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056899334 19166418749
 马鞍山律师导航 博望区 花山区 雨山区 当涂 和县 含山
律师团队
>>
  • 马鞍山律师姜律师
  • 马鞍山律师朱律师
  • 马鞍山律师叶律师
  • 马鞍山律师章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马鞍山市区、博望区、花山区、雨山区、当涂、和县、含山 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罪的辩护词


马鞍山律师网 www.mas64.com


  一、本案的被告人并没有实施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儿童行为,不具备构成拐卖儿童罪的客观方面。

  拐卖妇女、儿童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所谓拐骗,是指行为人以利诱、欺骗等非暴力手段使妇女、儿童脱离家庭或监护人的监护并为自己控制;绑架,是指以暴力、胁迫、麻醉等方法将被害人劫离原地和把持控制被害人的行为;收买,是指为了再转手出卖而从拐卖妇女儿童的犯罪分子手中买来被拐骗妇女、儿童的行为;贩卖,是指行为人将买来的被拐的妇女儿童再出卖给第二人的行为,即贩卖以先收买为前提,本案中被告人没有实施收买行为,也不知道被告人转手谋利的事实内幕,更不是被告人实施的将婴儿再出卖第二人的行为;接送、中转,是指在拐卖妇女、儿童的过程中,进行接应、<{{tjlytel}}>隐匿、转送、接转被拐妇女儿童的行为。拐卖儿童罪是行为犯,只有行为人有以上六种行为之一的,即构成犯罪。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介绍行为不是该罪的行为要件,而且如果确属介绍收养的,不应作为犯罪处理。

  仔细阅读该案件的所有案卷,可以看出被告人的行为并没有上述客观表现,且在整个过程中,婴儿的合法监护人其父亲始终具有是否送养的决定权,且整个过程中被告人始终不起主导作用——不知道接头地点、不知道行动路线、不能提出送养的请求、不能要求送养的条件、不能决定是否送养,只能应收养人的请求,被人利用其与双方相知的条件,出于好意的实施了传话行为。

  3、拐卖儿童罪侵犯的客体为被拐儿童的身体自由权和人格尊严权,被告人并没有侵犯被送养孩子的身体自由权和人格尊严权。

  仔细阅读该案卷,可知,婴儿的父亲是名残疾人,其母亲是一个没有自理能力的精神病患者,婴儿上有四个姐姐、哥哥,且都没有独立生活能力,一家人的生活靠其残疾的父亲进行艰难的维持,其惨状让人不忍目睹,就是在这种情况下,婴儿的父亲为给刚出生的婴儿讨个活路,谋个出路,不得不求人为孩子寻个收养人。而收养人夫妇双方结婚将近十年,膝下无子女,都为职工,经济状况尚可,其想收养婴儿的心情可以理解,且为真心收养。因此涉案儿童的交接双方是基于送养和收养为目的,而不是贩卖牟利,送养方、收养方都不曾侵犯婴儿的身体自由权和人格尊严权,其收养送养行为也无社会危害性。在介绍送养收养的过程中,只所涉嫌触犯罪名,是因为有人借介绍之名行谋利之实,但被告人对转手谋利的事实并不知情,没有侵犯被送养孩子的身体自由权和人格尊严权。

  4、被告人始终是在按照买方的请求、指示行事,而不是按照被告人B的指示行事。首先,在打麻将时,被告人接到被告人请求帮忙寻找收养人的电话,因被告人不愿多事,了了数语,即挂断电话。但通话内容被听到,因其朋友的朋友膝下无子,出于善良心愿将此消息扩散出去。而该消息正中夫妇心怀,并得到其朋友与亲友的同情和支持,但怕对方是人贩子,<{{tjlytel}}>被骗个人财两空,所以请求被告人等人一同前往。

  5、 被告人的涉案情节显著轻微,其行为未造成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一个目不识丁的农村妇女,平日里的生活就是围绕着烧香信佛展开,出于善良心愿,经不起别人的请求,为收养人做了些介绍性的帮忙,即使是犯罪,其情节也显著轻微,其行为也未造成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综上所述,辩护人认为本案被告人被告人的行为不符合拐卖儿童罪的犯罪构成要件,指控其拐卖儿童罪不成立。

