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056899334 19166418749
 马鞍山律师导航 博望区 花山区 雨山区 当涂 和县 含山
律师团队
>>
  • 马鞍山律师姜律师
  • 马鞍山律师朱律师
  • 马鞍山律师叶律师
  • 马鞍山律师章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马鞍山市区、博望区、花山区、雨山区、当涂、和县、含山 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因同居怀孕并流产的,在同居关系解除后要返还彩礼吗?


马鞍山律师网 www.mas64.com


  1、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tjlytel}}>

  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22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10条“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的规定,同居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一般按共有财产处理<{{tjlytel}}>。同居前,一方自愿赠送的财产,可依赠与关系处理;一方向另一方索取的财物,可参照有关规定处理,即“借婚姻关系索取的财物,离婚时,如结婚时间不长,或因索要财物造成对方生活困难的,可酌情退还”;同居期间为共同生产、生活而形成的债权、债务,按共同债权、债务处理。

  由于同居关系毕竟没有合法婚姻做基础,所以在解除同居关系、确定具体财产的归属时,法律更多地强调了财产的个人属性。

  在《婚姻法》司法解释(二)中明确规定:“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tjlytel}}>,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据此可知,在同居关系中,一方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也属于对自己子女的赠与,同居关系的另一方不得以自己享有所有权为由而主张分割。

  3、案例一:2012年8月份,王某(男)和张某(女)经人介绍相识,确定恋爱关系不久,双方便开始同居,但一直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期间,张某怀孕并流产。确立关系后王某给张某家彩礼钱18000元。之后二人感情破裂,王某提出分手,并诉至法院要求退还彩礼钱。经审判,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终审判决认定,二人虽然未结婚,但已同居,王某要求要回彩礼的诉求不予支持。<{{tjlytel}}>

   

    开始,张某家并不承认收了彩礼,王某及其家人十分不满,2013年2月3日,王某和妹妹到张某所经营的商店索要彩礼钱,交谈期间双方发生争吵厮打。邻居报警后双方均被带到派出所做了询问笔录。

    2013年4月,王某将张某诉至法院,要求返还见面礼1880元、彩礼18880元、验家费1999元、金首饰10200元,共计32959元。

    对王某的说法,张某予以否认,“当时王某和他母亲到我家时,我父母向他介绍了我们当地的一些婚嫁习俗,王某母亲表示同意,说回去准备一下,定个日子就邀请我们去验家,到时会将钱一起给我们。2012年11月,我与我父母去验家,结果双方发生争执,不欢而散,王某也没有按照约定给彩礼钱。”张某表说到。同时,张某向法庭出示了王某发送的两条短信以证明是王某先提出分手。

    后经法院调取派出所对双方于2013年2月3日发生纠纷的调查笔录,张某母亲承认收到王某的彩礼款18000元。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王某和张某虽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双方在2012年8月份确立恋爱关系后就开始了同居,在同居期间造成张某怀孕流产,且按照当地风俗,双方举行了订婚仪式。双方发生矛盾后,王某首先提出解除婚约。由此,法院判决:驳回王某的诉讼请求。<{{tjlytel}}>

    一审宣判后,王某不服判决,上诉至某中院。

    王某在上诉中称,张某的真实目的是借婚姻为名来索取钱财,并在实际上造成其一家生活陷入困难。且一审判决认定王某在同居期间造成张某怀孕流产与事实不符,是张某自己主动吃打胎药并去医院流的产。

    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院审理认为,王某主张给付张某彩礼,张某否认,但并未提供相应的证据证实,且张某母亲在派出所的询问笔录中承认收了彩礼钱,因此,法院认为,王某给付张某彩礼钱一万八千元的的主张成立。关于一万八千元的礼金应否返还的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中对应当返还彩礼的条件的规定,本案中王某和张某虽然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双方认识后同居并造成张某怀孕流产,且王某无证据证明其现在的生活靠自己的力量已经无法维持当地最基本的生活水平,因此,王某要求返还礼金的请求不成立。 某中院做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4、案例二: 2012年春季,小赵(男)与小刘(女)因为工作关系而相识,并快速发展成为恋人关系,2013年初两人开始同居。2013年春节期间,小赵将小刘带回老家,见了家长。2013年8月8日,按照小赵老家农村的习俗,双方家长见面,并给付彩礼包括礼金八万元、手机一部。至2015年底两年多的共同生活里,小刘为小赵三次怀孕并进行了三次流产手术。<{{tjlytel}}>   2016年初,小赵以感情破裂为诉由,提起诉讼,要求小刘返还订婚彩礼八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最高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规定,小赵按照习俗给付小刘彩礼8万元,因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小刘应当返还彩礼。但同时考虑到女孩的身心健康原则,双方共同生活两年多,导致小刘怀孕3次、流产3次,给小刘身体和心理上都有一定的影响。法院最终判决小刘返还被告彩礼4万元。

