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056899334 19166418749
 马鞍山律师导航 博望区 花山区 雨山区 当涂 和县 含山
律师团队
>>
  • 马鞍山律师姜律师
  • 马鞍山律师朱律师
  • 马鞍山律师叶律师
  • 马鞍山律师章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马鞍山市区、博望区、花山区、雨山区、当涂、和县、含山 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借款人的违约情形有哪些


马鞍山律师网 www.mas64.com


  借款人的违约情形有哪些 一、借款人的违约情形有哪些
  逾期付款利息按逾期付款违约金确定与判决“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给付债权人逾期付款利息”的本意并不矛盾。
  对于法院判决“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付利息”中同期的正确理解应按银行的规范进行,首先应当区分同期是在“期内”还是在“期外”,即:是否逾期;在贷款期内的利率按“银行存、贷款利率表”同期贷款利率计息,在贷款期外的利率就是逾期贷款利率,也就是逾期付款违约金。逾期付款违约金和逾期贷款利息的概念是等同的,在银行业务中称“逾期贷款利息”,在其他有关货币给付的民事行为中就称“逾期付款违约金”。“同期”只是一种习惯说法,而实质是一样的,表面上似乎不同的说法实质上判决内容是相同的。
  最高院法律文件中规定的逾期付款违约金就是逾期贷款利息,因为逾期付款违约金就是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出来的,并且要按中国人民银行调整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相应调整,应参照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分段计算,二者是一致的。
  所以说,法院判决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付利息与最高院 的规定是一致的,应当按照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
   二、逾期还款的的利息怎么计算
  借款合同中,借款人的违约情况是引起纠纷的主要原因,实践中常遇到的借款人违反义务的情况有如下几种:
   (一)不按约定接受借款占多数
  借款人没有按约定接受借款,应赔偿贷款人因此而造成的损失。由于贷款人的损失实际上是利息损失,所以《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借款人未按约定的日期、数额收取借款的,应按约定的日期、数额支付利息。
   (二)不按约定用途使用借款
  借款人不按约定用途使用借款是一种违约行为,会损害贷款人的利益。如金融贷款合同中,某些贷款是根据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国家的信贷政策、国家的产业政策发放的,如果借款人不按借款约定用途使用借款,将使国家对经济的宏观调控流于形式,最终影响经济安全和国家经济政策的贯彻落实,同时也可能造成部分产业投资过热,影响金融运作。因此,法律明确规定,借款人不按约定使用借款,给贷款人造成损失的应予以赔偿。同时,贷款人还可以停止发放贷款、提前收回贷款或解除合同,体现了不同于自然人借款合同的强制性。
   (三)没有按约定支付利息
  借款合同多为有偿合同,借款人有支付利息的义务,如果借款人未按约定支付利息,则构成违约,借款人应承担违约责任。这种违约责任主要是因拒绝偿还利息所引起的。对于逾期期间的利息,能否计入本金计算复利,我国法律目前尚无明文规定,所以,只要不违反法律禁止的规定,对于逾期支付的利息应当可以计入本金计算利息。但公民之间的借款,出借人将利息计入本金计算复利的,不受法律保护主要是出于权利义务平衡考虑。如果人将利息计入本金计算复利的,其利率超过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四倍的,超出部分的利息应当不予保护。
  现实中只要借款人没有按照约定还款的话,那么就会对出借人构成违约,这种情况下是需要借款人实际承担违约责任的。而具体借款人的违约情形有哪些,这方面的内容我们已经在上文中作出了介绍,希望可以为你提供一些帮助。
  
  
  


·欠条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定事由是什么
      欠条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定事由是什么欠条的诉讼时效中断,是指在欠条的诉讼时效期间内,因发生一定的法定事由,致使已经经过的时效期间统归无效。但是,等到时效中断的事由消除后,欠条的诉讼时效期间还是可以重新起算的。那么欠条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定事由是什么呢?以下是具体介绍。 一、欠条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定事由是什么 根据民法通则第140条的规定,中断诉讼时效的事由包括提起诉讼(起诉)、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请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承诺)。这些事由区别于中止...


·老板欠钱不还没有合同怎么办?
      老板欠钱不还没有合同怎么办?没合同的情况下,老板欠钱不还也是可以起诉的, 应当提交转账记录或者相关录音文件来进行证明处理,比如人证、聊天记录、转账凭证或电话录音等,证据越充足,案件赢的概率就越大,拿回借款的可能就越大。因此没欠条也并非立不了案拿不回欠条。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规定: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另外,《民法通则》第八十...


