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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逆向派遣争议仲裁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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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劳动逆向派遣争议仲裁案例劳动逆向派遣是企业为了逃避对员工应负的法律责任而选择的一种用工方式。员工在企业工作,企业应与员工订立劳动合同,让员工正常享受应得的权利。但企业却利用第三方劳务派遣公司,规避了应承担的义务,使员工的利益受损。在法律上这种行为是否合法呢?我们通过以下劳动逆向派遣争议仲裁案例来了解一下。劳动逆向派遣争议仲裁案例【案情】2000年10月10日,原告钱某应聘到被告某校食堂工作,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08年1月1日,被告某校让原告钱某与被告劳务公司签订了期限自2008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的劳动合同,原告钱某仍在被告某校食堂上班,工作内容、劳动报酬等未发生变化。被告劳务公司为原告钱某发放工资并缴纳养老保险费,但曾低于最低工资标准发放原告钱某工资。2010年10月14日,原告钱某以被告某校、劳务公司不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且不足额支付工资为由,向两被告邮寄了“终止劳动关系告知书”,双方劳动关系当日终止。原告钱某离职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为850元。另查明,本案被告某校和自然人郑某投资成立某招待所,其中被告某校投资9万元,占总投资额的90%。2007年6月29日,招待所与两名自然人投资设立被告劳务公司,其中招待所的投资比例为60%。2008年1月,被告某校与被告某劳务公司签订劳务派遣协议,约定:由甲方(劳务公司)向乙方(某校)推荐符合条件的劳务人员供乙方使用,甲方承担对员工的用人单位义务,乙方依法承担连带责任;期限自2008年1月1日起至2010年12月31日止。2010年12月29日,原告钱某向淮安市清河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裁决两被告支付2000年10月10日至2010年10月14日的经济补偿金8500元。被告某校称原告钱某与被告劳务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学校不应支付经济补偿金。被告劳务公司同意支付2008年1月1日至2010年10月14的经济补偿金2550元。仲裁裁决支持了两被告的意见,原告钱某不服诉至法院。【审判】法院经审理认为,用人单位或者其所属单位不得出资或者合伙设立劳务派遣公司,向本单位或者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本案中,两被告之间的劳务派遣协议属于法律禁止的劳务派遣行为,应认定为无效合同,原告钱某自始至终与被告某校存在劳动关系。综上,法院判决被告某校支付原告钱某经济补偿金8500元。宣判后,原、被告均未上诉,一审判决生效。【评析】劳务派遣作为一种弹性化用工方式,具有迅速为企业提供所需劳动力、节约企业人力资本、减轻招聘负担等优点,但劳务派遣被滥用易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如同工不同酬等等。本案中,劳务派遣行为不成立,原告钱某与被告劳务公司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被告某校系用人单位,应支付原告钱某经济补偿金。具体理由如下:一、劳务派遣协议无效。《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设立劳务派遣公司向本单位或者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或者其所属单位出资或者合伙设立的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单位或者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的,属于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的不得设立的劳务派遣单位。我国对劳务派遣进行立法,规定了劳务公司和用工单位的义务和责任,避免劳务派遣协议双方联手规避责任侵犯劳动者权利。《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规定,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公司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这种规定,旨在促使派遣公司与用工单位互相监督,自觉保障劳动者应享有的权益。本案中,被告某校与郑某合伙设立某招待所,招待所与两名自然人设立被告劳务公司,被告劳务公司再将劳动者派遣至被告某校,这表面上是一种涉及三方的劳务派遣行为,实则被告某校自己设立劳务派遣单位并将员工派遣学校食堂上班,即被告某校虚构劳务派遣事实规避法律义务,显然属于上述法律规定不得设立劳务派遣单位的情形,因此劳务派遣协议无效,被告某校一直系原告钱某的用人单位,双方劳动关系的存续期间为2000年10月10日至2010年10月14日。二、本案逆向派遣行为无效。从劳务派遣的定义和特点可以看出,劳务派遣的方向是劳务公司将劳动者派至用工单位上班,由劳务派遣公司发放劳动者工资,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用工单位支付劳务公司管理费。而逆向派遣行为,则是让本单位的员工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动合同,而员工继续在单位上班,但员工与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终止,双方转为劳务关系。此种情形下,劳动者在单位的工作年限中断,用人单位逃避了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的义务,侵犯了劳动者合法权益。本案中,在未支付原告钱某经济补偿金终止双方劳动关系的情况下,被告某校让原告钱某与被告劳务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显然属于逃避法律责任情形,此种逆向派遣行为属无效劳务派遣行为。三、劳务派遣合同没有法律约束力。《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劳务派遣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劳务派遣用工形式不利于增强劳动者对用工单位的归属感,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劳动者工作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为避免劳务派遣被滥用,我国立法将劳务派遣范围进行了限制。本案中,原告钱某已在被告学校食堂工作了7年多,从事岗位不具备临时性特征,不应实行劳务派遣。同时,在原告钱某不懂法、不知情的情况下,劳务派遣合同抹杀了其长达7年之久的工作年限,失去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法定条件,侵犯了原告钱某的合法权益,应属无效。综上,本案劳务派遣不成立,被告某校一直系原告钱某的用人单位。结合原告钱某离职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850元的事实,其关于被告某校支付2000年10月10日至2010年10月14日的经济补偿金8500元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法院判决予以支持。劳动逆向派遣实际上并不受到法律的支持,也就是说,如果企业选择了通过劳务派遣公司与员工签订合同的方式来降低自己的成本,导致了员工的利益受损,这份劳务派遣合同其实是无效的,员工如果遇到此类状况,要懂得利用法律的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有在线律师,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欢迎您随时咨询。
  
