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056899334 19166418749
 马鞍山律师导航 博望区 花山区 雨山区 当涂 和县 含山
律师团队
>>
  • 马鞍山律师姜律师
  • 马鞍山律师朱律师
  • 马鞍山律师叶律师
  • 马鞍山律师章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马鞍山市区、博望区、花山区、雨山区、当涂、和县、含山 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虚假诉讼罪的量刑标准


马鞍山律师网 www.mas64.com


  1、虚假诉讼的量刑标准

  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第一款行为,非法占有他人财产或者逃避合法债务,又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与他人共同实施前三款行为的,从重处罚;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2、虚假诉讼的认定

  认定该罪,有两个问题需要注意。

  一是行为方式。在通常情况下,行为人进行虚假诉讼是以“捏造事实”、伪造对自己有利的证据来欺骗司法机关。除此之外,虚假诉讼罪还有可能以“隐瞒真相”的方式进行。在民事诉讼中,一方当事人隐瞒事实欺骗法院提起虚假诉讼进而谋取不正当利益。比如,在司法实践中,当事人以对方已经履行完毕但未销毁的债务文书或者其他材料为证据,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对方再次履行债务或者达到其他非法目的。这就是典型的以“隐瞒真相”的方式提起虚假诉讼。<{{tjlytel}}>而且,“隐瞒真相”可以称为变相地“捏造事实”,“隐瞒真相”消极不作为与“捏造事实”积极作为之间具有等价性。所以,隐瞒真相也属于虚假诉讼的行为方式之一。

  二是发生领域。虚假诉讼罪中的诉讼限定为民事诉讼,行为人向仲裁机构提起虚假仲裁的行为,不适用该罪规定。这里的民事诉讼,指的是完整的民事诉讼流程,包括起诉、立案、开庭、审判、审判监督、<{{tjlytel}}>执行等程序。行为人除了向法院提起虚假诉讼外,还可能利用伪造的判决书、公证文书、仲裁裁决书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这在本质上也是对法院正常司法秩序的一种破坏,同样也有可能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也应当按照虚假诉讼行为论处。

  3、共犯形态

  根据《刑法》第307条之一的规定,本罪的行为主体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其中的自然人与单位,都只需要符合一般主体条件,而不需要具有特殊身份与性质。

  《刑法》第307条之一第4款规定:“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tjlytel}}>与他人共同实施前三款行为的,从重处罚。”本款内容显然属于注意规定。亦即,即使没有本款规定,对于与他人共同实施虚假诉讼的司法工作人员,也应以虚假诉讼罪的共犯论处。由于行为的内容是“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所以,直接提起虚假民事诉讼的人是正犯。鉴定机构、鉴定人以及其他帮助捏造事实的人,均可成为本罪的帮助犯。换言之,提起民事诉讼之外的自然人与单位,均可以成为本罪的共犯。<{{tjlytel}}>律师、司法工作人员帮助行为人捏造证据的,成立虚假诉讼罪的帮助犯(也可能同时触犯其他罪名)。任何人胁迫或者引诱他人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的,成立虚假诉讼罪的教唆犯。例如,法官乙唆使甲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进而受理案件的,对于乙与甲均以虚假诉讼罪论处。

  法官以原告身份提起民事诉讼时,当然可以成为虚假诉讼罪的正犯。审理案件的法官本人虽然并不能成为虚假诉讼的直接正犯(因为法官不可能向自己提起民事诉讼),但可以成立共同正犯或者间接正犯。<{{tjlytel}}>因为虚假诉讼罪既不是积极的身份犯,也不是消极的身份犯,所以,审理案件的法官当然可以成为共同正犯与间接正犯。在通常情况下,只要法官与提起民事诉讼的当事人通谋,就可以认定法官为共同正犯。法官或者其他人员利用捏造的事实诱使不知情的他人提起民事诉讼的,<{{tjlytel}}>成立虚假诉讼罪的间接正犯。

  在通常情况下,只要法官明知行为人以捏造的事实提起诉讼,并且在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作枉法裁判,会构成民事枉法裁判罪。于是产生了以下两个问题:第一,在没有通谋的情况下,法官乙明知行为人甲提供了捏造的证据却故意作枉法裁判的,在对乙以民事枉法裁判罪论处的情况下,对提起虚假民事诉讼的甲能否认定为民事枉法裁判罪的教唆犯?第二,在没有通谋的情况下,法官B对A捏造的事实信以为真在客观上作出了枉法裁判时,对B不可能以犯罪论处(因为缺乏有责性要素),<{{tjlytel}}>对A能否认定为民事枉法裁判罪的教唆犯?

