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056899334 19166418749
 马鞍山律师导航 博望区 花山区 雨山区 当涂 和县 含山
律师团队
>>
  • 马鞍山律师姜律师
  • 马鞍山律师朱律师
  • 马鞍山律师叶律师
  • 马鞍山律师章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马鞍山市区、博望区、花山区、雨山区、当涂、和县、含山 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工程质量划分标准是什么?


马鞍山律师网 www.mas64.com


  工程质量划分标准是什么任何工程都需要注重质量,必须严格按照工程质量标准进行,达到质量标准的工程才是符合标准的工程。工程质量是严格的,并且工程质量标准同样也是严格的,按照工程质量划分标准进行划定,质量划分标准是严格的,需要您严格遵守的,具体的标准如何,可以到下文进行了解。
  一、工程质量划分标准是什么
  工程质量等级应按分部工程、单位工程、合同段、建设项目逐级进行评定,分部工程质量等级分为合格、不合格两个等级;单位工程、合同段、建设项目工程质量等级分为优良、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1、分项工程评分值不小于75分者为合格,小于75分者为不合格;机电工程、属于工厂加工制造的桥梁金属构件不小于90分者为合格,小于90分者为不合格。评定为不合格的分项工程,经加固、补强或返工、调测,满足设计要求后,可以重新评定其质量等级,但计算分部工程评分值时按其复评分值的90%计算。2、所属各分项工程全部合格,则该分部工程评为合格;所属任一分项工程不合格,则该分部工程为不合格。3、所属各分部工程全部合格,则该单位工程评为合格;所属任一分部工程不合格,则该单位工程为不合格。4、合同段和建设项目所含单位工程全部合格,其工程质量等级为合格;所属任一单位工程不合格,则合同段和建设项目为不合格。5、单位工程所含各分部工程均合格,且单位工程得分大于或等于90分,质量等级为优良;所含各分部工程均合格且得分大于或等于75分,小于90分,质量等级为合格;否则为不合格。6、合同段(建设项目)所含单位工程(合同段)均合格,且工程质量鉴定得分大于或等于90分,工程质量鉴定等级为优良;所含单位工程均合格,且得分大于或等于75分、小于90分,工程质量鉴定等级为合格;否则为不合格。
  二、工程质量验收流程
  1、检验批和分项工程应该由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组织施工单位项目专业质量(技术)负责人等进行验收。2、分部工程应该由总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组织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和技术,质量负责人等进行验收。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分部工程的勘察,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和施工单位技术,质量负责人等进行验收3、单位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应自行组织有关人员进行检查评定,并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验收报告。4、建设单位接到工程验收报告后,应由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组织施工(含分包),设计,监理等单位负责人进行单位工程验收。5、单位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在规定的时间内(15天)将竣工报告和有关文件,报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符合质量建设的需要,是所有工程建设必须遵循的,当然也是所有从业人员需要了解,把控质量,确保不发生质量问题是所有的建设者必须树立的,确保安全施工,保质保量完成既定的质量目标。
  
  
  


·建筑工程质量检测鉴定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建筑工程质量检测鉴定的主要内容有哪些?随着近年来房地产以及基础设施建设的大规模进行,建筑工程的质量标准问题逐渐提上了台面,因此,很多人对于质量检测的内容产生了疑惑。那么,我国关于建筑工程质量检测鉴定的主要内容有哪些?为此,我们在整理了该问题的相关资料,希望能够对您有所帮助。 什么是建筑工程质量? 建筑工程质量是指建筑工程质量是指在国家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合同中,对工程的安全、适用、经济、环保、美观等特性的综合要求。...


·无定期劳动合同其实也就是法律上面规定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无定期劳动合同其实也就是法律上面规定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一般在符合了规定条件的情况下,用人单位才会与劳动者签订无定期劳动合同,而现实中往往签订的都是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即使是无定期劳动合同解除也是有被解除的可能,同样也需要满足规定的解除情形才可以。那么无定期劳动合同解除情形有哪些呢?下文中本站我们为你做详细介绍。 针对劳动合同法关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国务院法制办8日公布的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草案规定,用人单位在十四情形之下可...


