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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约定竞业补偿费用的竞业限制协议是否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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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六条 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但未约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要求用人单位按照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的30%按月支付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法律规定经济补偿可以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支付,此非强制性条款。用人单位提前支付的,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双方就履行补偿发生争议,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已经提前足额支付补偿的,应当视为已履行了合同义务。

   虽然说竞业限制并非完全限制或并非使劳动者完全脱离原行业,但对于劳动者而言,一旦实施竞业限制,其就业权确实无法完全实现。所以,竞业限制可以理解为,经劳动者同意,劳动者让渡了部分就业权。竞业限制制度便是对单位权益与劳动者就业权、生产权之间冲突的调和。劳动者承受了竞业限制的不利后果,用人单位必经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以保障竞业限制期间劳动者的基本生活。同时,这也是权力义务对等的体现。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竞业限制制度既要保护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经营状况等商业情报,同时因竞业限制对劳动者的择业自由和生存权构成了一定程度的妨碍,为平衡两者权益,经济补偿便成为必须。因此,在约定竞业限制的情况下,经济补偿可不待当事人约定,自动成为合同的条款。换言之,在当事人约定竞业限制的情况下,经济补偿的给付具有强制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中关于用人单位在竞业限制期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规定,其规范意旨即在于此。


·劳动者取保候审期间,用人单位是否有权暂停履行劳动合同?
      劳动者所从事的工作需要跨区、县出差或出国的;劳动者属于公司驾驶人员,但是驾驶证件已交由司法机关保存的;员工所从事的工作属于司法机关明确在取保候审期间禁止接触或从事的范围的;员工因涉嫌职务犯罪,如渎职、贪污、受贿、职务侵占等而被限制人身自由的;员工因涉嫌经济犯罪,如盗窃、诈骗、挪用公款而被限制人身自由的;用人单位有理由认为劳动者返岗会给单位造成损失的。 如果劳动者不存在上述情形,在取保候审期间,单位应当为其安排工作;无法安排工作的,...


·补签和倒签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但在劳动者提供劳动一段时间后又与劳动者补签了合同,而且合同的期限也往往会将前段未签合同的期间予以覆盖,即构成所谓的“倒签劳动合同”。如果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事后签订劳动合同,把合同期限往前移,但签订日期为补签合同的时间,则构成“补签劳动合同”。“补签劳动合同”与“倒签劳动合同”主要区别在于签订合同的落款日期是否与实际签订日期一致:“倒签劳动合同”的签订日期是劳动关系建立之初的时间,补签劳动合同的时...


·下岗、待岗职工到其他单位工作发生工伤的,该单位是否应当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实施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规定:职工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用人单位同时就业的,各用人单位应当分别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发生工伤,由职工受到伤害时其工作的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根据该规定,下岗、待岗职工又到其他单位工作的,该单位也应当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在该单位工作时发生工伤的,该单位应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


·劳动者被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下,用人单位是否还有义务向工伤职工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社会保险法》第39条第3款明确规定,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工伤职工应当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按照国家规定由用人单位支付。该规定仅将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作为工伤职工享受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前提条件,并未将合同解除方式与原因作为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前提条件。其次,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42条的规定,工伤职工仅在丧失享受待遇条件、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拒绝治疗的情况下,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并不属于工伤职工...


·用工单位因经济型裁员,将派遣员工退回,劳务派遣单位能否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
      1、经济性裁员,是指企业由于生产经营状态发生变化等经济方面原因而大批裁减员工,以此作为改善生产经营状态的一种手段。经济性裁员是市场经济条件下不可避免的现象,为维护用人单位的生产经营自主权与用工自主权,在劳动法律中承认经济性裁员是各国的普遍做法。《劳动合同法》在《劳动法》基础之上,对经济性裁员制度作了重大修改完善,在放宽裁员的前提和实质性条件同时,从程序上对经济性裁员进行从严规制。但经济性裁员是否适用于劳务派遣,法律没有相关规定。 ...


·劳动合同解除和终止的律师解释
      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律师点评】:关于协商解除,可以根据双方约定来支付经济补偿金,也可以约定不支付经济补偿金,只要约定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就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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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辞职后应否返还用人单位财物?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


·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者领取退休金的人员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关系如何认定?
      1、已达退休年bai龄但未依法享du有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与zhi用人单位的用人关系dao是劳动关系。领取退休金人员与用人单位形成的是劳务关系。正式离退休人员再受聘后与单位之间形成的关系是劳务关系。但用人单位继续聘用已达退休年龄人员,该人员未享有退休待遇,因此其仍为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者,双方形成的用人关系应是劳动关系而非劳务关系。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


·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收取抵押性钱款的行为是否有效?
      1995年1月1日《劳动法》实施之后,劳动部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4条中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劳动者收取定金、保证金(物)或抵押金(物)”。这使得在订立劳动合同时向劳动者收取“抵押金”等财物的行为被当然判断为无效。但如果是劳动关系建立之后用人单位要求在职职工缴纳的抵押性钱款是否也无效呢? 从实践中看很多观点是持否定态度的。如:1995年7月劳动部办公厅和国家...


·未订立劳动合同或到期后未续订的,能否被认定为事实劳动关系?
      1、在现实生活中,书面的劳动合同可以反映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契约关系,但在许多情况下,非书面的方式同样也能反映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合同本质上是当事人之间的一种合意,这种合意可以书面、口头、或默示的方式表达出来。当劳动者事实上以用人单位雇员身份从事劳动,并从用人单位获得劳动报酬,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实际上就已经和用人单位之间形成建立劳动关系的合意,只不过这种合意是以口头或默示的方式表示,因此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事实劳动关系本...


·用人单位能否以劳动者被刑事拘留而解除劳动关系?
      刑事拘留仅仅是一种强制措施,并非处罚措施,因此其性质并非是被追究刑事责任,用人单位不得以此为由直接解除劳动合同。刑事拘留是在该劳动者被追究刑事责任而未追究的情况下采取的暂时的措施,因此该被刑事拘留的劳动者有可能会有两种结果:一是:被追究刑事责任,此时用人单位可以根据劳动合同法三十九条的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用人单位此时可以合法予以辞退,二是,该被刑事拘留的劳动者被证明无罪,此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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