·夫妻个人债务在执行程序中如何处理
      夫妻个人债务在执行程序中如何处理 夫妻之间有时存在以个人负担债务的情况,其中一方作为债务人,在偿还债务的过程中,财产如何处理,夫妻共同财产怎么分配,碰到的各种问题应怎么解决?告诉您:夫妻个人债务在执行程序中如何处理。 一、何为夫妻个人债务 夫妻个人债务是指夫妻约定为个人负担的债务或者一方从事无关家庭共同生活时所产生的债务。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1、夫妻一方的婚前债务。 2、夫妻双方依法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 3、夫妻一方因个人...


·对于有借条的钱算诈骗吗?
      借条是债权债务关系的凭证,通过正当合法途径出具的借条是合法有效的,债权人有权依据借条向债务人主张债权,不算诈骗。借条注意事项有:1、借钱时一定要打借条,如果不打借条,一旦发生纠纷,将很难保障债权人的权利。2、借款时如果明知对方将用于非法活动,不要借款给对方。依据我国法律规定,该借款不受法律保护;在对方不还钱的情况下无法通过诉讼途径予以保护。3、对约定有还款期限的借条,要在还款期限届满之后两年内主张权利即向人民法院起诉。法律规定当事人请求...


·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金额怎么确定
      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金额怎么确定 一、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金额怎么确定 抵押权人实现最高额抵押权时,如果实际发生的债权余额高于最高限额的,以最高限额为限,超过部分不具有优先受偿的效力;如果实际发生的债权余额低于最高限额的,以实际发生的债权余额为限对抵押物优先受偿。 二、抵押担保责任如何承担 1、根据《民法典》的第六百八十六条和第六百八十七条规模,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


·没有怠于履行次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权如何行使?
      没有怠于履行次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权如何行使? 一、次债务人 次债务人是指债务人的债务人,即民法理论上通常所称的“第三人”。 代位权诉讼涉及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的两个法律关系,需要考虑债权人、债务人、次债务人三方当事人的利益保护问题。次债务人的债务清偿能力具备与否,不影响债权人代位向次债务人行使清偿债务的权利,只要债务人的债权已经到期即可。代位权制度的设立目的即在于拓展债权人债权实现的责任财产范围,充实债权人一般担...


·法人可以作为担保人向股东借款吗
       一、法人可以作为担保人向股东借款吗? 可以向法人或股东借款,收据可以作为原始凭证作帐,分录为:借:现金,贷:其他应付款(或长期应付款)不能作为长期借款,长期借款是面对银行的. 股东与公司之间“合法的”借贷关系才会受到法律保护。“合法”是指借款程序、借款内容、借款用途、债权债务关系合法等等。例如,股东借款在不违反公司章程的情况下应当经过全体股东同意,并履行法定程序;股东借款应当与公司签订借款协议,并依法履行借款人的权利、义务,按...


·广西招投标法实施细则的条款有哪些
      广西招投标法实施细则的条款有哪些? 并没有名为“广西招投标法实施细则”的法规或文件,广西有关招标投标法实施的规定为《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下面是其具体条款: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进行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如何解决债务纠纷比较好
      如何解决债务纠纷比较好 一、如何解决债务纠纷比较好 债权债务纠纷,利用合法的手段和途径解决债权债务纠纷,解决债权债务纠纷,是保障经济秩序、解决债权债务纠纷,是社会秩序的客观要求,同时也是讨债人,即债权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基本原则。不能正确地认识这一原则,以为债权、债权人受法律保护,债权人的行为就会受到法律保护,是许多人不知不觉中从债权人变成债务人甚至成为铁窗囚犯的重要原因。 有些人为了索债,置法律于不顾,以扣押车辆作为处理债务纠纷的“...


·诈骗贷款罪立案标准是什么?
      诈骗贷款罪立案标准是什么? 在现实生活中,总有一些人,为了谋取私利,采用欺骗的行为,向银行或者其他一些金融机构进行贷款,然后占为己有。这是一种严重的违法犯罪行为,在刑法中有专门的条文进行规定,这种罪就是诈骗贷款罪。那么,诈骗贷款罪立案标准是什么? 贷款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行为。 一、犯罪构成: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金融机构对贷款所有权。 在犯罪的客观方面,行为人为骗取金融机构的贷款...


·债权人追债债务人自杀
      债权人追债债务人自杀 一、债权人能否追回债务。 法律规定民事权利义务是始于出生终于死亡,现行法律没有父债子还这一说法,除非他的继承人自愿做冤大头。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的家属在他的遗产范围内还债,不能清偿部分就只能自认倒霉了。作为债务人的家属都不愿意主动替债务人还债,那么债权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的,如果通过诉讼途径的话,不可以死去的债务人为被告主张权利,应以他的继承人为被告提起诉讼要求其在继承范围内偿还债务。在诉讼过程中还可以对债务人...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马鞍山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056899334 19166418749
19166418749
点击这里给马鞍山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