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056899334 19166418749
 马鞍山律师导航 博望区 花山区 雨山区 当涂 和县 含山
律师团队
>>
  • 马鞍山律师姜律师
  • 马鞍山律师朱律师
  • 马鞍山律师叶律师
  • 马鞍山律师章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马鞍山市区、博望区、花山区、雨山区、当涂、和县、含山 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法处理纠纷的流程是怎样的?


马鞍山律师网 www.mas64.com


  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法处理纠纷的流程是怎样的?
  
  为了发展农村经济,国家机关以立法的形式规定在农村施行家庭承包责任制。在我国司法实践中,由农村土地承包而引起的法律纠纷案件时时有发生的,由此,国家立法机关制定了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法,根据该法规的规定,应该按照怎样的流程来处理此类纠纷呢?
  
  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法处理纠纷的流程:
  
  (一)立案
  
  立案是仲裁委员会收到当事人向其提交的仲裁申请后,经审查认为符合法定的条件,决定立案并启动调解仲裁程序的行为。
  
  注意事项:
  
  1、审查当事人的申请是否具备条件。依据《调解仲裁法》第20条的规定,当事人提出仲裁申请必须符合以下条件:第一,申请人与纠纷有直接的利害关系;第二,有明确的被申请人;第三,有具体的仲裁请求和事实、理由;第四,属于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的受理范围。四个条件必须同时具备,缺一不可。
  
  2、审查是否具有不应受理的法定情形。根据《调解仲裁法>第22条规定,具有如下情形,仲裁委员会将不予受理当事人的仲裁申请:“(1)人民法院已受理该纠纷;(2)法律规定该纠纷应当由其他机构处理;(3)对该纠纷已有生效的判决、裁定、仲裁裁决、行政处理决定等。”在不符合申请条件的情形中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因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及其补偿发生的纠纷,不属于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的受理范围”。《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第2条对此作了明确规定,仲裁委员会不得受理此类纠纷。
  
  3、在法定期限内(5个工作日)通知受理或不受理。
  
  4.未经村委会、乡镇人民政府调解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仲裁,仲裁委员会不应以未经调解为由拒绝受理。
  
  5、确定当事人、送达有关文书。
  
  (二)组庭
  
  仲裁委员会受理案件后,应当依法组成仲裁庭,对案件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决。仲裁庭是仲裁委员会仲裁案件的基本组织形式,承担着审理具体争议案件的职责,代表仲裁委员会行使仲裁裁决权。仲裁庭的组成人员由双方当事人在仲裁委员会提出的仲裁员名册中选定,或者由仲裁委员会主任在上述名册中指定。
  
  仲裁庭主要享有以下职权:有权在裁决前先行调解;有权在被申请人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许可中途退庭时进行缺席裁决;对于认定案件事实所必要的证据,仲裁庭有权自行收集;有权决定对案件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定;经当事人申请,有权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纠纷,先行裁定维持现状、恢复农业生产以及停止取土、占地等行为;有权作出仲裁裁决;仲裁员更换后,仲裁庭有权决定以前进行过的部分或全部程序是否需要重新进行;等等。
  
  独任制仲裁庭是指由1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对当事人提请仲裁的争议案件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决的组织形式。《调解仲裁法》第27条第2款规定,“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由一名仲裁员仲裁。仲裁员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由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
  
  注意事项:仲裁员如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当事人也有权申请回避。
  
  (三)审理前的准备
  
  在开庭审理前,应当进行的准备工作有:
  
  1、被申请人针对申请人的请求进行答辩。
  
  2、被申请人反请求,即在已经开始的仲裁程序中,被申请人以仲裁申请人为被申请人,向仲裁委员会提出的与仲裁请求标的存在事实上或法律上的牵连,旨在抵消、吞并或者排斥仲裁请求的独立的反请求。
  
  注意事项:
  
  1、仲裁庭应对反请求是否成立进行判断,若成立即与原请求合并审理。
  
  2、对双方争议焦点进行确定,为后续的审理活动奠定基础。
  
  3、在整个审理前的准备中,仲裁庭应当适时进行调解,促进当事人在自愿的基础上协商解决纠纷。
  
  (四)仲裁证据
  
  仲裁证据是指能够证明仲裁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在仲裁过程中,凡是能够直接或间接证明当事人之间发生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的待证事实存在或者不存在以及该事实产生、变更、消灭的一切客观事实,均可作为仲裁证据。证据是当事人进行仲裁,证明自己主张的根据,是仲裁庭查明事实、分清是非、保护合法权益、正确运用法律作出公正裁决的基础,在整个仲裁活动中发挥着重要作用。证据制度是仲裁程序的核心内容。
  
