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056899334 19166418749
 马鞍山律师导航 博望区 花山区 雨山区 当涂 和县 含山
律师团队
>>
  • 马鞍山律师姜律师
  • 马鞍山律师朱律师
  • 马鞍山律师叶律师
  • 马鞍山律师章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马鞍山市区、博望区、花山区、雨山区、当涂、和县、含山 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解除同居关系,财产如何分割?


马鞍山律师网 www.mas64.com


  共同财产的认定范围不同于离婚,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关系的解除,涉及到同居期间的财产分割,有子女的,还涉及到子女的归属和抚养教育的问题,解除同居关系时,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生活期间为一方的个人财产,解除同居关系时归个人所有。<{{tjlytel}}>

  1、同居关系是男女双方未办理婚姻登记而自愿、持续、稳定、公开地有性生活内容的共同生活在一起的社会关系。

    (一) 未婚同居,有的学者也称之为“不涉及他人婚姻的同居”①。这种同居一般是以感情为基础的,它又涉及到两种情况:第一是同居的男女双方在同居之前都没有过婚姻,他们的同居不涉及到他人的婚姻。在校大学生的恋爱同居,在很多农村中的那种只办喜酒不办证同居,试婚等。第二种情况是男女一方或双方在同居以前有过婚姻,但在同居之时其婚姻关系已经合法解除。他们的同居也不涉及到他人的婚姻。这种情况最多存在老年人,即夕阳红同居”,法律现在对同居关系是放任的态度<{{tjlytel}}>,不保护也不制裁。

    (二) 婚外同居通常也被称为“姘居”,是指同居的一方或双方当事人在同居当时已有合法的婚姻存在且还没有解除。这种同居它影响到了他人的婚姻,所以,婚外同居又称为“涉及他人婚姻的同居”。这种同居现象主要表现在“金屋藏娇”、“养情妇”、“养小秘”、“包二爷”、“包二奶”等。

    (三) 法定同居,由无效婚姻和可撤消婚姻所引起的同居关系。我国《婚姻法》第12条规定:“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从法条里我们就可以直接看出,我们的立法者是把这种关系定性为同居关系的<{{tjlytel}}>。这种同居可能并不是出于当事人的本意,也许当事人的一方或双方都有缔结婚姻的意愿,但由于违反了相关法律,导致了婚姻无效或可以撤消才形成了同居。

  

  2、同居关系的解除,涉及到同居期间的财产分割,有子女的,还涉及到子女的归属和抚养教育的问题。

  由于同居关系不受法律保护,所以,其解除问题<{{tjlytel}}>,也不受法律限制;男女双方一般在自愿的基础上自行解除其同居关系,如果一方纠缠,另一方坚持要解除同居关系而诉至法院,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1条就明确规定:“当事人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所以,同居关系的解除,主要是通过双方当事人的沟通、协商来解决的。如协商困难,难达成一致意见的或需要第三方介入的,可以由当事人所在单位或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出面调解。 

   但法定的三种情况,对同居关系的解除,人民法院应依法受理。(1)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2)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引起纠纷的,(3)由子女的抚养问题引起纠纷的。

  

  3、解除同居关系是财产如何分割:1)未婚同居的财产分割,主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10条规定:“解除同居关系时<{{tjlytel}}>,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生活期间为一方的个人财产,解除同居关系时归个人所有。

  2)由婚姻的无效和可撤消引起的同居关系解除时的财产分割,法律条文作出了明确的规定。我国《婚姻法》第12条就规定:“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导致的婚姻无效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tjlytel}}>。《<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15条也规定:“被宣告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当事人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按共同共有处理。但有证据证明为当事人一方所有的除外。”所以,这种同居的财产分割可以比照离婚的财产分割来进行的。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中有明确规定,该《意见》第10条:“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同居生活前,一方自愿赠送给对方的财物可比照赠与关系处理;一方向另一方索取的财物,可参照最高人民法院(84)法办字第112号《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8)条规定的精神处理。”第11条规定:“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同居期间为共同生产<{{tjlytel}}>、生活而形成的债权、债务,可按共同债权、债务处理。”这是我国目前司法实践中处理同居财产纠纷的主要法律依据。