  第一个问题的关键在于是否存在片面的教唆犯?是否承认片面教唆犯,关键在于如何认识共同犯罪的因果性。在共同犯罪中,正犯行为(实行行为)直接引起结果;教唆行为通过正犯行为而引起结果。共同犯罪的因果关系包括物理的因果关系与心理的因果关系,前者是指物理地或客观上促进了犯罪的实行与结果的发生;后者是指引起犯意、强化犯意、激励犯行等从精神上、心理上促进犯罪的实行与结果的发生。如果肯定共同犯罪的物理的因果性,那么,片面教唆也可以共同引起法益侵害,<{{tjlytel}}>因而成立共同犯罪。 在上述第一种情况下,法官乙实施了民事枉法裁判罪的不法行为,甲不仅引起了乙的不法行为,而且是明知乙可能实施民事枉法裁判行为,<{{tjlytel}}>否则就不会以捏造的事实提起诉讼,当然成立民事枉法裁判罪的教唆犯。至于法官乙是否明确意识到自己的行为意思由甲的教唆行为引起,则并不重要。概言之,在上述场合,提起虚假民事诉讼的行为人,成立民事枉法裁判罪与虚假诉讼罪的想象竞合犯。

  第二个问题的关键在于,成立教唆犯是否以被教唆者产生犯罪故意为前提?或者说,教唆犯是否从属于正犯的故意?本文的观点是,成立教唆犯,虽然以被教唆者实施符合构成要件的违法行为为前提(限制从属性说),但并不以被教唆者产生犯罪故意为前提。换言之,虽然要求教唆行为引起了被教唆者产生实施符合构成要件的违法行为的意思,<{{tjlytel}}>但不意味着必须使被教唆者产生了犯罪的故意。例如,甲教唆乙说:“丙是坏人,你将这个毒药递给他喝。”乙却听成了“丙是病人,你将这个土药递给他喝”,于是将毒药递给丙,丙喝下毒药后死亡,但乙并无杀人故意。如果要求教唆行为引起被教唆者的犯罪故意,那么,由于甲没有引起乙的杀人故意,甲不成立教唆犯。另一方面,尽管甲在不法层面是间接正犯,但对甲也不可能以间接正犯论处,因为甲不具有间接正犯的故意,仅具有教唆的故意。于是,甲不成立任何犯罪。这种结论显然不妥当。事实上,乙实施了符合构成要件的违法行为,其实施该行为的意思是由甲的教唆行为引起的,甲当然成立故意杀人罪的教唆犯。<{{tjlytel}}>在上述第二种情况下,B身为法官,客观上实施了符合民事枉法裁判罪的构成要件行为,<{{tjlytel}}>而且具有违法性,但是,由于B不具有民事枉法裁判罪的故意,因而不成立本罪。然而,B所实施的符合民事枉法裁判罪的构成要件的不法行为,是由A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的行为所引起,所以,A的行为符合民事枉法裁判罪的教唆犯的成立条件。顺便指出的是,A不成立民事枉法裁判罪的间接正犯。<{{tjlytel}}>因为民事枉法裁判罪是真正身份犯,在真正身份犯的场合,只有具备身份的人才可能成为正犯。在上述第二种情况下,A虽然有间接正犯的故意与利用行为,但因为缺乏间接正犯的身份,而不可能成立间接正犯。另一方面,由于A引起了B实施民事枉法裁判行为的意思,且B的行为是符合民事枉法裁判罪构成要件的违法行为,故A成立民事枉法裁判罪的教唆犯。基于上述分析,在上述场合,提起虚假民事诉讼的行为人,<{{tjlytel}}>也成立民事枉法裁判罪与虚假诉讼罪的想象竞合犯。

  或许有人认为,倘若只要法官客观上作出枉法裁判,提起虚假民事诉讼的人就构成民事枉法裁判罪的教唆犯,那么,虚假诉讼罪就没有存在的余地了,其实不然。如前所述,行为人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并被法院受理时,就构成虚假诉讼罪的既遂。所以,没有引起法官的枉法裁判行为的虚假诉讼是大量存在的。虚假诉讼行为进一步引起法官的枉法裁判的,则是虚假诉讼罪的正犯与民事枉法裁判罪的教唆犯的想象竞合。

  4、虚假诉讼罪的基本性质

  我国刑法理论一直将犯罪客体(保护法益)分为简单客体与复杂客体。“简单客体,又称单一客体,是指某一种犯罪只直接侵害一种具体社会关系……复杂客体,是指一种犯罪行为同时侵害的客体包括两种以上的具体社会关系……<{{tjlytel}}>在复杂客体中,各客体有主有次,不能等量齐观。根据直接客体在犯罪中受危害程度、机遇以及受刑法保护的状况,可对复杂客体进行再分类,包括主要客体、次要客体和随机客体三种。主要客体,是指某一具体犯罪所侵害的复杂客体中程度较严重的,刑法予以重点保护的社会关系……次要客体,是指某一具体犯罪所侵害的复杂客体中程度较轻的,刑法予以一般保护的社会关系……<{{tjlytel}}>随机客体,是指在某一具体犯罪侵害的复杂客体中可能由于某种机遇而出现的客体,也称随意客体、选择客体。一般情况下,随机客体往往是加重刑事处罚的原因和依据。例如非法拘禁罪,侵害的主要客体是他人的人身自由权利,如果非法致人重伤、死亡时,就危害到他人的健康权利、生命权利。” <{{tjlytel}}>亦即,健康权利、生命权利是非法拘禁罪的随机客体,“而随机客体仅仅是选择要件,可能出现也可能不出现。一旦出现,它只影响量刑,不影响定罪” 。显然,我国传统刑法理论所称的随机客体或者选择客体,基本上是针对结果加重犯或者情节加重犯而言。例如,在抢劫罪中,财产是主要客体,人身权利是次要客体;而在行为人入户抢劫时,住宅安宁就成为抢劫罪的随机客体。但是,上述对犯罪客体的分类,难以适用于虚假诉讼罪。


