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056899334 19166418749
 马鞍山律师导航 博望区 花山区 雨山区 当涂 和县 含山
律师团队
>>
  • 马鞍山律师姜律师
  • 马鞍山律师朱律师
  • 马鞍山律师叶律师
  • 马鞍山律师章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马鞍山市区、博望区、花山区、雨山区、当涂、和县、含山 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将遗忘物拿走如何定性,是否会被定罪


马鞍山律师网 www.mas64.com


  将遗忘物拿走如何定性,是否会被定罪在我们的平时来往的路程中,或者在某个休息的地点难免会有将东西遗忘带走的现象,如果有贵重物品忘记的是很难再找回来的,但是法律对于数额较大的遗忘物品是有相应的规定的,如果出现了将遗忘物拿走如何定性呢?我们通过下文来了解一下。
  一、什么是遗失物?
  遗失物的概念及构成要件在我国法学界,学者们对遗失物所下的定义各不相同。遗失物是占有人确定但占有人丧失了占有的动产。 遗失物的构成要件包括:1、须为有主的动产。遗失物不是无主物,遗失物是有人所有现却无人占有而已,无人占有不同于无人所有,无主物可以成为先占的客体,而无人占有之物却不能当然的依先占取得所有权。与此同时,“遗失”一词意在下落不明,故只有动产才能遗失,不动产的位置是固定的,即使被他物掩盖仍不能为遗失。而权利是法律赋予权利主体作为和不作为的许可或认可。作为一种抽象观念,权利也不存在被遗失的情形,但某些财产权利证书,如提单、仓单、记名证券等,则不妨成为遗失物。2、须占有人丧失占有。丧失占有是指占有人丧失其对于物的事实上的管领力。占有状态是否丧失,应依客观情形及社会观念而定,但此种管领力的丧失必须为确定的丧失,仅于一时不能实现管领力,不能称为丧失占有。如手上的物品从高楼落下,自家动物进入他人领地,应允许所有人或占有人寻回,不能称为遗失物。于自己居住的房屋内(包括自有房和租借房)忘记置于何处的物品也不是遗失物,因为物品仍处在权利人的管领之下,所谓“房屋不丧失任何占有”。占有的丧失,是否由于占有人的疏忽,在所不问,但占有的丧失须非出于有权处分人的意思,也非因他人的侵夺。对物有处分权的人自己抛弃之物,非遗失物。直接占有人或占有辅助人抛弃占有物而未经占有人或其主人同意,对间接占有人或主人而言,均属丧失占有。但是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将物抛去者,其是否成立所有权之抛弃须待代理人之承认,此时亦得仅生占有丧失结果。在城市人群拥挤之处失落随身携带的物品,可以马上认定构成遗失。3、须无人占有。这是指原占有人已丧失对物的占有,该物还不为任何人所占有而言,其原因则在所不问。若一直有人占有,不论占有人事实上是否意识到此种占有的存在,皆不构成遗失物,而可能构成遗忘物、赃物或误取误占物。此“无人占有”特指在被拾得人拾得之前遗失物的状态,当其被人发现占有之后往往被称为“拾得物”,但此并不改变其为遗失物之本性。
  二、拿走遗失物如何定性?
  遗忘物之外的遗失物能否成为侵占罪的对象呢?回答是否定的。因为侵占遗失物,实质上就是将基于无因管理而占有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行为,可以为刑法第270条第1款规定的“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的行为所包括。不过,尽管我们认为将遗失物理解为是在形式上是不同于遗忘物的财物并可以为刑法第270条第1款中规定的“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所包括,这并不表明我们赞同立法者对遗失物和遗忘物所采用的目前这种分两款规定的立法模式。因为从本质上讲,无论是遗失物还是遗忘物,都是财物的所有人或占有人由于主观上的疏忽大意而丢失的财物,两者具有相同性,而且在实践中对究竟是遗失物还是遗忘物,司法人员往往从财物的存在状态上不易判断,尚需根据原财物所有人或占有人的陈述来认定,那么这样就存在着一个问题,即对于司法人员认定为构成了侵占罪的侵占遗失物或遗忘物的行为究竟是依据刑法第270条第1款的规定还是依据刑法第270条第2款的规定对行为人定罪判刑的,其抉择权并不是司法人员,而是财物的所有人或占有人,这样的话,无疑是很不严肃的。因此今后在修改刑法时,对此问题应该予以妥善的解决。如果出于非法占有的目的拿走遗失物,其主观上非法占有失主财物的目的已经非常明显,客观上也具备了拒不退还的行为要件,其行为已经完全具备了刑法第270条第1款规定的侵占罪的全部构成要件,应以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刑法的相关规定侵占遗忘物是会被定会侵占罪的,如果涉及到数额较大的情况,失主可以通过有关部门来追查遗失物,一旦警察涉入,被追查到一定会受到法律严厉的制裁。
  
  
  


·盗窃罪数额司法解释是如何规定的
      盗窃,相信您都不陌生,日常生活中,有很多人都遇到过这个情况,并不是所有的偷东西的行为可以构成盗窃,司法解释对于盗窃罪的规定可以说是相当详细,今天我们主要是给您介绍一下关于盗窃罪的司法解释,盗窃罪数额司法解释是如何规定的,数额的大小是直接决定是否构成盗窃罪的因素,下面跟我们一起来看一看。 一、盗窃罪的数额标准 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结合当前的经济发展水平和社会治安状况,现对盗窃罪数额认定标准规定如下: (1)个人盗窃公私财...


