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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来为背景音乐“买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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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的娱乐业很发达,有着一大批多产的词曲作者,新歌新人层出不穷。许多内地歌迷耳熟能详的流行歌曲都是由香港音乐人创作演唱并传入内地的。与其发达的娱乐业相适应,香港有着一套健全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包括音乐版权在内的各种知识产权在这里得到充分的保护。让我们来看一看香港的音乐版权保护、管理和收费制度。

音乐版权(music copyright)是知识产权的一种。它是指基于作曲家、作词家的智力创作成果而依法产生的特殊的民事权利。音乐是表演的艺术,必须通过演唱、演奏,才能为听众所感受从而产生艺术效果。权利源于利益。由于音乐版权人能够通过对音乐作品的商业性利用来获取独占性的利益,因此,和书本、电脑软件一样,音乐版权也是一种私有财产,应该受到法律保护。版权和版权法的出现,保障了作者在艺术和经济上的合法权益。香港《版权条例》对版权的保护采取“开放资格制度”(open qualification system),任何音乐人创作的或在世界任何地方出版的独创的音乐版权作品,都可以获得香港法律的保护。根据该条例,音乐版权于作者创作时自动存在于音乐作品中,不需要注册。音乐作品(即歌曲)或文学作品(即歌词)的版权可以保留到创作人死后50年。

与国外的音乐版权制度有着悠久的历史不同,香港的音乐版权立法起步较晚,但发展迅速。经过几十年的发展,现在已经基本形成一套完备成熟的音乐版权保护体系。香港的音乐版权保护主要是通过民间机构CASH依据有关版权法律来进行的。CASH是香港作曲家及作词家协会(Composers and Authors Society of Hong Kong )的英文名称缩写。该协会是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注册的“特许版权机构”,是全港音乐版权业的行业自律团体。她于1977年成立,起初是由一班本地音乐人自发成立的非牟利组织。现有本地会员2,200名。CASH的目标是为香港及海外词曲作家及音乐出版商集体管理音乐(包括旋律及歌词)的公开播放版权,提高公众的版权意识及增进有关知识,提高香港整体的音乐创作水平。CASH通过与外国音乐版权保护组织签订互惠协议,在全港管理世界各国音乐创作人的作品在香港的公开演奏权。目前已有超过137个国家和地区的165万位音乐人的作品通过CASH受到保护。

在香港,任何人士如果希望公开播放版权音乐,事先必须向申请领取“音乐演奏牌照”,获得授权。“音乐演奏牌照”授权申请人士公开演奏任何属于CASH管理范围内的音乐作品(歌曲)(包括本地及外国音乐),包括现场演奏、播放CD或录影带,或者是借接受电台或电视台节目来播放音乐。CASH的音乐牌照覆盖任何在公众地方的公开演奏。根据香港《版权条例》,演奏是指“任何形式的视像或声音的演出,包括凭借播放CD、录影带或打开电视或广播的演出”。公众地方则是指“任何非作居住用途的场所或任何可让公众人士进入的场所而不论收费与否。私人会所及写字楼都被视为公众地方”。CASH的音乐使用牌照分为年牌和许可证两种。年牌发给商铺、餐厅、卡拉OK等场所使用,许可证则是发给短期音乐节目申请人。由于CASH同时代表海外的作曲人及作词人,因此即使在香港演奏外国音乐如日本、英国、美国、法国的音乐,也需向CASH领取牌照。领取牌照也有例外。根据CASH的指引,凡是由非赢利组织独立主办并纯粹以慈善、宗教、教育或社会福利为目的的任何公开音乐演奏,均可获得豁免。申请豁免的组办机构事先需要向CASH递交有关详情作为活动性质的证明。这种豁免体现了了《版权条例》对版权保护的限制。

