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056899334 19166418749
 马鞍山律师导航 博望区 花山区 雨山区 当涂 和县 含山
律师团队
>>
  • 马鞍山律师姜律师
  • 马鞍山律师朱律师
  • 马鞍山律师叶律师
  • 马鞍山律师章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马鞍山市区、博望区、花山区、雨山区、当涂、和县、含山 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所需资料


马鞍山律师网 www.mas64.com


  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所需资料
  
  土地使用权属于个人所有,土地使用权是可以抵押的,但是抵押登记之前必须准备好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所需资料。材料齐全是抵押登记规范的需要,也是确保抵押登记合法的要求。土地使用权可以抵押借款,也可以用于偿还债务。总之,土地使用权的用处是很多的,具体的用处,我们将在下文具体介绍。
  
  
  一、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所需资料
  
  
  1、土地登记申请表;
  
  2、抵押合同、贷款合同(原件各1份);
  
  3、抵押双方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证明、授权委托书(原件各1份)及身份证复印件;
  
  4、董事会决议或职代会决议(原件);
  
  5、土地红线图、土地证(原件)、已有建筑物应提供产权资料(复印件);
  
  6、土地评估报告书及备案文件(同时进窗办理估价备案的应提供估价备案资料);
  
  7、出让地提供出让合同、使用条件,未再转让的出让地需提供出让金收据(复印件);
  
  8、分割抵押应有分割测量成果(原件);
  
  9、担保的应提供债务人有关资料(原件);
  
  10、抵押续期的抵押权方应提供续期书面意见;
  
  11、共有土地产权应提供共有产权人书面意见;
  
  12、已抵押土地应提供原抵押权人书面意见;
  
  13、抵押注销登记提供土地注销登记申请表,他项权证原件、土地证原件、他项权利人申请报告。
  
  二、土地使用权抵押有哪些法律规定
  
  《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暂行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土地使用权抵押时,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随之抵押。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抵押时,其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随之抵押。 所以当地上有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时,不可能进行单纯的土地使用权抵押或房屋产权抵押,而必须将土地与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同时抵押,并按照规定分别办理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和房产抵押登记。
  
  关于土地抵押合法凭证。根据(1997)国土(籍)字第2号《关于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土地使用权抵押权的合法凭证是《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而《国有土地使用证》、《集体土地所有证》和《集体土地使用证》不作为抵押权的法律凭证,抵押权人不得扣押抵押证书。抵押权人扣押的土地证书无效,土地使用权人可以申请原土地证书作废,并办理补发新证手续。过去有的银行办理抵押登记,直接扣押抵押人的土地证书,以为这样保险,实际上存在着非常大的风险。保险问题。
  
  根据《担保法》第五十八条规定:抵押权因抵押物灭失而消灭,因灭失所得的赔偿金,应当作为抵押财产。因此土地使用权抵押办理房地产保险,可以确保抵押人的权益。所以土地使用权抵押特别是地上有建筑物或其他附着物,抵押权人最好要求抵押人对地上建筑物办理保险手续,并在保险单上注明抵押权人为第一受益人,保险合同的期限应长于抵押协议的期限。如果被抵押的土地因特殊原因受到损害,抵押权人可以根据抵押人让与的赔偿或补偿请求权,代替抵押人直接向第三人或保险公司请求损害赔偿或要求保险公司给付保险金。
  
  关于房地产抵押权与房地产出租的法律关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五条规定:抵押人将已出租的财产抵押的,抵押权实现后,租赁合同在有效期内对抵押物的受让人继续有效。第六十六条规定:抵押人将已抵押的财产出租的,抵押权实现后,租赁合同对受让人不具有约束力。这分两种情况,一种是已经出租的房地产抵押,这种情况租赁关系成立在先,抵押权设定在后,抵押与租赁互不影响,只要抵押人以书面形式将抵押事实告知承租人,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即所谓“买卖不破租赁”。
  
  另一种情况是房地产权利人将已经抵押的房地产出租,这种情况下抵押权设定在先,租赁关系成立在后,租赁合同对受让人不具有约束力,租赁关系应随着抵押权实现而解除。抵押权对房地产转让法律关系的影响。根据《担保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抵押期间,抵押人转让已办理登记的抵押物的,应当通知抵押权人并告知受让人转让物已经抵押的情况;抵押人未通知抵押权人的,转让行为无效。转让抵押物的价款明显低于其价值的,抵押权人可以要求抵押人提供相应的担保;抵押人不提供的,不得转让抵押物。 抵押人转让抵押物的价款,应当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者向与抵押权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超过债权数额部份,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份由债务人清偿。因此,购买抵押房地产要谨慎,以防得到的是无效转让的房地产。
  
  关于抵押登记的期限。一般情况下,抵押登记的期限应与抵押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限一致。但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对《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抵押当事人和登记机关对担保期限不具有约束力。也就是说,担保期限只有法律规定,不允许当事人约定,也不允许登记机关规定。抵押合同规定的主债期债务未偿清或其他附着物的,债权人可以依法诉讼。但是要注意土地使用权的期限,超过期限人民政府要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因而影响抵押权的实现。
  
  材料中很重要的一份材料就是土地使用证,代表着对土地使用权的拥有。经过抵押登记的土地使用权是无法再进行交易和转让了,抵押意味着土地使用权被冻结了。这是确保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规范。
  
  


·北京征地补偿标准是多少
      北京征地补偿标准是多少 一、北京征地补偿标准是多少 1、征收耕地补偿标准 旱田平均每亩补偿5.3万元。 水田平均每亩补偿9万元。 菜田平均每亩补偿15万元。 2、征收基本农田补偿标准 旱田平均每亩补偿5.8万元。 水田平均每亩补偿9.9万元。 菜田平均每亩补偿15.6万元。 3、征收林地及其他农用地平均每亩补偿13.8万元。 4、征收工矿建设用地、村民住宅、道路等集体建设用地平均每亩补偿13.6万元。 5、征收空...


