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056899334 19166418749
 马鞍山律师导航 博望区 花山区 雨山区 当涂 和县 含山
律师团队
>>
  • 马鞍山律师姜律师
  • 马鞍山律师朱律师
  • 马鞍山律师叶律师
  • 马鞍山律师章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马鞍山市区、博望区、花山区、雨山区、当涂、和县、含山 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萧山机场房屋拆迁补偿标准


马鞍山律师网 www.mas64.com


  年萧山机场房屋拆迁补偿标准
  
  杭州在我国已经算是经济较为发达的城市,而该城市也有越来越多的新项目开始建设,这必然就会涉及到土地的征收,进而需要对房屋进行拆迁。杭州萧山地区的人们对于萧山机场房屋拆迁补偿标准都会比较关注,我们将通过以下的内容详细说明该地区的拆迁补偿标准。
  
  萧山机场房屋拆迁补偿标准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对征收范围内的非住宅房屋原则上采取货币补偿方式。
  
  一、住宅房屋货币补偿
  
  1.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应书面承诺自行解决居住问题。在被征收住宅房屋按评估价格给予补偿的基础上,再按评估价格的20%给予货币补贴。
  
  2.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不足48平方米的(萧山区规划区范围内另有住房的,一并计算建筑面积),被征收房屋的评估价格按照48平方米建筑面积给予货币补偿,并在此基础上另行按房屋评估价格的20%给予货币补贴。
  
  3.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在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中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期限内签约、搬迁、腾空并移交房屋的,另行给予被征收房屋评估价格30%的奖励。
  
  二、住宅房屋产权调换
  
  1.保底安置:被征收人有权要求征收人提供不小于被征收房屋原建筑面积的安置用房。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不足48平方米的(萧山区规划区范围内另有住房的,一并计算建筑面积),安置房屋建筑面积原则上不低于48平方米。被征收房屋与安置房屋48平方米之间互不结算产权调换的差价。
  
  2.扩面方法:安置扩面面积原则上不超过原房屋建筑面积25平方米。扩面面积在25平方米以内的(含25平方米),按安置房成本价结算; 25平方米以上的部分,按安置房市场评估价进行结算。 高层安置的每户可再增加原建筑面积10%的安置面积,不足5平方米的按5平方米计算,该部分面积的价格按安置房成本价结算。
  
  三、可根据其经营情况、经营年限及纳税情况等给予适当补偿(最高不超过房屋评估价的10%),选择产权调换的按住宅予以安置。
  
  四、非住宅房屋征收原则上采取货币补偿安置方式。
  
  1.生产性用房货币化安置
  
  (1)房屋。被拆迁房屋及附属设施等按萧山区房屋重置价格的标准,由具有评估资质的评估单位按重置价结合成新率进行评估补偿。
  
  (2)设备。设备可以搬迁的,按该设备评估价的10%一次性补偿;无法搬迁的,按重置价结合成新率进行补偿。
  
  (3)土地。按照《萧山区国有土地级差地租标准》、《萧山区征地补偿区片综合价标准》和相关的国家用地规税费标准的规定进行评估补偿。
  
  (4)货币化安置补助和奖励
  
  ①临时安置补助费。补助标准按照区政府公布的规定标准执行,补助面积以房产证或其他合法凭证为准,补助时间按6 个月计算。
  
  ②停产补助费。按照前三年平均应纳税所得额的30%补偿(以财税部门认定的报表为准)。
  
  ③职工生活安置补助费。参加养老保险人员按450 元/人·月的标准补助,补助时间按6 个月计算。未参加养老保险人员按600 元/人一次性补助。
  
  ④货币化安置鼓励奖。按合法批准土地评估价的20%进行奖励。
  
  2.商业性用房货币化安置
  
  (1)商业性用房是指具有合法的土地使用权证和房屋所有权证的商业用房。
  
  (2)商业性用房的征收补偿,由具有评估资质的评估单位采用市场比较法,经房屋征收部门会同财政和国土部门审核,结合该房屋具体区位、建筑结构、建筑面积、成新、层次、装修等因素评估确定。其它附属设施等构筑物按萧山区房屋重置价结合成新率予以补偿。
  
  (3)设备可以搬迁的,按该设备评估价的10%一次性补偿;无法搬迁的,按重置价结合成新率进行补偿。房屋在拆迁过程中会涉及到许多项目的补偿,而房屋的补偿价格也会根据房屋的具体位置、建筑面积、装修情况等决定,还会受各城市经济水平所影响。
  
  
  
  
  


·上海市房屋租赁合同备案证明怎么办理?
      众所周知,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是确立租赁的一种有效形式,也有利于在法律层面保障双方的权益,而上海是经济发展最快速的一线城市之一,许多外地工作者也需要租房,就涉及到租赁合同备案登记,那么上海市房屋租赁合同备案证明要怎么办理?在这里,我们将为您进行简单的介绍。 一、办理地点 区房地产交易中心。 二、办理时间 周一到周五9:30-11:30,13:30-16:30 三、需携带材料 1、当事人身份证(出租人和承租人)原件+复印件; ...