·派出所对打架立案会拘留多久?
      派出所对打架立案会拘留多久?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轻的,公安机关可以调解处理。经公安机关调解,当事人达成协议的,不予处罚。经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达成协议后不履行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给予处罚,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就民事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1、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


·追诉新罪有诉讼时效的规定吗?
      追诉新罪有诉讼时效的规定吗?追诉新罪的诉讼时效一般是两年,在追诉期限以内又犯罪的,前罪的追诉时效便中断,其追诉时效从后罪成立之日起重新计算。因为行为人在前罪的追诉时效期间内又犯新罪,表明其并无悔改之意,从刑罚特殊预防的目的出发,因而对前罪的追诉时效从犯后罪之日起计算。二、我国刑事追诉时效分为几种?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1、法定最高刑为不满5年有期徒刑的,追诉时效的期限为5年。2、法定最高刑为5年以上不满10年有期徒刑的,追诉时效的期...


·犯罪未遂的几种形态有什么?
      犯罪未遂的几种形态有什么? 一、犯罪未遂的几种形态有什么? 1、客观原因致使犯罪分子的犯罪未能得逞,可分为以下几种具体情况: (1)被害人发现、反抗和逃避; (2)意外情况的发生; (3)物的障碍; (4)自然力的障碍; (5)严密的防范与戒备。 这种分类表现出各种犯罪未遂的形态,便于把握犯罪未遂与犯罪中止的区别。这在司法实践中为更有力地打击犯罪分子保护人民,有着极其重要的意义。 2、犯罪分子主观方面原因造成犯罪分子的...


·拒执罪单位犯罪主体的参考依据是什么
      想必提到拒执罪的话应该从字面意思上也能够理解,就是拒不履行和执行的一种特殊的罪行,而且拒执罪的犯罪主体一直以来就是比较特殊的,当法庭对单位作出某种判决结果以后,单位如果拒绝执行的话就有可能构成拒执罪。下面我们就详细的给您介绍一下,拒执罪单位犯罪主体的参考依据是什么? 一、拒执罪单位犯罪主体的参考依据是什么? 拒不执行裁判罪是一种特殊主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三...


·离开传销多久才不会判刑
      搞传销被抓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一、定义:传销是指组织者或者经营者发展人员,通过对被发展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发展的人员数量或者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或者要求被发展人员以交纳一定费用为条件取得加入资格等方式牟取非法利益,扰乱经济秩序,影响社会稳定的行为。二、法律规定:《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


·冒充老师招摇撞骗罪的规定是什么
      冒充老师招摇撞骗罪的规定是什么?教师并不算国家公职人员,所以不能构成招摇撞骗罪。但是可以构成诈骗罪。诈骗罪的诈骗数额分为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三个标准。按照《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中的规定,“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结...


·犯罪预备数罪并罚两种分别指的是什么?
      犯罪预备数罪并罚两种分别指的是什么???? 犯罪预备亦称预备犯。是为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行为。故意犯罪中介于犯罪决意与着手实行犯罪之间的一个阶段。行为人在此阶段上,主观方面具有犯罪的直接故意,即明知其预备行为是为侵害某种客体制造条件,并希望以此保证犯罪的既遂;客观方面表现为为实施犯罪而准备工具、制造条件,既可以是作为的形式,也可以是不作为的形式。数罪并罚是对犯两个以上罪行的犯人,就所犯各罪分别定罪量刑后,按一定原则判决宣告执行的刑罚...


·刑事拘留是否以逮捕为前提吗?
      一、刑事拘留是否以逮捕为前提吗?不是。通常刑事拘留在前,逮捕在后。刑事拘留由公安机关决定,是为侦查案件所实施的执法行为。刑事拘留是逮捕的前提,逮捕则是刑事拘留的后续司法行为。逮捕由检察机关决,逮捕是为起诉作准备。刑事诉讼中的拘留是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在侦查过程中,遇到法定的紧急情况时,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所采取的临时剥夺其人身自由的强制方法。二、刑事拘留和逮捕的区别有哪些?刑事拘留和逮捕实质条件并无区别,但是程序...


·传播淫秽物品罪属于什么犯罪类型?
      因为犯罪类型的多种多样,所以我们法律上根据各种犯罪行为的不同性质和手段而把犯罪行为划分出了多种类型。那么,传播淫秽物品罪属于什么犯罪类型?传播淫秽物品罪属于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的这一类,我们为您整理出了一些有关情况以供您借鉴。 一、传播淫秽物品罪是什么 传播淫秽物品罪是指以传播淫秽的书刊、影片、音像、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为表现形式,扰乱国家对淫秽物品的管理秩序,危害广大人民特别是青少年的身心健康,必须坚决依法打击。 (一)本...


·假释缓刑考验期满后怎么处理?
      一、假释缓刑考验期满后怎么处理?缓刑考验期满后不执行刑罚的算犯罪。犯罪是犯罪,处罚是处罚,这是两个概念的问题,不能混为一谈。缓刑是有期徒刑刑罚的具体执行方式,在缓刑考验期内没有实施故意犯罪从而没有具体执行有期徒刑,并不代表之前的行为就不是犯罪行为。而不构成累犯是因为缓刑期满后就不执行原判罚了,相当于此人犯罪而不判刑(因为缓刑3年表现良好),但不代表他没犯过罪,所以有前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六条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马鞍山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056899334 19166418749
19166418749
点击这里给马鞍山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