  注意事项:
  
  1、当事人举证。《调解仲裁法》第37条规定:“当事人应当对自己的主张提供证据”,“与纠纷有关的证据由作为当事人一方的发包方等掌握管理的,该当事人应当在仲裁庭指定的期限内提供,逾期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2、仲裁庭自行收集证据。《调解 仲裁法》第38条规定,仲裁庭认为有必要收集的证据,可以自行调查事实,收集证据。仲裁庭主动开始证据的调查收集工作,不以仲裁当事人对证据提出主张或申请为必要。
  
  3、依法保全证据。仲裁中的证据保全,是指在仲裁程序开始以后,仲裁庭调查、收集、审核证据之前,为保证仲裁案件能够公正合理地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决,人民法院根据仲裁机构转交的当事人申请,对有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证据材料采取及时保护的一种制度。
  
  根据《调解仲裁法》第41条规定,证据保全应该遵循法定的程序和要求:
  
  (1)当事人向仲裁委员会提出证据保全的书面申请。
  
  (2)仲裁机构应当及时将当事人的申请提交证据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
  
  (3)人民法院审查并决定是否采取证据保全措施。人民法院收到仲裁委员会转递的证据保全申请书后,应当审查是否符合证据保全的条件。经审查,人民法院认为当事人的证据保全申请有充分理由,符合仲裁法规定条件的,应当及时作出保全证据的裁定并实施保全措施。如果认为当事人证据保全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没有必要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作出不予保全的书面裁定,说明理由,并通知仲裁委员会和当事人。
  
  (五)财产保全和先行裁定
  
  1、财产保全。是指在仲裁过程中,为了保证将来生效的仲裁裁决书以及仲裁调解书得到执行,仲裁委员会接受当事人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并将之提交给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法院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另一方当事人的财产或争议的标的物采取强制措施的制度。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的目的在于防止争议所涉及的财产或相关物品被转移、隐匿,或被处分和自然灭失,妨碍当事人实体权利的最终实现。《调解仲裁法》第26条对此作出了规定。
  
  财产保全的要点:第一,当事人的案件必须具有财产给付内容。第二,存在因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将来的仲裁裁决或仲裁调解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可能性。第三,一方当事人向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仲裁委员会不得依据职权采取财产保全的相关措施。第四,仲裁委员会将申请提交给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拒绝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可以驳回当事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第五,依据《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财产保全的措施为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第六,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错误,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2、先行裁定。是指在仲裁程序中,仲裁庭就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纠纷事实,依据当事人的申请,在仲裁裁决作出前就特定事项所作出的裁定。先行裁定适用于当事人生产、生活的特殊需要,如果不先行裁定,则可能导致当事人的利益乃至农业生产受到影响。
  
  先行裁定的条件:第一,必须是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纠纷。先行裁定是在最终裁决还没有作出之前所先行作出的裁定。所以,先行裁定必须是基于权利义务关系非常明确的法律关系而作出。第二,不先行裁定会影响农业生产或申请人生活。先行裁定只有在必要时才能采用,否则应由终局的仲裁裁决解决当事人之间的纠纷,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第三,先行裁定须当事人提出申请。第四,先行裁定的内容必须属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的内容。
  
  先行裁定的措施:一是维持现状,即对于当事人土地承包经营权属和承包地占有的现状,在仲裁裁决作出之前不得改变。例如,尽管双方当事人对某承包地的经营权有争议,但应尽可能不要影响农业生产,尽可能保护正在生长的农作物。如果一方当事人要收回自认为是自己的土地并毁损农作物,另一方当事人就可申请先行裁定。二是恢复农业生产,即要求双方当事人搁置争议,在最终裁决作出前,恢复农业生产活动,防止损失扩大。三是停止取土、占地等行为,要求当事人立即停止实施取土、改变占地事实状态的行为,直到仲裁裁决作出。另外,《调解仲裁法》第42条规定了一个“等”字,说明还有其他的一些行为,不可能一一列举。笔者认为,只要是符合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的范围,而且当事人的申请符合条件,均应属于可以先行裁定的内容。
  
