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056899334 19166418749
 马鞍山律师导航 博望区 花山区 雨山区 当涂 和县 含山
律师团队
>>
  • 马鞍山律师姜律师
  • 马鞍山律师朱律师
  • 马鞍山律师叶律师
  • 马鞍山律师章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马鞍山市区、博望区、花山区、雨山区、当涂、和县、含山 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提出国家赔偿司法解释是怎样规定的?


马鞍山律师网 www.mas64.com


  现代社会,是一个文明法制的社会,人们的行为受到法律的约束,同时人们的权利也收到法律的保护,任何人都不能侵害公民的人身、财产权利,即使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对公民造成伤害,需要进行国家赔偿。那么,提出国家赔偿司法解释是怎样规定的呢?接下来我们将为您详细的耳机诶是一下国家赔偿司法解释。
  
  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家赔偿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今天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家赔偿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明确,赔偿请求人或者赔偿义务机关对赔偿委员会生效决定,认为确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提出申诉。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决定的等8种情形之一的,应当决定重新审理。《规定》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这8种情形具体为: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决定的;原决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原决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原决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原决定遗漏赔偿请求,且确实违反国家赔偿法规定的;据以作出原决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原审理程序违反法律规定,可能影响公正审理的。
  二、主要内容
  《规定》共二十七条,主要内容包括:1、明确了赔偿监督程序的适用范围,即本规定仅适用于对刑事赔偿和非刑事司法赔偿案件的监督,行政赔偿案件的监督依照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执行。赔偿监督有三种形式,包括赔偿请求人或者赔偿义务机关申诉、人民法院内部监督、人民检察院监督;2、规定了申诉受理和审查程序,明确了申诉的主体是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或者其承继者,制定了申诉立案的条件及审查申诉案件的原则、方式、期限、处理意见;3、明确了人民法院决定重新审理的情形,强调人民法院对生效赔偿决定内部监督是国家赔偿监督的重要途径;4、确定了对人民检察院提出意见的处理方式,凸显人民检察院对生效赔偿决定的法律监督职能;5、规定了重新审理程序,细化了人民法院重新审理赔偿案件的原则、方式、期限、处理意见,确立了重新审理赔偿案件一般遵循赔偿委员会审理程序的规则;6、规定了几种程序性事项的处理,包括申诉审查、重新审理期间出现的应当中止、终结的情形,撤回申诉、撤回赔偿申请等情形。据介绍,199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没有对赔偿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如何进行监督的规定。2010年国家赔偿法修订时,增加了对赔偿委员会决定进行监督的内容,即第三十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此次出台的《规定》,是在借鉴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刑事诉讼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充分总结国家赔偿审判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十条规定的进一步细化和明确化。最高人民法院发布该司法解释,旨在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赔偿法的立法宗旨和修法精神,严格规范人民法院申诉审查、重新审理的程序和标准,充分保障赔偿请求人、赔偿义务机关申诉的合法权益。司法解释明确的规定了进行国家赔偿的范围,除此之外还规定了国家机关受理国家赔偿申请后在一定的期限内必须做出受理,以及一些程序性的处理事项。如果您对于国家赔偿司法解释这个问题还有什么不懂的,我们建议可以在当地找一个专业的律师进行咨询。
  
  
  


·危害国家安全罪中判处死刑不适用的情况有哪些
      危害国家安全罪中判处死刑不适用的情况有哪些 一、危害国家安全罪中判处死刑不适用的情况有哪些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危害国家安全罪的犯罪分子是未成年人、怀孕妇女、年满七十五周岁等情形时,是不适用死刑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四十九条 【死刑适用对象的限制】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 审判的时候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 第一百一十三条 【危害国家...


·一、离婚彩礼钱能当作婚后财产?
      一、离婚彩礼钱能当作婚后财产?离婚彩礼钱原则上不能当作婚后财产,彩礼原则上属于女方个人财产范围,如果离婚不予返还和分割,有三种例外情况,需返还彩礼。第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的;第二,办理结婚登记,但是双方并未共同生活的第三,婚前给付导致婚后生活困难的二、夫妻离婚财产如何分割?(1)夫妻共同财产,一般应均等分割。也就是说,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均等分割;根据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和财产的来源等情况,具体处理时也可以有所差别。属于个人专用的物品...


