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056899334 19166418749
 马鞍山律师导航 博望区 花山区 雨山区 当涂 和县 含山
律师团队
>>
  • 马鞍山律师姜律师
  • 马鞍山律师朱律师
  • 马鞍山律师叶律师
  • 马鞍山律师章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马鞍山市区、博望区、花山区、雨山区、当涂、和县、含山 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工程质量检验评定资料有哪些


马鞍山律师网 www.mas64.com


  工程质量检验评定资料有哪些?
  
  工程在完工之后,会需要专业的工程质量检验人员对该工程的质量进行评定。工程质量的评定涉及到方方面面,而工程质量评定人员在对每个项目进行等级评定之后会将结果整理成资料,提交给相关部门。那工程质量检验评定资料有哪些?我们将在下文中为您详细说明。
  
  一、工程质量检验评定资料有哪些?
  
  建筑工程的施工质量验收是建筑工程质量控制的重中之重,因此利用计算机技术开发出一套行之有效的施工质量验收资料管理系统是非常必要的。本项目参照现有建设工程资料管理系统,依据最新的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遵循建设项目信息管理管理系统开发的一般原则,研究和开发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资料管理系统,基本上实现了对施工质量验收资料的计算机管理。下面就是详细的资料分类:
  
  1、 地基验槽记录;
  
  2、 基桩工程质量验收报告;
  
  3、 地基处理工程质量验收报告;
  
  4、 地基与基础分部工程质量验收报告;
  
  5、 主体结构分部工程质量验收报告;
  
  6、 特殊分部工程质量验收报告;
  
  7、 线路敷设验收报告;
  
  8、 地基与基础分部及所含子分部、分项、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
  
  9、 主体结构分部及所含子分部、分项、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
  
  10、 装饰装修分部及所含子分部、分项、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
  
  11、 屋面分部及所含子分部、分项、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
  
  12、 给水、排水及采暖分部及所含子分部、分项、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
  
  13、 电气分部及所含子分部、分项、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
  
  14、 智能分部及所含子分部、分项、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
  
  15、 通风与空调分部及所含子分部、分项、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
  
  16、 电梯分部及所含子分部、分项、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
  
  17、 单位工程及所含子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
  
  18、 室外工程的分部(子分部)、分项、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第十八条 对委托监理的工程,当地建设主管部门或由它授权的质量监督站主要是核查其勘察设计、施工单位的资质和核定工程质量等级。
  
  二、单位工程的质量等级应符合以下规定:
  
  1、合格
  
  (1)单位工程中所含的分部工程质量全部达到合格标准;
  
  (2)质量保证资料基本齐全;
  
  (3)观感质量的评定得分率达到70%及其以上。
  
  2、优良
  
  (1)单位工程中所含的分部工程的质量应全部合格,其中有50%及其以上为优良,且指定的主要分部工程必须优良。指定的主要分部工程是:
  
  1、建筑工程中的主体与装饰两个分部工程;
  
  2、以建筑设备安装工程为主的单位工程的指定的主要分部工程是:如锅炉房工程的建筑采暖卫生与煤气分部工程;
  
  3、变配电室工程的建筑电气安装分部工程;
  
  4、空调机房与净化车间单位工程的通风与空调分部工程等。
  
  (2)质量保证资料应基本齐全。
  
  (3)观感质量的呼定得分率达到85%及其以上。小区和厂区室外的单位工程,不进行观感质量评定。
  
  一项工程会涉及到较多的分项目,这些项目都有各自的等级评测标准。对于一项工程来说,在检验之后质量应合格才会真正投入使用,也才能保证工程在后续的使用中不会出现质量问题,防范出现工程质量事故。有在线律师,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欢迎您随时咨询。
  
  


·如果员工上班前撞到工伤吗?
      如果员工上班前撞到工伤吗?若承担事故非主要责任以下的,属工伤。可获得工伤及交通事故双重赔偿。事故责任以交警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书为准,对事故责任认定书不服的,应在收到之日子三日类向上一级交警部门申请复核。对方车辆在交强险限额内先予赔偿,剩余部分,按事故责任划分进行分担,对方第三者责任险保险公司应在责任限额内承担责任。伤者或受害者家属可主张的赔偿项目是: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遵医嘱)、陪护费、误工费;伤者经鉴定构成伤残的,还可主张...


