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056899334 19166418749
 马鞍山律师导航 博望区 花山区 雨山区 当涂 和县 含山
律师团队
>>
  • 马鞍山律师姜律师
  • 马鞍山律师朱律师
  • 马鞍山律师叶律师
  • 马鞍山律师章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马鞍山市区、博望区、花山区、雨山区、当涂、和县、含山 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什么情况下可以要求变更抚养权?


马鞍山律师网 www.mas64.com


  变更抚养权的法定条件,夫妻离婚后的任何时间内,一方或双方的情况或抚养能力发生较大变化,均可提出变更子女抚养权的要求。变更子女抚养权一般先由双方协商确定,如协议不成,可通过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判决变更。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tjlytel}}> 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5)根据以上规定,只要具有上述任意一个条件,即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变更抚养权。离婚后,孩子由谁抚育,应从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长的角度考虑,<{{tjlytel}}>在这个前提下,夫妻离婚时可以协商确定,协商不成,可由人民法院判决。二、变更抚养权的方式(一)协议变更无论是协议离婚还是判决离婚后,父母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并非一定要向法院起诉,双方当事人达成了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协议,只要没有违法事项和对子女成长不利的问题,法律准许当事人作出协议变更。总之,在出现需要变更子女抚养权的情形时,父母首先是可以私下协商,通过交流达成一直意见,直接变更子女抚养权。(二)诉讼变更夫妻走上离婚道路,往往是各种矛盾激化导致的终结果。因此,很多时候,<{{tjlytel}}>让离婚夫妻坐下了心平气和地谈事情,并终达成一致意见是难上加难的事情。因此,但抚养方出现各种问题不再适合抚养孩子时,如果离婚夫妻无法通过协商达成一致意见时,可以同过向法院起诉的方式,要求变更孩子抚养权。

  

  2、1)离婚后,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或者子女长到有识别能力时,主动提出与另一方一起生活时,应另行起诉。因为离婚后,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请求,不涉及原离婚案件,不是对原离婚案件子女抚养问题的判决、调解协议的纠正,而是出现了处理原离婚案件当时不存在的子女抚养方面的新情况,所以,应当作新的案件另行起诉。

  2)具有法定事由的,应予支持变更抚养关系。 具体的法定事由即上述的那四点,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上述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3)准许协议变更抚养关系。父母双方协议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应予准许。无论是协议离婚还是判决离婚后,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并非一定要向法院起诉,双方当事人达成了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协议,只要没有违法事项和对子女成长不利的问题,应予准许。

  3、关于子女要求变更抚养关系的,分情况处理:1)子女擅自变更的,<{{tjlytel}}>可告知由其法定代理人依法起诉。受一方抚养的子女因种种原因,如因受歧视、虐待等,而自行躲避到另一方的家中,并且明确表示再也不愿与抚养方一起生活的,其法定代理人应代理其子女起诉,要求人民法院变更子女抚养关系。2)没有正当理由抢走或骗走孩子,应说服教育其送回孩子,经说服教育仍不送回孩子的,人民法院可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强制措施执行的对象并不是该子女,而是抢走或骗走该子女的当事人。

  4、。离婚后,再以自己已做绝育手术将来没有生育孩子的能力,年老之后可能无人照料为由,希望变更孩子抚养权,法院是否会将孩子抚养权判给她呢?

  案情回放

  女子周某与郑某于2007年结婚,2008年生育长子,2011年生育次子后周某做了绝育手术。2014年周某与郑某签署离婚协议并办理离婚手续。双方在离婚协议中约定,两子均由男方抚养。离婚后,两个孩子一直随郑某生活。

  2017年1月,已没有生育子女的能力周某,希望通过变更孩子抚养权来解决年老后的赡养问题,<{{tjlytel}}>起诉至人民法院,请求变更长子的抚养权归其所有。

  法院判决

  清水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父母与子女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且父母对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义务。

  首先本案系变更抚养关系案件,周某年老后的赡养问题不属于本案的审理范围;其次,周某与郑某于2014年协议离婚,并约定两个儿子由郑某抚养,现周某要求变更长子的抚养关系,但其未能提供证据证明郑某无力继续抚养、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的行为,且周某亦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其能够为孩子的健康成长提供更好的生活条件和环境或有其他需要变更抚养权的正当理由;<{{tjlytel}}>再次,考虑到孩子虽未满10周岁,但已达9周岁,随意变更孩子的成长环境可能会对孩子的心理产生不利因素,故法院向孩子征求了意见,而孩子表示希望同父亲一起生活。

  综合以上因素,法院驳回了周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评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未直接抚养子女方已做绝育手术是否是法院判决变更子女抚养权的必然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对子女抚养问题,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及有关法律规定,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tjlytel}}>因此,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合法权益是人民法院处理抚养权纠纷的基本原则。在离婚过程中,对两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的,只有在父方和母方在各项条件同等的情况下,<{{tjlytel}}>一方已做绝育手术才能成为优先考虑其抚养子女的条件。