  先行裁定的程序:首先,当事人申请。当事人提出申请是仲裁庭进行先行裁定的前提。当事人可以向仲裁庭提出书面申请,书面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仲裁庭记入笔录。其次,仲裁庭审查并作出裁定。仲裁庭收到先行裁定的申请后,应当在两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先行裁定的决定。仲裁庭认为应当做出先行裁定的,应当制作先行裁定书。先行裁定书应当载明先行裁定申请的内容、依据事实和理由、裁定结果和日期,由仲裁员签名,加盖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印章。最后,先行裁定书的执行。先行裁定书作出后,当事人应当自动履行裁定书的内容。在被申请人不履行先行裁定的情况下,申请人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但申请人应当提供相应的担保。
  
  (六)开庭审理
  
  开庭审理,是指仲裁庭在当事人和仲裁参与人的参加下,通过对证据是否属实的审查认定,查明事实真相,分清责任的活动,也是当事人进行对质、辩论的主要阶段。开庭审理是仲裁程序的实质阶段。
  
  《调解仲裁法》第30条规定,开庭审理一般应当公开进行,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以及当事人约定不公开审理的除外。开庭审理以公开为原则,以不公开为例外。
  
  注意事项:
  
  1、熟悉仲裁规则,制定好开庭计划;
  
  2、准确判断并组织双方当事人围绕争议焦点辩论;
  
  3、把握时机,适时组织调解;
  
  4、重视质证过程,用证据说话,尽量不发表仲裁员个人看法。
  
  (七)裁决
  
  仲裁裁决,是指在仲裁开庭审理终结后,仲裁庭根据认定的证据、查明的案件事实,依法对当事人提出的仲裁请求或反请求及与之相关的事项,所作出的权威性判断和认定。
  
  注意事项:
  
  1、仲裁裁决的依据。根据《调 解仲裁法》第44条第1款规定,仲裁裁决的依据,是仲裁庭认定的事实、法律以及国家政策。
  
  2、仲裁裁决的形成。仲裁裁决必须如实且全面地反映仲裁庭的观点和意见。独任仲裁庭的仲裁裁决是按照独任仲裁员的意见作出的。合议仲裁庭的各个成员之间则可能出现意见分歧,其最终意见的形成应采取“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当各个仲裁员意见一致时,应当按照仲裁员的一致意见制作仲裁裁决书;在仲裁庭产生意见分歧时,应当按照多数仲裁员的意见制作仲裁裁决书,少数仲裁员的不同意见应详细记入仲裁庭评议笔录;如果仲裁庭难以形成多数意见,《调解仲裁法》第44条第2款规定,“裁决应当按照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
  
  3、裁决书的效力。《调解仲裁法》第48条规定:“当事人不服仲裁裁决的,可以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发生法律效力后,即对仲裁当事人、仲裁机构及人民法院、社会公众产生约束力。仲裁裁决生效后,就其中所确定的当事人之间的实体权利义务关系,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得再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不得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仲裁机构以及人民法院皆无权任意变更该仲裁裁决,也不得受理当事人就该仲裁裁决所涉争议提出的申请或者起诉;在当事人履行该仲裁裁决或者人民法院依据当事人的申请强制执行该仲裁裁决的过程中,负有协助义务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履行自己的协助义务,以保证仲裁裁决的实现。
  
  我们可以知道,在发生纠纷后,相关当事人需要书写向当地的仲裁机关提出得到救济的请求,对于满足立案条件的,仲裁机关需要按照既定的法律流程处理纠纷案件,社会公众可以参照有关规定监督司法机关的执法行为。
  
  


·黑龙江土地使用权的出让、转让是怎样的
       在黑龙江土地使用权的出让和转让是怎样?黑龙江政府对土地使用权的出让和转让出台了相关条例,需要由有关部门拟定方案经批准后才能执行,同时必须有关部门和土地使用者共同签订合同。那么,下面就由小编来为你详细讲解一下。 一、黑龙江《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暂行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行城镇国...


·土地确权不是大规模土地调整,农村人没有土地该怎么办?
      土地确权不是大规模土地调整,农村人没有土地该怎么办? 众所周知,土地确权是土地所有权、合同权利和经营权的管理,而不是土地上的大规模调整。并不是说只要孩子出生就能马上得到这个权利,但是需要权利使用宅地申请,就会得到使用宅基地的权利。 一、在宅基地上,你应该知道: 土地使用权,是指公民个人,享有按照国家或者农村集体组织的法律规定使用的住宅建筑的使用权,包括下列内容: l、根据法律规定。农村村民宅基地使用权,必须办理完整的申请手续,由...


