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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概括转让的法律规定是什么,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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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债权债务概括转让的法律规定是什么,有哪些转让形式?一、债权债务概括转让的法律规定
  1、债权债务概括转移应适用《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实施)第555条有关债权转让的规定,对于该条所规定的不得进行转让的债权,例如根据合同的性质不得进行转让的、按照合同当事人约定不得进行转让的、依照法律的规定不得进行转让的债权等,不得进行债权债务概括转移。
  2、《民法典》第445条和第456条规定的债权转让和债务转移的“从随主”原则,概括转让亦受其约束。
  3、债权债务概括转移的,应适用《民法典》第548条有关债权人对债务受让人的抗辩权的规定,即债权人对债务受让人可以对原债务人的一切抗辩事由对抗之。
  4、《民法典》第549条有关债务人对债权转让人的抵销权的规定,进行债权债务概括转移时同样有效,债权转让的通知到达债务人时,债务人得以即时所有的到期债权主张对原债权人进行抵销。
  5、《民法典》第551条规定的债务受让人抗辩权规定,对于债权债务概括转移的,也同样适用。债务的受让人因取得原合同当事人一切在合同中的权利义务,所以债权债务转让人的一切权利也一并转移于受让人,转让人的抗辩权自然也转移于受让人。
  二、债权债务概括的转让形式
  1、合同承受。也就是一方当事人把自己合同的全部权利、义务,经对方当事人同意后,移转给第三人。
  合同承受,必须符合以下要件:
  (1)是必须有合法有效的合同存在,这是合同承受的根本前提;
  (2)是所承受的合同为双务有偿合同,在单务合同中,当事人或者仅承担义务,或者仅享有权利,单务合同的移转不是债权债务的概括移转;
  (3)是原合同出让人必须与第三人达成移转协议;
  (4)是合同承受必须经过对方当事人同意。
  合同承受的效力是指原合同当事人的一切债权债务关系由第三人承担,原合同当事人脱离合同关系。
  2、企业合并。企业合并包括一个企业或其一部分被另一个企业所吸收或几个企业合并为一个新的企业。企业合并后,因合并而消灭的企业对第三人的债权债务,全部由合并企业承担。如果只是企业的一部分被其他企业吸收,则此企业债权债务关系由存续的企业部分与合并了部分该企业的企业,共同协商处理。
  债权债务概括转让的法律规定主要集中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该《民法典》中明确规定了债权债务概括转让原则、抗辩权等一些内容。债权债务概括的转让形式有合同承受与合同合并,选择哪一种转让形式需要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而定。如果这篇文章没能解决您的问题,建议您找的律师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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