以申请短期音乐许可牌照为例,申请人士事先必须填写一份“版权音乐短期许可证申请表”。该表的第一部分是申请人(持证人)的有关资料,包括申请人名称、地址,使用音乐的节目名称、举行日期、地点,演奏音乐的范围(以平方米计算)。第二部分是节目形式。申请人可以选择音乐使用的形式,如舞会、音乐会、展览会、产品推广会等,并按照现场音乐演奏还是背景音乐演奏(机械性演奏),分别标明音乐演奏时间(以分钟计算)。第三部分是播放设施情况,如使用荧光屏数目、荧光幕墙面积。第四部分是门票。申请人要填写活动有无门票、综合场地租金、票价、全部门票收入、全场出席人数等。最后,申请人还要签署一份保证书,向协会保证申请表格内容真实性,并同意协会使用有关资料。受到申请后,CASH一般会在14天内发出牌照。

“天下没有免费的午餐”。短期音乐活动申请人需要根据CASH的“短期音乐活动许可收费指引”交纳牌照费用。申请人可以使用音乐活动的场地通常有购物商场大堂、酒店宴会厅、游乐场、运动场、社区活动中心等,但不包括展览会和展销活动场地。牌照费用根据音乐活动的表现方式不同有所区别。在香港,音乐使用分为两种形式。背景音乐(机械性演奏)指利用唱碟机或类似装置在室内或室外以扬声器播放音乐;现场音乐演奏则是指由演唱表演者(如唱卡拉OK的顾客)、现场乐队或演奏乐器者现场演奏的音乐。使用背景音乐(机械性演奏)20分钟或以下每次交纳450港币,使用现场音乐演奏则需900元港币,演奏时间越长,收费越高。演奏120分钟以上的背景音乐每次要付牌照费1500港币,现场音乐演奏则高达3000港币。通常相同时间现场音乐演奏收费是背景音乐的两倍。申请人在不同地点不同日期举行的活动,要分别计算牌照费。如果在同一活动中同时使用上述两种音乐形式,费用累计计算,但总费用可以获得百分之二十的减免。此外,由非牟利团体或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辖下部门独立主办的活动,总牌照费也可获得上述减免。申请年牌的程序与短期音乐节目许可证基本相似,但费用相对低一些。

与当前内地音乐版权市场的杂乱无序相比,香港的版权音乐保护制度无疑具有可取之处。通过建立CASH这种权威性、广泛性、民间性的行业自律组织对版权音乐市场进行引导和管理,对音乐使用进行监督,对版权人进行保护,是发展和完善现代音乐版权制度的一条捷径。一方面我们要培养和强化民间行业机构(如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的权威性和代表性,完善音乐使用许可制度,健全收费标准,加强行业自律;另一方面要加大音乐版权保护的宣传力度,增进有关知识,提高公众的版权意识。归根到底,音乐版权是用来保障创作的,只有建立与国际接轨的成熟的音乐版权保护体系,中国音乐人的创作激情才能被激发,中国的音乐事业才能得到跨越式发展,依法治国的宏伟乐章上才能添增一颗更加亮丽的音符。 


·权利解读——发表权
       依《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规定:“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

    发表权,是著作权人完成创作后,决定是否将自己的创作公诸于众,什么时候,在什么地方将作品公诸于众的权利,该项权利是作者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的最基础的权利,确保著作权人的这项权利,就是依法保障了著作权人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如果著作权人决定不发表该著作,也不委托他人发表,不许可他...


·邻接权——录音制作者的权利有哪些
      著作权法对录音未作如录像那样有作品和制品之分,而均把录音制品纳入邻接权之中。

    录音制品制作者包括音像出版社、广播电台和其他录制录音制品的人。录音制作者对其制作的录音制品享有邻接权。录音制作者有权在其制作的录音制品上署名。录音制作者对其制作的录音制品,享有许可他人以复制等方式使用并获得报酬的权利。录音制作者的这种财产权利的保护期间为50年,截止于录音制品制作完成后的第50年的...


