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056899334 19166418749
 马鞍山律师导航 博望区 花山区 雨山区 当涂 和县 含山
律师团队
>>
  • 马鞍山律师姜律师
  • 马鞍山律师朱律师
  • 马鞍山律师叶律师
  • 马鞍山律师章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马鞍山市区、博望区、花山区、雨山区、当涂、和县、含山 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故意杀人罪和故意伤害罪的区别有哪些


马鞍山律师网 www.mas64.com


  司法实践中,很容易将故意杀人罪和故意伤害罪混淆。尤其是故意杀人罪中未将人杀死和故意伤害罪导致受害人死亡的时候,更是让很多人分不清楚这两个犯罪。下面我们就来告诉您故意杀人罪和故意伤害罪的区别有哪些,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1、这两种犯罪容易混淆的主要是伤害致死与故意杀人罪的既遂,和伤害罪的既遂与故意杀人未遂两种情况。容易混淆的原因在于每种情况中的两种罪,都造成相同的结果,因此,必须准确掌握它们之间的区别。
  
  伤害致死与杀人既遂在客观方面都产生了死亡结果,但其主观要件的内容不同,前者为故意伤害他人,后者为故意剥夺他人生命。
  
  伤害既遂与故意杀人未遂,虽然只产生了伤害结果,但其主观要件的内容不同,前者为故意伤害,后者为故意剥夺他人生命。
  
  2、由于客观情况的复杂性和主观故意的隐蔽性,犯罪故意的内容有时并不是那么容易发现和认定的。因此,区别故意杀人与故意伤害离不开对案件事实分别情况:
  
  (1)案件事实表明行为人所实施的侵害行为确是以非法剥夺他人的生命为目的的,或者在侵害行为的实施过程中,行为人明知自己的非法侵害行为在客观上会造成他人死亡的结果而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应当按照这种故意内容认定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造成死亡结果的,以故意杀人(未遂)罪论处。
  
  (2)行为人所实施的侵害行为是以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为目的,或者在侵害行为的实施过程中,行为人明知自己的非法侵害行为在客观上会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而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并且在这种故意内容中可以明显排除故意杀人罪的犯罪故意(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那就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论处;造成死亡结果的,以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论处。
  
  但是在确认伤害故意的同时不能排除杀人的故意的,就不能一律以故意伤害罪论处。
  
  (3)在具体案件中行为人故意内容难以确定的,应当首先判断行为人有无伤害故意。
  
  如果认定行为人连伤害故意都没有,那么造成他人死亡或重伤结果的,就只能根据行为人有无过失,以过失致人死亡罪或过失致人重伤罪论处,或者以意外事件或一般违法行为论,不作为犯罪处理。如果可以认定行为人具有伤害故意,只是有无杀人故意难以认定的,为慎重起见,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论处。
  
  但是,即有伤害故意,又有间接杀人故意的,应按照实际造成的结果定罪,即造成死亡结果的,应按(间接)故意杀人罪定罪;造成伤害结果的,应按故意伤害罪论处。因为间接故意犯罪的特殊性决定了它不存在未遂状态,只要没有出现间接故意所放任的犯罪结果,就不能以间接故意定罪。
  
  3、根据司法实践的经验,认定故意杀人与故意伤害的界限,下列几个方面的案件事实是有必要考虑的:
  
  (1)侵害行为的起因
  
  (2)被告人和被 害人的平时关系
  
  (3)使用的工具及打击的部位
  
  (4)侵害行为的实施方法
  
  看完上文的内容后,相信您都已经知道故意杀人罪和故意伤害罪之间的区别有哪些了吧。最显著的区别就是故意杀人罪主观上有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而故意伤害犯罪则仅仅是出于伤害他人身体的故意。要是你对此还有疑问的话,可以直接来电咨询我们的在线律师。
  
  


·对盗窃罪的金额标准是如何规定的
      盗窃侵犯的是他人的公私财物,按照我国法律中的规定,一般情况下对于这样的行为,在达到了规定的数额标准之后,才能以盗窃罪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那具体来说我国对盗窃罪的金额标准是如何规定的呢?下面,就让我们来为你做详细解答吧。 一、盗窃罪的金额标准是什么 (一)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以一千至三千元为起点。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二)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巨大”,以三万元至十万元为起点。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缓刑是不是不用坐牢
      缓刑是不是不用坐牢 一、判缓刑是不是不用坐牢? 缓刑就是将应当执行的有期徒刑暂缓执行。对于判处有期徒刑的缓刑来说,在规定的缓刑期期间没有对社会造成新的危害的,缓刑期间过后不再执行原判的有期徒刑。 对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如果没有刑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情形,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也就是不用坐牢了。 但如缓刑期间违反法律规定,可收监执行。 缓刑有考验期,如期间遵守规定,无犯罪则期满视为...