  

  5、相关案例:

  案例一:方某为证明双方存在同居关系,提供了2010年11月21日XX派出所对吴某、方某所作的询问笔录、2010年10月14日XXX派出所对方某所作的询问笔录和验伤通知书、双方于2001年至2010年期间所拍摄的照片、双方及儿子吴乙的书信往来、XX社区居委会及物业公司的证明等证据,且询问笔录中吴某承认和方某同居十余年的事实,上述证据能相互印证。吴某主张其和方某之间不存在同居关系,与事实不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8条规定<{{tjlytel}}>,人民法院审理非法同居关系的案件,如涉及非婚生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问题,应一并予以解决。具体分割财产时,应照顾妇女、儿童的利益,考虑财产的实际情况和双方的过错程度,妥善分割。原审考虑方某对吴某财富的积累具有一定贡献,在共同生活期间所承担的家庭义务<{{tjlytel}}>,并结合房屋价值及债权债务的实际状况等因素,酌情判决吴某支付方某补偿款350万元。

  案例二:1997年,程某在浙江做生意时与张某认识。1998年2月,双方回到重庆并开始同居生活,张某告诉程某他已经离婚,并提供了离婚证。1999年8月25日,双方共同生育一女张某某。2004年为给女儿进行户籍登记,张某单独回到福建补办了双方的结婚证(2012年3月,程某某才知道结婚证系虚假的)。2011年6月,双方签订协议书<{{tjlytel}}>,根据该协议约定,程某将其名下的4套房屋过户给了张某,且过户理由是夫妻之间的过户,故该房屋系夫妻之间的房屋过户而并非财产分割。因双方共同生活期间,共同经营有公司、个体门市以及共同经营所得的10套房屋等价值1500万元的财产。现请求撤销原协议,依法分割双方在同居生活期间的全部共同财产(价值1500万元);非婚生女张某某由程某抚养,张某每月支付抚养费2000元。

  程某与张某同居生活期间,程某生育一女。双方同居生活期间,共同投资并经营重庆某制品有限公司、重庆市某家装饰材料厂(个体经营,登记业主为程某)。

  2011年6月23日,程某与张某经见证人见证签订协议,约定:1.程某与张某经见证人共同签订以下几条;2.张某给付程某五十万元整做为补偿费;3.程某要扶助张某把产权登记在程某的四套房屋过户在张某名下;4.现产权登记在程某名下重庆市XXX区SS 西路9-X-X-X号房屋归程某和张某某所有,此房因目前在银行贷款抵押所剩余的房款由张某每月还款给银行直到还清为止。5.张某某归程某抚养。程某与张某以及见证人均签字。根据该协议的约定,对程某名下的5套房屋中的其中4套房屋分别于2011年6月27日<{{tjlytel}}>、2011年7月20日以夫妻之间房产更名的方式变更登记到张某名下。

  现程某以签订该协议时,自认为双方系夫妻,现才知道双方之间不存在合法婚姻关系,故签订协议的基础已经不存在,程某对该协议有重大误解且内容显失公平。该协议是约定夫妻间房产过户<{{tjlytel}}>,并非约定财产分割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原协议,依法分割双方在同居生活期间的全部共同财产(价值1500万元);非婚生女张某某由程某抚养,由张某每月支付抚养费2000元。

