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056899334 19166418749
 马鞍山律师导航 博望区 花山区 雨山区 当涂 和县 含山
律师团队
>>
  • 马鞍山律师姜律师
  • 马鞍山律师朱律师
  • 马鞍山律师叶律师
  • 马鞍山律师章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马鞍山市区、博望区、花山区、雨山区、当涂、和县、含山 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容留他人吸毒罪的辩护词


马鞍山律师网 www.mas64.com


  一、辩护词之罪轻辩护

  (一)被告人系自愿认罪,可以从轻处罚

  本案中,被告人李某某在接受侦查机关讯问时,如实供述其全部犯罪事实,其在讯问笔录中都做了有罪供述,前后完全一致。从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到法院审判阶段,被告人李某某对其罪行供认不讳,从未出现过拒不认罪、翻供等情形。根据我国一贯的“坦白从宽、抗拒从严”的刑事政策,恳请法院在量刑时予以从轻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第九条的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第二十五条的规定。<{{tjlytel}}>人民法院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二)被告人系初犯,系偶发性犯罪,并非惯犯,建议从轻处罚

  从卷宗材料可知,被告人李某某就吸毒而言系初犯,系偶发性犯罪,并非惯犯。本觉得这个新鲜,跟朋友“玩玩”,全然不知这种行为已经初犯了刑法。在我们的几次会见中,被告人李某某得知犯罪后对自己的行为是后悔不已。

  (三)就被告人主观恶性而言

  本案中,被告人李某某只有一次容留情节而且数量极少<{{tjlytel}}>,犯罪情节轻微,主观恶性较小,建议从轻处罚。

  (四)就被告人家庭情况而言

  被告人李某某家住农村,经济条件非常一般,被告人李某某又是家里的顶梁柱,家中还有一四岁儿子需要抚养, 希望法院考虑到被告人的具体情况,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使这个家庭不至于破碎。

  (五)就被告人犯有前科而言

  被告人李某某犯有前科,但不构成累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前科问题的批复》的精神,对于受过刑事处分而又再犯罪的分子,够不上累犯的,人民法院在量刑时,并不一定都要从重处罚。

  (六)被告人系主动接受财产刑处罚,可以从轻处罚

  本案中,被告人李某某系主动接受财产刑处罚。<{{tjlytel}}>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主动接受财产刑处罚的属于酌定的量刑要素,可以从轻处罚。

  综上所述,被告人自愿认罪,主动接受财产刑处罚而且系初犯,有多种酌定的从轻处罚情节,其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较小,考虑到被告人李某某的具体情况,辩护人恳请法院在量刑时予以从轻处罚!

  二、辩护词之从轻处罚辩护

   (一)周某容留次数不多,且没有以牟利为目的,主观恶性较小,社会危害性不大,属于情节轻微。

  周某与苏某某是多年朋友关系,共容留苏某某吸毒四次。其中有三次,周某是找苏某某购买毒品而引起的容留行为。由此可见,周某容留苏某某吸毒本意是为了自己吸食毒品,容留只是偶然行为、临时起意,且容留次数不多,并非常态化。其中有一次容留苏某某和龚某吸毒,周某事先并不知情,当时周某正在玩网络游戏。苏某某和龚某使用周某放在客厅摆放的冰壶进行吸毒,周某对此次容留吸毒的行为并无故意。

  周某容留苏某某、龚某吸毒,根据双方的笔录可知,周某从未向苏某某、龚某收取过任何利益,即从未以谋取任何利益为目的,相对于以营利为目的的容留行为,其主观恶性较小,社会危害性不大,应属于情节轻微。

   (二)周某系初犯、偶犯,平时表现一贯良好,<{{tjlytel}}>可以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周某染上毒品是一时糊涂、误入歧途。周某从未有过任何前科劣迹及违法犯罪记录,平时表现一贯良好,从犯意上来讲,也是临时起意,主观恶性较小,具备通过教育改造,重新做人的客观基础,可以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三)周某归案如实交代自己的犯罪行为,积极配合司法机关的调查,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应予以从轻处罚。

  (四)被告人周某到案后毫无隐瞒,积极主动、<{{tjlytel}}>全部、彻底地向司法机关交待自己的犯罪行为,积极配合公安机关的调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同时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司法部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之规定,对周某予以从轻处罚。

   (五)被告人周某当庭表示愿意主动缴纳罚金有悔罪表现,<{{tjlytel}}>愿意痛改前非,重新做人,可以酌情予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周某当庭表示愿意缴纳罚金,表达了被告人积极悔悟、认真悔过的认罪态度,依法可以减轻处罚。

  被告人周某充分认识到自己犯下了严重的错误,有改过自新、重新做人的良好愿望。在看守所羁押期间,被告人周某服从管理,能积极协助管理人员开展工作,具有悔罪表现,愿意痛改前非,重新做人,可以酌情予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综上,本案被告人周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的犯罪行为,在量刑情节上,不存在法定从重情节,其具有多项酌定从轻刑事处罚的情节,其主观恶性和客观社会危害性都较轻,根据我国刑法罪责刑相适应的法律适用原则,建议人民法院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罚被告人,希望法庭充分考虑辩护人的意见,依法从轻减轻或免于对被告人周某的处罚。                       

  三、容留他人吸毒罪的主观方面是否包括间接故意?