  二、 被告人所取得的钱确为赃款,但不应该被认定为被告人参与拐卖儿童行为的分赃款。

  1、 在创伤医院被告人收到钱款后,因为其是在为收养人一方帮忙做事,而收养人一方高兴得只顾忙婴儿的事了,完全忽落了被告人从早晨到当天下午一点多都还未吃饭的情况,致使被告人心生怨恨,感觉太受伤,让人看扁了,于是从所接款项中私自截留一定金额,出下心中怨气,因此这钱款不属于参与拐卖儿童行为的分赃款;

  2、 在被告人将钱款交给被告人后,被告人给了被告人三千元好处费,这三千元钱也不应当认定为参与拐卖儿童行为的分赃款,因为被告人参与此事不是以出卖儿童为目的,并且被告人也错误的认为被告人<{{tjlytel}}>去商丘是在为自已办事,我们将被告人的错误认为嫁接成被告人的共同犯罪的主观故意,并且被告人是被动的接受这三千元好处费,根本不曾想到是卖小孩的分赃款。

  3、 被告人最后又给了被告人的孙子二百元钱,给此款是出于人情往来的初衷,更不应该将此定性为分赃款。

  即对上述三笔款项,应综合全案事实综合分析,因被告人参与涉案行为时,并无营利目的,也不曾产生通过拐卖婴儿谋利的念头,不能因为被告人客观上取得了钱款,就客观归罪为被告人参与拐卖儿童行为的分赃款。

  三、 关于量刑的意见

  辩护人认为即使认定被告人是被告人等人的共犯,因被告人对婴儿在何处、对是否把婴儿抱来、抱来后应定多高的价格以及最终是否出卖、能否实行分期付款、首付多少、后期款项由谁负责付要、出卖后赃款如何分配均无决定权,只是被动的参与进来,也只能是一名从犯,并且是初犯、偶犯,且归案后积极坦白自己的行为,积极退出全部赃款,确有悔改表现,庭审中积极认罪,涉案行为未造成严重社会危害性,应当对其减轻或免除处罚。

  以上意见请参考。刑法第241条第六款规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对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从本条三、四款的规定来看,如果为人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非法剥夺、限制其人身自由的,必须实行数罪并罚。然而,假如同时出现第六规定的情形时,<{{tjlytel}}>法律对行为人的收买行为可以不追究其刑事责任,但对非法剥夺、限制被买妇女、儿童人身由的行为,要不要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呢?从条文逻辑结构关系看,第六款规定具有补正第三、四款规定作用。从前后语义关系分析,我们可以发现,“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包含了收买扣押了一段时间或基于同情或基于醒悟自己行为之不法而不阻碍其返回这些内容;“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为”中“虐待”一词,更是表明对被买儿童有一段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时间,因为,只有继续了一段时间,才判断行为人的行为是否是虐待行为。因此,同时出现第六款规定的情形时,非法剥夺、限制被买妇女、儿童人身自由的行为也应包含在本款规定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的范围内。

       如果出现第六款规定的情况,对收买行为不追究刑事责任,而对行为人的非法剥夺被收买人人身自由行仍要追究刑事责任,那必然会导致这种后果:既然让被收买的妇女返回原居住地仍要追究刑事责任,不如不她返回。因为,一旦让她返回,肯定会暴露自己的收买行为;不放的话,事情还有不会败露的可能。我们知,妇女、儿童被拐后,往往被卖往偏远地区,中间还可能经过中转,而且一被出卖往往收买者和拐卖者就失去联系。因此,即使拐卖者已归案,也时常出现难以找到被卖人线索的情况,难以解救被卖的妇女、儿童。因,笔者认为,此款规定的立法意愿在于:面对当前拐卖人口犯罪活动猖獗的现状,为了更好地保护被卖妇女、童的人身权益,而对收买人采取特别从宽处罚的措施。