·买房子政策是怎么规定的
      买房子政策是怎么规定的1、对出售自有住房按规定应征收的个人所得税,通过税收征管、房屋登记等历史信息能核实房屋原值的,应依法严格按转让所得的20%计征。2、对房价上涨过快的城市,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进一步提高第[最新消息 价格 户型 点评]二套住房贷款的首付款比例和贷款利率。3、已实施限购措施的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省会城市,限购区域应覆盖城市全部行政区域;限购住房类型应包括所有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购房资格审查环节应前移至签订购房合同(...


·房屋有贷款进行夫妻财产约定是否可以?
      房屋有贷款进行夫妻财产约定是否可以?房屋有贷款进行夫妻财产约定是可以的,我们国家明确的规定夫妻财产是可以进行约定的,但是这种约定的话,并不能够违反法律强制性的规定。夫妻一方婚前以个人财产购买房屋并按揭贷款,婚前办理了夫妻一方个人为所有权人的房产证,婚后双方共同还贷,该情形下的房屋为一方个人财产,在离婚时另一方无权要求分割。但对参与共同还贷的配偶一方,有权要求对方对其清偿的部分予以返还。在此需要明确的是,共同还贷不论是用一方的个人工资还是...


·一、婚后房产加名字离婚怎么分割?
      一、婚后房产加名字离婚怎么分割?新婚姻法婚后房产证上加名字有用。如果产权登记有另一方名字,另一方对房产就有产权份额。但有名字分割时并不一定就是二分之一。关于分割,有协议的从协议,没有协议的,还需要综合考虑各方对房产的贡献等因素。如果是婚前购房但存在共同还贷,但房产证只有一方名字时,根据婚姻法新司法解释相关规定,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借名买房”的物权归属
      借名买房,是指房屋的实际出资人借用他人名义购房,并以他人名义登记房屋所有权的行为。房屋的实际出资人为事实购房人或者真正购房人,被借名之人为登记购房人,借名买房具有以下几屋含义:
     (一)事实购房人借用他人名义购房
     (二)事实购房人以他人名义登记房屋所有权
   ...


·现售商品房的条件有哪些
      现售商品房的条件有哪些 一、现售商品房的条件有哪些 商品房现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竣工验收合格的商品房出售给购买人,并由购买人支付房价款的行为。我国《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七条具体规定了商品房现售的条件,包括; 1、现售商品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具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 2、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或者使用土地的批准文件; 3、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4、已通过竣工验收; 5、拆迁安置已经落实; 6、供水...


·一、公租房财产离婚怎么分配?
      一、公租房财产离婚怎么分配? 公租房是不能乾地分割的,只能判决由谁居住,享有居住使用权。公租房是指公共租赁房,是解决新就业职工等夹心层群体住房困难的一个产品。公共租赁住房不是归个人所有,而是由政府或公共机构所有,用低于市场价或者承租者承受起的价格,向新就业职工出租。 公租房政策特征 公共租赁住房作为有别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房的一种新型保障性住房,尚无一个内涵统一的明确界定。分析《指导意见》中对于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要求,比较各...


·哪些房产纠纷案件构成民事案件
      哪些房产纠纷案件构成民事案件一、凡以房产为标的买房、租赁、典当、建筑承包(包括勘察、设计、建筑等)、合建、代理、居间、使用、转让、确权等民事行为发生的纠纷,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将作为民事案件受理。二、因单位内部分配公房使用权而产生的纠纷,如果是单位职工对单位分房决定有意见的,不属法院受理范围,不能向法院起诉;如果是受配人(或其他原旧房内应一并迁出的同住亲属占住旧房)分得新房又无理占住旧房或非受配人以单位分配不合理为由而强占...


·购房合同怎么网上备案
      首先,没有办理劳动合同用工备案的企业需持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复印件,单位公章和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到人社局劳动关系科办理劳动合同用工备案开户。根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投标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订立书面合同后7日内,中标人应当将合同送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


·房屋买卖时购房者要注意什么
      很多人都发现了,在进行房屋买卖的时候,对方可能会设置一些陷阱,一旦购房者落入陷阱之后,那么利益就会受到相应的损害。这就要求在实际进行房屋买卖时注意其中的一些事项,那购房者此时应该注意什么呢?详细内容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 一、房屋买卖时购房者要注意什么 1、质量不合格要提出退房。 如果交付的商品房存在地面、墙面裂缝、局部渗水、漏水,门窗损坏等质量瑕疵,如果合同中明确约定“交付的房屋达不到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购房人有权拒绝接收房屋或...


·一、夫妻购房债务离婚怎么办?
      一、夫妻购房债务离婚怎么办?夫妻购房债务离婚需要平等分割,夫妻双方合意表示或者一方用于家庭日常生活所负的债务,需要共同承担。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超出家庭日常生活所负的债务,除非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否则法院将不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二、夫妻离婚债务怎么处理(一)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以共同财产偿还。如该项财产不足清偿时,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法院判决。男女一方单独所负债务,由本人偿还。(二)夫妻共...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马鞍山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056899334 19166418749
19166418749
点击这里给马鞍山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