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056899334 19166418749
 马鞍山律师导航 博望区 花山区 雨山区 当涂 和县 含山
律师团队
>>
  • 马鞍山律师姜律师
  • 马鞍山律师朱律师
  • 马鞍山律师叶律师
  • 马鞍山律师章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马鞍山市区、博望区、花山区、雨山区、当涂、和县、含山 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工伤保险赔偿程序具体是怎样的


马鞍山律师网 www.mas64.com


  在用人单位为职工购买了相应的工伤保险的情况下,要是职工不幸发生了工伤事故的话,那此时的赔偿一般是根据工伤保险,由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承担的,而申请进行工伤保险赔偿也有具体的程序,那究竟工伤保险赔偿程序具体是怎样的?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吧。
  
  一、工伤保险索赔需要哪些材料
  
  (一)工伤认定申请表;
  
  (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
  
  二、工伤保险赔偿程序具体是怎样的
  
  第一步,工伤认定程序,从工伤发生之日起,一般骨折大约为3各月
  
  1.发生工伤后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单位未按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的,职工必须在1年内提出工伤认定的申请(假设职工是在受伤5个月后提出工伤申请)。2.劳动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后,劳动部门可以根据情况依法决定是否受理。
  
  如果劳动部门受理了申请并在60日内作出了工伤认定结论。
  
  第二步,工伤受理的行政诉讼程序(可能耗时6个月,如果出现发回重新审理的情形,可能增加耗时6个月)
  
  1.劳动者对劳动部门不受理工伤认定不服的,可以在60日内提起行政复议或者在3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法院判决劳动部门受理其工伤认定的申请。2.我们假设职工在1个月后选择直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诉讼一审的审判期限为3个月。3.任何一方不服一审判决,可以在15日内提起上诉。行政诉讼二审的审判期限为2个月。
  
  二审的判决结果,可能是支持职工的诉讼请求(即判决由劳动部门受理工伤认定);也可能判决驳回职工的诉讼请求,此时劳动者的工伤维权程序结束。另外,二审的结果,还有可能是发回一审法院重审。而对一审法院重审的判决不服,还可以提起上诉。这样就出现了程序上的循环,耗时将有可能增加6个月。我们假设二审的判决结果是责令劳动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那么案件进入到由劳动行政部门工伤认定的程序。
  
  第三步,工伤认定程序(可能耗时1个月)
  
  劳动部门受理工伤认定后,如果单位提出异议,认为与劳动者不存在劳动关系,而劳动者又无法提供有效的证据证明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实践中劳动部门往往要求劳动者提起劳动仲裁,由仲裁机构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后再恢复工伤认定程序。确认劳动关系的纠纷属于劳动争议,应该先进行劳动仲裁。于是,案件将进入确认劳动关系的仲裁程序。
  
  第四步,确认劳动关系的仲裁程序(可能耗时3个月)
  
  劳动者申请仲裁后,仲裁机构应当在60日内作出仲裁裁决书,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是否构成劳动关系作出裁决。但是不服该裁决的,任何一方都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于是,案件又进入到确认劳动关系的诉讼程序。
  
  第五步,确认劳动关系的诉讼程序(可能耗时10个月,如果二审发回重审的,则耗时可能再增加10个月以上)
  
  1.任何一方不服仲裁裁决,可以在15天内向法院起诉。劳动争议一审的审判期限为6个月。2.任何一方对一审判决不服,可以提起上诉,二审的审判期限为3个月。
  
  二审的判决结果可能是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也可能是认定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而且二审还可能出现发回重审的情形,对重审结果不服可以提起上诉,这时出现了程序上的小循环,那么耗时就可能增加10个月以上。假如法院认定不构成劳动关系,劳动者的工伤维权程序就结束(除非提起申诉)。我们假设是劳动者胜诉,即判决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劳动者可以凭该判决要求劳动部门恢复工伤认定程序。案件再次进入恢复工伤认定程序。
  
  第六步,恢复工伤认定程序(可能耗时个2月)
  
  劳动部门恢复工伤认定后,可以根据双方提供的证据以及核实到的情况,在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结论。工伤认定的结论可能是认定为工伤,也可能是认定不构成工伤。
  
  收到工伤认定结论后,任何一方对认定结论不服,可以在60日内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注意:行政复议是提起行政诉讼的前置程序)。因此,案件可能进入到行政复议程序。
  
  第七步,工伤认定行政复议程序(可能耗时3个月)
  
  工伤认定复议机关在收到申请书后,应当在两个月内作出复议决定。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因此案件可能又进入到行政诉讼程序。
  
