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056899334 19166418749
 马鞍山律师导航 博望区 花山区 雨山区 当涂 和县 含山
律师团队
>>
  • 马鞍山律师姜律师
  • 马鞍山律师朱律师
  • 马鞍山律师叶律师
  • 马鞍山律师章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马鞍山市区、博望区、花山区、雨山区、当涂、和县、含山 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附认股权证的公司债券发行的相关管理条例


马鞍山律师网 www.mas64.com


  附认股权证的公司债券发行的相关管理条例
  
  近年来,越来越多的人踏入了证券市场,这主要是由于证券市场吸金能力超强,然而广大人民群众又有一种发财梦,所以吸引着他们的目光。证券市场具有风险高、收益高的特点,所以有的人可以一夜暴富,有的人却一夜之间倾家荡产。今天请随来了解一下证券市场中的附认股权证的公司债券的发行管理条例。
  
  
  一、我国发行附认股权公司债券办法
  
  
  关于《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第四节发行附认股权公司债券
  
  
  第二十七条公开发行附认股权公司债券的公司,除符合本章第一节规定外,还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公司最近一期末经审计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十五亿元;
  
  
  (二)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不少于本次发行的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
  
  
  (三)最近三个会计年度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平均不少于本次发行的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符合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的公司除外;
  
  
  (四)本次发行后累计公司债券余额不超过发行前一年末净资产额的百分之四十,预计所附认股权全部行权后募集的资金总量不超过拟发行公司债券金额。 前款所称认股权,是指上市公司约定的债券持有人可以在履约期间内或特定到期日按约定价格向上市公司购买新股的权利。
  
  
  第二十八条附认股权公司债券应当申请在上市公司股票上市的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附认股权公司债券中的公司债券和认股权分别符合证券交易所上市条件的,应当分别上市交易。
  
  
  第二十九条附认股权公司债券的期限最短为一年。 债券的面值、利率、信用评级、偿还本息、债权保护适用本办法第十六条至第十九条的规定。
  
  
  第三十条发行附认股权公司债券,发行人提供担保的,适用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至第四款的规定。
  
  
  第三十一条认股权上市交易的,认股权证约定的要素应当包括行权价格、存续期间、行权期间或行权日、行权比例。
  
  
  第三十二条认股权证的行权价格应不低于公告认股权证募集说明书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和前一个交易日的均价。
  
  
  第三十三条认股权证的存续期间不超过公司债券的期限,自发行结束之日起不少于六个月,不超过二十四个月。 募集说明书公告的权证存续期限不得调整。
  
  
  第三十四条认股权证自发行结束至少已满六个月起方可行权,行权期间为存续期限届满前的一段期间,或者是存续期限内的特定交易日。
  
  
  第三十五条募集说明书应当约定,上市公司改变公告的募集资金用途的,赋予债券持有人一次回售的权利。
  
  
  二、附认股权证公司债券的定价方式
  
  
  附认股权证公司债券可以采用两种定价方式:
  
  
  一是认股权证与公司债券分别作价;
  
  
  二是两者一并作价,即发行公司债券附送认股权证。
  
  
  前者债券利率会高些,后者债券利率则与可转债相当。如果权证可与债券分离交易,则债券发行利率甚至还可以再低些。而可转债的发行成本通常也较普通债券低。
  
  
  如上所述,附认股权证的公司债券其实就是证券中的一种,它的发行管理条例的内容以及定价方式大概如此。由于证券市场的高风险的特征导致它的盈利性极高,很多人都投机取巧,抱有一夜暴富的心思参与股市。我们在这里想提醒您,股权能让你一夜暴富,也能让你一无所有,所以投资需谨慎。
  
  


·债权人死亡后债权是遗产吗?
      债权人死亡后债权是遗产吗?债权是遗产的一部分,可以继承。作为遗产的债权,必须是在继承开始时已经存在着的债权,如果在继承开始后才产生的债权则不能作为遗产继承。因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和侵权而产生的债权都是可以继承的。债的发生原因有很多,如合同之债,无因管理之债,不当得利之债,侵权之债等。权原则上都可以由继承人继承,但具有人身专属性的债权,如子女对父母的扶养费请求权,残废军人对有关部门的抚恤金请求权等,与被继承人的人身是不可分离的,会随着...


·借钱不还可以起诉吗
      借钱不还可以起诉吗借钱不还在生活中屡见不鲜,如果双方当事人无法协商一致,欠款人不愿意还钱的时候,借款人是否可以通过诉讼的方式来强制要求欠款人还钱了?下面,我们将为你介绍借钱不还可以起诉吗?详情请阅读下文。起诉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自己的民事权益受到分割或者发生争议,而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人民法院行使国家审判权予以保护的诉讼行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08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


·在我国有他项权证就有贷款吗
       有很多人也正是考虑到了申请银行商业贷款的还款时间和整体的还款额度等这些因素,所以或者是选择把买房的计划向后推移,又或者是选择其他筹钱的途径来买房,但是这种特殊的状况都不会有关于他项权证的这种证件的。因为人们对他项权证的了解并不是特别的多,所以有人好奇的问题就是在我国有他项权证就有贷款吗? 一、在我国有他项权证就有贷款吗? 他项权证下来后,就表明抵押登记已经办妥,银行放款一般于5个工作日内放款。 他项权证指在他项权利登记后,由房管...