·谁来为背景音乐“买单”
      香港的娱乐业很发达,有着一大批多产的词曲作者,新歌新人层出不穷。许多内地歌迷耳熟能详的流行歌曲都是由香港音乐人创作演唱并传入内地的。与其发达的娱乐业相适应,香港有着一套健全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包括音乐版权在内的各种知识产权在这里得到充分的保护。让我们来看一看香港的音乐版权保护、管理和收费制度。

音乐版权(music copyright)是知识产权的一种。它是指基于作曲家、作词家的智力创作成果而依法产生的特殊...


·邻接权的法律定义
      邻接权, 又称作品传播者权,是指与著作权相邻近的权利。邻接权是在传播作品中产生的权利。作品创作出来后,需在公众中传播,传播者在传播作品中有创造性劳动,这种劳动亦应受到法律保护。传播者传播作品而产生的权利被称为著作权的邻接权。邻接权与著作权密切相关,又是独立于著作权之外的一种权利。

    在我国,邻接权主要是指出版者的权利、表演者的权利、录像制品制作者的权利、录音制作者的...


·买进国外版权的20个关键问题
       第一条,详细说明授予版权的形式,如:以图书形式翻译制作。

  授予中方何种权利?西方出版商给中方专有权利,去翻译、生产、出版这本书。有可能分别出精装、平装本。表明是整版书而不是拆分成各部分。一般与中国签合同还会涉及到简、繁体版问题。会讲明是简体中文版。以某家特定中国出版社名称有出版、有标志、规定地域范围。此书出版是在中国内地不包括香港、台湾、澳门,因香港、台湾、澳门是使用繁体版,虽然是中国的一部分,但文字体系...


·著作权的归属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一条规定:“著作权属于作者,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具有作者资格的人该条规定:

    一、创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

    二、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主持,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作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作者;

   &...


·谁是影视作品的著作权人
      影视作品是指摄制在胶片、磁带等一定物质载体上,由一系列相联的画面或者加上伴音组成的,需借助一定的机械装置才能放映、播放的作品。影视作品的著作权归制片人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五条规定:“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权由制片者享有。”影视作品的制片人依法享有影视作品的整体著作权,但影视作品的制作,需要剧本、摄影、作词等相关的作者共同努力,从这一角度看,影视作品也具有共同创作作品的特征。因此,该条的第二项规定:“但编...


·权利解读——演绎权
      著作权中的演绎方法,主要指改编、翻译、注释、整理、编辑和摄制。作品经演绎后,产生演绎作品。著作权中的演绎权包括改编权、翻译权、注释权、整理权、编辑权和摄制权。

    (一)改编权

    改编权指改编作品的权利。改编主要包括两种情况:一是不改变作品原来类型而改编作品,如将长篇著作缩写为简本。二是在不改变作品基本内容的情况下将...


·如何行使邻接权
      著作权法第28条原规定:“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电台、电视台等依照本法取得他人的著作权使用权的,不得侵犯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和获得报酬权。”现修改为:“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电台、电视台等依照本法有关规定使用他人作品的,不得侵犯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和获得报酬的权利。”由于邻接权基于作品的传播而产生,故邻接权人行使邻接权时,不得侵犯作品著作权人的著作权。例如,表演者授权他人复制其...


·邻接权——广播电视播放者权
      广播电视播放权,是指广播电视部门对其编制的广播电视节目,依法享有的许可或禁止他人进行营利性转播、录制、复制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广播电台、电视台有禁止未经其许可的下列行为:

    一、将其播放的广播、电视转播;

    二、将其播...


·特定人物自传体作品的著作权
      《著作权法》规定,著作权属于作者,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法另有规定的”是指《著作权法》第二章第二节规定的著作权归作者以外的情形,但没有规定“当事人合意以特定人物经历为题材完成的自传体作品的著作权的归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纠纷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此作出了补充,该解释称:“当事人合意以特定人物经历为题材完成的自传体作品,当事人对著作权权属有约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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