  是指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行为。对于此处的容留,<{{tjlytel}}>律师认为应当理解为允许他人在自己管理的场所吸食、注射毒品或者为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提供场所的行为。

  容留他人吸毒罪属于行为犯,主观方面只能由故意构成,但对于是否包括间接故意,即放任型的容留他人吸毒行为是否构成本罪,则有不同看法。一种意见认为,容留他人吸毒罪的主观方面必须出于直接故意。理由是,容留他人吸毒罪是指行为人明知他人吸食、注射毒品仍然提供场所,表明行为人主动、积极地实现犯罪目的,追求结果的发生,其主观上不存在放任危害结果发生的可能性。另一种意见认为,容留他人吸毒罪的主观方面包括间接故意。理由是,犯罪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tjlytel}}>从刑法对该罪的罪状规定来看,并未排斥间接故意构成本罪的情形;如果将放任型的容留他人吸毒行为排除在本罪范围之外,不利于对容留他人吸毒行为的有效打击,有违立法原意。

  具体到本罪,立法原意旨在打击为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提供场所的行为,实质是处罚吸毒违法行为的“帮助犯”,以最大限度地遏制吸毒行为的发生。因此,容留他人吸毒罪的主观方面包括间接故意,这样的理解既不违反立法原意和刑法理论,也符合我国厉行禁毒的一贯立场和坚决主张。换言之,容留他人吸毒行为,既可以主动实施,也可以被动实施。需要说明的是,虽然容留他人吸毒罪的主观方面包括间接故意,但并非对于所有放任型的容留他人吸毒行为都要追究刑事责任。在个案处理上.<{{tjlytel}}>要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区别对待。例如,房主出租房屋后,偶然发现他人在房屋内吸食、注射毒品未予制止或者报案的,一般不成立本罪;行为人放任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在自家住所吸食、注射毒品的,一般也不成立本罪。

  根据2012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制定的《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三)》,并非对所有容留他人吸毒行为都要追究刑事责任。该规定第十一条规定了容留他人吸毒案件的立案追诉标准,具体内容是:提供场所,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1)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2次以上的;

  (2)一次容留3人以上吸食、注射毒品的;

  (3)因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被行政处罚,又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4)容留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5)以牟利为目的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6)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其他情节严重的。

  四、容留他人吸毒罪的共犯问题

  1、共同容留他人吸毒的实行行为

  共同容留他人吸毒的实行行为表现为为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提供场所地的行为。在简单的共同犯罪中,两个以上的共同犯罪人共同为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提供场所,即构成共同实行犯。然而在复杂共同犯罪中,<{{tjlytel}}>各共同犯罪人的实行行为则根据共同犯罪人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和分工不同而有所不同。其中对提供便利条件行为并不是为提供场所提供便利,而是为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提供便利,其行为性质不属于帮助,而是和提供场所行为形成统一整体,共同为他人吸毒提供了便利,应属于共同犯罪的实行行为。

  2、共同容留他人吸毒的组织行为

  共同容留他人吸毒的组织行为是指组织、领导、策划、<{{tjlytel}}>指挥容留吸毒犯罪的行为。它与容留行为之间具有组织关系。实践中,组织行为并未参与实施实行行为,其与容留他人吸毒的危害结果的因果关系表现在组织行为引起实行犯的犯罪决意和实行行为。

  3、共同容留他人吸毒的教唆行为

  共同容留他人吸毒的教唆行为是指故意唆使他人产生容留他人吸毒犯意的行为,它与容留行为之间具有诱发关系。教唆行为的本质特征是引起没有犯罪意图的他人产生犯罪故意,促使其实施犯罪。<{{tjlytel}}>教唆容留他人吸毒的表现形式很多,如劝说、收买、威胁、请求、怂恿、激将等。在对已有容留犯意但尚在犹豫不决的,行为人再用言语激励,促使其坚定实施容留犯罪意图的情况下,如果没有容留犯罪意图或者容留犯罪意图尚处于不确定状态,行为人引起或促进他人容留意图的行为是教唆行为; 反之,如果容留犯罪意图已经明确,行为人给与精神上的鼓励,或促进其实行行为的实施属帮助行为。

