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056899334 19166418749
 马鞍山律师导航 博望区 花山区 雨山区 当涂 和县 含山
律师团队
>>
  • 马鞍山律师姜律师
  • 马鞍山律师朱律师
  • 马鞍山律师叶律师
  • 马鞍山律师章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马鞍山市区、博望区、花山区、雨山区、当涂、和县、含山 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虚假广告罪的案例分析


马鞍山律师网 www.mas64.com


  1、虚假广告罪的案例分析

   天津市红桥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两名编造广告批文,散布虚假广告的被告人被依法判刑。此案是新《刑法》实施以来,天津市判决的首起虚假广告案件。<{{tjlytel}}>

   据了解,被告方某、程某均是西安某制药公司的药品推销人员,去年2月,石某取得了该公司“乐尔康”药品在天津销售的营业执照、委托书等有关手续,随后与程某一起来到本市搞营销。经市场调研,他们认为这种主治功能为“补肾健脾、益气养血,用于中老年失眠、健忘等症状”的乐尔康胶囊销路很难打开,但是,“性用品”药品的销路却很好,且利润高。于是,编造了《药品广告审查表》。将“乐尔康”的主治功能更改为“治疗性功能阻碍”、“专治阳萎早泄”。随后,二被告私自印制了“红色火焰乐尔康”、“绵绵情意——乐尔康”的广告小报宣传品80万份、并雇用20余人在本市主要街道公开散发,还在本市主要媒体上刊登了未经有关部门审批的该虚假广告,借此在本市20余家药店销售并牟取暴利。工商部门发现后,曾对他们进行过多次处罚、但他们却拒绝悔改。去年5月,他们被抓获归案。

  经合议庭合议,法庭宣判,二被告的行为扰乱市场秩序,违反国家规定,对商品作虚假宣传,情节严重,均已构成虚假广告罪、念及二被告系初犯,认罪悔罪较好,在量刑中予以考虑。石某被判有期徒刑10个月,处罚金2000元,程某被判有期徒刑8个月,处罚金1000元。

  案例评析:

  上述案件——被告为什么会构成虚假广告罪呢!

  我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二条规定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国家规定,利用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由此我们可以得知,虚假广告罪是指: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国家现定,扰乱市场秩序,利用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欺骗和误导消费者,使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消费者合法权益遭到损害,情节严重的行为。

  任何具体犯罪均由主体、主观方面,客体、客观方面四个方面构成,刑法理论称之为犯罪构成要件。

  首先:虚假广告罪在主体方面法人和自然人均可构成,本罪二被告人作为此罪犯罪主体,刑事责任的承担者是符合本罪特征的。

  其次:虚假广告罪的犯罪主体的犯罪行为在主观方面是故意而为的即希望或放任损害结果的发生,本案中二被告人的一系列行为显然是明知违法而为之,虽经多次行政查处,拒不悔改,主观故意一目了然,主观恶性程度较深。

  再次虚假广告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管理秩序本案中的二被告人行为显然违反了《广告法》、《广告管理条例》、《广告经营资格检查办法》的规定,既是虚假广告主,又是虚假广告的经营者和发布者。

  还有:虚假广告罪在客观方面是利用虚假广告为手段骗取他人钱财的,本案中二被告人,将“此药”包装成“彼药”,改变了原药的性能、用途、质量并进行无限的夸大,借用20余家药店牟取暴利,作案时间长、范围广,编造假批文、虚假的广告内容,且犯罪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消费者的健康权及财产权受到了严重侵害,可谓情节严重。

  上述四点可以说明二被告人行为是符合虚假广告罪的犯罪牲征的,已构成犯罪,人民法院依法定罪量刑,是法所当然的。

  2、永康市固泰工贸有限公司发布谎称取得专利权的虚假广告案

  解读:当事人为提高其商品的美誉度及市场竞争力,在没有取得专利权的情况下,擅自在其经营的天猫网“固泰居家日用专营店”店辅网页上,发布虚构“实用新型专利证书”“外观专利证书”“拥有国家实验室标准的检测实验室”等内容的图片资料进行虚假宣传,属于发布虚假广告的行为。永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按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责令停止发布、罚款人民币1万元的处罚。

