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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诉法五十二条的解释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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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现在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发展地都很迅速,日新月异,我国的法律也日渐完善,然而在执行过程中有不少障碍,如此我国刑诉法在这样的情况下孕育而生,律师、法官、申请人、原告人、被告人、和嫌疑人等都要按照其成文规定而行,比如刑诉法五十二条的规定就很清楚地叙述了他们诉讼的步骤流程。那么其中刑诉法五十二条的解释是什么呢?
  
  
  
  
  
  一、刑诉法五十二条的内容是什么?
  
  刑诉法五十二条有写,辩护律师直接申请人民法院向证人或者有关单位、个人收集、调取证据材料,人民法院认为确有收集、调取必要,且不宜或者不能由辩护律师收集、调取的,应当同意。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材料时,辩护律师可以在场。人民法院向有关单位收集、调取的书面证据材料,必须由提供人签名,并加盖单位印章;向个人收集、调取的书面证据材料,必须由提供人签名。人民法院对有关单位、个人提供的证据材料,应当出具收据,写明证据材料的名称、收到的时间、件数、页数以及是否为原件等,由书记员或者审判人员签名。收集、调取证据材料后,应当及时通知辩护律师查阅、摘抄、复制,并告知人民检察院。
  
  二、刑诉法五十二条的解释是什么?
  
  本条是对取保候审申请人的规定。申请取保候审是法律赋予已被拘留或者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一项权利。除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提出申请外,他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也有权提出申请。申请的提出必须采用书面形式,明确说明自己适合取保候审的条件和理由,这样便于司法机关在考虑或者决定是否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措施时,根据其各方面的情况综合评判,作出决定。当然,法律赋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申请取保候审的权利,并不意味着申请一经提出,司法机关就必须同意其取保候审。这是为了法律判决的公平公正。是否同意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作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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