·最新山西省阳泉市郊区征地补偿标准
      最新山西省阳泉市郊区征地补偿标准   山西省阳泉市郊区的土地共分为五类:   一、一类区片范围:西部丘陵区   补偿标准:水田/水浇地:53136元/亩;旱地/园地:26568元/亩;林地:13284元/亩;牧草地和其他农用地:6642元/亩   二、二类区片范围:城市规划区   补偿标准:水田/水浇地:298984元/亩;旱地/园地:149492元/亩;林地:74746元/亩;牧草地和其他农用地:37373元/亩   三、...


·河北农村征地补偿标准是多少
      河北农村征地补偿标准是多少 任何地方都有可能会涉及到征地,河北也不例外,为了规范征地工作和补偿标准,河北出台了河北农村征地补偿标准。农村征地涉及到农户较多,征地工作能否顺利进行,征地会不会产生矛盾,其关键所在就是征地补偿的标准和征地补偿款的按时到位。接下来,本文将介绍一下征地补偿标准的内容。 一、河北农村征地补偿标准是多少 《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中关于河北省征地补偿标准的规定。 第三十八条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


·汝州征地补偿标准具体是怎样的
      汝州征地补偿标准具体是怎样的 汝州征地补偿标准 (一) 征地补偿 1、 征收耕地补偿标准 旱田平均每亩补偿5.3万元。 水田平均每亩补偿9万元。 菜田平均每亩补偿15万元。 2、 征收基本农田补偿标准 旱田平均每亩补偿5.8万元。 水田平均每亩补偿9.9万元。 菜田平均每亩补偿15.6万元。 3、征收林地及其他农用地平均每亩补偿13.8万元。 4、征收工矿建设用地、村民住宅、道路等集体建设用地平均每亩补偿13.6...


·土地确权规定主要内容
      土地确权规定主要内容 从古至今,土地问题就是非常重要的问题。从古代的领土之争到现在土地确权纠纷,都表现了中国人对于“土地”的情结。那么,什么是土地确权?土地确权规定又有哪些内容?将一一介绍。 一、土地确权 土地确权是指土地所有权、土地使用权和他项权利的确认、确定,简称确权。是依照法律、政策的规定确定某一范围内的土地(或称一宗地)的所有权、使用权的隶属关系和他项权利的内容。 每宗地的土地权需要经过土地登记申请、地籍调查、核属审核、...


·农村征地补偿有哪些内容?
      农村征地补偿有哪些内容? 一、农村征地补偿有哪些内容 1、土地补偿费 用地单位依法对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因其土地被征用造成经济损失而支付的一种经济补偿。 2、青苗补偿费 用地单位对被征用土地上的青苗因征地受到毁损,向种植该青苗的单位和个人支付的一种补偿费用。 3、附着物补偿费 用地单位对被征用土地上的附着物,如房屋、其它设施,因征地被毁损而向该所在人支付的一种补偿费用。 4、安置补助费、 用地单位对被征地单位安置因征地所造...


·常德市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
      常德市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 常德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常德市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 常政发〔2007〕11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德山开发区、柳叶湖旅游度假区、西湖管理区、西洞庭管理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常德市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并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OO七年六月三十日 常德市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做好征...


·海城市征地补偿标准是什么
      海城市征地补偿标准是什么征地工作很多地方都开展过,海城市也不例外,海城市为了规范征地工作出台了征地管理办法以及海城市征地补偿标准,为征地工作提供了指导和规范。征地补偿的标准是根据海城市当地的实际发展情况和国家的基本要求制定的,符合当地的要求,接下来我们将详细介绍一下具体的补偿标准的内容。一、海城市征地补偿标准是什么辽宁省海城市土地共有三类:一类区片区片范围:海州管理区、兴海管理区、响堂管理区、经济技术开发区、西柳镇、腾鳌镇/腾鳌温泉管理...


·镇江市征地补偿标准
      镇江市征地补偿标准 镇江市征地补偿标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维护被征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合法权益,保障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根据《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江苏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办法》等法规、政策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是指国家将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征收为国有后,依法给予被征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补偿,并建立被征地农民基本...


·湖南省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区别是什么
      湖南省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区别是什么 在现实生活中,我们深切的认识到了土地资源对于我们的重要性,各种活动都离不开土地。并且国家为了适应市场经济的需求,促进土地资源的流转,极大的发挥土地资源的功能和效用,制定了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的政策。那么,湖南省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区别是什么呢?来看一下吧。 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是指土地使用者向国家交付土地使用权出让费用,国家将土地使用权在一定的年限内让予以土...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马鞍山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056899334 19166418749
19166418749
点击这里给马鞍山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