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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经营罪的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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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法律规定:《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场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或者保险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第二百三十一条 单位犯本节第二百二十一条至第二百三十条规定之罪的,<{{tjlytel}}>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

  在1997年刑法颁布后,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了一系列立法解释或刑法修正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也颁布了相关的司法解释,对刑法第225条进一步补充,对“非法经营活动”作了进一步列举,主要包括: 、

  1.《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骗购外汇、非法买卖外汇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在国家规定的交易场所外非法买卖外汇、扰乱市场秩序的,以非法经营罪论处;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1999年12月25日),<{{tjlytel}}>对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或者保险业务的行为也以非法经营罪论处;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违反国家规定,出版、印刷、复制、发行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扰乱市场的非法出版物,情节严重的,以非法经营罪论处;

  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生产、<{{tjlytel}}>销售、使用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药品等刑事案件具体运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非法生产、销售盐酸克罗仑等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药品,扰乱药品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以非法经营罪论处;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扰乱电信市场管理秩序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擅自经营国际电信业务或涉及港澳台电信业务进行牟利活动,扰乱电信市场管理秩序,以非法经营罪论处;

  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于伪造、变造、买卖林木采伐许可证、木材运输证件,森林、林木、林地权属证书,占用或者征用林地审核同意书、育林基金等缴费收据以及其他国家机关批准的林业证件构成犯罪的,以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罪定罪处罚;但对于买卖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等经营许可证明,同时构成非法经营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颁发的野生动物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特许猎捕证、狩猎证、驯养繁殖许可证等公文、证件构成犯罪的,以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罪定罪处罚;但是实施上述行为构成犯罪,同时构成非法经营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情节严重的传销或者变相传销行为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对从事传销或变相传销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以非法经营罪论处;

  9.《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非法经营国际或港澳台地区电信业务行为法律适用问题的批复》,对擅自经营国际或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电信业务或涉及港澳台电信业务进行牟利活动,<{{tjlytel}}>扰乱电信市场管理秩序,以非法经营罪论处; 10.《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经营食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违反国家有关盐业管理规定,非法生产、储运、销售食盐,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以非法经营罪论处;

  11.《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运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 违反国家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有关市场经营、价格管理等规定,哄抬物价、牟取暴利,严重扰乱市场秩序,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1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未经国家批准擅自发行、销售彩票,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非法经营罪包括哪些?非法经营罪包括非法经营食盐、<{{tjlytel}}>非法经营烟草制品、非法经营电信业务、非法经营出版物等。而非法经营罪的量刑标准是怎么样?他们有各自的量刑标准,要分别介绍。法律快车小编接下来为您详细介绍。

  二、非法经营食品罪

  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单处罚金法定基准刑参照点

  非法经营食盐20吨以上不满30吨的,为拘役刑或罚金刑。非法经营食盐30吨的,为有期徒刑一年,每增加6吨,刑期增加一年。

  曾因非法经营食盐行为受过两次以上行政处罚,又非法经营食盐10吨的,为有期徒刑六个月,每增加2吨,刑期增加六个月。

  【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法定基准刑参照点】

  非法经营食盐50吨,为有期徒刑五年,每增加10吨,<{{tjlytel}}>刑期增加一年。

  曾因非法经营食盐行为受过两次以上行政处罚,又非法经营食盐25吨的,为有期徒刑五年,每增加10吨,刑期增加一年。

  【单位犯罪责任人员法定基准刑参照点】

  单位犯罪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述法定基准刑参照点量刑。

  【升格量刑特别规定】

  惯犯、利用委托代销食盐身份非法经营,依照前述法定基准刑参照点拟处罚金刑的,升格为拘役刑;拟处拘役刑的,升格为有期徒刑;拟处有期徒刑重处10%。

  二、非法经营烟草制品

  【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法定基准刑参照点】

  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无生产许可证、批发许可证、零售许可证,而生产、批发烟草制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情节严重,法定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一年:

  (一)个人非法经营数额达5万元,或者违法所得数额满1万元;

  (二)单位非法经营数额达50万元,或者违法所得数额满10万元;

  (三)曾因非法经营烟草制品行为受过两次以上行政处罚又非法经营,数额达2万元的。

  【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法定基准刑参照点】

  非法经营烟草制品情节特别严重的,法定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五年。

  三、非法经营电信业务

  【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单处罚金法定基准刑参照点】<{{tjlytel}}>

  非法经营电信业务数额在150万元以内的,为罚金刑;150万元以上不满200万元的,为拘役刑;200万元的,为有期徒刑六个月,每增加5万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法定基准刑参照点】

  非法经营电信业务数额500万元的,为有期徒刑五年,每增加10万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单位犯罪责任人员法定基准刑参照点】

  单位犯罪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tjlytel}}>依照前述法定基准刑参照点量刑。

  【升格量刑特别规定】

  惯犯、曾因犯罪被判刑或因非法经营受过两次以上处罚,拟处罚金刑的,升格为拘役刑;拟处拘役刑的,升格为有期徒刑;拟处有期徒刑的,重处10%。

  四、非法经营出版物

  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单处罚金法定基准刑参照点

  非法经营出版物数额10万元或者违法所得3万元或者经营报纸5500份或者期刊5500本或者图书2500册或者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550张(盒)以内的,为罚金刑;非法经营数额10万元以上不足12万元或者违法所得在3万元以<{{tjlytel}}>上不足4万元或者经营报纸5500份以上不足6000份或者期刊5500本以上不足6000本或者图书2500册以上不足3000册或者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550张(盒)以上不足600张(盒)的,为拘役刑;非法经营数额达12万元或者违法所得4万元或者经营报纸6000份或者期刊6000本或者图书3000册或者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600张(盒)的,为有期徒刑六个月,每增加犯罪数额3000元或者违法所得800元或者报刊200份或者图书20册或者<{{tjlytel}}>电子出版物20张(盒)的,刑期增加一个月。

  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法定基准刑参照点

  非法经营数额25万元或者违法所得7万元或者经营报纸1.5万份或者期刊1.5万本或者图书5000册或者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1500张(盒)的,为有期徒刑五年;每增加犯罪数额1万元或者违法所得1000元或者<{{tjlytel}}>报刊300份或者图书50册或者电子出版物20张(盒)的,刑期增加一个月。

  单位犯罪责任人员法定基准刑参照点

  单位犯罪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述法定基准刑参照点量刑。

  升格量刑的特别规定

  惯犯、曾因犯罪被判刑或因非法经营受过两次以上处罚,拟处罚金刑的,升格为拘役刑;拟处拘役刑的,升格为有期徒刑;为有期徒刑的,重处10%。


·保险诈骗罪的立案标准
      1、保险诈骗罪的立案标准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进行保险诈骗活动,涉嫌下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个人进行保险诈骗,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 (2)单位进行保险诈骗,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 2、刑法第19...


·假冒注册商标罪的立案标准
      假冒注册商标罪的立案标准:按照《知识产权犯罪解释》第1条规定属于刑法第213条规定的“情节严重”的有以下几种:非法经营数额超过五万元或者违法所得数额超过三万元的;假冒注册商标超过两种以上,并且非法经营数额超过三万元或者违法所得数额超过二万元的;具有其他严重情节情形。该解释对“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规定有:非法经营数额超过二十五万元或者违法所得数额超过十五万元的;假冒注册商标超过两种以上,并且非法经营数额超过十五万元的或者违法所得数额超过十...