  一审法院判决后,某地检察院抗诉称,检察院抗诉认为,(一)原生效判决部分否定张某与程某签订的协议的内容,对协议之外的财产分割不公平。生效判决在认定该协议合法有效的情况下以“张某依据2011年6月23日协议,获得的财产多于程某,因此对协议未处分的财产,程某应适当多分”为由对协议的财产过分多分给程某,实际上是部分否定了双方已履行了的协议。本案中协议之外的五套房屋,按生效判决分给程某的两套房屋扣除贷款本金及利息后,该两套房屋价值207.90万元,分给张某的三套房屋价值为232.08万元,双方所分房屋价值仅相差24.18万元,生效判决却判决由张某给付程某150万元的房屋折价款,即使根据照顾妇女<{{tjlytel}}>、儿童的利益原则,也应作必要、适当倾斜,不能显失公平。(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10条之规定“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即同居期间的一般共有财产关系不同于夫妻关系期间的共同共有的财产关系。重庆XXX制品有限公司系张某和程某同居期间二人按份出资成立,张某名下股份为90%<{{tjlytel}}>,程某名下股份为10%。该公司现有股份应当视为二人同居期间按份额出资形成的按份共有。终止同居关系分割公司股份时,应按双方各自所占有的明确份额进行分割,原生效判决按50%分割该公司股份不当。

  二审法院认为,本案二审审理焦点:1.一审法院对于财产的分配是否得当;2.上诉人张某所称共同债务是否属于本案二审审理范围。

  1.关于一审法院对于财产的分配是否得当的问题。

  首先,程某与张某同居期间所取得的财产为双方共有财产。其次,程某与张某于2011年6月23日签订的《协议书》对双方部分共同财产进行了分割,系双方的处分行为,该处分行为符合法律规定<{{tjlytel}}>,双方应按协议履行。再次,对于双方其他共同财产,一审法院综合考虑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关系和张某的过错程度,并在依法保护妇女和儿童合法权益原则下进行分割并无不当。因此,一审法院对于财产的分配得当,该院依法予以维持。

  2.关于上诉人张某所称共同债务是否属于本案二审审理范围。

  本案系程某提起的同居关系解除后的非婚生女抚养和财产分割纠纷,虽然张某在一审中提出了共同债务的分配,但程某否认存在共同债务,且张某并未举示存在共同债务的事实依据。因此,双方对于是否存在共同债务存在争议。因共同债务涉及第三人的权益<{{tjlytel}}>,一审法院并未将此项争议作为一审审理范围,由于张某对此争议亦未提起反诉<{{tjlytel}}>。一审法院确定将此争议在本案中不予处理,由双方当事人另行提起诉讼处理并无不当。据此,张某所称共同债务不属于本案二审审理范围,该院不予评判,可由当事人另行提起诉讼解决。

  综上,张某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其上诉请求,二审法院不予支持。该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4,5650元,由张某负担。

  此案中,法院明确了:同居期间的共同财产的界定与夫妻离婚时的共同财产的界定不同,夫妻婚姻存续期间任何一方的合法收入一般情况下皆推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而同居期间的共同财产的界定不能依赖此种推定进行认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10条规定“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tjlytel}}>,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因此,同居期间的共同财产的认定必须建立在“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事实基础上。非共同所得或共同购置,则不会按共同所有处理。


·之前抚养权在男方后两人协商归女方可以吗?
      在现代这个社会,众所周知的是,如果离婚的时候已经有孩子的,需要对孩子的抚养问题进行确定,在现实生活中,经常发生当时确定好了之后又反悔的情况。那么,之前抚养权在男方后两人协商归女方可以吗?接下来我们将为您详细的介绍一下之前抚养权在男方后两人协商归女方可以吗这个问题以及与其相关的一些事项。 一、之前抚养权在男方后两人协商归女方可以吗 协商一致,是可以的。最好是到法院起诉变更孩子的抚养权,避免后期有争议纠纷。 二、抚育费负担数额 不直...


·一.未成年女儿可以起诉抚养费吗?
      一.未成年女儿可以起诉抚养费吗?我国法律规定,离婚的父母对未成年子女仍然有抚养的义务,如果有一方不履行义务,便意味着违反法律,可以向法院起诉,申请强制执行。 婚姻法第三十七条:“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在确定关系方面,...


·法院如何处理双方都起诉离婚吗
      现在离婚率越来越高,我们知道,其实很多夫妻处理离婚是通过协议离婚的。但是,如果双方协商不下,就要向法院提起诉讼的。向法院提起诉讼就会有原告被告,但是如果双方都向法院提起诉讼的话,法院如何处理夫妻双方都起诉离婚吗?下面,就让我们带领您一起了解下具体的内容吧。 案件举例 2006年2月15日,张某向法院起诉,要求与李某离婚,婚生子随其生活,李某给付子女抚育费,财产依法分割。同日,法院受理了该案。该案开庭前,李某也向法院提起为诉讼,要求...