  首先,非法剥夺、限制人身自由行为和伤害、侮辱行为与收买行为之间的关系不同。伤害、侮辱行为可以完全独立于收买行为,而非法剥夺、限制人身自由行为与收买行为之间具有极为密切的关联性。<{{tjlytel}}>行为人收买拐卖的妇女、儿童,无论是为了与被收买的妇女结婚、留养承嗣,还是为了奴役使唤,只有把被收买人控制起才能实现其目的,因此,剥夺、限制人身自由行为是收买行为的必然伴随结果。而伤害、侮辱行为则有所不,被拐卖的妇女、儿童被拐后,必然会反抗,因此行为人往往会对被买人实施一些伤害、侮辱行为,但其伤害须限于轻微伤害,侮辱必须限于一般性的辱骂,如果行为人故意实施了符合刑法分则条文规定的伤害、侮辱为,则这些行为无法为收买行为所包容。

  四、法律依据《刑法》第二百四十一条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强奸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非法剥夺、限制其人身自由或者有伤害、侮辱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定罪处罚。(非法拘禁、非法管制、故意伤害、侮辱罪)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并有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又出卖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拐卖妇女儿童罪)定罪处罚。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从轻处罚;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tjlytel}}>

  五、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罪的管辖

  1、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案件依法由犯罪地的司法机关管辖。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犯罪地包括拐出地、中转地、拐入地以及拐卖活动的途经地。如果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居住地的司法机关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居住地的司法机关管辖。

  2、几个地区的司法机关都有权管辖的,一般由最先受理的司法机关管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被拐卖的妇女、儿童人数较多,涉及多个犯罪地的,可以移送主要犯罪地或者主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居住地的司法机关管辖。

  3、相对固定的多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分别在拐出地、中转地、拐入地实施某一环节的犯罪行为,犯罪所跨地域较广,全案集中管辖有困难的,可以由拐出地、中转地、拐入地的司法机关对不同犯罪分子分别实施的拐出、中转和拐入犯罪行为分别管辖。

  4、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的,争议各方应当本着有利于迅速查清犯罪事实,及时解救被拐卖的妇女、儿童,以及便于起诉、审判的原则,在法定期间内尽快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请共同的上级机关确定管辖。

  正在侦查中的案件发生管辖权争议的,在上级机关作出管辖决定前,受案机关不得停止侦查工作。

  六、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属于出卖亲生子女,应当以拐卖妇女、儿童罪论处:

  (1)将生育作为非法获利手段,生育后即出卖子女的;<{{tjlytel}}>

  (2)明知对方不具有抚养目的,或者根本不考虑对方是否具有抚养目的,为收取钱财将子女“送”给他人的;

  (3)为收取明显不属于“营养费”、“感谢费”的巨额钱财将子女“送”给他人的;

  (4)其他足以反映行为人具有非法获利目的的“送养”行为的。

  不是出于非法获利目的,而是迫于生活困难,或者受重男轻女思想影响,私自将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子女送给他人抚养,包括收取少量“营养费”、“感谢费”的,属于民间送养行为,不能以拐卖妇女、儿童罪论处。对私自送养导致子女身心健康受到严重损害,或者具有其他恶劣情节,符合遗弃罪特征的,可以遗弃罪论处;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可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重婚罪的立案标准
      1、重婚罪的认定标准 重婚是封建主义婚姻制度的产物,是剥削阶级腐化享乐思想在婚姻关系上的表现。在社会主义社会里,重婚是不允许的。但是,在市场经济体制建立与逐步健全的今天,重婚观念很严重。所谓“大款”养“二奶”已非常普遍。重婚是一个非常复杂的现象,在处理重婚案件时,罪与非罪的界限往往难以区分。应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区分重婚罪与非罪的界限。 (1)要区分重婚罪与有配偶的妇女被拐卖而重婚的界限。近几年来,拐骗、贩卖妇女的犯罪相当严重。有的妇女...