  3、杭州巨基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发布房地产违法广告案

  解读:该公司在湖州市吴兴区代理销售湖州某房产公司开发的房产,在其售房大厅发布海报广告,其中内容包含“钱途无限,托管十年,以商铺总价100万为例,第一年租金收益为6%,第二年、第三年租金收益为7%,第四年、第五年租金收益8%”等含有升值或者投资回报承诺的内容,该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最终,当事人受到责令停止发布、罚款人民币10万元的处罚。

  案例八、桐乡市鼎阳贸易有限公司普通商品使用与药品相混淆用语广告案

  解读:当事人生产的桑果酒的纸质手提袋上,宣传“主治阴血不足而致的头晕目眩,耳鸣心悸,腰膝酸软,须发早白……”等内容。实际上,该商品属于普通商品,而商家的广告语与药品广告语混淆。对此,相关部门对其作出责令停止发布、公开更正消除影响、罚款人民币1.1万元的处罚。

  4、宁波象山倪氏堂医学科技有限公司发布虚假广告案

  解读:该当事人在其店堂、微信公众号、淘宝网店等场所、平台发布有关介绍“老倪膏药”(医疗器械)功能的广告,广告内容含有安全性断言或保证、说明治愈率等内容,且广告内容未经相关部门审批。该行为违反《广告法》第四条、第十六条、第二十八条规定。象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按照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责令停止发布、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罚款人民币80万元的处罚。同时,因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涉嫌构成虚假广告罪,目前该案已移交公安部门依法处理。

  5、情节严重的程度的情形

  对虚假广告行为的规制形成了一个完整的体系,对不同的虚假广告行为规定了不同的民事责任、行政责任与刑事责任。其中,只有当虚假广告行为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时才可追究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这符合我国法定犯的规定,有利于构建完善的虚假广告行为规制体系。2001年 4月18日发布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第67条对虚假广告案的追诉标准作出了规定:(1)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2)给消费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3)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因利用广告作虚假宣传,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利用广告作虚假宣传的;(4)造成人身伤残或其他严重后果的。该规定首次明确为认定本罪的“情节严重”提供了标准。由于社会、经济等客观因素的变化,2010年5月7日出台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对上述规定进行了修改,其第75条规定:“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国家规定,利用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1)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2)给单个消费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或者给多个消费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累计在二十万元以上的;(3)假借预防、控制突发事件的名义,利用广告作虚假宣传,致使多人上当受骗,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4)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两年内因利用广告作虚假宣传,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利用广告作虚假宣传的;(5)造成人身伤残的;(6)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这些情形即成为认定本罪“情节严重”的依据,此外,该规定第90条进一步对“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作出了明确界定,即指“接近上述数额标准且已达到该数额的百分之八十以上的”,从而使本罪的数额标准进一步精确化。

  (三)此罪主体的复合性

  虚假广告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只能由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和广告发布者构成,同时,本罪的主体既可以由自然人构成也可以由单位构成,广告的发布者通常以单位形式出现。根据广告法第2条的规定,“广告主”是指为推销商品或者提供服务,自行或者委托他人设计、制作、发布广告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广告经营者”是指受委托提供广告设计、制作、代理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广告发布者”是指为广告主或者广告主委托的广告经营者发布广告的法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其中,广告主与广告经营者可能会出现身份重合的情形,即同一个单位或自然人既是虚假广告所宣传的商品推销者或服务提供者,又是该广告的设计、制作、代理服务者;广告发布者一般不与前两种身份发生重合,因而通常不能单独构成本罪。

  如今,越来越多的人投入到广告的制作与流通之中来,这既促进了商品经济的发展,也为立法和司法提出了新的问题——本罪的主体是否应当扩大来适应新的客观情形。目前,学者对虚假广告罪的犯罪主体诟病较多,其中,最突出的问题就是没有将虚假广告的代言人等参与虚假广告活动的人纳入本罪的主体中来,导致无法向责任程度较重的其他主体同等的追究刑事责任,这也成为当下本罪修正的热点。

  (四)主观方面的差异性

  虚假广告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且一般具有非法牟利的目的。具体而言,由于不同主体的地位和作用不同,其主观心态也存在差别:广告主的主观心理一般为直接故意,间接故意的情形比较罕见,但存在理论上的可能性;广告经营者和广告发布者的主观心理一般为间接故意,直接故意的情形较为罕见。这是因为,广告主是虚假广告行为的最大受益者和最终受益者,司法实践中多是广告主具有牟利目的而积极、主动要求实施虚假宣传行为,希望并积极追求虚假广告行为所导致的危害后果;广告经营者和广告发布者在广告活动中的利益诉求与广告主有明显区别,只是为了通过广告行为而获取劳务报酬,或为了获取因实施广告服务所产生的合同对价,这两类主体多是在明知或应知其经手广告系虚假广告的情况下,为了各自利益而放任其制作和发布,并非积极追求虚假广告发生效果。在三种主体身份发生重合的情况下,应参照以上论述,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但是不论是哪一身份的主体,都不可能以过失构成本罪。