·近亲结婚是否犯法
      一、近亲结婚是否犯法男女之间要是属于近亲结婚的话,那么一般来讲是违法的。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直系血亲指父母与子女,祖父母与孙子女,外祖父母与外孙子女之间的关系。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包括同胞、叔(伯、姑)与侄(女)、舅(姨)与外甥(女)之间,表兄弟(妹)、堂兄弟(妹)之间的关系。因此,只要是在法律规定的亲属范围内想要结婚的,那么都是违法行为,此时婚姻登记部门是不会给予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怎样算近亲结婚从有共同祖先的...


·法院国家赔偿自赔案件的审理期限的相关规定有哪些?
      国家自赔案件很多人都不知道是什么意思,从字面意义上理解的话也不是很明显,其实就是在权利受到损害时,当事人认为需要得到国家赔偿,而国家进行相应的经济补偿行为,法院国家赔偿自赔案件的审理期限的相关规定有哪些呢,我们为您整理了一些资料,希望能够帮助到您。 第一条 赔偿请求人向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应当递交赔偿申请书一式四份。赔偿请求人书写申请书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口头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填写《申请赔偿登记表》,由赔偿请求人...


·夫妻之间放弃监护人的权力可以吗?
      夫妻之间放弃监护人的权力可以吗? 夫妻之间不可以放弃监护人的权力。父母不能放弃监护权;只有严重危害孩子身心健康及其他合法权利时才会撤销监护权。所以关于能不能放弃监护人的权力,肯定是不能了。监护既是一种权利,也是一种义务,所以不能放弃。只有当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了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时,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或者单位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或者要求变更监护关系。 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只有当父母死亡...


·诉讼离婚分为几个阶段
      诉讼离婚分为几个阶段 提起离婚诉讼至离婚判决生效,要经历三个必经阶段。 1、第一阶段:起诉阶段。 这一阶段包括以下三个程序: (1)原告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书、副本及相关的证据; (2)人民法院接受原告提交的文件、材料,进行审查; (3)经审查起诉符合法律规定、要求,作出受理决定并立案,反之则退回原告文件及材料,并告之不予受理的理由。 2、第二阶段:答辩阶段。 (1)人民法院决定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原告的起诉书副本送达被告,...


·男女双方自愿离婚条件是什么
      实践中,要是男女双方能够自愿离婚的话,自然是最好不过的了,在对离婚的相关事宜,如共同财产、债务以及子女抚养权作出处理之后,就可以到婚姻登记机构办理离婚手续。但此时男女双方自愿离婚条件是什么呢?不符合离婚条件,就无法通过协议方式离婚,下面就让我们为你做详细解答吧。 一、男女双方自愿离婚条件是什么 男女双方自愿离婚,是指婚姻当事人出于共同意志而解除婚姻关系,在我国这类离婚请求由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婚姻登记机关在准予登记前需进行审查,也就是说:...


·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如何分割
      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如何分割 《婚姻法》第十九条 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 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 第十七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


·怀孕了离婚男方要赔偿吗?
      怀孕了离婚男方要赔偿吗?依据婚姻法的规定,女方怀孕后,男方提出离婚是受限制的,如果女方提出离婚是由于男方存在过错行为造成的,女方可以要求男方赔偿。《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四条 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


·娃娃抚养权的相关法律规定问题是什么?
      您都十分清楚的知道,对于子女的抚养权问题是一个非常严肃的问题。因为它涉及到子女以后的健康成长。在我们的现实生活中关于未成年人子女的抚养问题是非常复杂的。比如说娃娃抚养权的相关法律规定问题是什么?那么,接下来我们将为您详细的介绍一下相关的知识。 一、抚养权确定的原则是什么? 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马鞍山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056899334 19166418749
19166418749
点击这里给马鞍山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