  第八步,工伤认定行政诉讼程序(可能耗时6个月,如果责令劳动部门重新认定,则出现程序循环,则可能增加10个月以上)
  
  1.申请人对行政复议结果不服,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后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法院判决撤销复议结论或者工伤认定结论,或者判决劳动行政部门重新作出工伤认定结论。一审的审判期限为3个月。注意,按照法律规定法院不能直接判决构成工伤或者不构成工伤,而只能维持复议决定及工伤认定结论,或者撤销复议决定及工伤认定结论,并责令劳动部门重新作出工伤认定结论。2.任何一方对一审判决不服,可以在15日内提起上诉。二审的审判期限为2个月。
  
  二审的判决结果,可能有三种情况:第一,维持属于工伤的认定结论;第二、维持不属于工伤的认定结论;第三、撤销属于工伤或者不属于工伤的认定结论,并责令劳动部门重新作出工伤认定结论。假如是上述第一种情形,下一步进入工伤赔偿的劳动争议程序;假如是上述第二种情形,职工的工伤维权程序结束;假如是第三种情形,案子将再次进入由劳动行政部门重新作出工伤认定的程序,当事人对该结论还可以继续提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包括一审、二审)等,这时将出现一个程序上的大循环。这样可能再耗时10个月以上。
  
  我们假设法院最终维持了劳动部门认为构成工伤的认定结论,下一步进入到工伤赔偿的劳动争议程序。
  
  第九步,劳动能力鉴定程序(耗时可能在3个月以上)
  
  1.劳动部门认定职工的受伤属于工伤后,如果劳动者认为其伤害有可能构成残疾的,在病情稳定的情况下,职工可向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劳动能力鉴定。2.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在60日内(情况复杂的,最多可延长30日)作出鉴定结论。3.单位或者劳动者对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接到鉴定结论后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该再次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注意,再次鉴定的期限未作规定)。
  
  第十步,工伤赔偿劳动仲裁程序(可能耗时3个月)
  
  虽然最终认定为工伤了,但是如果单位不主动支付工伤保险待遇。那么职工必须在收到工伤认定或者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后60日内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待遇。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后,应当在组成仲裁庭后60日内作出仲裁裁决。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在15日内起诉到法院。于是案件又进入到工伤赔偿的诉讼程序。
  
  第十一步,工伤赔偿诉讼程序(可能耗时10个月,如果出现程序循环,耗时可能增加10个月)
  
  1.当事人不服劳动仲裁裁决,向一审法院起诉,一审法院的审判期限为6个月。2.当事人对一审判决不服的,可以在15日内向二审法院上诉,二审法院的审判期限为3个月。
  
  二审法院的结果可能维持一审法院的判决或者直接改判,也可能是发回一审法院重审,而对重审后的判决不服,还可以再次提起上诉(这时在一二审法院之间又将出现一个程序上的小循环)。
  
  二审判决的结果可能是支持或者部分支持职工的诉讼请求,也可能是驳回了职工的诉讼请求。如果二审法院的判决驳回了职工的诉讼请求,那么职工的工伤赔偿程序结束。
  
  我们假设二审法院的最终结果是判决职工胜诉,支持了职工要求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请求,那么案件则进入执行程序。
  
  第十二步,工伤赔偿执行程序(可能耗时6个月以上)
  
  如果单位不主动履行法院的生效判决,职工必须在1年内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而执行的期限和能否得到执行则由法院决定。一般来说,法院执行顺利的话,至少3个月,不顺利的话,半年、一年甚至更长。
  
  各位可以适当参考了解一下。实践中,处理工伤事故并不是那么简单的事情,此时需要先申请进行工伤认定,之后再是进行工伤伤残鉴定,最后才是根据伤残鉴定的结果申请赔偿。要是你搞不清楚的话,可以直接来电咨询我们的在线律师。
  
  


·劳动合同的真伪鉴定需要多少钱?
      劳动合同的真伪鉴定需要多少钱 一、劳动合同的真伪鉴定需要多少钱? 劳动合同的真伪鉴定费用不是固定的,各省的费用不一样,笔迹鉴定需要找专门的机构进行鉴定,费用一般在800-2000元之间。 劳动合同的真伪鉴定可以申请做笔迹鉴定,笔迹鉴定主要任务是通过笔迹的同一认定检验,证明文件物证上的笔迹是否为同一人的笔迹,证明文件物证上的笔迹是否为某嫌疑人的笔迹。笔迹鉴定不仅能检验正常笔迹,还可以检验书写条件(包括书写姿势、书写工具、衬垫物等)变...


