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邻接权——出版者的权利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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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版者指图书出版社、报社、杂志社和音像出版社等出版单位。出版者在取得专有出版权后,在传播作品中产生了自己的权利,即对出版物享有邻接权。也就是说,图书出版社对其出版的图书、报社对其出版的报纸、杂志社对其出版的杂志、音像出版社对其出版的录音、录像,享有署名权和版本形式权。

    这次修改著作权法,补充了出版者的版式设计权。第35条规定:“出版者有权许可或者禁止他人使用其出版的图书、期刊的版式设计。前款规定的权利保护期为十年,截止于使用该版式设计的图书、期刊首次出版后第十年的12月31日。”

    署名权是出版者享有的邻接权中的人身权利。出版者有权在自己的出版物上署自己的名称,例如本书由人民出版社出版,该社有权就此署名。这种署名与作者的署名是两种不同的署名权。

    版本形式包括版式形式和装帧形式。版式形式包括印刷字体、横排竖排、开本大小等内容;装帧形式系指出版物的外观形式。封面设计者对自己设计的书籍封面享有著作权,可以采取“一次卖绝”的办法,将权利转让于出版者,使出版者对出版物的封面设计享有邻接权。

    图书出版者出版图书,应当在版权页上做好图书版本记录。图书版本记录一般包括以下项目:(一)书名(或图片名)。(二)著作者(或绘制者、编辑者、翻译者)的姓名(或笔名、单位名称)。(三)出版者、印刷者和发行者的名称。(四)出版年月、版次、印次、印数。(五)统一书号、定价。


·著作权的保护期
      著作权,由著作权人对作品享有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两部分组成,著作权的保护期,是指依法律的规定著作权人对作品依法享有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的保护期限。

    著作权人的人身权利由“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的完整权”四种权利组成;

    著作权人的财产权利由“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


·权利解读——传播权
      传播权指著作权人享有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权利。传播权包括表演权、播放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等内容。

    播放权主要指著作权人享有将其作品在电台广播、电视台播放、互联网传播和通过放映机、扩音器等设备播放的权利。著作权法第10条(十)规定了放映权,(十一)规定了广播权。著作权法第10条(十二)规定了互联网络传播权。放映权、广播权、互联网络传播权都属于播放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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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品的著作权与所有权可以分离吗
       所有权属于物权范畴,是指所有人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它的客体是有体物。著作权属于知识产权范畴,包括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其客体是无体物,即作品。例如,画家将自己的一幅画送给他人,如果没赠与该画的著作权,那么,受让人只对这幅画享有所有权,而不能对画行使著作权,该画的著作权仍在画家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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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进国外版权的20个关键问题
       第一条,详细说明授予版权的形式,如:以图书形式翻译制作。

  授予中方何种权利?西方出版商给中方专有权利,去翻译、生产、出版这本书。有可能分别出精装、平装本。表明是整版书而不是拆分成各部分。一般与中国签合同还会涉及到简、繁体版问题。会讲明是简体中文版。以某家特定中国出版社名称有出版、有标志、规定地域范围。此书出版是在中国内地不包括香港、台湾、澳门,因香港、台湾、澳门是使用繁体版,虽然是中国的一部分,但文字体系...


·著作权人的财产权
      著作权人的财产权,是从著作权人发表、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其创作的作品而产生的财产权,它与著作权人的人身权的不可转让不同,是可以转让的。依《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规定,著作权人依法享有下列财产权:

    一、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多份的权利;

    二、发行权。即以出售或...


·特定人物自传体作品的著作权
      《著作权法》规定,著作权属于作者,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法另有规定的”是指《著作权法》第二章第二节规定的著作权归作者以外的情形,但没有规定“当事人合意以特定人物经历为题材完成的自传体作品的著作权的归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纠纷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此作出了补充,该解释称:“当事人合意以特定人物经历为题材完成的自传体作品,当事人对著作权权属有约定的,...


·著作权利的限制
      因下列情况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但在使用时应注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不得侵犯其依《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规定享有的其他权利。

    一、为个人学习、研究、欣赏;

    二、为介绍、评论、说明某一问题而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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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邻接权——表演者的权利、义务
       依《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的规定,表演者应履行取得许可和支付报酬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使用他人作品演出、表演者(演员、演出单位)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演出组织者组织演出,由该组织者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使用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进行演...


·权利解读——演绎权
      著作权中的演绎方法,主要指改编、翻译、注释、整理、编辑和摄制。作品经演绎后,产生演绎作品。著作权中的演绎权包括改编权、翻译权、注释权、整理权、编辑权和摄制权。

    (一)改编权

    改编权指改编作品的权利。改编主要包括两种情况:一是不改变作品原来类型而改编作品,如将长篇著作缩写为简本。二是在不改变作品基本内容的情况下将...


·谁是影视作品的著作权人
      影视作品是指摄制在胶片、磁带等一定物质载体上,由一系列相联的画面或者加上伴音组成的,需借助一定的机械装置才能放映、播放的作品。影视作品的著作权归制片人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五条规定:“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权由制片者享有。”影视作品的制片人依法享有影视作品的整体著作权,但影视作品的制作,需要剧本、摄影、作词等相关的作者共同努力,从这一角度看,影视作品也具有共同创作作品的特征。因此,该条的第二项规定:“但编...


·制作数字化制品的著作权的规定
       数字化制品,是指将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以数字代码形式固定的有形载体,包括激光唱片(CD)、激光视盘(LD)、数码激光视盘(VCD)、高密度光盘(DVD)、软磁盘(FD)、只读光盘(CD-ROM)、交互式光盘(DVD-ROM)、集成电路卡(1CC ard)等。

    将已有作品制成数字化制品不论已有作品以何种形式表现或者固定,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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