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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是否具有确认国家机关公职人员工伤认定的法定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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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被告人社局在工伤认定程序中,是否具有认定第三人虞某与某水泥预制场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的职权这一焦点问题上存在两种的分歧意见:一种意见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以下称《调解仲裁法》)的规定,在工伤认定程序中发生劳动关系争议时,劳动仲裁是前置程序,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因此,只有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和人民法院有权对劳动关系作出认定。如果在工伤认定程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具有直接认定受到伤害的职工与企业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的职权,则剥夺了当事人提起诉讼的权利。本案被告在工伤认定程序中,不能对第三人与水泥预制场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作出认定。另一种意见认为,《劳动法》和《调解仲裁法》并没有规定在工伤认定程序中发生劳动关系争议时要首先进行仲裁,从维护劳动者权益的角度出发,被告可以对第三人与水泥预制场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直接进行确认。

  对劳动关系是否存在有争议的,应先通过劳动仲裁程序解决。理由为:第一,劳动关系的认定不属工伤认定的范畴,而应归属于劳动争议范畴。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章“工伤认定”的规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所作工伤认定主要是对职工发生的事故伤害及所患疾病能否认定为工伤作出决定,以使受伤职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而劳动争议是指劳动关系当事人因实现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而发生的纠纷。可见,劳动争议是基于劳动关系而存在,是首先要解决的问题。第二,劳动争议需通过劳动仲裁程序解决。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五条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引发争议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第三,由于劳动争议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和法院的民庭处理,行政争议则由行政机关和法院的行政庭处理,将工伤认定与劳动关系确认分开解决,可以避免对同类案件作出不一样的处理结果。

  

  另一种意见认为,劳动关系是否存在,可以在工伤认定程序中直接认定。理由为:第一,《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八条授予了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劳动关系的认定权,如果说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无权对劳动关系确认,那么只要用人单位否认存在劳动关系,就都要先行通过劳动仲裁,那么,要求申请工伤认定提交劳动关系证明就没有意义了。第二,通过劳动仲裁程序认定劳动关系会过于繁杂,不利于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及时保护。


·劳动合同变更纠纷
      劳动合同的变更,是指劳动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对已生效的劳动合同条款进行修改或增减。劳动合同的变更,只限于劳动合同条款内容的变更,如工作内容的变更、工作地点的变更、工资福利的变更等。 《劳动法》第17条规定:“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目前,一些用人单位的合同意识不强,需要改变职工的工作岗位时,往往不是提出变更劳动合同的意见与职工协商,而是简单地用行政手段对职工进行调动,改...


·属于特殊工种,工作满三十年可以办理提前退休了吗?
      我们社会需求的人才有千千万万,各行各业都需要相应的人才,但是有些领域的人员承受着特殊的工作环境,即劳动法律上的特殊工种,因此国家为保障这类人的人身权益,明确规定了提前退休的制度。不过想要享受提前退休得受以下条件的限制:   1、实际从事高空和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工作累计满10年;   2、实际从事井下、高温工作累计满9年;   3、实际从事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累计满8年。   符合以上条件的人员,可以在男年满55周岁...


·员工有错在先,公司可不办理离职手续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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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冒用他人身份与用人单位建立事实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能否享有工伤死亡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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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职登记能否起到代替劳动合同的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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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在清算期间法人资格仍然存续,公司是否需继续履行与普通员工之间的劳动合同?
      当股东大会决议解散公司时,劳动合同从何时起终止?从做出决议之时?从到工商申请解散公司之时?从在工商办理完工商解散手续之时?从成立清算组之时?从清算结束之时?从与劳动者办理完终止手续之时? 应当结合公司法与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来理解劳动合同的终止问题。在实务中处理这类问题,应该注意法律之间的联系与衔接。根据《公司法》第十章“公司解散与清算”部分的规定,公司决定解散的,要开展清算工作,清算结束后,才可以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劳动合同终止和解除有何不同?
      主要有以下两个方面: 一是造成劳动合同终止或解除的情况不同,它们依据的法律规定亦不同。 劳动合同的终止,是指劳动合同关系自然失效,双方不再履行。《劳动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行终止。《劳动法》在这里对劳动合同的终止规定了两种情况:一是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合同即告终止,这主要是针对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劳动合同而言:二是当事人约定的合同终止条...


·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被行政拘留,旷工为由解除劳动关系,用人单位需要支付劳动者额外工资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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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违反保密义务及竞业限制约定的,应按照何种标准向原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员工保密协议书》未约定明确的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六条第一款“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但未约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要求用人单位按照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的30%按月支付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的规定来看,在双方对经济补偿金约定不明及事后无法协商时,劳动者有权依照法定标...


·交完离职申请后是否可以返回撤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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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定服务期限的劳动合同,员工要解除违约金怎样支付?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根据法律的相关规定,我们可以知道王小姐与其所在公司签订的服务期协议合法有效,若要违反服务期规定提前解除合同,须依法按协议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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