·不订立劳动合同最多能要几个月的双倍工资?
      不订立劳动合同最多能要几个月的双倍工资?合同法规定,自工人上班之日起,应当在一个月内签订劳动合同,所以说,第一个月是宽限期,双倍工资的计算应当从第二个月开始。在员工劳动一年后还未签订的,就应该要求单位付双倍的工资,工资的计算是按照11个月付双倍工资的。 一、《劳动合同法》第10条规定:“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82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


·做工伤鉴定需要带哪些手续材料?
      做工伤鉴定需要带哪些手续材料? 涉及三个方面: 第一:是工伤认定申请:即确认为工伤。 (一)必备材料: 1、填写完整的工伤认定申请表; 2、伤亡人员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 3、包括初次的医疗诊断证明或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的原件和复印件; (二)相关材料:(摘录部分与题目相关条款) 1、属于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伤害的,提交公安行政部门或人民法院出具的证明材料...


·一、自愿解除劳动合同手续怎么办理有什么手续?
      一、自愿解除劳动合同手续怎么办理有什么手续?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解除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各应履行如下手续: 对于劳动者来说,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办理如下手续: 1、按劳动法规定的时间与要求,提前给用人单位发出书面解约通知。如正常情况下,劳动者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应提前三十天书面通知用人单位。 2、进行工作、业务交接。 3、清理债权债务关系。 对于用人单位来说,除提前解约也需提前三十天通知外,还要注意办理如下手续: 1、及...


·工伤死亡公司要赔钱吗?
      工伤死亡公司必须赔偿。《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职工因工死亡的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领取工伤保险基金的丧葬补助金、扶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作死亡补助金:丧葬补贴:6个月统筹区域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2. 扶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放给职工因工死亡、不能工作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的亲属。标准是: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月30%,孤寡老人每月10%,孤儿一人每月。经批准的被扶养亲属的抚恤金总额,不得高于因工作死亡的职工...


·教师肺癌可以算工伤吗?
      教师肺癌可以算工伤吗?教师肺癌可以算工伤需要看是否是因为工作原因所导致的肺癌,只有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十五条,且不具备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的才能认定为因工受伤。关于生病可以认定为因工受伤的情况只有两种:第十四条第四项患职业病的;第十五条第一项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肺癌既不属于职业病,因此不能认定为因工受伤。《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劳动局处理公司拖欠工资的流程是什么
      劳动局处理公司拖欠工资的流程是什么?劳动局处理公司拖欠工资的流程是职工向当地劳动监察大队投诉,经协调,单位支付员工工资。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


·员工怀孕什么情况下可以辞退
      员工怀孕什么情况下可以辞退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劳动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但是,依据《劳动法》第二十五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相关规定,劳动者有如下情形之一,用人单位有权依法解除与怀孕女职工的劳动关系:1、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2、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3、或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


·劳动争议仲裁意义
      劳动争议仲裁意义 劳动争议仲裁意义 1、它能公正及时地解决劳动争议。 公正及时是解决劳动争议的一项基本原则。本法从性质上说是程序法,通过规范劳动争议调解仲裁的具体程序制度,使劳动争议得到公正及时的处理。因此,劳动争议处理机构应当公正执法、依法保障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对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得偏袒或者歧视任何一方;同时,劳动争议在处理时应注意及时处理,防止久拖不决。劳动争议案件具有特殊性,它关系到劳动者的就业、劳动报酬、劳...


·员工得癌症能辞退吗
      在医疗期内是不可以的,如果医疗期已满但是劳动者不能从事原来工作的,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用人单位可以提前三十天通知劳动者,30天之后解除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


·哪些劳动合同没有效力
      签订的劳动合同,只有具有了法律效力之后,那么合同约定的内容才能生效,也才能对当事人的权益作出保护。现实中,有一些劳动合同最终会被认定没有效力,那一般哪些劳动合同没有效力呢?请跟随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 一、哪些劳动合同没有效力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马鞍山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056899334 19166418749
19166418749
点击这里给马鞍山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