·什么是有期徒刑,有期徒刑刑期是多久
      有期徒刑可以说是我国刑事案件中适用的最多的刑罚了。当然了,法官在对罪犯判处有期徒刑的时候,也是要严格按照相关法律的规定进行。不过,您知道究竟什么是有期徒刑吗?而有期徒刑的具体刑期又是多久呢?本文马上一一为您进行解答。 一、什么是有期徒刑 有期徒刑,刑罚的一种。在一定期限内剥夺犯罪分子的人身自由,并监禁于一定场所的刑罚。有期徒刑的期限各国规定不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修正案)第六十九条规定: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


·法律规定如何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信用卡如今已经成为生活中的必需品了,很少有不用信用卡的。但是基于信用卡的犯罪亦是不少,其中最为常见的就是信用卡诈骗罪,不过现实中并不能认为所有的行为都是属于信用卡诈骗罪,那到底如何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呢?请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 一、信用卡诈骗罪如何认定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信用卡管理制度和公私财产所有权。2、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采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利用信用卡骗取公私财物的行为。3、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自然人可成为本罪的...


·监视居住意思是什么 监视居住折抵刑期吗
      监视居住意思是什么监视居住,是指侦查机关责令犯罪嫌疑人不得擅自离开指定的住所,并对其行动加以监视的一种强制措施。它通常适用于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不能提供保人或保证金的犯罪嫌疑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章的相关规定,监视居住是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限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不得离开住处或者指定的居所,并对其行为加以监视、限制其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措施。二、监视居住的适用条件有哪些根据新刑事诉讼法的...


·什么是妨害动植物检疫罪?
      历史上出现过的几次大的疾病几乎都给人们带来了灭顶之灾,让人们印象深刻,而随着时代的发展和科技的进步,我们对于各种疾病的认识也越来越清楚,也发现了动植物也能够传染疾病,因此针对动植物也有专门的检疫,那么什么是妨害动植物检疫罪呢? 本罪是指妨害动植物防疫、检疫罪是指违反有关动植物防疫、检疫的国家规定,引起重大动植物疫情的,或者有引起重大动植物疫情危险,情节严重的行为。[刑法条文]第三百三十七条第一款:违反有关动植物防疫、检疫的国家规定,引起...


·销赃3000元是什么罪
      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数额5000元以上不满1万元或者多次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累计数额3000元以上不满6000元的,为罚金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


·残疾人犯罪最高判几年?
      一、残疾人犯罪最高判几年(1)适用对象有两类:一是既聋又哑的人,即同时完全丧失听力和语言功能者,其中主要是先天聋哑和幼年聋哑者;二是盲人,即双目均丧失视力者,主要也是指先天和幼年丧失视力者。(2)对聋哑人、盲人犯罪坚持应当负刑事责任与适当从宽处罚相结合的原则。(3)正确适用对聋哑人、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原则:对于聋哑人、盲人犯罪,原则上即大多数情况下要予以从宽处罚;只是对于极少数知识和智力水平不低于正常人、犯罪时具备...


·轻微酒驾拘留多久才会被释放?
      轻微酒驾拘留多久才会被释放?轻微酒驾拘留十天左右才会被释放,《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第九十一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酒后驾车一般是酌定从重处罚情节,要依法从重处罚。二、酒精检测是认定酒驾的唯一证据吗酒精检测是指用酒精检测仪等方式检测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执勤民警通过酒精检测对...


·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网络服务渎职罪具体构成要件?
      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网络服务渎职罪具体构成要件是什么?1.客体要件本罪所侵害的客体是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对象为各种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及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2.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规定,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和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后果严重的行为。根据本条规定,包括: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


·服刑期间发现新罪怎么算?
      服刑期间发现新罪怎么算?服刑期间发现新罪应当由执行机关移送人民检察院处理。罪犯服刑期间,发现了判决时没有发现的罪行,即发现罪犯还有漏罪应当由执行机关移送人民检察院处理。首先应当根据该罪行的性质来确定由公、检、法哪一家机关来管辖,即应当由哪一个机关来进行立案侦查。如贪污案件由人民检察院决定是否立案侦查,而盗窃案件由公安机关来决定是否立案侦查,自诉案件由人民法院来决定是否立案。决定了该漏罪的管辖权后,由有权机关进行侦查,如果属于人民检察院管...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马鞍山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056899334 19166418749
19166418749
点击这里给马鞍山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