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056899334 19166418749
 马鞍山律师导航 博望区 花山区 雨山区 当涂 和县 含山
律师团队
>>
  • 马鞍山律师姜律师
  • 马鞍山律师朱律师
  • 马鞍山律师叶律师
  • 马鞍山律师章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马鞍山市区、博望区、花山区、雨山区、当涂、和县、含山 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犯敲诈勒索罪可能判几年


马鞍山律师网 www.mas64.com


  在对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认定为敲诈勒索罪之后,那么就需要根据实际的犯罪情节,追究其刑事责任,对行为人做出量刑处罚。那一般犯敲诈勒索罪可能判几年呢?由于诈骗罪在一定程度上与敲诈勒索罪存在相似之处,因此导致很多人区分不清楚,接下来,我们就来为您介绍一下这方面的内容吧。
  
  一、犯敲诈勒索罪可能判几年
  
  敲诈勒索罪(刑法第274条),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强行索要公私财物的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敲诈勒索罪数额认定标准问题的规定》(2000.5.12法释〔2000〕11号)
  
  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的规定,现对敲诈勒索罪数额认定标准规定如下:
  
  (一)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以一千元至三千元为起点;
  
  (二)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巨大”,以一万元至三万元为起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诈骗罪与敲诈勒索罪的区别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主要特征如下:
  
  1、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所有权;
  
  2、客观方面表现为使用骗术,即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等欺骗方法,使财物所有人、管理人产生错觉,信以为真,从而“自愿地”交出财物。
  
  3、主观方面,应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直接故意。
  
  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强行索要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主要特征:
  
  1、本罪侵犯的是复杂客体,不仅侵犯公私财物所有权,还危及他人人身权利或者其他权益;
  
  2、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采用威胁、要挟、恫吓等手段,迫使被害人交出财物的行为;
  
  3、主观方面表现为具有非法强索他人财物的直接故意。
  
  可见,两罪侵犯的客体都有公私财物所有权,主观上都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直接故意,但二者还是存在明显区别:
  
  1、客体不同:敲诈勒索罪不仅侵犯公私财物所有权,还危及他人的人身权利或者其他权益。
  
  2、客观表现不同:诈骗罪在行为上着重于“骗”,即采取了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而敲诈勒索罪强调“敲”,即实施了威胁、要挟、恫吓等行为。
  
  3、受害人交出财物的主观状态不同:诈骗罪受害人是受到欺骗后“自愿”交出财物;而敲诈勒索罪受害人是因害怕“被迫”交出财物。
  
  4、立案标准不同:诈骗罪,数额较大为三千元以上;数额巨大为五万元以上;数额特别巨大为二十万元以上;敲诈勒索罪,数额较大为二千元以上;数额巨大为二万元以上。
  
  5、刑期不同:诈骗罪可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而敲诈勒索罪最高刑期为10年有期徒刑。
  
  因此无论是在立案标准还是量刑的时候,都是需要充分考虑犯罪数额的,也就是说犯罪数额越高,那么在量刑处罚的时候判的刑就会越重。因此,建议最好是委托专业的刑事律师来提供辩护,看是否能够争取宽大处理。
  
  


·刑拘发现新的犯罪事实是否重新计算羁押期限
      一、刑拘发现新的犯罪事实是否重新计算羁押期限? 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应当立案侦查(并案),同时,自发现之日起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全案不受补充侦查时限的限制。 一)《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八条 1、在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发现之日起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 2、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应当对其身份进行调查,侦查羁押期限...


·招摇撞骗罪1000元以下可以立案吗?
      招摇撞骗罪1000元以下可以立案吗? 一、招摇撞骗罪1000元以下可以立案吗? 招摇撞骗罪1000元以下可以立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 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诈骗公私财物价值...


·刑事诉讼法二审结果的规定是什么?
      当今,人们的法律意识在不断提高,一旦发生了触及自己生命健康安全的事情,越来越多的人选择了拿起法律的武器,用法律的规定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刑事诉讼法二审结果这一话题也屡次成为很多人关心的话题,毕竟现在上诉这个简单的事情也是越来越多,人们都会关心刑事诉讼法二审结果,那下面就跟着我们一起来看一看吧。一、什么是刑事诉讼法二审结果第二审程序又称上诉审程序,是第二审人民法院根据上诉人的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的抗诉,就第一审人民法院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判...