  在离婚后,未直接抚养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六条规定: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tjlytel}}>(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为维护未成年子女生活、学习环境的稳定性,保障未成年子女的身心健康,法律规定了离婚后,直接抚养方只有出现不利于子女的法定情形时,才能变更子女抚养权。

  

  5、提出抚养权变更的主体

  关于提出抚养权变更的主体,一般是未与子女共同生活的离婚夫妻的一方。有当事人咨询我子女是否有权要求变更抚养权,答案是否定的,因为抚养权的权利主体是子女的父母,子女自己并不拥有抚养权,因此子女无权要求抚养权变更。<{{tjlytel}}>子女如果想跟随另一方生活,在另一方具备抚养条件的情况下,可以通过由另一方提起抚养权变更诉讼的方式,实现抚养人的变更。

  6、提出抚养权变更的时间及方式

  根据法律规定,夫妻离婚后的任何时间内,一方或双方的情况导致抚养能力发生较大的变化,均可提出变更子女抚养权的要求。变更子女抚养权一般先由双方协商确定,如协议不成,可通过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判决变更,但是要提交相应的证据加以证明。<{{tjlytel}}>

  

  相关案例:乔某与王某原系夫妻,于1991年3月16日经秦皇岛市海港区民政局登记协议离婚,婚生男孩乔梦宇(时年3岁)由王倩抚养,乔某每月负担孩子抚养费30元。1992年3月,经朋友介绍,王某背着乔某,将乔梦宇送给王森、杨潮夫妇收养,并与收养人签订了送、收养协议(未经公证)。3个多月后,乔某得知此事,于1992年7月8日,以王某不尽抚养义务,擅自将乔梦宇送给他人抚养为理由,<{{tjlytel}}>向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将乔梦宇判归自己抚养。王某不同意乔某的请求,并表示要将乔梦宇领回自己抚养,但未履行许诺。

  海淀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未经乔某同意,将孩子送他人收养,<{{tjlytel}}>违反《收养法》第十条“生父母送养子女,须双方共同送养”的规定,收养关系无效。考虑到王某未能尽到抚养、教育孩子的责任,由其继续抚养,对孩子健康成长无益,故对乔某的请求应予支持。于1992年7月31日判决:

  乔某与王某婚生男孩乔梦宇由乔某抚养(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由王某将孩子交乔某)。<{{tjlytel}}>王某自1992年8月起每月负担孩子抚养费50元。

  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乔某向受诉法院申请执行。因乔梦宇仍在收养人王森、杨潮家生活,王某与王森、杨潮之间对送收养关系问题未能妥善解决,收养人拒绝交还乔梦宇,致使执行工作未能进行。

  1992年12月8日,原审法院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对本案提起再审。再审时,将乔梦宇的收养人王森、杨潮列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再审中,乔某坚持主张变更乔梦宇由自己抚养。王某辩称,将乔梦宇送他人收养,对其成长有利;如解除收养关系,所需费用乔某应负担一半。王森、杨潮称:乔梦宇是其母王倩自愿送与我们收养的,我们对孩子很好,彼此间已建立起感情,不同意解除收养关系;如解除收养关系,要求补偿孩子生活费9000元。

  原审法院经再审确认:收养关系无效。对此,王倩应负主要责任。王森、杨潮应将孩子交还,以前对孩子的抚养,应给予合理的经济补偿。为有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乔梦宇由乔某抚养为宜。<{{tjlytel}}>4月8日作出再审判决:

  一、撤销原一审判决;

  二、王倩与王森、杨潮之间子女送收养关系无效,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王森、杨潮将乔梦宇送交乔某;

  三、乔梦宇由乔某抚养,王某自1993年3月起,每月负担孩子抚养费50元,至乔梦宇独立生活止;

  四、王某给付王森、杨潮子女抚养费3600元。<{{tjlytel}}>

  王某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一审再审判决正确,7月19日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王某与乔某离婚后,未经乔某同意,即将归她抚养的婚生男孩乔梦宇送他人收养,因此,乔某与王某变更子女抚养案的处理结果,必然与收养人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原审审理中,在未将收养人列为第三人的情况下,确认收养关系无效,对收养人无法律效力。所以,造成原一审判决难以执行。

  原审法院发现问题后,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对本案予以再审,并将收养人列为本案第三人参加诉讼,经过审理,确认收养关系无效,直接判决其承担交付孩子的义务,是正确的。


·离婚之后怎么样要回抚养权
      夫妻在离婚的时候,需要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问题作出处理,其中就包括了抚养权和抚养费问题。虽然此时会对子女抚养权进行确定,然日后也是允许另一方要回抚养权,其实也就是进行抚养权的变更。那究竟离婚之后怎么样要回抚养权呢?我们马上为你做详细解答。 一、离婚后子女抚养权可以要回吗? 子女抚养权既是权利又是义务,当事人应积极主动履行抚养和教育子女的义务。抚养权是法定的权利义务,一般是父母对未成年子女存在该项权利义务,是对未成年子女的生活照顾和经济帮助...