·劳动合同期中试用期与合同期的区别是什么?
      1、概念上区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工单位之间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根据这个协议,劳动者加入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事业组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等用人单位,成为该单位的一员,承担一定的工种、岗位或职务工作,并遵守所在单位的内部劳动规则和其他规章制度;用人单位应及时安排被录用的劳动者工作,按照劳动者提供劳动的数量和质量支付劳动报酬,并且根据劳动法律、法规规定...


·办理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流程
      现如今,个体户经济的发展为全社会的经济发展作了很大的贡献,办理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流程仍然是个老话题,在2008年工商部门取消工商管理费后,很多个体经营者都以为不用办理工商登记了,其实不然,营业执照在社会法制环境日益完善的今天,还是非常重要的。下面,让我们来为您讲讲。 一、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办理七大流程 1、申请个体工商户名称预先登记 2、申请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 3、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 4、刻章 5、办理国税登记证 6、办理...


·注册资本工商登记规定的最低限额是多少?
      注册资本工商登记规定的最低限额是多少? 一、注册资本工商登记规定的最低限额是多少? 除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外,取消了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3万元、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10万元、股份有限公司最低注册资本500万元的限制;不再限制公司设立时股东(发起人)的首次出资比例;不再限制股东(发起人)的货币出资比例。 注册资本与注册资金的概念有很大差异。 1)注册资金所反映的是企业经营管理权;...


·为什么要建筑工程质量统一验收
      为什么要建筑工程质量统一验收可能您不知道,我们生活中的建筑工程都是需要统一验收的。所谓的统一验收就是说全国上下执行一个标准对工程进行审核验收。之所以出台这样的规定是为了让我们的生活环境更有保障。今天我们为您收集整理了为什么要建筑工程质量统一验收的相关知识。 一、为什么要工程质量统一验收? 答:做到统一验收才能够做到所有建筑工程的质量都相同。这是对老百姓生命安全的保证。 二、建筑工程质量统一验收标准的相关知识 《关于印发一九九八年工程建设...


·劳动合同终止的法定情形有哪些?
      劳动合同终止的法定情形有哪些? 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合同终止的法定情形包括以下几种: 1、劳动合同期满 劳动合同期满是劳动合同终止的最主要形式,适用于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一旦约定的期限届满或工作任务完成,劳动合同通常都自然终止。 2、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由于退出劳动力市场的劳动者的基本生活已经通过养老保险制度得到保障,劳动者不再具备劳动合同意义上的主体资格,因此劳动合...


·一、劳动合同解除的赔偿损失规定是什么?
      一、劳动合同解除的赔偿损失规定是什么? 劳动合同解除的赔偿损失规定是: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二、相关法律依据 按在该单位的工作时间多少,补偿标准也不同,如果在该单位工作满一年的,可以补偿一个月的工资,工作了六个月以上没到...


·工程承包合同样本是什么?
      工程承包合同样本是什么? 合同是我们现代选择合作首选的方式,因为签署合同之后合同具有法律效力,能够保障我们自身权益。合同内一定要注明双方签署合同后的责任义务,在协商好确认无误后方可签署,合同如何写是您的烦恼。下面我们来看看,工程承包合同样本是什么? 工程承包协议书 甲方: 乙方: 合同签订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条例、规章等,双方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就...


·劳动争议仲裁由什么组成
      劳动争议仲裁由什么组成 一、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组成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十九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工会代表和企业方面代表组成。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是单数。 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必须是单数,主任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的负责人担任。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的劳动争议处理机构为仲裁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负责办理仲裁委员会的日常事务。仲裁委员会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履行职责 劳动争议劳动争议仲裁委...


·工伤条例司法解释的规定是怎样的?
      工伤条例司法解释的规定是怎样的?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一条 人民法院审理工伤认定行政案件,在认定是否存在《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本人主要责任”、第十六条第(二)项“醉酒或者吸毒”和第十六条第(三)项“自残或者自杀”等情形时,应当以有权机构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书、结论性意见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等法律文书为依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事故责任认定书和结论性意见的除外。 前述法律文书不存在或者...


·西安市家庭装饰工程质量验收标准是什么?
      西安市家庭装饰工程质量验收标准是什么 在我国的传统观念中,家庭在每个人心目中都具有最重要的地位,在通俗意义上讲,我们的住宅就是家庭的所在,所以我们对于住宅的装修装饰是十分注重的。家庭装饰工程的质量问题,影响着住宅的使用性能和安全性。接下来,我们将针对西安市家庭装饰工程质量验收标准为您做出详细的介绍。 西安市家庭装饰工程质量验收标准是什么? 一、设计 (一)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必须进行设计,并出具完整的施工图设计文件。 (二) 承担建...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马鞍山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056899334 19166418749
19166418749
点击这里给马鞍山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