·欠款的诉讼时效一般是多久
      欠款的诉讼时效一般是多久人们在主张任何权利的时候,都不能忽视掉权利的诉讼时效问题。在欠款纠纷中亦是如此。债权人在向债务人追讨欠款时,首先要确定欠款是否有过诉讼时效。那么,欠款的诉讼时效一般是多久呢?债权人追债时,如果发生欠款超过诉讼时效怎么办呢?对于这些问题的具体答案,下文中将一一为您揭晓其答案。一、欠款的诉讼时效一般是多久诉讼时效依据时间的长短和适用范围分为一般诉讼时效和特殊诉讼时效。一般诉讼时效。指在一般情况下普遍适用的时效,这类时...


·合同无效后,合同中解决争议的条款还有效吗
      合同无效后,合同中解决争议的条款还有效吗合同的效力对于合同的当事人来讲是非常重要的一个法律问题。合同无效以后会导致很多纠纷产生。那么合同无效后,合同中解决争议的条款还有效吗?我们将在下文为您详细介绍这方面的法律知识。希望对您有所帮助。一、合同无效后,合同中解决争议的条款还有效吗合同无效后,合同中解决争议的条款有效。我国《民法典》(2021.1.1生效)第五百零七条 【争议解决条款效力】合同不生效、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的,不影响合同中有关...


·老人去世债务是否由子女承担?
      老人去世债务是否由子女承担?老人去世债务是否由子女承担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进行判断。如果继承的话,需要在其继承的财产范围内进行承担债务。债权人去世如果该债务是个人债务,其配偶以及子女是没有义务承担还款责任的,如果是夫妻共同债务,配偶承担继续还款的责任,子女没有还款义务。二、债务人死亡没有遗产,其子女还要偿还债务吗如果说债务人意外死亡,关于债务清偿问题通常有以下三种情形:1、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


·2023婚前债务离婚怎么分
      婚前债务离婚怎么分1、夫妻婚前债务《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三条规定:债权人就一方婚前所负个人债务向债务人的配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因此婚前债务原则上属于个人债务,由债务人个人承担,但债权人能够证明所负债务用于家庭共同生活的应当按照夫妻共同债务处理。2、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所负债务《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


·离婚共同债务举证责任谁承担
      离婚共同债务举证责任谁承担1.“为夫妻共同生活”应当始终坚持由夫妻中的举债方承担证明责任,夫妻中的非举债方不负举证责任。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应当由主张举债为共同债务即举债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一方负举证责任,因为只有举债人自己才最为清楚和了解举债的用途,也最容易证明该债务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除非其有故意隐瞒借款用途的别有用心。如果让对借款不知情的夫妻非举债方承担举证责任,证明债务没有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既不现实,也很难完成。2.如...


·成都金牛区债权债务律师主要干什么?
      成都金牛区债权债务律师主要干什么? 成都金牛区债权债务律师的职责和义务 (一)律师的职责 根据《律师法》的相关规定,律师的职责主要有以下条款: 第二十九条 律师担任法律顾问的,应当按照约定为委托人就有关法律问题提供意见,草拟、审查法律文书,代理参加诉讼、调解或者仲裁活动,办理委托的其他法律事务,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条 律师担任诉讼法律事务代理人或者非诉讼法律事务代理人的,应当在受委托的权限内,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第三...


·夫妻双方离婚债务怎么分配
      夫妻双方离婚债务怎么分配 一、双方离婚债务怎么分配 离婚债务的清偿《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清偿。所谓“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为共同生活、履行抚养、赡养义务、为生产经营等的需要而负的债务。 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夫妻的共同财产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工资、奖金、生产、经营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遗嘱或赠与合同中没有确定只归夫...


·熟人借钱不还有哪些
      熟人借钱不还有哪些追债方法 一、熟人借钱不还有哪些追债方法 从法律角度讲,民间借贷最好是要签订借款合同或者写欠条,防止日后发生纠纷无法举证,因为在司法实践中,口头约定是很难证明债务关系的,如果债权人拿不出有效地的证据证明债权债务关系的存在,那么债权人将有可能承担败诉后果。 生活中,作为债权人一旦将借条遗失,就不要仓促向法院起诉。因为一旦对方觉察借条遗失而赖账,你只能眼睁睁地丧失诉讼权利。那么借条遗失了,有没有补救措施呢?还是有的,你可...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马鞍山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056899334 19166418749
19166418749
点击这里给马鞍山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