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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越经营范围订立的合同是否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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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法典》第505条规定,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的合同的效力,应当依照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编的有关规定确定,不得仅以超越经营范围确认合同无效。

  经营范围是市场主体从事经营活动的业务范围。我国在相当一段时间内对市场主体经营范围的管控较为严格。1986年公布、1987年实施的民法通则第42条规定,企业法人应当在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第49条中规定,企业法人超出登记机关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从事非法经营的,除法人承担责任外,对法定代表人可以给予行政处分、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993年颁布的公司法第11条中规定,“公司应当在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对经营范围的管理仍然比较严格。相应地,超越经营范围而订立的合同往往会被认定为无效合同。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这种做法越来越不能适应实践需求,不利于保障交易安全,不利于促进市场交易和激发市场活力。1999年合同法颁布后,司法实践对超出经营范围订立的合同的效力作了进一步探索。最高人民法院1999年公布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名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0条规定:“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合同,人民法院不因此认定合同无效。但违反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规定的除外。”该规定确立了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合同一般不影响合同效力的原则。2005年全面修订后的公司法第12条中规定,公司的经营范围由公司章程规定,并依法登记。公司可以修改公司章程,改变经营范围,但是应当办理变更登记。至此,我国对于公司法人的经营范围已经基本放开。理论和实务中对于超越经营范围订立的合同的效力也取得了趋于一致的认识,即合同效力一般不因超越经营范围而受到影响。本条在总结司法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对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的合同的效力问题予以明确。

  本法总则编第6章第3节和本编对合同的效力问题作了全面、系统的规定。对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的合同效力的判断,应当依照这些规定确定,例如要看是否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情形等,而不得仅以超越经营范围认定合同无效。


·什么是恶意串通?
      所谓恶意串通,是指行为人与相对人互相勾结,为谋取私利而实施的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 具有以下特点: 1.各方当事人都出于恶意。 恶意是指当事人明知其所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将造成他人的损害而故意为之。所谓“恶意”,在民法上有两种含义: (1)明知。 此种情形在理论上也称为“观念主义的恶意”,也就是说,行为人对其行为的相关客观情况是明知的,至于其主观上是否有加害他人的故意,则不予考虑。 (2)明知且具有损害他人的意图。 ...


·合同无效了,双方还有没有责任?
      被确认无效或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无效。所谓无效,是指行为人所为的意思表示,不受法律承认,其设立、变更、终止债权债务权利义务的内容,不产生当事人预期的法律效果。但是,无效并不等于没有法律后果。所谓法律后果,是指无效合同或可撤销合同的当事人,基于行为无效或被撤销的法律事实(事件),依法应承担的财产返还义务、损失赔偿责任和其他后果等。...


·合同无效后是不是必须返还原物
      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合同标的物原物的存在是当事人承担返还财产责任的前提条件。标的物是特定物的,如果原物存在,必须返还原物;原物不存在的,应赔偿相应的价款或实物,但不能强令返还原物,因为此时已不可能。标的物是种类物的,如果合同标的物已经灭失或被过错方消费掉的,过错方也可以不返还同类标的物而采取赔偿损失的办法,但非过错方坚持要求返还标的物的,则过错方必须返还,其中造成的损失(如差价)与各种费用,均由过错方承担。...


·合同履行中的各种通知的效力
      我国合同法第60条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在合同不能履行情况下,不能履行的一方便担负起通知的义务,及时告知对方合同不能履行的事实和原因,甚至在合同中也约定了这样的通知义务。但是,不履行方履行了通知义务,是否就符合法律诚实信用的原则,就可以免责?显然不能一概而论。尤其由于过错导致合同不能履行的一方仅履行通知义务并预约因此免除责任,不仅不能免除责任,其行为与诚实信用也有背...


·面对欺诈,除了申请撤销合同…
      市场经济浪潮中,民商合同是常见的文件和固定双方权利义务的载体,由此而生的合同欺诈也不乏其例。那些善良的公司老板、经办人,因为大意、不警惕,带来的必然是被欺诈、损失惨重。之后,如果不能一笑而过、心意难平,无论是否谋求法律的干预,往往心力俱瘁、长期压抑,让受托律师也为之动容。若理论一番,直接行使法律规定的撤销权,多受证据的限制,胜算无多,除此之外,律师能帮的空间又还有多少,在此仅抛“石”引玉。 J老板的五金公司是当地业内常青树,202...


·共有人擅自出卖共有物买卖合同的效力
      在对共有人擅自出卖共有物行为的定性上,应注意区分无权处分与无权代理。在无权处分中,处分人是以自己的名义将处分权不属于自己的物进行处分;而在无权代理中无权代理人是以他人的名义为民事行为,这一根本区别决定了无权处分与无权代理适用不同的处理规则。因此,应以出卖人是否以共有人的名义出卖共有物为标准,分别予以定性。具体而言:
    1、共有人擅自以自己的名义出卖共有物的,应当定性为无权处分。虽...


·附条件合同的法律效力
          附条件合同的法律效力如何认定?附条件的合同是指第三人在合同中特别约定一定的条件,以条件的是否成就作为合同效力的发生或者消灭的根据。这里所说的条件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条件必须是将来发生的事实。
    (2)条件必须是不确定的事实,即当事人不能肯定条件在将来是否会成就。如果将将来肯定...


·质权的特点
      质权是担保的一种方式,指债权人与债务人或债务人提供的第三人以协商订立书面合同的方式,移转债务人或者债务人提供的第三人的动产或权利的占有,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以该财产价款优先受偿。也叫“质押”。
      质权分为动产质权和权利质权。动产质权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以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未履行债务时,债权人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就该动产优先受偿的权利。债...


·表见代理最重要的特征是什么?
      一般来说,表见代理的产生与本人的过错有关,比如因为本人管理制度的混乱,导致其公章、介绍信被他人借用或者冒用而订立了合同;本人在知道行为人以其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而不作否认表示等。这些都表明本人具有过错。 但是,设立表见代理制度的目的是保护交易的安全性,不至于使没有过失的相对人劳而无获。因此,相对人只要证明自己和无权代理人从事民事法律行为时没有过失,而本人是否有过失则在所不问。故在《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中,对于行为人没有代理权、...


·合同无效后,财产返还是狗需要给付财产增值的部分?
      双务合同无效后,双方因该合同取得财产的,应当相互返还。应予返还的股权、房屋等财产相对于合同约定价款出现增值或者贬值的,人民法院要综合考虑市场因素、受让人的经营或者添附等行为与财产增值或者贬值之间的关联性,在当事人之间合理分配或者分担,避免一方因合同无效而获益。具言之,在财产增值或者贬值的情况下,如何在当事人间合理分配或者分担损失,一是要考虑市场因素,将增值或者贬值部分在当事人间合理分配。所谓合理分配,就是要考虑各自对合同无效的过错程度以...


·保证与保证合同
      保证是指第三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其债务时,该第三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担保方式。“第三人”被称作保证人;“债权人”既是主债的债权人,也是保证合同中的债权人。保证是保证人与债权人之间的合同关系
      保证的方式有两种,即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 保证合同保证合同,是指保证人与债权人订立的在主债务人不履行其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债务的协议。保证合同中,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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