  5、彩礼是指以缔结婚姻为目的,未婚双方当事人中的一方及其亲属自愿或非自愿的给付另一方的财物。根据最高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的规定,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tjlytel}}>,给付一方是可以要求返还的。订婚后,男方向女方交付一定数额的彩礼并同居。后男女双方因感情破裂而分手,并因彩礼的返还问题产生纠纷。根据上述规定,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应返还彩礼。但是女方与男方同居并怀孕流产,对身体和精神都造成了很大程度上的伤害,如果单纯以法律规定来判定是显失公平的,所以结合实际情况,彩礼是可以酌情返还的

  6、《婚姻法》第十二条指出: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婚姻无效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有关父母子女的规定。《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二条指出: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涉及婚姻案件处理分析民事审判实务问答》中,问:女方同居期间多次怀孕人流等原因影响身体为理由要求男方赔偿,法院应否支持?答:以上情形属于同居造成后果,无合法婚姻为前提,故以上请求无法律依据,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二、未婚怀孕流产而产生的费用,到底由谁承担?未婚怀孕流产而产生的费用,到底由谁承担?我国婚姻法和民法通则都没有明确的规定。实践中,有些地方法院从侵权的角度来考虑,认为未婚男方与女方发生性关系,是一种过错行为<{{tjlytel}}>,但又考虑到性关系发生系出于双方自愿,所以女方本人也要承担部分责任。也有一些法院认为这种问题属于道德问题,往往会不予受理此类案件。还有的法院把女方流产所产生的费用,视为双方共同债务处理,判决男女双方共同承担。、

  7、相关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二条 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

    第五条 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第六条 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一方死亡,另一方以配偶身份主张享有继承权的,按照本解释第五条的原则处理。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一条 当事人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当事人请求解除的同居关系,属于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依法予以解除。

    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

  第二条 1986年3月5日之后没有配偶的男女,未办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如同居时双方均符合结婚的条件,可认定为事实婚姻关系,如同居时一方或双方均不符合结婚法定条件,应认定为非法同居关系。<{{tjlytel}}>

  

  8、同居是当代社会转型发展时期的产物,有着诸多缺陷,不仅有悖于我们的民俗和国情,同时还得不到法律的保护。它与婚姻在法律上有着很大的差别:1.收入方面。婚姻关系中除约定外,在婚姻持续期间,夫妻任何一方的收入均为夫妻共同财产;而在同居期间,男女双方的收入归各自所有,相对独立。2.债务方面。在婚姻关系中,一方赡养自己的老人和抚养子女所形成的债务均为共同债务,对方有义务分担;而同居期间这只能算作一方的个人债务,对方无承担的义务。3.遗产继承方面。夫妻是第一序列的法定继承人,可以相互继承遗产,同居中则没有权利要求相互继承遗产。4.解除关系方面。在婚姻关系中,女方怀孕和分娩后一年内及中止妊娠手术六个月内,男方不可以起诉离婚,而在同居中,则对男方没有此类要求。另外,婚姻中夫妻双方相互信任,相互帮助,积极地变不利为有利,创造和谐因素;而试婚则常常在寻找对方的缺点,寻找不利于结婚的因素。以上这些区别,归根结底还是同居缺乏法律依据,因而不能受到法律保护。<{{tjlytel}}>

  


·怀孕了离婚男方要赔偿吗?
      怀孕了离婚男方要赔偿吗?依据婚姻法的规定,女方怀孕后,男方提出离婚是受限制的,如果女方提出离婚是由于男方存在过错行为造成的,女方可以要求男方赔偿。《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四条 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


·监护人死抚养费还用付吗?
      监护人死抚养费还用付吗? 离婚后一方监护人死亡的,不需要再支付孩子的抚养费,另一方可以与其家人协商要求其支付抚养费,但对方并没有义务进行支付。 二、应该由谁抚养孩子? 离婚后子女的监护人死亡的,应由另一方抚养子女。我国婚姻法规定的抚养义务只存在于父母子女之间,一方死亡的孩子应当有在世的一方抚养,可以通过跟孩子的其他亲人协商的方式取得补助,但除孩子父母外的其他亲人与孩子之间均不成立抚养义务。抚养权可以变更 三、相关法律法规 民法通则(1...


·双方离婚一方不同意怎么办 如何办理离婚手续
      在协议离婚的情况下,需要当事人双方都有离婚的意愿,另外还需要实际对离婚的相关事项协商约定清楚才行。但此时就有可能出现一方不同意离婚,那通常双方离婚一方不同意怎么办呢?可能很多人都不太清楚,下文中我们就来为你做详细解答吧。 一、离婚手续应该怎么办理 当事人自愿离婚,必须双方亲自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离婚登记。当事人从取得离婚证起,解除夫妻关系。 当事人申请离婚登记时,应当向婚姻登记管理机关提供下列证件和证明: 1、...


