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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构成工伤的,劳动者在获得工伤保险赔偿后,是否仍有权向第三人请求人身侵权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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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于工伤事故的发生,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形成工伤保险赔偿法律关系。国家设置工伤保险制度,目的在于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我国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明确了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法定情形,根据该规定,只要客观上存在工伤事故,受伤职工就有权主张工伤保险赔偿,伤害是否由第三人侵权或者职工自身过错所造成的,并不影响工伤的认定。

  

  其次,基于侵权事实的存在,在受伤职工与侵权人之间形成侵权之债的法律关系,受伤职工作为受害者有权向侵权人主张人身损害赔偿。我国民法通则第119条、侵权责任法第28条分别规定了第三人过错侵权责任的承担,明确规定因第三人侵权造成他人身体伤害的,第三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侵害人依法享有获得赔偿的权利。

  

  最后,由于第三人过错造成的损害属于工伤,因而用人单位须承担社会保险责任,该责任为特别法规定,并不能因为第三人过错而得到免除或减轻。而侵权之债成立与否,与被侵权人是否获得工伤保险赔偿无关,即使用人单位已经给予受伤职工工伤保险赔偿,亦不能免除侵权人的赔偿责任。

  

  综上,因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构成工伤的,劳动者具有双重主体身份——工伤事故中的受伤职工和人身侵权的受害人。基于双重主体身份,劳动者有权向用人单位主张工伤保险赔偿,同时还有权向侵权人主张人身损害赔偿,即有权获得双重赔偿。在此情况下,用人单位和侵权人应当依法承担各自所负的赔偿责任,不因受伤职工(受害人)先行获得一方的赔偿、实际损失已经得到全部或部分补充而免除或减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条: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告知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4、《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公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由于第三人侵权造成工伤,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们以劳动者已从第三人处获得赔偿为由拒绝支付相应工伤保险待遇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对于劳动者已获赔的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為等实际发生的费用,劳动者重复主张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此外,鉴于工伤保险待遇中的停工留薪期工资是指劳动者因工伤停工治疗期间的工资福利收人,民事得权赔偿中的误工费是指劳动者因受伤无法工作期间减少的实际收入,两者均是针对劳动者因工伤停工治疗期间实际产生的具体收入损失给予的赔偿,原则上应当一致,但实践中由于计算方法和标准不尽相同,二者计算结果会有所差别。因此,劳动者在获得误工费赔偿后,主张用人单位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的,为了实现对劳动者的充分救济人民法院可以依据就高不就低的原则,判决用人单位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与误工费之间的差额。


·竞业限制的业务与地域怎么规定?
      根据法律的规定,对竞业限制的约定应当具体明确,如竞业限制协议中仅约定本行业或者其他行业,同类产品业务,相似的产品、业务,法院会要求用人单位进一步明确其主营业务以及竞业限制的范围;对竞业限制地域的约定,应当以能够与用人单位形成实际竞争关系的地域为限,法院会以用人单位业务实际辐射的地域范围为限,用人单位需要证明其业务实际或者有可能函盖的最大范围。...


·准备跳槽到其他公司, 满足什么条件可以成功解除劳动合同?
      事实上劳动者跳槽可以按照下面情况跟公司解除劳动合同:   1、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   2、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   3、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   4、用人单位没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5、用人单位没有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6、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7、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


·征缴社会保险费是否属于法院受案范围?
      社会保险费征缴属于行政部门职责范围,不属法院民事诉讼受案范围,刘某起诉要求补缴,法院不予审理。依照《浙江省失业保险条例》规定,劳动者在工作满一年后非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情况下,可以依法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用人单位未予缴纳失业保险费的,应当予以赔偿。 《劳动法》第100条规定:“用人单位无故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的,可以加收滞纳金。”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26条规定:“缴费单位逾期拒不缴纳社...


·雇用驾驶员并以挂靠单位名义对外营运,其雇用的驾驶员与挂靠单位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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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无效后,用人单位是否需要支付劳动报酬?
      根据劳动合同法定的规定,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劳动者已付出的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劳动报酬的数额,参照本单位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劳动合同的无效应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法院确认,不能由合同双方当事人决定。在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对话劳动合同定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交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解决...


·因劳动者过错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还承担支付二倍工资的责任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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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劳动争议案件在诉讼阶段,诉讼请求的增加同当事人的增加一样,有一个不可逾越的仲裁前置程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后,当事人增加诉讼请求的,如该诉讼请求与讼争的劳动争议具有不可分性,应当合并审理;如属独立的劳动争议,应当告知当事人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条明确规定了新增诉求必须具有不可分性才能合并审理,问题的关键是如何理解“不可分性”。 2、仲裁遗...


·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承担何种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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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效劳动合同常见情形
          常见情形
    
      1、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劳动合同。如约定试用期超过6个月,不购买社会保险等。
    
      2、采用胁迫、乘人之危的手段,以损害生命、健康、荣誉、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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