·老板没钱发工资有什么后果
      视具体情况而定。如果是故意转移资产导致没有钱给员工发工资,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依法受刑事处罚,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七十六条 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


·实践中到底什么是工伤认定
      提到工伤认定,相信您都不会感到陌生。一般劳动者在工作期间因为工作原因人身遭受了损害的,此时需要先进行工伤认定之后,确认构成工伤范围的,那么才会按照工伤事故作出处理。不过实践中到底什么是工伤认定呢?请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吧。 一、什么是工伤认定 劳动者在工作或视同工作过程中因操作不当或其它原因造成了对人身的侵害,为了鉴定该侵害的主体而对过程进行的定性的行为。根据我国的相关规定,一般由劳动行政部门来确认。工伤认定属于具体行政行为;属于行政...


·中断劳动关系的几种情形
      中断劳动关系的几种情形 一、中断劳动关系的几种情形 《劳动合同法》所规定的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定情形规定,包括以下6种情形: 1、劳动者单方解除(辞职)。 2、劳动者有过错,单位单方解除。 3、劳动者无过错,单位单方解除。 4、单位裁员。 5、单位违法解除。 6、双方协商一致解除。 二、相关的法律规定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六条【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七条【劳...


·劳动合同第44条可以领取保险吗
      劳动合同第44条可以领取保险吗 一、劳动合同第44条可以领取保险吗? 不可以,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领取失业金的条件 ...


·十一个月申请工伤认定是否还来得及?
      一般来货,在劳作过程之中意外受伤的,需要及申请进行工伤认定,确定是否伤势是否属于工伤,若鉴定属于工伤的,需要再行申请进行司法鉴定,确定受伤程度。但是有些职工在受伤后是一个月才申请进行工伤认定,此时,十一个月申请工伤认定是否还来得及? 一、十一个月申请工伤认定是否还来得及? 职工工作中遭受事故伤害11个月,申请工伤认定来得及。 工伤认定是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依据法律的授权对职工因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是否属于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给予定性进...


·相信大多数的劳动者都曾听说过经济补偿金,这是我国法律中规定
      相信大多数的劳动者都曾听说过经济补偿金,这是我国法律中规定的单位对劳动者做出补偿的一种钱,但是要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也是需要满足具体的条件,那么这个经济补偿金的支付条件都是什么呢?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具体了解。 一、经济补偿金的支付条件是什么 我国《劳动法》第28条和《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规定,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应对劳动者给予经济补偿金,并由用人单位一次性发给。换句话说,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条件有两个:(1)用...


·劳动分红是否缴纳个人所得税
      劳动分红又称“利润分红”或“利润分享”,是指企业每年年终时,首先按比例提取一部分企业总利润构成“分红基金”,然后根据雇员的业绩状况确定分配数额,最后以红利形式发放的劳动收入。因此,“劳动分红”不属于“股权分红”。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条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因此,企业发放的“劳动分红”应该并入到发放当月的工资缴纳个人所...


·不续签劳动合同协议书
      劳动者合同到期后,是可以选择续签劳动合同和不续签劳动合同。那么不续签劳动合同是需要签订一份协议书,这份协议书的内容由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协商,所以,我们为您推荐一篇不续签劳动合同协议书,希望对您有所帮助。一、不续签劳动合同协议书不续签劳动合同协议书甲方:_____有限公司 住址: 法定代表人:乙方: 身份证号码:根据国家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现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就劳动合同终止后的相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以便共同遵...


·什么情形可以辞退员工,开除员工的程序是什么
      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单位想要辞退员工也不是不行,但此时为了保护广大员工的利益,法律要求必须要在满足规定的情形才能辞退员工。那么我国规定的,什么情形可以辞退员工呢?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 一、什么情形可以辞退员工 1、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此条需注意两点: (1)医疗期,是指劳动者根据其工龄等条件,依法可以享受的停工医疗并发给病假工资的期间,而不是劳动者...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马鞍山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056899334 19166418749
19166418749
点击这里给马鞍山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