·非法经营罪的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
      一、法律规定:《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场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


·侮辱、诽谤罪的立案标准
      一、侮辱、诽谤罪的立案标准 (一)侮辱罪的立案标准 根据《刑法》刑法第246条的规定,涉嫌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情节严重的,应予立案。 侮辱罪是情节犯,行为人公然侮辱他人的行为,必须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才构成犯罪,予以立案追究。 ...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定义及构成要件
      一、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定义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是指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行为。 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构成要件 1、犯罪主体要件 本罪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即企业和自然人。 2、犯罪主观方面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即主观上明知自己的“不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这种不作为行为会产生劳动者不能及...


·信用卡诈骗罪的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
      1、刑法条文 第一百九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


·持有、使用假币罪的定义及构成要件
      持有使用假币罪,是指违反货币管理法规,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持有、使用,数额较大的行为。这里的使用假币应作扩大解释:不仅包括以假币购物,而且包括其他所有以等量假币发挥等量真币功能的行为。换言之,这里的使用假币就是以等量假币发挥等量价值的行为。<{{tjlytel}}> 1、持有、使用假币罪的定义 持有使用假币罪,是指违反货币管理法规,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持有、使用,数额较大的行为。 这里的使用假币应作扩大...


·重大责任事故罪的定义及构成要件
      一、重大责任事故罪的定义 重大责任事故罪是指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或者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 二、重大责任事故罪的构成要件 1、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生产安全。现代生产,愈来愈表现为协作、有序的状态,从而形成各行各业生产的系统化。某个环节发生的问题,不仅仅是操作者个人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的问题,并且往往直接关系到...


·代替考试罪的定义及构成要件
      “替考”是一种冒充身份代替他人参加考试,弄虚作假的行为。“替考”行为破坏了考试的公平竞技规则,严重影响考试的公平性,与考试的宗旨和功能相违背,严重违反了国家相关考试管理制度。考试作弊也属于一种社会不正之风,严重破坏了社会公平诚信的基本原则,使国家教育考试制度形同虚设,属于一种严重的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行为,必须坚决杜绝和予以严惩。<{{tjlytel}}> 1、代替考试罪的定义 ...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定义及构成要件
      1、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是指通过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行为。<{{tjlytel}}> 2、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立案标准 (1)公民个人信息的内涵及特征 与公民个人直接相关,能够反映公民的局部或整体特点;或是一经取得、使用即具有专属性。前者如公民的出生日期、指纹等,后者如身份证编号、家庭住址等。具有法律保护价值。公民个人信息承载了公民的个体特征,甚至各项权利,如果任由他人泄露、获取...


·危险驾驶罪的辩护词
      一、辩护词之罪轻辩护 1、被告人犯罪情节比较轻微,没有造成损害后果。 被告人酒后驾驶车辆至公益桥西侧时,被告人就把车停在了应急车道上,至此,危险驾驶的行为就停止了。 关于之后所发生的交通事故,首先,辩护人认为这个情节跟犯罪行为是无关的,危险驾驶是一种危险犯,危险驾驶的行为正在进行时,它的危险就存在,当车子停下来,危险驾驶行为就停止了,<{{tjlytel}}>那犯罪行为也就停止了,而所发生的交通事故时是在被告人的车辆已经停在应急车...


·危险驾驶罪的立案标准
      一、危险驾驶罪的立案标准 1、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情节恶劣限制了追逐竞驶的处罚范围。追逐竞驶,是指行为人在道路上高速、超速行驶,随意追逐、超越其他车辆,频繁、突然并线,近距离驶入其他车辆之前的危险驾驶行为。 2、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车辆驾驶...


·遗弃罪的定义及构成要件
      1、遗弃罪的定义 遗弃罪,是指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行为。 2、遗弃罪的构成要件 (1)主体 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必须是对被遗弃者负有法律上的扶养义务而且具有抚养能力的人。只有具备这种条件的人,才可能成为本罪的主体。如果在法律上不负有扶养义务,互相间不存在扶养关系,也就不发生遗弃的问题。 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法律上的扶养义务是: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父母对未成年...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马鞍山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056899334 19166418749
19166418749
点击这里给马鞍山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