·村委会有权决定如何发放征地补偿款吗?
      随着国家建设的开展,越来越多的农村宅基地和承包地被占用,其中老百姓最关注的就是补偿款的发放。对于宅基地的安置和承包土地的安置,安置方式和安置利益是不同的,其中由以承包地的补偿产生的争议最大。一般出现的情况就是补偿太低,根本无法弥补失地农民的损失。其中一个很大的原因就是,村委会以村民自治为由将补偿款节流,称是村集体所有的财产,不能下发。但村委会有此职权决定补偿款的发放吗?一、村委会有权管理村集体经济组织财产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


·乐业至百色高速公路征地补偿方式有哪些?
      乐业至百色高速公路征地补偿方式有哪些?一、货币补偿货币补偿金额包括被拆迁集体土地住宅房屋补偿价和装修费、搬迁费、奖励费等。二、产权调换(仅做参考)被拆迁人的安置面积核定标准:被拆除房屋的批准建筑面积低于(25-30)平方米/人的,按人均(25-30)平方米核定;在(25~60)平方米/人之间的,按批准的建筑面积核定;超过60平方米/人的,按人均60平方米核定。2人以下(含2人)的户,按2人核定;已婚并达到法定育龄夫妇尚未生育子女的按3人...


·异地身份证银行卡都丢了怎么补办吗?
      一、异地身份证银行卡都丢了怎么补办吗 身份证丢了,外地银行卡补办可以用户口本补办的,如果感觉麻烦可以等身份证出来补办一样的。 外地银行卡补办流程: 1、持卡人需要到办卡当地补办; 2、带着身份证或者户口本原件办理; 3、排队柜台挂失; 4、提交资料补办就可以了; 5、签字发卡。 二、银行卡丢失补卡流程: ① 可先进行电话口头挂失,保证账户资金安全; ② 随后到银行营业厅,填写挂失申请书; ③ 挂失成功后取回回执,妥...


·土地使用权被侵权诉讼要注意什么
      生活当中因为土地使用权而引发的纠纷案例也比较多,有很多人都是因为自己的土地使用权对他人非法侵犯,如果行为人在经过告诫以后仍然不停止侵权的话,肯定也不会有人任由自己的土地使用权被他人侵占的。但是在递交土地使用权侵权的诉讼状的时候应该要知道土地使用权被侵权诉讼要注意什么? 一、土地使用权被侵权诉讼要注意什么? 1、标题居中写明“民事起诉状”;2、原被告的基本情况;3、案由: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4、诉讼请求:出让人提起诉讼的,受让人未...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主体是什么? 流转的模式有哪些?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主体是什么? 流转的模式有哪些?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原则 《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平等协商、自愿、有偿,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阻碍承包方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二)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和土地的农业用途; (三)流转的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 (四)受让方须有农业经营能力; (五)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权。 土地承包经营权...


·土地使用权若干规定是什么?
      土地使用权若干规定是什么? 一、土地使用权若干规定是什么? 土地使用权若干规定主要是: 第一条 为了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加强对划拨土地使用权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划拨土地使用权,是指土地使用者通过除出让土地使用权以外的其他各种方式依法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 第三条 划拨土地使用权(以下简称“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出租、抵押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


·乡村土地使用权是谁的?
      乡村土地使用权是谁的? 《土地管理法》 第十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 第十一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所有权。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县级人...


·新本的的土地使用证是否是根据旧有的发放
      一,新本的的土地使用证是否是根据旧有的发放土地证是根据土地批准文件,由用地者申请发放的。一般申请领土地证的,应该是尚未有土地证的,故,不会根据旧证发放。旧土地证,如果遗失,申请补发新证,维持原证的内容维持不变。《国有土地使用证》是证明土地使用者(单位或个人)使用国有土地的法律凭证,受法律保护。办理对象主要是各类规划区内的房改房和经济适用房。城镇土地使用登记发证的范围包括城镇房改房、经济适用住房、商品房和城镇其他用地,它是房屋所有权和国有...


·农村宅基地儿媳妇可以继承吗?
      农村宅基地儿媳妇可以继承吗?不可以:1,土地的所有权,归集体所有,当事人只有使用权,没有处置权,也不适用于继承;2,当事人去世的,在承包期内,各继承人可以代为使用和耕种,但不能改变土地的用途(建房等);3,儿媳如果对公公尽了主要扶养义务的,可以参与土地使用权及其他遗产的分配。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相关规定:1、第二条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2、第五条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


·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还能后悔吗?
      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还能后悔吗?所以,拆迁过程中如果被拆迁人签订了补偿协议,一般情况下就无法再反悔,因此被拆迁人签订补偿协议一定要慎重。而本篇文章拆迁律师要讲的是签了补偿协议后那些情况下可以不用承担违约责任。按照相关规定确实存在以下几种情形: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签订的补偿协议 法律上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为“未满十周岁”和“完全不能辨认自己的行为”的人,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是10 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和不能完全辨认...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马鞍山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056899334 19166418749
19166418749
点击这里给马鞍山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