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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提出辞职后可以撤销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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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根据该规定,劳动者单方提出辞职,就能使其行为产生法律效力,除非有法律规定有重大误解等可撤销情形或可依法撤回的。否则劳动者只要做出辞职意思表示即具有法定效力,无需用人单位批准或同意,期满后劳动关系就解除。所以劳动者有任意辞职的权利,但无权任意反悔和撤销辞职。而且,用人单位在收到劳动者的意思表示时可能会着手招录新员工或者重新安排工作岗位,劳动者撤销辞职申请会给用人单位造成一定的损失。所以,非经法定事由是无法撤销辞职行为的。这对企业和员工双方都有约束力,不能随意反悔或撤销。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虽然赋予了劳动者单方解除权,但同时又在程序上限制了解除权的滥用,维护了劳动合同的效力,保障了用人单位的合法权利。一旦劳动者行使了单方解除权,不需要用人单位同意即可产生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后果,也即劳动者的辞职权在民事权利体系中系形成权,一经单方作出非经法定事由及程序不得随意撤消。劳动者行使辞职权后,用人单位何时同意、双方是否办理交接均与辞职权无涉;劳动者的事后反悔行为亦不能影响辞职权的生效。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了劳动者的任意辞职权,一般情况下,试用期内劳动者提前三天,试用期满后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就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的辞职行为是单方行为就能使权利发生法律效力的形成权,劳动者只要做出辞职的意思表示即可,无需用人单位批准或同意,通知期满后劳动关系就解除。虽然劳动者享有任意辞职的形成权,但并不享有任意反悔撤销辞职的权利。

  

  法律为劳动者单方解除权设置三十日的预告期,其立法本意在于约束劳动者的辞职权,给予用人单位一定的时间以寻找替代的人力资源,保障用人单位的正常用工秩序。劳动者单方解除权系形成权,一经到达即生效,无法撤销。劳动者事后的撤销行为不产生任何法律效力,双方劳动关系的解除状态不被变更。用人单位如果因为劳动者的辞职而开始招聘新员工或对其他员工作出了新的工作安排,任意的辞职撤销对于用人单位﹑其他员工以及应聘的流动人才都会造成损失。

  

  劳动者因个人愿意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不受医疗期限制。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用人单位不得依照《劳动合同法》第40条无过失性辞退、第41条经济性裁员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本案中,劳动合同的解除既非由用人单位提出,亦非《劳动合同法》第40条、第41条规定的情形,不符合本条的适用情形。


·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等级考核中居于末位等次,用人单位能否据此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有下...


·如何确定劳动合同期限?
          确定劳动合同期限除了坚持劳动合同订立的原则外,还要掌握这样两条原则:
    
      第一,有利于企业发展生产的原则。
    
      订立劳动合同的目的是建立劳动关系,实现社会生产劳动,...


·劳动合同终止漏洞的避免
      企业在发放终止合同意向书时却因为员工的“面子”,而未将书面同意书送达。处理这种情况,企业可委派两名员工先送达,并声明如员工拒绝签字也视同送达。一些企业在操作中,采用当即要求被终止合同的员工写出关于申请终止合同的书面材料的办法,此类问题也迎刃而解。 值得注意的是:一定要提前30日解决终止合同意向书送达问题。要注意完整性、可操作性,意向书中写明办理手续的具体时间、有效期、不办的后果、自动顺延的时间等等内容。严格按劳动合同实施细则来办理,该补...


·员工在给用人单位造成哪些损失时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在劳动者有过错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时候,劳动者仍然需要承担相应责任的,那么是哪些情形呢?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


·不定时工作制合同到期后双方继续履行的,能否按照标准工时制认定权利与义务?
      1、根据劳动法和有关法规的规定,我国现行工作时间种类分为标准工作时间和特殊工作时间。标准工作时间是由法律规定的,在正常情况下从事工作的时间。它是工时制度的主要形式,也是计算其他种类工作时间的依据。我国标准工作时间为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依据是1995年国务院《关于修改〈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决定》。特殊工作时间与标准工作时间相对应,适用于特殊情形,并且工时和休息办法也不同于标准工作时间。劳动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企业因...


·退休后继续工作,超龄劳动权益如何维护?
      对于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若与用人单位发生争议,应当按照劳务关系处理; 对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用人单位又未与其解除劳动合同继续留用未办理退休手续的,应当按照劳动关系处理; 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用人单位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因缴费年限不够而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则应根据《社会保险法》的相关规定,在劳动者补缴社保费后就可以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其与再就业用工单位发生争议的,应按照劳务关系处理。...


·工作经历不真实,法律后果
      工作经历不真实,法律后果 求职者在投工作简历时,有部分求职者为了获得心怡的工作岗位,就会在工作经历上进行“润色”,求职者因此而“润色”的简历获得了工作,但该份简历也会成为求职者挥之不去的噩梦。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劳动合同的,该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因为该劳动合同的无效,用人单位便可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立即解除双方的劳动合同。 其次,...


·带薪年休假的举证责任
      根据相关的规定,国家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劳动者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的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年休假可以在一个年度内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 对于涉及未休年假的举证责任,首先劳动者应当证明的事实:一是已经连续工作满一年以上的事实,主要证明其享受年休假的条件;二是劳动者连续工作的事实,证明劳动者可享受的年休假的天数。 其次用人单位应当证明的事实:一是用人单位已经安排了劳动者...


·双方已经订立了二次固定期限合同,第二次合同到期后,用人单位是否还有终止合同的权利?
      2007年6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在关于劳动合同法新闻发布会上对此问题进行了说明,与第一种意见一致:“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以后,劳动者没有本法第39条和第40条规定的情形,这两条规定的情形就是劳动者没有违规、违纪、违法的情形,没有患病、负伤,不能胜任工作的情况下,劳动者提出要续订劳动合同的时候,用人单位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特别是第三项在制定过程当中,我们反复征求了意见,二审以后,这个修改意见又在相当范围的社会层面征求意见,...


·病假与医疗期是什么关系?
      病假是指劳动者本人因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接受治疗的,经医院出具诊断证明后,劳动者向用人单位申请休息的假期。 劳动者享受休息休假的权利,但是,劳动者休病假不一定处于医疗期期间。有些劳动者医疗期未满,病假已经结束;病假的时间可以比医疗期的期间短,也可以比医疗期长,要看劳动者的病情恢复情况结合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书来判断,因此并不是劳动者生病就需要休满整个医疗期,也并不是医疗期满了就不可以继续休病假。病假与医疗期的起始时间一致,但是...


·因劳动者自身原因故意或过失不签订劳动合同,事后能否据此主张双倍工资补偿?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支付的二倍工资,应考量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原因。如果是用人单位的原因,用人单位应当支付二倍工资;如果是其他原因包括劳动者的原因,用人单位不需要支付二倍工资。可归责是判断用人单位是否承担二倍工资的基本原则。劳动者已经与其他用人单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又要求与新的用人单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而未签订的,不能主张二倍工资。 在公司已明确发出为新员工签订劳动合同的工作指令后,其不与自己签订,事后又以公司未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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