·争取小孩抚养权需要什么条件
      收集更有利于抚养小孩的证据,然后通过向法院起诉要求变更小孩的抚养权。法律规定哺乳期间的孩子一般判给女方抚养,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


·离婚诉讼经过哪些程序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离婚的当事人一方不按照离婚协议履行应尽义务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即为离婚诉讼。那么离婚诉讼经过哪些程序呢?详细内容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 一、离婚诉讼经过哪些程序 提起离婚诉讼至离婚判决生效,要经历三个必经阶段。 (一)原告起诉(包括以下三个程序): 1、原告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书、副本及相关的证据; 2、人民法院接受原告提交的文件、材料,进...


·法定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
      法定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 婚姻法第十七条对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应归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范围作出了规定,即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1)工资、奖金,指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的工资、奖金收入及各种福利性政策性收入、补贴; (2)生产、经营的收益,指的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或双方从事生产、经营的收益; (3)知识产权的收益,指的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或双方拥有的知识产权的收益;...


·我国的国家赔偿标准多少倍?
      一、国家赔偿标准: 最高人民检察院刑事申诉检察厅2019年5月15日下发通知,要求各级人民检察院办理自身作为赔偿义务机关的国家赔偿案件时,执行新的日赔偿标准315.94元。 据最高检刑事申诉检察厅有关负责人介绍,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根据上述法律规定、统计数据及人社部提供的日平均工资的计算公式,对属于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国家赔偿案件,最高检刑事申诉检察厅确定新的日...


·诉讼离婚律师费要多少钱
      如今有不少夫妻在离婚的时候选择聘请律师来提供帮助,即使最终不能争取更多的利益,至少也是可以帮助自己减省很多麻烦。但请律师肯定就要支付费用,那通常诉讼离婚律师费要多少钱呢?详细内容我们一起通过下文进行了解吧。 一、诉讼离婚律师费要多少钱 目前,各地律师接手离婚案件收费不一。 经济不发达地区的律师收费起价一般500元到1000元;经济发达地区,如北京、上海、广州等大城市,律师收费相对高一些。 如在北京,有的律师二三千元就可以接手一个...


·有过精神病起诉离婚程序是什么?
      离婚这个词在现如今的社会已经是非常普遍的了,没有了以前的传统思想,现在社会是恋爱自由,婚姻自由,相爱便在一起,不爱了就分开。离婚就会牵扯到财产分割和抚养权的问题,离婚分为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那么有过精神病起诉离婚程序是什么呢?下面我们将为您进行详细的解答。 一、有过精神病起诉离婚程序 起诉离婚的程序包括三个阶段: (一)第一阶段:起诉阶段 这一阶段包括以下三个程序: 1、原告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书、副本及相关的证据; 2、人民...


·夫妻一方有权管理丧偶后孩子抚养费么?
      人们遭遇交通事故不幸去世后,事故责任方会赔偿一笔费用,包括孩子的抚养费,通常情况下,这笔钱的数额还不小。于是生活中经常出现这样的案例,死亡一方的亲戚要求分配孩子的抚养费,因此和活着的一方产生纠纷。那么夫妻一方有权管理和使用丧偶后孩子抚养费么?下面我们一起看看我们是怎么说的。 一、夫妻一方有权管理和使用丧偶后孩子抚养费么? 对于抚养费的支付形式,一般是现金支付,也可以是实物抵付,当然实物抵付时,应以同子女共同生活一方有相应的经济收人为宜。...


·什么条件下离婚协议有效
      什么条件下离婚协议有效一、什么条件下离婚协议有效 根据《婚姻法》第31条,《婚姻登记条例》第11条第3款,离婚协议是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而达成的协议或者意见。有效的离婚协议须具备以下条件: 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2、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禁止性规定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3、离婚的意思表示真实,且就财产分割、债务承担、子女抚养达成一致。 二、多份离婚协议的效力怎样认定 ...


·一、婚前没有财产公证婚后要离婚应该怎么分割?
      一、婚前没有财产公证婚后要离婚应该怎么分割? 夫妻共同财产一般应当均等分割,必要时亦可不均等,有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依法判决。双方有合法婚姻财产约定的,依约定。一方的特有财产归本人所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第四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 (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


·离婚开庭要反驳原告说的话吗
      可以。原告说的与事实不符,可以在法庭上提交证据反驳。如果有自己新的诉讼请求,也可以针对原告提起反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八条法庭调查按照下列顺序进行:当事人陈述;告知证人的权利义务,证人作证,宣读未到庭的证人证言;出示书证、物证、视听资料和电子数据;宣读鉴定意见;宣读勘验笔录。第一百四十一条法庭辩论按照下列顺序进行: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答辩;第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或者答辩;互相辩论。法庭辩论终结...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马鞍山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056899334 19166418749
19166418749
点击这里给马鞍山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