·我们知道当双方想要解除夫妻之间的义务
      我们知道当双方想要解除夫妻之间的义务,又协议不了离婚,可以向法院提出诉讼。而法院第一次会采取调解的方式解决。若是双方起诉离婚第一次和解失败,还想离婚的话,应该怎么办?可以再次提出上诉吗?带着这些问题,来看看本站我们为您搜集到的相关内容吧。 调解 调解是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的必经程序,由于其发生在诉讼过程中,所以也叫诉讼内调解。在诉讼过程中进行调解,有利于对当事人进行法制宣传教育和思想指导工作,妥善、慎重地处理离婚案件。而且对调解所达成的...


·补办结婚证需要户主吗
      要。补办结婚证需要的材料:户口薄、居民身份证、保管婚姻登记档案的单位出具的结婚登记档案材料、本人《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声明书》、当事人近期正面二寸免冠合影照片3张。备注: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的婚姻登记档案进行查证,确认属实的,开具相关证明。当事人遗失、损毁结婚证的,可向原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或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领结婚证,一般建议前往原办理结婚登记的民政局办理。《婚姻登记工作规范》 第六十四条:受理补领结婚证、离婚证申请的...


·合法收养子女手续该怎么办理?
      合法收养子女手续该怎么办理? 要想收养子女的,最好是按照法律中的规定来办理手续,这样建立起合法的收养关系,才能更好的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那具体来说,合法收养子女手续该怎么办理?接下来,就让我们为你做详细解答吧。 一、如何合法收养子女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以下4个条件,才是合法收养。 一般收养人应该具备的条件 根据《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实施)第一千零九十八条规定,收养人应同时具备的条件为: 1、无子女 所谓“无子女”是...


·患有哪些疾病,法律不允许结婚?
      在结婚禁止条件中,除了重婚、近亲不能结婚之外,规定患有不宜结婚疾病的,也是禁止结婚的。那么实践中,患有哪些疾病,法律不允许结婚呢?本文将针对这个问题,为您做详细解答。一、患有哪些疾病法律不允许结婚目前我国法律并未规定患有哪些疾病不能结婚,只规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婚前告知另一方,否则另一方可以请求撤销婚姻。1、我国法律只规定了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具体疾病...


·根据法律规定事实婚姻要补登记吗?
      根据法律规定事实婚姻要补登记吗?根据法律规定事实婚姻要补登记,因为目前我们国家对于事实婚姻是不承认的,所以必须要通过双方向民政部门来进行登记结婚的方式,事实婚姻的男女应无配偶,有配偶则成为事实重婚。事实重婚是指前婚未解除,又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但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只要双方公开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虽未办理结婚登记,也已构成重婚。事实婚姻的当事人具有婚姻的目的和共同生活的形式。男女双方是否互以配偶相待是事实婚姻与其他非婚两性关系在内...


·第二次起诉离婚开庭需要几次?
      俗话说,家和万事兴,家庭和谐一直是我们每个人所希望的,但在实际生活中,总还是有夫妻因感情破裂等因素而选择起诉离婚,甚至出现第二次起诉离婚的现象。很多当事人就会想要了解,第二次起诉离婚开庭需要几次?那么我们将在下文中为您做出解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第二次起诉离婚,开庭需要几次 我国法律并没有没有明确的规定,自第一次法院判决书生效后六个月起诉,一般开庭一次即会判决离婚,但某些特殊情况还是要根据实际来决定。 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


·离婚探望权为何难执行?
      离婚探望权为何难执行?婚姻法明确规定探望权,但在现实生活中,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探望权却常常被剥夺,无法探望子女。虽然法律上对探望权有明确规定,但由于相关的法律规定太笼统,离婚后探视权纠纷案总是难以执行,甚至难以采取有效的强制措施。下面本站的我们列举两则关于探视权执行难的案例,并分析探视权执行难的原因所在,该如何解决探视权难执行的问题。 分析:探视权为何难执行? 通过多年案件的执行实践中可以归纳出这类案件执行中遇到的四个难点 1、...


·婚姻诈骗中介人算不算犯法?
      婚姻诈骗中介人算不算犯法?婚姻诈骗中介人可能算犯法,婚姻诈骗罪定性方法如下:1、从犯罪故意产生的时间上看以婚骗财的诈骗犯罪的犯罪故意往往产生在婚姻关系成立之前,具有非法占有他人钱财的犯罪故意是认定婚姻诈骗犯罪的重要构成要件。2、在客观行为上采取了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了被害人的信任。通过欺骗手段获取财物之后,行为人将财物用于个人挥霍。为了掩盖诈骗事实,更加取得被害人的信任,行为人有时也会将骗取的钱财少量花在被害人身上,但钱财在实...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马鞍山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056899334 19166418749
19166418749
点击这里给马鞍山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