·涉外离婚诉讼向哪个法院提出?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和最高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的相关规定,我国对于涉外离婚诉讼适用法院地法。 我国法院在受理涉外离婚案件时,一般采取“原告就被告”的原则,只要被告在我国有住所或有居所,我国法院就有管辖权。但是存在一些例外: 1、对于不在我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离婚诉讼,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民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2、在国内结婚后,定居国...


·离婚后抚养权可不可以变更
      离婚后抚养权可不可以变更离婚后可以变更抚养关系。判决子女抚养权的归属,是以有利于保护子女的利益为原则的,如果出现了不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的情形,就应变更子女的抚养关系。所以,离婚后,子女抚养关系可以变更。抚养关系的变更情形:判决子女抚养权的归属,是以有利于保护子女的利益为原则的,如果出现了不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的情形,就应变更子女的抚养关系。所以,离婚后,子女抚养关系可以变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方有权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1)与子女共同生活...


·事实婚姻有哪些构成要件
      事实婚姻有哪些构成要件1、男女双方的同居(即男女双方在一起持续、稳定的共同居住)行为始于1994年2月1日以前。2、同居是以夫妻名义进行的。3、同居双方1994年2月1日以前同居时已经具备结婚的实质要件。所谓结婚的实质要件即男女双方建立夫妻关系所必须具备的条件,具体包括:1、双方均达到法定婚龄(男22周岁,女20周岁);2、双方自愿结婚;3、 双方均无配偶且不属于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4、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二、事...


·军人离婚起诉状范文
      起诉离婚,需要向法院提交一份离婚起诉书,一份离婚起诉书是很重要的,在书写中要注意,写清楚诉请、事实与理由。军人婚姻诉讼离婚的,也是需要向法院提交一份起诉状的,下面,我们为您带来军人离婚起诉状范文一份,帮助你进行具体了解。 军人离婚起诉状范文 原告:(基本情况: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和住址) 被告:(基本情况: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和住址) 诉讼请求: 书写自己要求达到的目的,包括:请求判决离婚,...


·离婚家庭财产怎么分配父母那一份?
      离婚家庭财产怎么分配父母那一份?只能分割夫妻共同的那一部份,对于父母的那一份是无权进行分割的。现行《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1062条到第1066条明确了夫妻共同财产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以列举式和概括式的方式规定了夫妻共同财产的内容。该法也规定了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有协议分割和判决分割两种做法。离婚时,双方有合法婚姻财产约定的,依约定。一方的特有财产归本人所有。夫妻共有财产一般应当均等分割,必要时亦可不均等,有争...


·村民股份是夫妻共同财产吗?
      村民股份是夫妻共同财产吗? 一、村民股份是夫妻共同财产吗? 村民股份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就应该要视该股份取得的时间而定。 《民法典》(于2021年1月1日实施)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


·同居关系中的经济帮助金
      1、同居关系中同居一方给付另一方经济帮助金与夫妻间抚养义务的性质不同。抚养义务是基于配偶权,或者基于亲权,产生的特定身份人之间的法定义务。夫妻之间的抚养,是指夫妻在物质和生活上互相扶助,互相供养,这种权利义务完全平等,有抚养义务一方必须自觉承担这一法定义务。尤其是在一方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对方更应当履行这一义务。对于同居关系,从立法层面尚不能确认同居关系人之间具有抚养义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


·离婚调解不成法院多长时间能开庭
      离婚调解不成法院多长时间能开庭法律没有具体规定,开庭时间由法院决定,实践中有长有短。 但法院立案至判决的时间也就是审理期限,是有明确的法律规定。 如果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如果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与其他民事案件不同,离婚案件的诉讼主体为夫妻双方。二、法院离婚调解书能代表离婚证...


·一、江西离婚小孩的抚养费支付方式有什么?
      一、江西离婚小孩的抚养费支付方式有什么?抚育费应定期给付,有条件的可一次性给付。对一方无经济收入或者下落不明的,可用其财物折抵子女抚育费。根据以上规定,抚养费的支付方式一般是按月支付,按月打入孩子抚养费的专用账户或在探视孩子时支付,实践中,很多当事人都要求对方一次性支付抚养费。是否采用一次性的支付方式,法院要看对方的实际支付能力,以及对方当事人的态度。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不同意一次性支付的,法院不会判令其一次性支付。二、抚养费增加的情形...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马鞍山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056899334 19166418749
19166418749
点击这里给马鞍山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