  
  


·一、判刑人员工伤保险待遇是否享受?
      一、判刑人员工伤保险待遇是否享受?《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被判刑正在收监执行的职工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除此之外,根据条例规定,职工如果丧失享受待遇条件、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或拒绝治疗,都将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条例还规定,用人单位分立、合并、转让的,承继单位应当承担原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责任;原用人单位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承继单位应当到当地经办机构办理工伤保险变更登记。用人单位实行承包经营的,工伤保险责任由职工劳动关系所在单位承担。职工被...


·承包劳动合同性质有哪些?
      承包劳动合同性质有哪些? 1、承包合同的概念 承包合同,一是买卖双方在经济活动中对基建产品约定的价格,由双方通过谈判,以合同形式确定;二是确定发包与承包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并受法律保护的契约性文件。 2、承包合同的法律性质 (1)承包合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目的。在承包合同中,承包人应按照与定作人约定的标准和要求完成工作,定作人主要目的是取得承包人完成的工作成果。(2)承包人完成工作的独立性定作人与承包人之间定立承包合同,一般是建立在对承...


·公司一般签订固定期的劳动合同吗?
      公司一般签订固定期的劳动合同吗? 是的,具体的时间公司自己决定。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合同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具体是指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在劳动合同中明确规定了合同效力的起始和终止的时间。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劳动关系即告终止。如果双方协商一致,还可以续订劳动合同,延长期限。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可以是较短时间的,如半年、一年、二年,也可以是较长时间的,如五年、十年,甚至更长时间。不管时间长短,劳动合同的起始和终止日期都是固定...


·根据《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
      根据《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16180-2020规定,一眼视力下降不够伤残等级。 附:《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16180-2014 5.7.1定级原则   器官大部分缺损或畸形,有轻度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一般医疗依赖,无生活自理障碍。 5.7.2七级条款系列 凡符合5.7.1或下列条款之一者均为工伤七级。 …… 26)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8; 27)一眼有或无...


·雇佣和被雇佣之间确立的关系就是劳动关系,但有的时候,一个人会
      雇佣和被雇佣之间确立的关系就是劳动关系,但有的时候,一个人会有两份工作和两个企业建立劳动关系。为了规范市场,国家也出台了双重劳动关系司法解释,对于这样的双重劳动关系进行了解释说明。双重劳动关系是比较特殊的,接下来,我们将介绍双重劳动关系的内容。 一、双重劳动关系司法解释 双劳动关系的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主要有: 1、《劳动法》第九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对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连带...


·童工的保护方式:为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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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薪留职人员若进新单位工作是否需要重新签订劳动合同?
      停薪留职人员若进新单位工作是否需要重新签订劳动合同??最高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八条规定:企业停薪留职人员、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内退人员、下岗待岗人员以及企业经营性停产放长假人员,因与新的用人单位发生用工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动关系处理。由此可见,既然受雇佣者与用人单位建立了劳动关系,当然有权要求用人单位与其签订劳动合同。进入新单位则需要签订新的劳动合同,在《劳动合同法》中没...


·国企保留劳动关系的待遇
      国企保留劳动关系的待遇 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五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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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签订合同时,劳动者首先要弄清单位的基本情况,要判断是否是合法企业,它的法人代表姓名、单位地址、电话要知道,这些信息可以通过上网查询工商登记信息获取,同时,要求将这些内容明确写在合同中。2、劳动者要弄清自己的具体工作,并在合同中表明工作的内容和具体地点。案例之一:张某家住北京海淀区四季青桥附近,她到离家很近的一个连锁超市应聘就职。过了一段时间,公司将她调到远郊大兴的连锁店工作,因而产生纠纷。因合同上只写了张某要在北京工作,使这起劳动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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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哺乳假辞退员工赔偿规定是双倍的工资吗? 一、哺乳假辞退员工赔偿规定是双倍的工资吗? 就是双倍的工资; 按照相关规定,公司不能在妊娠期、哺乳期解除劳动合同。在三期解除劳动合同的是违法解除,需支付两倍补偿金作为赔偿。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四十二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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