·重婚罪的辩护词
      1、辩护人对指控被告人犯重婚罪是没有异议,为切实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依据相关法律规定,结合本案的庭审和证据材料,现发表如下辩护意见,供法庭在量刑时参考。 (1) 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某犯重婚罪这一定性是没有异议的。<{{tjlytel}}> 在本案中,被告人某某实际上也是一个真正的受害人 (2)从被告人某某回到忠县天堑老家,被告人某经人介始给某某,某某在得知某某还没有和他原丈夫离婚后,就叫本案另一被告人某回到涪陵与原丈夫...


·传播淫秽物品罪的定义及构成要件
      一、定义 传播淫秽物品罪(刑法第364条第1款),是指不以牟利为目的,在社会上传播淫秽的书刊、影片、录像带、录音带、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情节严重的行为。 二、构成要件 (1)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淫秽物品的管理秩序。在社会上传播淫秽物品对于人民特别是青少年的身心健康会造成危害,也极易诱发违法犯罪活动。依法打击在社会上传播淫秽物品的犯罪行为,对于维护社会治安,净化社会空气,保护人民的身心健康,促进精神文明,无疑具有重要...


·贪污罪的量刑标准
      1、贪污罪的量刑标准 第一条 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三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较大”,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贪污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三万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较重情节”,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一)贪污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防疫、社会捐助等特定款物的; (二)曾因贪污、受贿...


·故意杀人罪的认定
      一、故意杀人罪的认定 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他人死亡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即为故意。故意分为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 直接故意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必然或者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危害结果的发生以及明知必然发生危害结果而放任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又可分为两种情况,即明知可能和明知必然。 间接故意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所谓放任,是指行为人对于危害结果的发生,...


·洗钱罪的立案标准
      明知是犯罪所得而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提供资金账户的; 协助将财产转换为现金或者金融票据的;通过转账或者其他结算方式协助资金转移的;协助将资金汇往境外的; 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收益的性质和来源的。<{{tjlytel}}> 1、洗钱罪的立案标准 《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 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定义及构成要件
      1、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收益罪的定义及构成要件 (1)客体 本罪名在《刑法》分则中处于第六章第二节妨害司法罪中,因此,从一般客体来说,其犯罪客体为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本罪的具体客体,有人认为是“司法机关追索财物的正常活动”,也有人认为是“司法机关查明犯罪证明犯罪的活动”。我认为这两者均不能涵盖本罪的全部具体客体。一方面,犯罪所得及犯罪所得收益是案件的重要物证,能够证明案件的事实及赃物去向,并印证犯罪分子的犯罪动机等,对于查明案件...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案例分析
      1、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案例分析 (1)案情 被告人高某,男,1966年3月4日出生,个体工商户。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1997年3月10日被逮捕。安徽省人民检察院六安地区分院以被告人高某犯集资诈骗罪,向六安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安徽省六安地区中级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查明:1995年3月至1996年11月间,被告人高某以高额“尾息”(即利息)为诱饵,利用“经济互助会”的形式,采取“会书”承诺的方法,先后“邀会”41组,其中5...


·侵占罪的辩护词
      一、侵占罪辩护应当从下列几方面考虑: 1.对自诉人林某的诉请进行处理。本案二审法院发回的理由为被害人没有查清,并没有对自诉人的诉请进行处理。发回重审后,一审法院应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确定被害人,如果林某确实没有因犯罪遭受损失或其损失已经通过民事途径得到解决,则林某并非适格的自诉人,法院首先应说服林某撤回自诉,如果林某坚持自诉,则法院应裁定驳回林某的自诉。 ...


·代替考试罪的定义及构成要件
      “替考”是一种冒充身份代替他人参加考试,弄虚作假的行为。“替考”行为破坏了考试的公平竞技规则,严重影响考试的公平性,与考试的宗旨和功能相违背,严重违反了国家相关考试管理制度。考试作弊也属于一种社会不正之风,严重破坏了社会公平诚信的基本原则,使国家教育考试制度形同虚设,属于一种严重的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行为,必须坚决杜绝和予以严惩。<{{tjlytel}}> 1、代替考试罪的定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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