  6、入罪界限的模糊性

  虚假广告罪与非罪的关键在于虚假宣传行为是否达到了“情节严重”的程度,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规定,构成虚假广告罪的“情节严重”可以表现为以下情形: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给单个消费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或者给多个消费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累计在二十万元以上的;假借预防、控制突发事件的名义,利用广告作虚假宣传,致使多人上当受骗,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两年内因利用广告作虚假宣传,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利用广告作虚假宣传的;造成人身伤残的;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对“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应当进行实质的认定,应当对该虚假广告行为的播放时间、频率、宣传力度、地域范围、社会影响等因素加以综合考量。需要注意的是,因过失而实施的虚假广告行为,不论其情节如何严重,均不可将其认定为犯罪,但可以因此追究行为主体的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


·非法拘禁罪的辩护词
      一、辩护词之自首认定、罪轻辩护 1、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本案受害人受伤后,被告人便叫酒店的服务员拨打报警电话,同时被告人将受害人扶到酒店大厅等待。被告人与受害人一起到了医院,在明知警察会随时到来的情况下,仍旧留在医院直到警察到来,之后主动给接受办案民警的讯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第一条的规定,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待,抓捕时无拒捕行为,供认犯罪事实的,视为自动投案。因此,被告人的行为应视为自动投案。...


·信用卡诈骗罪的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
      1、刑法条文 第一百九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


·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的量刑标准
      1、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的法律规定 [刑法条文] 第一百二十八条 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依法配置枪支的人员,非法出租、出借枪支,造成严重后果的, 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


·侮辱、诽谤罪的量刑标准
      一、侮辱、诽谤罪的量刑标准 1、《刑法》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犯本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这里所谓“告诉的才处理”,是指犯诽谤罪,被害人自诉告发的,法院才受理,否则不受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行贿罪的定义及构成要件
      1、行贿罪的定义 行贿罪,是指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含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费、手续费)的行为。 2、行贿罪具有如下构成特征: (1)行贿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工作人员公务行为的廉洁性。 (2)行贿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行为。与受贿的形式相对应,行贿也分为两种情形:一是行为人主动给予受贿人以财物。在这...


·过失致人重伤罪的量刑标准
      一、过失致人重伤罪的量刑 1、刑法条文:过失伤害他人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过失致人重伤罪是指过失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的行为。本罪是过失犯罪,行为人对于伤害他人的结果不是持希望或者放任的态度,而是由于疏忽大意或轻信能够避免而致使他人发生重伤的结果。其中疏忽大意的过失重伤他人,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他人重伤的结果,由于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致造成他人重伤。过于自信的过失致人重...


·强奸罪的量刑标准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


·生产、销售劣药罪的立案标准
      1、生产、销售劣药罪的立案标准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十八条规定:生产(包括配制)、销售劣药,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造成人员轻伤、重伤或者死亡的; (二)其他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情形。 本条规定的“劣药”,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药品成份的含量 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的药品和按劣药论处的药品。 2、认定 (1)本罪与非罪的界限 ...


·受贿罪的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八十五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第三百八十六条 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罚。索贿的从重处罚。 第三百八十八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


·伪造货币罪的定义及构成要件
      一、伪造货币罪的定义 伪造货币罪 是指违反国家货币管理法规,仿照货币的形状、色彩、图案等特征,使用各种方法非法制造出外观上足以乱真的假货币,破坏货币的公共信用,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的行为。对伪造、变造货币犯罪必须给予坚决打击。伪造货币罪与变造货币罪虽然都是针对货币实施的犯罪行为, 但是二者的构成条件、社会危害性以及处罚都有明显区别。 ...


·拐卖妇女儿童罪的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
      一、拐卖妇女、儿童罪的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tjlytel}}> 第二百四十条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拐卖妇女、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 (二)拐卖妇女、儿童三人以上的; (三)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 (四)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或者将被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迫...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马鞍山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056899334 19166418749
19166418749
点击这里给马鞍山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