·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
      1、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刑法规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 下列走私行为,根据本节规定构成犯罪的,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一)未经海关许可并且未补缴应缴税额,擅自将批准进口的来料加工、来件装配、补偿贸易的原材料、零件、制成品、设备等保税货物,在境内销售牟利的; (二)未经海关许可并且未补缴应缴...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的案例分析
      一、案例分析 被告人杨某在某区秀水市场地下三层一仓库内等地,存放带有LOUIS 、VUITTON、GUCCI、CHANEL注册商标标识的男女式包,用于销售牟利。公安人员从其仓库内起获各种型号带有LOUIS VUITTON、GUCCI、CHANEL注册商标标识的男女式包共计8425个,货值金额为人民币766990元,被告人杨某被查获归案。经鉴定,上述物品均为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并扣押在案。 (一)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


·故意杀人罪的赔偿标准
      一、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这只是原则性规定,具体案情是更重要的。 最高院工作答复: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赔偿范围问题(法办﹝2011﹞159号) 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赔偿范围问题,我院的倾向性意见是: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依法只应赔偿直接物质损失,即按照犯罪行为给被害人造成的实际损害赔偿,一般不包括死亡赔偿金和残疾赔偿金,但经过调解,被告...


·危险驾驶罪的量刑标准
      一、量刑标准 1、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以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 前款规定的“道路”“机动车”,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 2、醉酒驾驶机动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一) 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或者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 (二) 血液酒精含...


·重婚罪的案例分析
      1、案例分析 被告人李某与蒋某领取结婚证,婚后不久李某因故不与蒋某共同生活,离开蒋家外出。李某回来后听说蒋某已与其办理离婚手续。李某准备与金某结婚,金某询问李某是否已与蒋某办理离婚手续,李某托朋友葛某到蒋某家探问是否真正办理离婚手续被告知确实已办理离婚手续,李某将此情况告诉金某,并与金某领取了结婚证。后金某与李某感情不和,提出离婚,被法院判决不许离婚,金某遂提起自诉要求追究被告人李某重婚罪。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我国实行一夫一妻法律...


·职务侵占罪的定义及构成要件
      1、职务侵占罪的定义 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 2、职务侵占罪的构成要件 (1)客体要件 本罪的犯罪客体是公司、...


·妨害公务罪的案例分析
      1、量刑建议应正确区分影响责任刑、预防刑的各种情节。对于妨害公务犯罪案件的量刑建议,笔者认为应在正确区分责任刑与预防刑的前提下,根据影响责任刑的情节裁量责任刑之后,再根据影响预防刑的各种情节,确定最终的宣告刑。 一是加重妨害公务罪责任刑的情节必须是行为人有责的法益侵害事实。妨害公务罪设置的立法目的是保障公务活动的顺利开展,所以,法益侵害事实能够表明行为人罪行轻重程度。从影响量刑的角度来说,妨害...


·非法拘禁罪的赔偿
      一、关于非法拘禁罪赔偿标准的法律依据 最高院工作答复: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赔偿范围问题 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赔偿范围问题,我院的倾向性意见是: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依法只应赔偿直接物质损失,即按照犯罪行为给被害人造成的实际损害赔偿,一般不包括死亡赔偿金和残疾赔偿金,但经...


·诈骗罪的辩护词
      诈骗罪辩护词之实体辩护 一、根据起诉书的指控,本案定性的关键在于靳某某从事的代办信用卡、贷款业务是否真实存在 纵观全案,决定受害人魏某宇和张某彬是否愿意把钱交给靳某某的根本条件是靳某某是否真实地在从事代办信用卡、贷款业务。换言之,靳某某是否实施诈骗的主要判断标准是其是否从事代办信用卡、<{{tjlytel}}>贷款业务。对于魏某宇和张某彬而言,两人均是办卡中介从QQ群主动找到靳某某办理信用卡和贷款业务的,那么影响其作出正确判断的关键...


·虚假诉讼罪的定义及构成要件
      1、虚假诉讼罪的定义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2、构成要件 (1)犯罪主体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年满16周岁,具备刑事责任能力,且还应当是具备民事诉讼行为能力,能够提起民事诉讼的自然人。单位也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马鞍山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056899334 19166418749
19166418749
点击这里给马鞍山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