  5、共同容留他人吸毒的帮助行为

  共同容留他人吸毒的帮助行为是指为他人实行容留他人吸毒犯罪提供帮助,促进容留他人吸毒犯罪实行行为顺利实施,它与容留实行行为具有协同关系。实践中,以经营性娱乐场所的容留他人吸毒犯罪比较典型。帮助行为通常表现为以下几种:一是为容留他人吸毒而进行望风的行为。二是为容留他人吸毒提供便利条件的行为。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
      1、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7年3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12次会议、2017年4月2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 第63次会议通过,自2017年6月1日起施行) 为依法惩治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活动,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安全和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现就办理此类刑事案件适...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辩护词
      1、辩护词之立功认定 关于涉嫌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的辩护意见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理由如下: 一、关于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中公民个人信息的范围没有法律的明文规定。既然没有法律对此作出明文规定,根据“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的原则,被告人×××的行为就不构成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民个人身份信息的安全。因此明确公民个人信息的范围,尤其是在《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二款中的范围,是适用《...


·集资诈骗罪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区别
        集资诈骗罪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最大的区别在于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而判断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则是对吴英涉嫌集资诈骗案定性的决定性问题。
     根据2010年11月22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02次会议通过、2010年12月13日予以公布、自2011年1月4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案例分析
      1、案情介绍: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梁某某先后伙同其他被告人,经过周密的预谋后利用负责××分公司施工项目管理工作的职务便利,由被告人梁某某伙同其他被告人分别利用负责施工现场废旧物资的回收和管理工作的职务便利,共同收受武汉黄陂××电力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湖北××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等多个施工单位或者个人所送贿赂共计六十六万元,其中梁某某与其他被告人均实得赃款人民币十六万元,其余赃款已共同挥霍。但在期间,被告人梁某某以及其他被告...


·虚假诉讼罪的立案标准
      1、虚假诉讼罪立案标准 虚假诉讼罪是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 (1)《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3)有第一款行为,非法占有...


·故意伤害罪的量刑标准
      一、故意伤害罪的量刑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84条之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1.对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2.对故意伤害他人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这里所说的“重伤”,依照刑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是指有下列情...


·侮辱、诽谤罪的案例分析
      一、案例之侮辱罪 案例一:女子两度当街被脱衣嫌疑人被刑拘 施某等人约小丹到某巷子吃夜宵,刚进入巷子,施某质问小丹是否抢其男友,并开始动手扒小丹的衣服,将衣服全部脱下后还强迫小丹躺在地上当椅子坐,并拿出手机说要拍照上传到网上。<{{tjlytel}}>小丹才被闻讯赶来的堂弟接走。朋友吴某约小丹出去玩,在酒吧又见到施某等人,小丹被施某等人抓住脱光衣服,后小丹借机逃脱。小丹报警,石狮市湖滨派出所将施某抓获。目前,施某因强制侮辱妇女罪被刑拘...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定义及构成要件
      1、非国家人员受贿罪的定义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行为。属妨害对公司、企业管理秩序罪的一种。 ...


·信用卡诈骗罪的案例分析
      1、案情简介: 嫌疑人冬某2014年7月9日因涉嫌信用卡诈骗罪刑事拘留,8月14日批准逮捕,经两次退侦后,由检察院在2015年4月27日向法院提起公诉,2015年5月15日开庭审理此案,6月10日辩护人拿到判决书,判处有期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 冬某在5家银行办了多张信用卡,从事类似传销的事业,在这5家银行总共透支20多万元本金,通过以卡养卡的方式循环,终于在2013年3月最后一次还款后再也无法还上信用卡透支金额了,再这...


·绑架罪的案例分析
      一、绑架罪的案例分析 1、绑架罪与非法拘禁罪的案例对比 被告人袁南京欲绑架被害人林清勒索钱财。袁南京以帮助他人讨债为由,纠集被告人燕玉峰、刘钰、刘少荣、刘超参与作案。同年三月九日十四时许袁南京、燕玉峰、刘钰、刘少荣、刘超携带事先准备的作案工具,驾车到林清位于天津市静海县王口镇郑庄子村的住处,冒充公安人员强行将林清绑架至山东省泰安市山区的一处住房。袁南京指派燕玉峰、刘钰、刘少荣、刘超负责就地看押林清。尔后,袁南京分两次向林清的家属勒索...


·非法经营罪的立案标准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的有关规定,对非法经营案,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诉: 一、违反国家规定,采取租用国际专线、私设转接设备或者其他方法,擅自经营国际电信业务或者涉港澳台电信业务进行营利活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经营去话业务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 (2)经营来话业务造成电信资费损失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 (3)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因非法经营国际电信业务或者涉港澳...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马鞍山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056899334 19166418749
19166418749
点击这里给马鞍山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