前履行不损害债权人利益或者得到债权人的许可。2.《民法典》(2021.1.1生效)第五百三十条:债权人可以拒绝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但是提前履行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给债权人增加的费用,由债务人负担。3.债务偿还期限未到,债务人有权不偿...


·对于债务纠纷案件要怎样打官司 在债权债务关系中,因种种原因
      对于债务纠纷案件要怎样打官司 在债权债务关系中,因种种原因都会引起债务纠纷的发生,虽然处理债务纠纷的方式比较多,但如果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无法和平协商解决债务纠纷,就要考虑打官司的方式来维权。具体来讲,对于债务纠纷案件要怎样打官司呢?下文中我们为你做详细解答。 一、对于债务纠纷案件要怎样打官司 打债务纠纷官司即进行债务纠纷诉讼。诉讼是解决债务纠纷的重要手段,且最终判决具有强制执行力。不到万不得已,相信谁也不愿意走到诉讼这一步,但如果...


·存单质押贷款怎么做账才正确?
      存单质押贷款怎么做账才正确? 存单质押贷款怎么做账: 首先可以考虑以下两种处理方式:仍然在银行存款科目核算,不单独做帐务处理,但是在报表附注当中说明;或者是转入其他货币资金科目核算,在报表上单独体现。 《担保法》第二条规定,在借贷、买卖、货物运输、加工承揽等经济活动中,债权人需要以担保方式保障其债权实现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设定担保。 本法规定的担保方式为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 第七十五条规定,下列权利可以质押: (一)汇票、支...


·什么是银行并购贷款,存在哪些风险?
      什么是银行并购贷款,存在哪些风险? 一、什么是银行并购贷款 所谓并购贷款,即商业银行向并购方企业或并购方控股子公司发放的,用于支付并购股权对价款项的本外币贷款。是针对境内优势客户在改制、改组过程中,有偿兼并、收购国内其他企事业法人、已建成项目及进行资产、债务重组中产生的融资需求而发放的贷款。并购贷款是一种特殊形式的项目贷款。 普通贷款在债务还款顺序上是最优的,但如果贷款用于并购股权,则通常只能以股权分红来偿还债务。 二、存在的风险...


·一、买卖不破租赁中的以租抵债合法吗?
      一、买卖不破租赁中的以租抵债合法吗? 不合法,按照目前的司法实践,以租赁形式抵偿债务的,不适用“买卖不破租赁”原则。所谓买卖不破租赁,系指除非法律另有规定,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 法律依据:《合同法》第229条,即租赁物的所有权被出租人以赠送或出售等方式转移给他人的,受让租赁物的人须继续履行该租赁物上的已经设定的租赁合同。 同时,在抵押关系中,亦受“买卖不破租赁”原则的约束。根据物权法第190条的规...


·夫妻债务如何承担偿还?
      夫妻债务如何承担偿还夫妻共同债务应由夫妻双方对债权人承担连带责任,离婚时,应以夫妻共同财产偿还,然后才能分割剩余的财产。如果夫妻共同财产不足以清偿共同债务,或者双方约定财产各自归其所有的,则由双方以个人财产承担连带责任,至于夫妻内部按什么比例承担由双方协商,协商不成的,由法院根据双方经济状况作出判决。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九条之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对外债务,系用于夫妻共同生...


·高利贷借条翻倍被起诉怎么办?
       现在很多人对于高利贷行业并不清楚,选择高利贷借款,而且往往高利贷会要求你打双倍欠条,这个是如果打了双倍借条应该怎么来进行还款了,那么高利贷借条翻倍被起诉怎么办?就由本站我们来为您解答这个问题。可以选择向法院起诉,拿回另一半的钱。借条是证明借贷合同关系,是出借人向借款人交付借款时,借款人向出借人出具的一种借贷事实的依据。借条要写明出借人姓名,借款金额(要有大小写),借款人签名或盖章,出具借条的日期。如果有利息的借贷还要注明还款方式,...


·借条没有约定月息还是年息是否可以主张
      借条没有约定月息还是年息是否可以主张根据《合同法》第211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的规定,应该是没有利息的。也就是说借款人无需给付从借款之日起至起诉之日止之间的利息。但从起诉之日应视为催告之日,也即借款人开始逾期还款之日,故借款人从起诉之日起至借款付清时止,需按支付相应的利息。最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二十五条规定: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人主张支付借期内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自然...


·债的主体是指具体的什么?
      在日常生活中,金钱有时候会缺少以至于会满足不了自己的使用,于是在生活中才会出现借钱借债等现象,近些年也经常出现有些借债人欠钱跑的现象,一旦发生借钱就要明确债的主体是指具体的什么的基本问题,以免自己把钱借出去了不好收回来,下面就跟着我们一起来看一看。一、从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上看债的主体是指具体的什么若要从从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上看,债的主体:双方都是特定的。债的主体也称债的当事人,是指参与债的关系的双方当事人,即债权人和债务人。其中,享有权...


·子公司购买的债权债务总公司是否需要承担
      子公司购买的债权债务总公司是否需要承担现如今,很多企业在经营和发展的时候,可能由于经营得当,也可能是为了在市场上扩大份额,自己的公司成立子公司。子在发展的时候,可能会和别人形成债务债权的关系。下面我们要为您介绍的是,子公司购买的债权债务总公司是否需要承担的问题,相关人士可以了解一下。 一、子公司购买的债权债务总公司是否需要承担? 分公司是总公司经营获利之工具和手段,总公司获利的同时应承担相应的责任。若总公司获取利益却不付出对应的成本,将...


·夫妻个人债务答辩状
      夫妻个人债务答辩状 夫妻个人债务答辩状是根据个人情况来进行书写的,所以每份夫妻个人债务答辩状是不同的,但是您对答辩状的格式不了解,所以在这里我们就为您带来了一份虚拟的夫妻个人债务答辩状,希望对您有帮助。 一、夫妻个人债务答辩状 ? 以下是夫妻个人债务答辩状范本,相关内容供参考。 民事答辩状 答辩人: 被答辩人: 答辩人就被答辩人所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具体答辩如下: 一、我不同意偿还该笔借款,被告 向被答辩人借款我不知情,借...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马鞍山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056899334 19166418749
19166418749
点击这里给马鞍山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