·刑事程序诉讼时效中断的情形是什么?
      一、刑事程序诉讼时效中断的情形是什么? 刑事程序诉讼时效中断的情形: 我国《刑法》第89条第2款规定,在追诉期限内又犯罪的,前罪追诉的期限从犯后罪之日起计算。这一规定表明,我国追诉时效中断是以犯罪人在追诉期限内又犯罪为条件的,但不论新罪的性质和刑罚轻重。根据刑法的这一规定,追诉时效中断后时效起算的时间为“犯后罪之日”。所谓犯后罪之日,即后罪成立之日。 二、刑事案件的追诉期限是多久? 我国《刑法》根据罪刑相适应原则,以犯罪的法定最...


·抢劫罪减轻处罚的情形辩护词是怎样的
      抢劫罪减轻处罚的情形辩护词是怎样的1、有自首情节的,可以在2-4个量刑格内从轻处罚或者减轻处罚。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投案自首,没有其他从重情节的,一般可予减轻处罚。2、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在1-3个量刑格内从轻处罚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一般可以减轻处罚。3、犯罪未遂的,可以在2-4个量刑格内从轻处罚。暴力程度较低,未造成实际损害的,一般可予减轻处...


·传授犯罪方法罪量刑标准是怎样的
      传授犯罪方法罪要求行为人是出于直接故意,如果仅仅是间接故意或者是过失的话,那一般是不会认定构成此罪的。而实践中,虽然此时没有实际的犯罪,但却给他人传授了犯罪的方法,按照规定也是需要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具体传授犯罪方法罪量刑标准是怎样的,请从下文中进行了解。 一、传授犯罪方法罪是什么 (一)传授犯罪方法罪的概念 传授犯罪方法罪,是指用语言、文字、动作、图象或者其他方法,故意向他人传授实施犯罪的具体经验和技能的行为。 (二)传授犯罪方...


·供述同种罪行是否构成自首
      供述同种罪行是否构成自首?供述同种罪行是否构成自首这个问题目前没有明确规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已宣判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与司法机关已掌握的或者判决确定的罪行属不同种罪行的,以自首论;属同种罪行的,则以坦白论。但是,具体适用这一规定时仍时有争议,焦点在于行为人供述的罪行与判决已确定或者司法机关已掌握的罪行是同种罪行的,应否认定为自首。二、对自首的认定标准是什么?1、主要根据犯罪事实。犯罪人投案自首可以...


·小偷小摸犯罪吗,小偷小摸算犯罪吗
      公交车上,商场里,我们经常看到有的人在摸人家的包包,这也是属于盗窃行为中的一种,但往往偷到的东西价值不是很大,因此有人就认为小偷小摸不属于犯罪行为,那到底小偷小摸犯罪吗?请跟随徐爱吧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 一、小偷小摸犯罪吗 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的新司法解释出台,与1998年的盗窃罪司法解释相比,盗窃罪“数额较大”的认定标准大幅提高,由原来的500元提高到1000元,部分发达地区的标准更高。是否一定要达到认定标准才认定为犯罪呢?最高法院...


·招摇撞骗罪与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界限的区别有哪些?
      招摇撞骗罪与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界限的区别有哪些? 一、招摇撞骗罪与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界限的区别有哪些? 一是侵犯的客体不同,前者侵犯的直接客体主要是军队的声誉及其正常活动,后者侵犯的直接客体主要是国家机关的声誉及其正常活动, 二是犯罪对象不同。前者的犯罪对象是现役军人,后者的犯罪对象是除军事机关外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二、区分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与诈骗罪的界限 这两种犯罪都表现为欺骗行为,而且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也可以如诈骗罪那样...


·根据刑法规定肇事逃逸能逃脱吗?
      根据刑法规定肇事逃逸能逃脱吗?根据刑法规定肇事逃逸不能逃脱,毕竟它是触犯刑法规定的一个具体的罪名,《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74条,对“交通肇事逃逸”定义为:是指发生交通事故后,交通事故当事人为逃避法律追究,驾驶车辆或者遗弃车辆逃离交通事故现场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 ,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逃逸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责任。 肇事逃逸按《中华人民共和国...


·犯罪案件移送是否构成中止情形
      犯罪案件移送是否构成中止情形 一、犯罪案件移送是否构成中止情形? 犯罪案件移送不构成中止情形,侦查活动中止的情形包括: (1)犯罪嫌疑人长期潜逃,采取有效追捕措施仍不能缉拿归案的; (2)犯罪嫌疑人患有精神病及其他严重疾病不能接受讯问,丧失诉讼行为能力的。中止侦查及恢复侦查的程序是:经检察长决定,中止侦查;中止侦查的理由和条件消失后,经检察长决定,应当恢复侦查。 二、哪些情形下刑事案件需要中止审理? 1、在审判过程中,自诉人...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马鞍山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056899334 19166418749
19166418749
点击这里给马鞍山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