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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民法典》第1125条规定,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
(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
(三)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
(四)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
(五)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
继承人有前款第三项至第五项行为,确有悔改表现,被继承人表示宽恕或者事后在遗嘱中将其列为继承人的,该继承人不丧失继承权。
受遗赠人有本条第一款规定行为的,丧失受遗赠权。
值得注意的是,有些情况导致的继承权丧失是可以恢复的,如上述规定第1款第三到第五项,恢复的前提是继承人确有悔改并且被继承人作出了恢复继承权的意思表示,包括被继承人直接表示宽恕以及在事后仍将丧失继承权的继承人列为继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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